臨潁縣人民法院
(2023)豫1122刑初242號
2023年11月01日
案由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臨潁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3】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軍、李某芳甲犯職務侵占罪,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軍及其辯護人蘆文琪、被告人李某芳甲及其辯護人毛會春、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朱帥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臨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1年8月份至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調(diào)配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多領取標準面粉144噸,冒充薛某法的身份將該面粉倒賣至吳某濱經(jīng)營的許昌市某丙食品廠,共獲利403880元。
2、2022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調(diào)配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多領取標準面粉24噸,冒充薛某法的身份將該面粉倒賣至李某偉經(jīng)營的許昌市某丁食品廠,共獲利76800元,其中已得到58400元。
3、2022年2月份至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調(diào)配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多領取標準面粉78噸,將該面粉倒賣至陳某輝經(jīng)營的許昌市某甲食品廠,共獲利249520元。
4、2019年7月份至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調(diào)配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倉庫領取味精50噸左右,冒充“超”的身份將該味精倒賣至安某東經(jīng)營的許昌市吉祥干調(diào)商行,共獲利677320元。
5、2017年至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調(diào)配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方便面廠領取碎方便面,冒充鄭某強、張某楚的身份將該碎方便面倒賣至李某鋒經(jīng)營的新鄭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方便面廠領取碎方便面,冒充鄭某強的身份將該碎方便面倒賣至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的郭某、李某龍、郭某財、王某,共獲利2885158元(庭審中調(diào)整為3016427元)。
期間,2021年底至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和被告人李某2經(jīng)共謀后,李某2利用自己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某某倉庫保管員的職務便利,對李某1倒賣的138噸面粉(價值469200元)予以出庫,共從李某1處獲利7266.66元。
2019年至2023年1月份,被告人張某3在明知其丈夫李某1得來的錢系來路不正、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卡號為6228********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讓李某1用于接受違法犯罪資金,到賬后將部分資金用于自家及借給他人使用。2020年1月19日,張某3將該卡接受的違法犯罪資金80萬元轉(zhuǎn)賬其弟張某星用于買房、2020年10月10日該卡消費違法犯罪資金50萬元、2022年9月5日張某3將該卡接受的違法犯罪資金115800元用于買車。
2023年1月份,張某3在明知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對李某1進行調(diào)查的情況下,仍將以自己名義存在中國銀行賬戶內(nèi)的李某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的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的貨款768868元進行取現(xiàn)交給李某1,現(xiàn)該資金仍未追回。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提貨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本單位貨物價值4292678元(庭審中調(diào)整為4423947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2經(jīng)與李某1共謀后,李某2利用自己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某某倉庫保管員的職務便利,對李某1利用自己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提貨員的職務便利侵占的價值469200元貨物予以放行,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使用、轉(zhuǎn)移,數(shù)額2184668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2投案自首、退贓、從犯、認罪認罰、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被告人張某3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3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1年8月份至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提取(提取面粉、味精、碎面等原材料)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多領取標準面粉144噸,冒充薛某法的身份將該面粉倒賣至吳某濱經(jīng)營的許昌市某丙食品廠,共獲利403880元。
2、2022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提取的職務便利,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多領取標準面粉共24噸,冒充薛某法的身份將該面粉倒賣至李某偉經(jīng)營的許昌市某丁食品廠,共獲利76800元,其中已得到58400元(在審判階段,李某偉已將剩余的18400元通過公安機關退賠給被害單位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
