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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03刑初170號幫助信息網絡犯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25   閱讀:

審理法院: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1303刑初17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20-05-22

審理經過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宛龍檢一部刑訴〔2020〕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楊彥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1于2017年1月份在上海成立上海永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公司法人,招聘王某(另案處理)擔任項目部經理、劉某(另案處理)為產品部經理,郭海鋒(另案處理)為商務部經理,孔琳琳(另案處理)為技術部組長。被告人劉某1等人在明知熊某(已判刑)使用“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實施詐騙的情況下,2018年6月份將制作的可以修改權利金比例的“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賣給熊某,熊某通過自己交通銀行卡向劉某1銀行卡轉款74000元?!叭f象金道”平臺聲稱對外能夠幫助客戶購買股票期權,但實際上并未和大盤數據連接,客戶資金打入平臺后直接流入第三方支付通道,并未進入證券公司。熊某通過提高“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權利金比例盈利,致使受害人宋某在“萬象金道”平臺投資被騙5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認罪認罰,建議量刑時綜合考慮之前被判刑罰情況綜合評判一個相對較輕的判決。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1于2017年1月份在上海成立上海永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公司法人,招聘王某(另案處理)擔任項目部經理、劉某(另案處理)為產品部經理,郭海鋒(另案處理)為商務部經理,孔琳琳(另案處理)為技術部組長。該公司主要做軟件開發(fā)及銷售,2018年初開始開發(fā)銷售個股期權平臺和股權配資平臺。2018年6月,被告人劉某1等人在明知熊某(已判刑)使用個股期權平臺實施詐騙的情況下,將制作的可以修改權利金比例的一個個股期權平臺賣給熊某,熊某通過自己交通銀行卡分三次向劉某1銀行卡轉款74000元。熊某將該個股期權平臺稱為“萬象金道”平臺,該平臺聲稱對外能夠幫助客戶購買股票期權,但實際上并未和大盤數據連接,客戶資金打入平臺后直接流入第三方支付通道,并未進入證券公司。熊某通過提高“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權利金比例盈利,致使被害人宋某在“萬象金道”平臺投資被騙50萬元。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1將違法所得人民幣74000元退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劉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系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陽市公安局臥龍崗分局第一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11月25日11時許,該隊民警在桐柏縣看守所將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被告人劉某1抓獲的事實。

(3)南陽市公安局臥龍崗分局第一大隊出具的前科查詢證明、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9)豫1303刑初56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劉某12019年10月16日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事實。

(4)本院(2019)豫1303刑初128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的事實。

(5)熊某尾號7105交通銀行卡流水,證實2018年6月20日向劉某1尾號2919銀行卡轉賬50000元、2018年7月2日向劉某1尾號2919銀行卡轉賬20000元、2018年7月27日向劉某1尾號2919銀行卡轉賬4000元的事實。

2.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

2017年1月份,我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永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區(qū)滬松公路1177號佳預信息大廈C棟906室,我是公司的法人。公司主要做軟件開發(fā)與銷售業(yè)務,2017年以購物商城、游戲軟件為主,2018年年初,公司開始開發(fā)銷售一些個股期權平臺和股票配資平臺,2019年開始開發(fā)50ETF期權軟件。我們公司一共有10個人,我是公司的法人也是公司的老板。公司下面設置有商務部,經理是郭海鋒,主要負責開發(fā)軟件的銷售和推廣。產品部,經理是劉某,主要負責產品的設計,然后跟技術部門對接,開發(fā)我們公司自己的軟件。項目部,經理是王某,主要負責對接客戶,整理客戶的需求,幫助客戶解決平臺軟件后期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技術部,組長是孔琳琳,負責軟件的技術開發(fā),組員有范志強、岑效、王玉芬、湯某和曹某,其中孔琳琳、范志強、岑效是做后臺開發(fā)的,也就是負責處理軟件邏輯和數據。曹某和湯某兩個是做前端開發(fā),就是平臺網絡上展示出來的一些直觀性的畫面。王玉芬負責做UI美術的,根據產品經理的需求將整個項目的效果圖畫出來。開發(fā)出售了“榮景期權”、“宏成期權”“萬象金道”期權等一些個股期權平臺和股票配資平臺?!叭f象金道”期權平臺出售給陜西西安一個姓“熊”的人。我微信朋友圈昵稱叫“昊武”的人把他介紹給我,并把我的微信名片推薦給了這個姓“熊”的人。2018年6月份,我倆添加微信后,他就問我有沒有個股期權軟件,我說有,還給他發(fā)了個模板,他看后覺得可以,我們談好價格是軟件的價格是6萬塊錢,除此之外他讓讓我們公司代買服務器、域名、短信等信息,這些下來大概也得1萬多塊錢,他自己給這個期權平臺取名叫“萬象金道”。他先通過銀行卡給我轉了5萬元定金,之后我就讓公司的王某和他進行對接。“萬象金道”平臺軟件制作的過程中,我們每個人都有參與,因為我們是軟件公司,開發(fā)軟件平臺的話,是個分工明確,密切合作的過程,誰也離不開誰。我和姓“熊”的人談好價格和平臺主要功能后,我就讓王某和姓“熊”的人對接具體業(yè)務,根據姓“熊”的人的具體要求來收集數據;王某在收集完產品需要后,就把相關的資料交給了劉某,劉某就開始設計產品,并且給技術部門對接,技術部門的王玉芬根據劉某的要求將整個項目的效果圖畫出來交給孔琳琳,孔琳琳就帶著范志強、岑效做產品后臺研發(fā),曹某和湯某做產品的前端開發(fā)。

