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6刑初1345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1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志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巫某某以做大宗油品生意為由,騙取被害人邢某在北京市豐臺區(qū)嘉業(yè)大廈停車場等地點向被告人巫某某轉賬人民幣共計10萬元,案發(fā)前被告人巫某某退還被害人邢某人民幣2萬元。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巫某某被民警查獲。贓款未起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巫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巫某某供述,被害人邢某陳述,證人趙某、方某、姚某證言,招商銀行跨行實時轉賬業(yè)務回單、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扣押清單,110接處警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記錄、到案經(jīng)過及破案報告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巫某某當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故本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巫某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發(fā)還被害人邢某。
三、隨案移送三星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王 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李伯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