3、2022年2月份至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提取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多領取標準面粉78噸,將該面粉倒賣至陳某輝經(jīng)營的許昌市某甲食品廠,共獲利249520元。
4、2019年至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提取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倉庫領取味精50噸左右,冒充“超”的身份將該味精倒賣至安某東經(jīng)營的許昌市吉祥干調(diào)商行,共獲利677320元。
5、2016年至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提取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方便面廠領取碎方便面,冒充鄭某強、張某楚的身份將該碎方便面倒賣至新鄭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從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方便面廠領取碎方便面,冒充鄭某強的身份將該碎方便面倒賣至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的郭某、李某龍、王某,共獲利3016427元。
期間,2022年1月份至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和被告人李某2經(jīng)共謀后,李某2利用自己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某某倉庫保管員的職務便利,對李某1倒賣的138噸面粉(價值469200元)予以出庫,從李某1處共獲利7266.66元。
2019年至2023年1月份,被告人張某3在明知其丈夫李某1得來的錢系來路不正、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卡號為6228********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讓李某1用于接受違法犯罪資金,到賬后將部分資金用于自家及借給他人使用。2020年1月19日,張某3將該卡接受的違法犯罪資金80萬元轉(zhuǎn)賬給其弟張某星用于買房;2020年10月10日,該卡消費違法犯罪資金50萬元;2022年9月5日,張某3將該卡接受的違法犯罪資金115800元用于買車。
2023年1月份,張某3在明知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對李某1進行調(diào)查的情況下,仍將以自己名義存在中國銀行賬戶內(nèi)的李某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的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的款項768868元進行取現(xiàn)交給李某1,現(xiàn)該資金仍未追回。
另查明,案發(fā)后臨潁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張某3人民幣94萬元,比亞迪粉色小型轎車(電車,車牌號為豫LD6****)一輛(包含車鑰匙一把、機動車登記證書一份);扣押被告人李某1人民幣121500元;扣押被告人李某2人民幣7300元。2023年6月27日臨潁縣公安局發(fā)還給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1068800元、比亞迪粉色小型轎車(電車,車牌號為豫LD6****)一輛。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2主動向被害單位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退賠37000元,被害單位對被告人李某2表示諒解。
又查明,因李某1侵占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原材料,李某1(李某勛)分別于2023年1月7日、1月16日向公司主管會計楊三琴農(nóng)行賬戶(尾號6616)交款7萬元、3萬元;李某1妻子張某3于2023年2月24日向楊三琴農(nóng)行賬戶(尾號6616)交款10萬元;2022年12月份,李某1購買了價值123840元的面粉(36噸)退給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李某1曾用名李某勛,2000年至2023年2月案發(fā)在河南省**街村某乙公司工作,十年前左右,在公司肉松車間開始面粉調(diào)配工作。2021年因肉松車間主任閆某偉讓李某1根據(jù)車間需求自行到南街某某某甲廠財務科領取面粉票,李某1利用管理漏洞,到南街某乙廠多領面粉票,除肉松車間使用的面粉外,找好買家后將多余的面粉倒賣換錢。李某1領面粉票時,每次開五六車的面粉,然后私自截留一車面粉,在外面找和方便面廠裝卸隊一樣的帶車斗的拖拉機把截留的面粉拉走后便宜賣掉。一車面粉大概有六噸,面粉一袋50斤,李某1找的拖拉機司機把拉出來的面粉送到買家,李某1不忙的時候去找買家收錢。一直到2022年12月,南街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財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李某1侵占面粉事實后,李某1停止了這種行為。
為了把從南街村多領取的面粉倒賣,2021年8月李某1找到許昌市某丙食品廠的吳老板,2022年5月份李某1找到許昌市某丁食品廠負責采購的李某偉,李某1還賣面粉給某甲食品廠,李某1自稱名叫薛某法,是南街某某某甲廠的推銷員,有推銷任務,可以以比市場價便宜5、6元的價格出售面粉。另李某1提供給吳老板和李某偉的收款賬戶是李某1讓薛某法辦理的農(nóng)商銀行卡,卡號為62305911********。李某1賣給某丙食品廠吳老板了144噸面粉,吳老板共計通過自己的尾號為9738的農(nóng)商銀行卡給薛某法的尾號為6061的農(nóng)商銀行卡轉(zhuǎn)過22筆錢,共計403880元;另李某1共賣給許昌某丁食品廠了24噸面粉,李某偉通過自己的尾號為0599的農(nóng)商銀行卡給薛某法的尾號為6061的農(nóng)商銀行卡轉(zhuǎn)了3筆錢,共計58400元,還欠李某118400元。
李某1從財務科開票,到南街某某調(diào)料廠倉庫領取味精,然后將味精裝進工具斗車后拉到許昌賣給安某東。李某1讓安某東將貨款轉(zhuǎn)賬給李某1名下的銀行卡。
李某1通過低價買高價賣的方式倒賣過方便面廠的碎面;給李某2轉(zhuǎn)賬兩次,每次3600元。
2022年12月份,李某1通過南街某某某甲廠的“剛”買了36噸的面粉,花費12.3萬多元,是為了平廠里的面粉賬,“剛”把票給李某1后,李某1把票給公司裝卸隊的隊長書濤,讓書濤把面粉分幾次拉到肉松車間了。
2、被告人張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被告人張某3系被告人李某1妻子,兩人每月都有3000多元的工資。李某1除了工資以外的錢是怎么來的不清楚,但是李某1是某乙廠肉松車間的提貨員,有倒賣東西的便利條件。張某3的尾號為8576的農(nóng)行卡中除了工資外的進賬都是李某1讓別人轉(zhuǎn)進來的,轉(zhuǎn)賬時間和金額都不固定,但是李某1沒有說是什么錢。張某3因感覺這些錢的來路不明,不合法,就不讓李某1用自己的銀行卡了。李某1轉(zhuǎn)到張某3銀行卡的錢,張某3用于日?;ㄤN,還將這些錢轉(zhuǎn)賬給其弟弟張某星了80萬元,是借給張某星買房子的;張某3買比亞迪電動汽車花了11萬元左右,買比亞迪的錢大部分是薛某法的賬戶轉(zhuǎn)過來的。張某3名下的中國銀行卡上的大額資金是李某1給的,2023年1月份李某1任職的單位正在調(diào)查李某1,張某3按照李某1的要求多次在臨潁縣中國銀行取款共計50多萬元給李某1,之后將該中國銀行卡銷戶。2023年3月1日張某3向公安機關退出14萬元李某1的贓款,其中10萬元是李某12022年借給張某3妹妹湯紅銘的。
