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229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房間等地,謊稱認識領(lǐng)導,以幫助被害人夏某取得大學食堂和公安部招待所承包權(quán)為由,騙取被害人夏某人民幣38000元,并于案發(fā)前退賠夏某人民幣21000元,案發(fā)后退賠夏某人民幣17000元,已取得夏某諒解。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獲歸案。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何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何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萬 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范佳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