“萬象金道”期權平臺軟件有手機APP下載功能,特定的二維碼掃描下載功能,客戶注冊登錄功能,客戶入金功能,第三方支付公司對接功能,股票數據查看功能,客戶股票購買詢價下單功能,股票的名義本金和權利金導入和人工修改功能等。客戶需要在這個平臺上注冊登錄,通過詢價功能查看股票,姓“熊”的人向客戶承諾可以在平臺上幫客戶購買股票,通過人工設定名義本金的金額、權利金的比例,從而吸引客戶進入平臺充值購買股票。公司制作的“萬象金道”平臺上的股市大盤股票指數和股票走勢數據是我們公司劉某從網上購買的。我們公司幫他們在杭州阿里云的網站上租用云服務器,他們注冊賬號,自己付費。我們制作的“萬象金道”期權平臺對應有一個網址,我們公司的技術部門將“萬象金道”平臺網站的鏈接制作成APP軟件,再通過技術手段生成一個二維碼,客戶以通過掃描二維碼下載安裝登錄平臺。我不知道姓“熊”的人的公司有沒有幫助客戶購買股票。購買“萬象金道”期權平臺軟件提供了他們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的身份證,這些資料在對接的時候應該提供給了王某。我不知道姓“熊”的人的公司對外出售股票有沒有得到證券公司的許可。

權利金就是客戶投資的金額,權利金就是名義本金乘以權利金比率得到的數額,當客戶在平臺選擇股票,再選擇名義本金、期權周期、然后再點擊詢價功能,就會出現(xiàn)權利金比例的頁面,然后客戶會比較權利金比例是否合適進行買入?!叭f象金道”平臺期權軟件交付給姓“熊”的人使用之后,姓“熊”的人發(fā)展客戶的交易數據,我們公司的技術人員需要賬號和密碼才能看到。“萬象金道”平臺的名義本金和權利金額度是我們后臺提供的有這些功能,他們自己可導入數據?!叭f象金道”平臺客戶將投資的股票的錢支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后,我不知道錢到哪里去了。姓“熊”的人,具體姓名不知道,我沒見過他,手機上有他的微信號。