3、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李某2于2016年至今擔任某甲廠某某倉庫保管員職務,李某2和任惠敏負責某甲廠某某倉庫里面所有物品的出庫和入庫,兩人輪流上班。面粉倉庫領取面粉的流程是:先到某甲廠財務科領取面粉票,面粉票一式三聯(lián),紅色票據(jù)、黃色票據(jù)、藍色票據(jù)各一聯(lián),其中紅色票據(jù)上有某甲廠財務科的財務章和財務科科長的章。持紅色票據(jù)到倉庫領取面粉,保管員按照紅色票據(jù)上的面粉品種和面粉數(shù)量出貨,裝完貨后過地磅,地磅管理員在紅色票據(jù)上蓋上地磅處的章,之后將蓋了三個章的紅色票據(jù)交給保管員留存,領取面粉的人出某甲廠時候還應當把黃色票據(jù)交給門衛(wèi)處,藍色票據(jù)由領取面粉的人留存。2021年左右,因李某2詢問李某1用不是南街裝卸隊的人來拉面粉的情況,李某1給李某2了幾個微信紅包,共計7266.66元,并告知李某2說想賣點車間用不完的面粉。李某2收取了紅包后對李某1另外找人從面粉倉庫里領取標粉的情況不再疑問。李某1多領取標粉后,把這些標粉拉到其他地方賣了。李某1會給李某2打電話要來拉貨,然后一個60多歲的老頭拿著正規(guī)的票據(jù)開著和某乙廠拉標粉的小拖差不多的小拖把要賣到外面的面粉拉走。自2022年1月份至2022年12月份左右李某1共計通過李某2從某甲廠領了138噸的面粉。李某1如果雇傭人找李某2領面粉,當天就不會有某乙公司的人來領面粉了。李某2對李某1雇傭人從李某2處冒領138噸面粉沒有異議,這些面粉票都有記錄。另外,李某1雇傭小拖司機運面粉,李某1肯定會給他好處費,從李某1給小拖司機好處費的日期也能查出來從李某2那里領取了多少面粉。
2022年年底李某1告訴李某2說如果有人問起偷賣標粉的事情,讓李某2說什么也不知道。李某1和李某2聯(lián)系的微信昵稱是秋風細雨,2023年李某1倒賣面粉事發(fā)后李某2刪除了李某1的微信。李某1倒賣廠里面粉的事情敗露了,廠里要查賬,李某1就以別人的名義買了六車面粉補以前倒賣面粉的窟窿。
4、李某2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2022年1月8日和2022年2月24日李某1通過昵稱秋風細雨的微信號給李某2分別轉(zhuǎn)賬了3600元,2022年4月1日李某1通過昵稱秋風細雨的微信號給李某2發(fā)了一個66.66元的紅包,上述三筆轉(zhuǎn)賬共計7266.66元。
5、被害單位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生產(chǎn)處負責人金磊的陳述。證明2022年12月份金磊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南街村(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某乙公司在盤點中有生產(chǎn)原料面粉消耗差額異常,懷疑被人侵占,且某乙公司的員工李某勛(身份證上名字叫李某1)有作案嫌疑,隨后把李某1調(diào)離面粉調(diào)配崗位,李某1被調(diào)離后第二天主動找了集團公司的總經(jīng)理竇彥森承認了侵占生產(chǎn)原料面粉并賣錢的事情,還寫了自查書,自查書上說李某1侵占了公司面粉一百噸,合計32萬元,要分三期交清還給公司,年前還10萬元,2023年3月30日前還10萬元,2023年6月30日前還12萬元?,F(xiàn)李某1共計還給公司了10萬元現(xiàn)金。
6、證人吳某濱、李某偉、陳某輝的證言。證明吳某濱是許昌市某丙食品廠的廠長,李某偉在許昌某丁食品廠工作,陳某輝是許昌市某甲食品廠的廠長。2021年8月初,薛某法到某丙食品廠向吳某濱推銷面粉;2022年5月份薛某法到某丁食品廠向李某偉推銷面粉;2022年2月初一個微信昵稱為堅強的男子到某甲食品廠向陳某輝推銷面粉。該薛某法的微信名字叫堅強,稱自己的朋友是南街某某某甲廠的銷售員,通過他買面粉價格可以優(yōu)惠。
吳某濱試用10袋后同意跟薛某法購買面粉,薛某法給吳某濱運了22車共計144噸的面粉,合計403880元。2022年12月13日之后吳某濱沒有再購買過薛某法的面粉。吳某濱購買面粉,貨款是通過其妻子劉某的尾號為9738的某某信用社銀行卡轉(zhuǎn)入薛某法的尾號為6061的某某信用社銀行卡內(nèi)的。
2022年7月中旬、2022年8月中旬,李某偉兩次向薛某法分別購買了1車(共2車)共計24噸的面粉,合計76800元。李偉峰給薛某法打款了58400元,還有18400元的面粉錢沒有結(jié)算。貨款是通過李偉峰的尾號為0599的農(nóng)商銀行卡轉(zhuǎn)入薛某法的尾號為6061的農(nóng)商銀行卡內(nèi)的。
陳某輝向“堅強”購買了10車共計78噸的面粉,貨款合計249520元,是通過其妻子宋英的尾號為3393的銀行卡轉(zhuǎn)入“堅強”提供給陳某輝的一個薛某法的尾號為6061的某某信用社銀行卡內(nèi)的。2022年12月之后陳某輝沒有再購買過該“堅強”的面粉。
吳某濱、李某偉購買的面粉50斤一袋,一車有6噸或者12噸,比市場價格每袋便宜5元左右;比陳某輝購買的面粉市場價格每袋便宜2元左右。每次送貨都是薛某法讓小拖司機自己送貨到食品廠的。
7、劉某某某信用社賬戶交易明細清單、公司原始記賬憑證。證明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12月13日劉某通過賬號62305911********轉(zhuǎn)賬22筆給薛某法(賬號為62305911********)了共計403880元。
8、某丁食品廠材料,李某偉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屏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明2022年7月18日和8月22日,某丁食品廠采購南街村面粉各480袋,80元一袋,貨款均為38400元,合計購入76800元的面粉。經(jīng)多次催收,2022年12月10日,2022年10月10日,2022年9月6日李某偉通過尾號為0599的銀行卡分別轉(zhuǎn)賬給薛某法某某信用社銀行卡(賬號為62305911********)了38400元、6000元、14000元,以上共計58400元,下欠18400元的貨款沒有結(jié)清。
9、陳某輝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明陳某輝采購面粉情況及支付貨款的情況,“堅強”提供給陳某輝的收款賬戶是薛某法某某信用社銀行卡(賬號為62305911********)。
10、證人安某東的證言。證明安某東在許昌市魏都區(qū)經(jīng)營一家吉祥干調(diào)商行的門店。2019年一名叫“超”的男子到吉祥干調(diào)商行向安某東推銷味精?!俺闭f自己是味精廠的,通過他買味精價格可以比市場價格便宜幾塊錢。經(jīng)試用后安某東在“超”這里進貨,一直持續(xù)到2022年12月份?!俺辟u給安某東的味精一包50斤,價格是240元到300元左右一包,比市場價低三四塊錢?!俺庇密囁拓?,一次一二十包到一百多包,買了50噸左右的味精,安某東通過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將貨款轉(zhuǎn)賬給“超”提供的李某1、張某3、徐某榮的銀行賬戶了,轉(zhuǎn)賬給李某1和張某3共計653480元;轉(zhuǎn)賬給徐某榮一筆23840元,共計677320元。
