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06刑初1832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三部刑訴〔2019〕17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又以京豐檢三部刑追訴〔2019〕20號追加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追加指控一起犯罪事實。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依蔚、檢察官助理王偉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張某、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辯護人柯于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耿某某通過社交平臺SOUL、微信等渠道認識女性被害人,后虛構家世、學歷、工作經(jīng)歷等身份信息,通過聊天、見面、同居等方式,與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關系,取得信任。后虛構生活困難、辦理美國移民、生病住院、貓生病、投資公司等理由騙取多名被害人錢財。現(xiàn)在案被害人7名,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其中: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耿某某通過微信群認識被害人仇某,后虛構身份、建立戀愛關系,多次以周轉困難、貓生病、修電腦為由騙取仇某人民幣8051.73元,后耿某某歸還人民幣500元。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耿某某通過社交平臺SOUL認識被害人方某,后虛構身份、建立戀愛關系,以辦理簽證、投資為由騙取方某人民幣31萬元,后歸還人民幣12701元。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耿某某通過交友軟件認識被害人劉某,虛構家庭、學歷等情況,博取被害人劉某同情,后騙取劉某人民幣14000元。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耿某某通過社交平臺SOUL認識被害人張某,后虛構家世、學歷、工作經(jīng)歷等身份信息,與張某成為男女朋友,后以家人生病、辦理美國移民為由在本市豐臺區(qū)東亞三環(huán)1-1933房間騙取張某人民幣66575元。
2019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耿某某通過SOUL社交平臺認識被害人李某,后虛構身份、學歷、家庭、年齡等,與其建立男女朋友關系,并以住院、請客吃飯、生活費用等為由騙取李某人民幣116168.2元。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耿某某通過SOUL社交平臺認識被害人蔣某,后虛構家世、學歷、工作經(jīng)歷等身份信息,與蔣某成為男女朋友,并以處理車輛違章為由騙取蔣某人民幣2萬元。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耿某某通過SOUL、微博等平臺認識被害人盤某,后虛構身份、建立戀愛關系,多次以資金周轉困難、見家長為由騙取盤某人民幣6萬余元。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9時許在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山海墅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針對起訴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耿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對其詐騙方某、盤某的金額提出異議,其主張已歸還方某10萬元左右,而盤某僅給其轉賬了2萬多元。
被告人耿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未提出異議,但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耿某某的犯罪金額已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1.關于被害人方某,案發(fā)前耿某某及其母親已通過微信、支付寶返還方某6萬余元,以上數(shù)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2.關于被害人張某,二人居住的房屋系合租,房租不應全部計入犯罪數(shù)額,至少應將一半的房租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同時,耿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無前科劣跡等情節(jié),請法庭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SOUL平臺、微信等渠道認識女性被害人,虛構家世、學歷、工作經(jīng)歷等身份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編造辦理美國移民、生活困難、生病住院、投資公司等理由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致被害人經(jīng)某。其中:
一、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耿某某通過微信群認識被害人仇某,后虛構身份,并編造資金周轉困難、電腦維修等理由騙取仇某人民幣6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仇某陳述;3.支付寶交易明細、微信交易明細、聊天記錄。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二、2018年3月至10月間,被告人耿某某通過社交平臺SOUL認識被害人方某,后虛構身份,并編造辦理簽證、投資入股的理由騙取被害人方某人民幣201964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方某陳述及辨認筆錄;3.方某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賬戶轉賬明細,劉瑀銀行賬戶轉賬記錄。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三、2018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耿某某通過交友軟件認識被害人劉某,后虛構身份,并以生活困難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14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劉某陳述及辨認筆錄;3.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四、2019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耿某某通過SOUL平臺認識被害人盤某,虛構身份,并編造資金周轉困難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盤某人民幣23975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盤某陳述及辨認筆錄;3.支付寶賬單、微信聊天記錄、消費記錄、照片。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五、2019年2月至4月間,被告人耿某某通過SOUL平臺認識被害人張某,虛構家世、學歷、工作經(jīng)歷等身份信息,并編造家人生病、辦理美國移民等理由騙取張某人民幣51392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張某陳述及辨認筆錄;3.通話錄音、通話記錄;4.中國光大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訂單;5.耿某某個人簡歷、SOUL聊天記錄;6.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電子信息。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六、2019年初至2019年8月間,被告人耿某某通過SOUL平臺認識被害人李某,后虛構身份、學歷、家庭情況等信息,并編造生病住院、請客吃飯、生活困難等理由騙取李某人民幣116168.2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陳述;3.李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4.耿某某個人簡歷聊天記錄。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七、2019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耿某某通過SOUL平臺認識被害人蔣某,后虛構家世、學歷、工作經(jīng)歷等信息,并編造處理車輛違章的理由騙取蔣某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9時許在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山海墅被民警抓獲。上述贓款均未起獲。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蔣某陳述及辨認筆錄;3.微信記錄;4.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臨時寄押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庭審過程中,另出示了以下證據(jù):
1.扣押清單、扣押筆錄;2.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詐騙罪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關于本案犯罪數(shù)額的確定,其中仇某、張某被騙的金額,因交易記錄顯示部分錢款的收款方為第三方服務平臺,而非支付給本案被告人耿某某,故對此部分金額,不計入犯罪數(shù)額;方某被騙的金額,通過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能夠顯示被告人耿某某及其家屬在案發(fā)前已還款的金額,故對在案發(fā)前已歸還的部分,不計入犯罪數(shù)額;盤某被騙的金額,因被害人的部分主張缺乏證據(jù)佐證,故對無其他證據(jù)支持的部分,不計入犯罪數(shù)額。鑒于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故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耿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耿某某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某(詳見清單)。
三、在案扣押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 恬
人民陪審員 章小莉
人民陪審員 高順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慧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