11、安某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建設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安某東通過賬號6217********、62305911********、6217********于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期間轉(zhuǎn)賬25筆給李某1(賬號為62305911********)共計614190元,轉(zhuǎn)賬2筆給張某3(賬號為6217********)共計39290元;2023年1月5日安某東轉(zhuǎn)賬給徐某榮23840元,上述轉(zhuǎn)賬共計677320元。
12、證人李某剛的證言。證明李某剛是某甲(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的銷售,2023年1月份,李某1通過南街某某某甲廠生產(chǎn)車間主任任洪濤找李某剛買面粉,當時李某1說他車間里的面粉虧庫了,需要買36噸面粉補倉。李某剛找張小影開了36噸面粉的票,價格是12萬多元,共6張,每張6噸,張小影問誰買的,李某剛順口編了一個韋小波的名字。面粉款到賬后,李某剛就把面粉票給了李某1。
13、證人徐某榮的證言及電子賬單、票據(jù)。證明廠外一個客戶購買某甲廠的面粉,購買單據(jù)上寫的是韋小波,2023年1月5日打給某甲廠了三筆貨款,一筆是安某東轉(zhuǎn)的23840元,另外兩筆是薛某法銀行賬戶轉(zhuǎn)的,兩筆均是5萬元。
14、證明材料。證明韋小波于2023年1月5日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購入標粉36噸,價值123840元。同日薛某法、安某東將款項打入徐某榮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賬號為6228********)中。其中薛某法轉(zhuǎn)入10萬元,安某東轉(zhuǎn)入23840元。
15、證人韓某貴的證言。證明韓某貴是開拖拉機給人拉貨的,2021年年底,一名叫鄭某強的男子找到韓某貴讓韓某貴幫忙拉貨。鄭某強微信昵稱是堅強。2022年6月份鄭某強通過微信聯(lián)系韓某貴到**街村**,鄭某強讓韓某貴先駕駛拖拉機到南街某某某甲廠倉庫,鄭某強將面粉票給倉庫的女保管員,女保管員驗票后安排人裝面粉,面粉裝完后過磅,然后再按照鄭某強給的地址運輸?shù)皆S昌市的某丙食品廠或者某甲食品廠,跑一趟一車600元。之后韓某貴每次領取面粉都先跟鄭某強領面粉票,然后去找之前那個女倉庫保管員領取面粉。直到2022年12月中旬鄭某強不再和韓某貴聯(lián)系領取運輸面粉了。2022年6月份至2022年12月份,韓某貴幫助鄭某強拉了12次面粉,一次6噸面粉或者12噸面粉,一共拉了80多噸的面粉,另韓某貴還空跑一趟,共計收取鄭某強運費和飯錢7760元。
16、證人李某勛的證言。證明李某勛是開拖拉機給人拉磚的,2021年8、9月,一名叫薛堅強的男子找到李某勛讓李某勛幫忙拉面粉。薛堅強微信昵稱有兩個,分別是堅強和秋風細雨。薛堅強聯(lián)系李某勛運輸面粉時,薛堅強會在**街村**把標粉票給李某勛,薛堅強讓李某勛拿著票單獨去南街某某某甲廠倉庫二樓辦公室找倉庫的女保管員,薛堅強已經(jīng)和女保管員說好了,女保管員驗票后安排人裝面粉,面粉裝完后過磅,然后李某勛按照薛堅強給的地址運輸?shù)皆S昌市的某丙食品廠或者某甲食品廠。2021年8月份至2022年12月份,李某勛幫薛堅強拉了20次面粉,一次6噸或者12噸,一共拉了至少126噸的面粉,共計收取薛堅強運費和核算費用12000元。
17、韓某貴、李某勛提交的拖拉機照片,韓某貴和“鄭某強”的微信聊天記錄,薛堅強轉(zhuǎn)賬給李某勛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情況說明。證明:(1)韓某貴收取“堅強”的運費轉(zhuǎn)賬情況:自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12月13日轉(zhuǎn)賬13次,共計7760元;(2)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19日薛堅強通過微信11次給李某勛轉(zhuǎn)賬支付運費情況,每次轉(zhuǎn)賬600元。(3)韓某貴和李某勛共計收到李某1轉(zhuǎn)賬支付運費24次,替李某1實際領取面粉23次(韓某貴有一次空車),按照每次6噸計算,共計從女保管員(李某2)處領取面粉138噸。
18、證人閆某偉的證言。證明閆某偉自2019年3月8日起是河南省**街村某乙公司肉松車間的車間主任,負責肉松車間的生產(chǎn)、安全、設備。李某1(李某勛)在肉松車間負責面粉、味精、碎方便面等生產(chǎn)原料的提貨。李某1是根據(jù)車間用量自己直接去提貨的:面粉是李某1從南街某某某甲廠提貨的,味精是從某乙公司原材料倉庫提貨的,碎方便面是從南街某甲廠提貨的。李某1去提貨時不需要閆某偉的簽字和批條,也不需要請示閆某偉。李某1領取面粉后把票據(jù)給車間庫管淑敏,領取味精后將票據(jù)給班長或者放在辦公室夾子里,閆某偉沒有見過碎方便面的票據(jù)。肉松車間提的面粉、味精、碎方便面不需要和對方對賬,面粉是由庫管淑敏將李某1提貨的票據(jù)交給某乙公司的財務,再由財務集中給南街某某某甲廠結(jié)賬;某某是公司原材料庫的庫管拿著李某1提貨的票據(jù)給公司的財務。李某1有一輛提貨的汽車,李某1開著這輛車出入公司拉貨沒人過問。
19、證人郭某敏的證言。證明郭某敏自2016年左右開始擔任河南省**街村某乙公司肉松車間的倉庫保管員,負責保管小蘇打、雞蛋、面粉等物資。因倉庫較小,面粉直接放在車間里。肉松車間的李某1專門負責去某甲廠領面粉,裝卸隊將面粉運到時,郭某敏負責收貨統(tǒng)計(有時不統(tǒng)計)后直接卸在車間里。月底某某某甲廠的財務張離會拿著李某1在某甲廠領取面粉的票給郭某敏,郭某敏按照票據(jù)的數(shù)量給一份入庫單,張離拿著入庫單找公司財務蓋章,之后張離拿走一份,公司財務留存一份,郭某敏自己留存一份。然后郭某敏給李某1打電話,讓李某1按照同等入庫的數(shù)量開出庫單,然后李某1去公司財務上開具面粉消耗的出庫單并將出庫單給郭某敏。郭某敏將入庫單和出庫單對好賬后報給公司財務室的孫某萍。
20、證人張某鳳的證言。證明張某鳳負責河南省**街村某乙公司肉松車間的一條生產(chǎn)線。車間生產(chǎn)需要味精就和李某1聯(lián)系領取味精。李某1拉味精不需要簽字,口頭給值班的車間主任閆某偉或者黃某峰說一聲就行。張某鳳沒有向李某1要過味精的票據(jù)。李某1將味精拉到車間后張某鳳負責點數(shù),2022年9月21日和10月11日李某1分別轉(zhuǎn)賬給張某鳳3500元和3000元是因為張某鳳沒有給味精點數(shù)。
21、證人王某潁的證言。證明2022年年底之前南街某某調(diào)料廠需要的面粉是李某1找王某潁開票領取的,因為李某1只開具標粉票,因此領取面粉開票不需要介紹信或者憑證。李某1開標粉票的頻率是每個月2到3次,一次6車,一車6噸;2022年開始李某1每次增加為7車。2022年年底之后開標粉票的人換了,每個月開2到3次,一次一兩車。南街村裝卸隊的工人只認財務科開具的票據(jù),只要有票據(jù)就能到倉庫領取面粉。
22、證人任某偉的證言。證明2023年1月2月,李某1打電話想個人買面,讓任某偉生產(chǎn)面粉。李某1買了5、6車面粉,一車6噸。李某1說因為公司查賬,賬目對不上,買面粉是為了還賬。
23、證人張某華、羅某紅、張某乙的證言。證明張某華、羅某紅、張某乙是南街某某某乙公司生產(chǎn)科的統(tǒng)計員。張某華、羅某紅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lián)稳馑绍囬g的統(tǒng)計員;張某乙于2022年6月份至2023年5月?lián)稳馑绍囬g的統(tǒng)計員。張某華、羅某紅、張某乙負責每日統(tǒng)計肉松車間的肉松產(chǎn)量,月底匯總并某丁公司生產(chǎn)科。但是對肉松車間的原材料的消耗情況不做統(tǒng)計和對賬。
24、證人孫某萍的證言。證明李某1是肉松車間的提料員,肉松車間需要味精時李某1會到開票室報需要的味精量,孫某萍給李某1開領取味精的出庫單。開票室沒有向李某1要過車間領導簽字的憑證。每個月月底時李某1會找孫某萍開具面粉的出庫單,孫某萍按李某1口頭報的面粉消耗量給李某1開具面粉出庫單,沒有向李某1索要面粉消耗的證明。因李某1生病,劉某昌替李某1領過一次味精,也沒有向劉某昌索要任何證明。
25、證人祁某濤的證言。證明祁某濤是南街某甲廠原材料裝卸隊負責人。裝卸隊幫南街某某某乙公司運輸面粉的流程是李某1開完面粉票后,把其中一聯(lián)黃票和紅票給裝卸隊,裝卸隊將紅票給某甲廠倉庫保管領面,黃票給某甲廠門衛(wèi)出門,領完面后就直接把面粉拉到某乙公司車間。月底時李某1會給裝卸隊一張手寫的當月運面數(shù)量的票據(jù),票據(jù)上有生產(chǎn)科的公章,然后裝卸隊拿著票據(jù)去方便面廠報銷領取工錢。平均裝卸隊每個月給某乙公司運過去一百五六十噸的面粉。
2023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1給祁某濤說某乙廠需要面粉,提貨票在保管員小方(李某2)那里,讓他去拉面粉,經(jīng)落實李某1在小方那放了6車面粉(共36噸)的提貨票,祁某濤安排裝卸隊分3天(每天拉2車)拉到了某乙廠肉松車間。拉這6車面粉李某1說票在小方那里,平時李某1讓祁某濤往某乙廠拉面粉都是李某1親自給祁某濤提貨票。
26、證人黃某峰、岳某更的證言。證明黃某峰是肉松車間的副主任,岳某更是南街某某某乙公司的生產(chǎn)科長,李某1是肉松車間的提料員,負責車間所需要的的面粉、味精、碎方便面的提貨。李某1去提貨時沒有向黃某峰請示,也沒有找黃某峰簽過字。李某1去領面粉、碎方便面等不需要憑證也不需要岳某更的簽字。
27、證人龔某平的證言。證明龔某平是某乙公司原材料倉庫的庫管。肉松車間的提料員是李某1,李某1來領取味精時,先去某某公司財務室領取提貨票,票據(jù)是一式三聯(lián),手寫有領取味精的數(shù)量并加蓋財務室原材料會計孫某萍的章,李某1拿著其中一聯(lián)票據(jù)給龔某平,然后自己開車把味精拉走。每月月底龔某平會拿著李某1給的票據(jù)和公司的財務、肉松車間的統(tǒng)計核對票據(jù),票據(jù)核對無誤即可。味精規(guī)格是25公斤每袋。
28、證人劉某昌、李某超的證言。證明劉某昌是包三車間的提貨員,劉某昌幫李某1提過味精。李某1讓劉某昌幫忙提味精時,劉某昌先給肉松車間主任說一聲,然后直接去公司財務說幫李某1提味精的,財務就給劉某昌開領取味精的票,一般開250袋,也就是6250公斤的味精,領取味精的票據(jù)一式三聯(lián),數(shù)量是手寫到票據(jù)上的并加蓋有財務章,綠色票據(jù)財務室存檔、黑色票據(jù)用于領取原材料,紅色票據(jù)放到肉松車間辦公室的文件夾里。2016年劉某昌和李某超幫李某1裝卸過味精,但這些味精都是卸到肉松車間的。
29、證人薛某法的證言。證明薛某法是許昌的裝卸工。2012年年初李某1安排薛某法去臨潁縣南街村集團方便面廠倉庫搬方便面到李某1安排的貨車上,搬運的方便面一袋12公斤左右,一車裝400袋,一次兩車約5噸左右,每個月平均裝2次。之后薛某法坐貨車跟著李某1去許昌魏都區(qū)李某1聯(lián)系好的養(yǎng)豬場,把方便面賣給養(yǎng)豬場的老板。薛某法按李某1要求的數(shù)量從貨車上卸下方便面。2015年后拉方便面的地點變成臨潁縣金鉆小區(qū)的兩個倉庫里面,還是一袋12公斤左右,一車裝1500袋,一次一車約18噸,每個月平均裝2車,搬完貨后薛某法就直接回許昌家里面去。2020年開始李某1安排薛某法去南街村集團銷售總部找王華(女)開碎面票,購買十幾噸的方便面,然后去財務處交錢(剛開始是2400元一噸,從2022年8月份開始漲到了3700元一噸),再去方便面廠找倉庫保管員小丹(女)和二倉庫的保管員蘭菊(女)還有方便面廠的裝卸工隊長張小飛把方便面拉出來裝到李某1安排的大貨車上,一袋12公斤左右,一車裝1500袋,一次一車約18噸,每個月平均裝2車。薛某法不知道具體裝了多少噸方便面,但實際拉走的方便面比票上開的方便面要多,最終也不過磅測量。
期間,2021年元月份李某1說南街某某銷售公司管理碎方便面的王某杰不再供貨給他了,讓薛某法幫忙找王某杰以自己的名義和南街某某銷售公司簽訂購買碎方便面的合同,薛某法按照李某1的指示找到薛某民跟南街某某銷售公司的王某杰簽訂碎方便面的供貨合同。李某1一天給薛某民500元的好處,一天給薛某法150元到200元的好處。2021年和2022年薛某民都簽訂了合同,并讓薛某法全權代理買碎方便面的事情。薛某法給李某1裝卸方便面,一次是50元,后來在2020年開始開票,一次給薛某法150到200元,總共有3000多元,李某1還給薛某法買了一個老年機。
2020年左右薛某法陪同李某1一起到河北省邢臺市要過一次賣碎方便面的貨款,共計要回來35000元。李某1給了薛某法200元好處費。
薛某法于2020年左右在臨潁縣農(nóng)商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交給李某1使用。2022年底的時候李某1帶著薛某法去臨潁縣農(nóng)商銀行柜臺取了28萬多元現(xiàn)金,薛某法全部交給李某1了,取完卡上的錢之后薛某法就把該銀行卡給注銷了。
30、證人王某杰的證言。證明2020年到2023年王某杰在南街某某銷售公司負責碎方便面的銷售工作,薛某民經(jīng)耿富杰介紹來購買碎方便面,王某杰到薛某民的養(yǎng)殖場考察后代表公司和薛某民簽訂了碎方便面購買協(xié)議合同,王某杰考察時沒有看薛某民的證件,也沒有看薛某民養(yǎng)殖場的營業(yè)執(zhí)照。碎方便面是按照一袋12公斤計算的,不再另行稱重,價格為一噸2000元到2700元不等。薛某民購買碎方便面后在南街某某公司財務室內(nèi)用銀行卡刷POS機轉(zhuǎn)賬付款。王某杰沒有把碎方便面賣給李某1過。
31、證人薛某民的證言。2021年元月份,薛某法找到薛某民,讓薛某民到臨潁縣幫別人簽一個合同,薛某法帶薛某民和李某1見面后,李某1交代了薛某民去某某銷售公司簽合同的事情,并交代不能讓別人知道是李某1讓薛某民簽的。之后薛某民經(jīng)老耿找到王某杰,以需要碎方便面養(yǎng)豬為由要求購買碎方便面。王某杰要求考察養(yǎng)豬場,李某1讓薛某法找一個養(yǎng)豬場,找到后聯(lián)系王某杰考察,王某杰考察完幾天后薛某民和王某杰簽訂了購買碎方便面的合同,并交付了1萬元的押金,押金是李某1給薛某民的。2022年7、8月份薛某法聯(lián)系薛某民再次到南街某某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
32、證人李某鋒的證言。證明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河南某某牧業(yè)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李某鋒是新鄭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戊公司)采購部的專員,負責采購用于制造飼料的碎方便面。2017年一名叫“鄭某強”的男子找到李某鋒推銷碎方便面,經(jīng)試用質(zhì)量可以,李某鋒就通過鄭某強采購碎方便面做豬飼料,某戊公司經(jīng)驗貨過磅后,按照該鄭某強發(fā)的賬號將貨款打入李某1和薛某法的銀行賬戶上。直到2022年12月份“鄭某強”不再給某戊公司供貨。某戊公司采購碎方便面的單價為2400元到3000元左右,貨款由公司支付或者時國選、周巧玲、陳美玲或者李某芳乙墊付。
33、證人李某芳乙的證言。證明李某芳乙是某戊公司采購部的業(yè)務員,負責采購用于制造飼料的原料。2016年一名叫“張某楚”的男子電話聯(lián)系李某芳乙推銷碎方便面,經(jīng)試用質(zhì)量可以,李某芳乙就通過“張某楚”采購碎方便面做豬飼料。2016年到2019年某戊公司采購碎方便面的單價為2600多元一噸,2019年之后是3000元一噸。“張某楚”安排大貨車送貨一般每車16噸左右。李某芳乙名下銀行卡給李某1轉(zhuǎn)賬記錄就是購買“張某楚”碎方便面的貨款,有148926元。另張小蒿、郭敦、周學心打給薛某法銀行賬戶上了共計318380元,都是李某芳乙讓兒子李靜借的向“張某楚”購買碎方便面的錢,上述款項共計467306元,是李某芳乙給公司墊付的錢,大約買了“張某楚”160噸的碎方便面。
34、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手機轉(zhuǎn)賬記錄截圖。證明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25日期間,李某芳乙先后七次通過微信讓兒子李靜給“薛某法”某某信用社賬戶(賬號為62305911********)轉(zhuǎn)款,共計318380元,部分轉(zhuǎn)賬附有轉(zhuǎn)賬截圖。
35、河南某某牧業(yè)有限公司內(nèi)部記賬單。證明河南某某牧業(yè)有限公司向李某1和薛某法轉(zhuǎn)賬的賬目明細。
36、證人郭某、張某飛、李某龍、王某的證言。證明郭某、李某龍、王某均是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人。2019年6月2日郭某用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28********)向張某3的銀行卡(卡號為6228********)轉(zhuǎn)賬49788元;2019年8月7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20日,張某飛用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28********)向張某3的尾號為8576的銀行卡分別轉(zhuǎn)賬49734元、43900元、43890元、44600元,上述5筆轉(zhuǎn)賬都是郭某用于采購碎方便面做雞飼料的貨款,共計231912元。2020年1月11日、8月17日、11月14日,李某龍用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28********)給張某3尾號為8576的銀行卡轉(zhuǎn)賬35000元、46400元、49869元,是李某龍向“鄭某強”轉(zhuǎn)賬購買做豬飼料的碎方便面的貨款,共計131269元。2019年4月13日、5月25日、7月19日、9月22日、10月23日、12月21日,2020年4月13日、5月24日、7月9日、10月17日王某用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28********)向張某3的尾號為8576的銀行卡轉(zhuǎn)賬51800元、49800元、49200元、45200元、45100元、44800元、20000元、44300元、44900元、50500元,是王某轉(zhuǎn)賬購買做豬飼料的碎方便面的貨款,共計445600元。上述貨款共計808781元。
37、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證明證人吳某濱、李某偉均辨認出李某1就是自稱為薛某法的男子;證人陳某輝辨認出李某1就是向其推銷面粉的男子;證人安某東辨認出李某1就是向其銷售味精的“超”;證人韓某貴辨認出李某1就是雇用其拉面粉的“鄭某強”;證人李某勛辨認出李某1就是雇用其拉面粉的“薛堅強”;證人韓某貴、李某勛辨認出李某2就是其領取面粉某某某甲廠擔任倉庫管理員的女子;證人李某鋒辨認出李某1就是賣給其碎方便面的“鄭某強”;證人李某芳乙辨認出李某1就是賣給其碎方便面的“張某楚”。
38、李某1農(nóng)商銀行交易明細。證明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安某東轉(zhuǎn)賬25筆給李某1,共計614190元;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2月16日李某芳乙轉(zhuǎn)賬3筆給李某1,共計118050元;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2月23日周巧玲轉(zhuǎn)賬8筆給李某1,共計357770元;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6月15日時國選轉(zhuǎn)賬6筆給李某1,共計354457元;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3日陳美玲轉(zhuǎn)賬18筆給李某1,共計1217001元;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19日某戊公司轉(zhuǎn)賬給李某13筆,共計160368元。綜上,2016年至2021年1月21日期間李某芳乙、周巧玲、時國選、陳美玲和某戊公司共計轉(zhuǎn)賬給李某12207646元。
39、薛某法農(nóng)商銀行交易明細。證明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12月13日劉某轉(zhuǎn)賬22筆給薛某法,共計403880元;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12月27日宋英轉(zhuǎn)賬10筆給薛某法,共計249520元;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2月10日李某偉轉(zhuǎn)賬3筆給薛某法,共計58400元;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月20日某戊公司轉(zhuǎn)賬6筆給薛某法,共計270351元;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26日張小蒿、郭敦、周學心轉(zhuǎn)賬7筆給薛某法,共計318380元;2022年12月17日、22日李某龍轉(zhuǎn)賬2筆給薛某法,共計131076元;2021年10月21日、2022年9月7日、10月23日郭某財轉(zhuǎn)賬3筆給薛某法,共計170237元。
40、張某3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明細。證明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7日王某轉(zhuǎn)賬10筆給張某3,共計445600元;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20日郭某、張某飛轉(zhuǎn)賬5筆給張某3,共計231912元;2020年1月11日、8月17日及11月14日,李某龍轉(zhuǎn)賬3筆給張某3,共計131269元;2019年7月6日及2020年1月16日安某東轉(zhuǎn)賬2筆給張某3,共計39290元。另2020年1月19日張某3轉(zhuǎn)賬1筆80萬元給張某星;2020年10月10日張某3有1筆50萬元的消費支出;2022年9月5日張某3有1筆115800元的消費支出。
41、張某3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取款憑證。證明張某3分別于2023年1月8日、2023年1月11日(取2筆)、2023年1月12日(取2筆)、2023年1月13日從其中國銀行賬戶取現(xiàn)5萬元、151414.17元(1月11日?。?、5萬元(1月11日取)、29萬元(1月12日取)、5萬元(1月12日?。?、177453.83元,上述共計768868元。另證明張某3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流水明細。
42、李某1經(jīng)李某2領取面粉(標粉)票據(jù)。證明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12月12日李某1經(jīng)李某2領取標粉23單,每單6噸(240袋面粉,每袋25千克),單價3.4元/kg,以上共計138噸面粉,價值469200元。
43、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明經(jīng)駐馬店安康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1作案時無**,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該結(jié)果已告知被告人李某1。
44、證明材料。證明:(1)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方便食品分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與薛某民簽訂碎面合同之前,未與薛某法、薛某民、李某1有任何銷售碎方便面業(yè)務往來;(2)李某2是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職工,任成品保管一職,主要從事各類產(chǎn)成品的收、發(fā)、存工作;(3)李某1是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的職工,主要負責為車間提面粉、味精、碎面等原材料。
45、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及收款收據(jù)、證明材料。證明:(1)臨潁縣公安局分別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4月18日扣押被告人張某3人民幣14萬元、80萬元;于2023年2月25日扣押被告人張某3比亞迪粉色小型轎車電車一輛(車牌號:豫LD6****)、車鑰匙一把、機動車登記證書一份;(2)臨潁縣公安局于2023年3月10日扣押被告人李某1人民幣13400元、8100元;于2023年2月11日扣押被告人李某1華為手機一部、vivo手機一部、人民幣10萬元;(3)臨潁縣公安局于2023年4月3日扣押被告人李某2人民幣7300元;(4)2023年6月27日臨潁縣公安局發(fā)還給被害單位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李某1職務侵占贓款人民幣1068800元、張某3用李某1贓款購買的粉色比亞迪海豚電動轎車一輛(車牌號豫LD6****);(5)在審判階段,李某偉已將剩余的18400元通過公安機關退賠給被害單位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
46、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南街某某集團公司統(tǒng)一財務收款收據(jù)、證明材料。證明因李某1侵占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原材料,李某1(李某勛)分別于2023年1月7日、1月16日向公司主管會計楊三琴農(nóng)行賬戶(尾號6616)交款7萬元、3萬元;李某1妻子張某3于2023年2月24日向楊三琴農(nóng)行賬戶(尾號6616)交款10萬元。
47、刑事諒解書。證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2主動向被害單位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退賠37000元,被害單位對被告人李某2予以諒解。
48、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1)被告人李某1案發(fā)前所在單位的名稱為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2)許昌某丁食品廠(普通合伙)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是李某偉。
49、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證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均無違法犯罪記錄。
50、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在案發(fā)時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5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證明2023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1被抓獲歸案;同日其妻子張某3接受民警詢問,張某3未向民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后根據(jù)李某1及張某3銀行卡流水,辦案民警掌握張某3涉嫌掩飾隱瞞犯罪證據(jù),遂電話通知被告人張某3于2023年4月17日到臨潁縣公安局接受訊問,為防止張某3提前毀滅證據(jù),民警于2023年4月14日將張某3抓獲歸案,張某3到案后能夠部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2被臨潁縣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
以上證據(jù)材料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在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調(diào)味品分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調(diào)味品分公司肉松車間原料提貨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本單位貨物價值4423947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李某2利用自己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某甲廠某某倉庫保管員的職務便利,對李某1職務侵占的價值469200元面粉予以出庫,數(shù)額較大,李某1、李某2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張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使用、轉(zhuǎn)移,數(shù)額2184668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犯職務侵占罪;指控被告人張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我國刑法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李某1某丙公司財產(chǎn)4423947元,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量刑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被告人李某2協(xié)助李某1某丙公司財產(chǎn)469200元,數(shù)額較大,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量刑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
我國刑法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3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在上述量刑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
被告人李某1與被告人李某2在某丙公司469200元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屬共同犯罪,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2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張某3主動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2主動退出自己的違法所得,賠償被害單位部分損失,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均無犯罪前科記錄,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三被告人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蘆文琪關于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有退贓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李某2的辯護人毛會春關于李某2應認定為自首,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主動退贓退賠,取得諒解,自愿認罪,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是初犯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3的辯護人朱帥冰關于張某3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均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1犯罪數(shù)額屬“數(shù)額巨大”還是“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問題。經(jīng)查,李某1的職務侵占金額高達4423947元,超過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300萬元)的量刑標準,但由于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職務侵占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認定本案職務侵占的金額為“數(shù)額巨大”,但在量刑時對本案的犯罪金額予以充分考慮,故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蘆文琪關于李某1犯罪金額應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不應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1、張某3是否構(gòu)成自首的問題。由偵查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可知,李某1、張某3系被抓獲歸案,李某1辯解稱其不是被抓獲歸案,是廠里領導通知其去廠里,將其送到廠門口,送到公安機關人員開的車上,屬于自動到案;到案后,面粉、味精的事情如實供述了,碎(方便)面部分沒有如實供述。首先,李某1到廠里是廠里領導(不是公安機關民警)通知其去的,廠里領導將其送到廠門口,送到公安機關人員開的車上,屬于被害單位將犯罪嫌疑人送至公安民警的情形,李某1不屬于主動到案;其次,到案后,“面粉、味精部分都如實供述了,碎(方便)面部分沒有如實供述”,本案中李某1的犯罪數(shù)額為4423947元,而碎(方便)面部分為3016427元,由此可知,李某1到案后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李某1既沒有自動投案,也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同理,張某3既沒有主動到案,也沒有完全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故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蘆文琪關于李某1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3的辯護人朱帥冰關于張某3應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1應當退賠數(shù)額的問題。李某1職務侵占總額為4423947元(其中涉面粉款403880元+76800元+249520元=730200元),李某1、張某3夫婦總共退出1519540元(其中涉面粉款123840元+18400元=142240元),李某2總共退出44300元(7300元+37000元),故李某1還應當退賠被害單位2860107元(4423947元-1519540元-44300元)。
關于被告人李某2與被告人李某1共同退賠數(shù)額的問題。被告人李某1與被告人李某2在某丙公司469200元面粉范圍內(nèi)屬共同犯罪,應當由李某2與李某1共同退賠。469200元面粉款占李某1職務侵占面粉款730200元的64.2564%(469200元÷730200元),李某1夫婦退出的款項中涉面粉款142240元,其中應折抵李某2、李某1共同犯罪數(shù)額中的91398元(142240元×64.2564%)。469200元面粉款占李某1職務侵占總額4423947元的10.6059%(469200元÷4423947元),李某1夫婦退出的其他款項1377300元(1519540元-142240元),其中應折抵李某2、李某1共同犯罪數(shù)額中的146075元(1377300元×10.6059%),李某2、李某1共同犯罪數(shù)額尚有187427元(469200元-91398元-146075元-44300元)沒有退賠被害單位,應當由李某2與李某1共同退賠。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2032年8月11日止。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2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責令被告人李某1退賠被害單位河南省**街村(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860107元;其中187427元由被告人李某2與被告人李某1共同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少武
審判員段夢野
人民陪審員杜輝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張亞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