證實其在明知熊某使用個股期權平臺實施詐騙的情況下,將制作的可以修改權利金比例的個股期權平臺賣給熊某,熊某向劉某1支付74000元的事實。

3.證人證言

(1)證人宋某的證言

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份我在“眾鑫期權”平臺上投資30萬元,后來又在“典世資訊”平臺上投資了50萬元,后發(fā)現(xiàn)被騙。2018年6月初,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有人通過搜索我的手機號碼主動添加我為好友,我好幾次都拒絕了,但是那個人能叫出我的名字,并自稱他叫“劉旭東”,從事房地產建筑、酒店行業(yè)。2018年7月份左右,他在微信上給我說現(xiàn)在建筑行業(yè)蕭條,現(xiàn)在他開始轉行搞資本運營。他的一個戰(zhàn)友“老李”在一個金融公司里是個高管,并且這個金融公司搞的是股票投資,他們可以操控這個股市,并且他投資了一年多,他給我發(fā)的圖片,盈利了不少。他時而不時給我發(fā)一張以“劉旭東”名義炒股盈利的截圖。2018年7月20日左右,他在微信上給我說,他的戰(zhàn)友“老李”要組織拉盤,可以盈利,讓我投資點試試。他給我發(fā)了個“眾鑫期權”的連接,我投資了30萬,大概10天左右,我這30萬元不見了,“劉旭東”給我介紹說世界貿易戰(zhàn)造成A股下跌,自己也虧損了200多萬,“老李”也自己虧損了4000多萬。“老李”一定會在短期內拉盤,讓損失補回來。我當時以為這個“劉旭東”沒有跑路,還主動給我解釋,并且他給我說的話也符合當時的形勢,我就放松了對他的警惕。到了2018年8月底,“劉旭東”又在網上給我說讓我投資,說這是“老李”2018年最后一次在網上拉盤,這次無論如何一定想辦法把上次虧損的錢彌補回來一部分,讓我再投資點。他又給我推薦了“典世資訊”平臺。我就向“典世資訊”平臺投資了50萬,大概兩個星期左右,這50萬元也沒有了。我質問他是不是騙子,他給我解釋說大形勢下都虧了,到2019年不再大額投資了,一萬元一萬元投資把損失掙回來。我后來想想不對勁,我在百度網上搜索“劉旭東、西安、戰(zhàn)友老李”,我發(fā)現(xiàn)天涯貼吧里面有好些人留言說被騙了,然后我加了他在貼吧上留的微信號“by183××××6298”,他說他也被“劉旭東”騙了,并把我拉到一個群里,里面大概有70人左右,被“劉旭東”被騙的大概5人。自稱“劉旭東”人給我提供了一個戶名為“上海臨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戶行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賬號為31×××49,我2018年7月27日15:09:51在位于南陽市臥龍區(qū)濱河西路桂花城小區(qū)自己家中通過網上銀行向這個賬號轉了30萬元。我的銀行賬戶是,民生銀行卡號為62×××78,交易流水號為31303201807276830930705313000000。2018年8月30日9:17分,自稱“劉旭東”的人向我提供了一個銀聯(lián)賬號為“69×××56”中國銀聯(lián)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開戶行為“中國民生上海浦東支行”,我三次通過我的民生銀行卡62×××78網銀分三次向“劉旭東”提供的賬戶在南陽市臥龍區(qū)濱河西路桂花城小區(qū)轉了20萬、20萬、10萬,合計50萬元。我仔細想想是被“萬象金道”平臺詐騙的50萬元,之前說的“典世咨詢”平臺說錯了,是2018年8月群里的人說的。這50萬元是對方提供了一個銀聯(lián)賬號為“69×××56”的中國銀聯(lián)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賬號,開戶行為“中國民生上海浦東支行”,我可以把對方微信信息和朋友圈照片匯款記錄提供給你們。

證實其被“眾鑫期權”、“萬象金道”平臺分別被騙30萬元、50萬元的事實。

(2)證人王某的證言

我們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是軟件定制和開發(fā)。公司總共10人。公司法人是劉某1,他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郭海峰在公司負責和客戶的洽談、軟件的銷售;劉某是產品經理,根據客戶需求與技術部門溝通,制作客戶需要的軟件;技術部門總共六個人,負責寫代碼、編程序,也就是工程師。孔琳琳是技術經理,下面有曹某、岑效、湯某、范志強、王玉芬;我在公司任項目經理,主要負責和客戶對接,維護客戶的平臺BUG(漏洞),負責員工的考勤及員工工資的計算,收取客戶數據維護費用。出售了“中泰期權”、“萬象金道”期權、“榮景期權”等其他個股期權、股票配資平臺。公司將“萬象金道”期權平臺出售給一個姓“熊”的人了。我不清楚怎么聯(lián)系上公司,應該是他和我們公司老總劉某1聯(lián)系的,姓熊的老板聯(lián)系我們公司老板劉某1,讓我們公司給他做個個股期權平臺,他自己給這個平臺命名為“萬象金道”。“萬象金道”平臺是個股期權場外交易軟件,姓熊的老板在網上發(fā)展客戶,讓客戶入金,姓熊的老板通過增加“權利金”比例從而使客戶投資失敗,他們從而獲取利潤。應該是“熊”老板先和劉某1聯(lián)系上,“熊”姓老板把他的想法和需求給劉某1和郭海峰講了,他們商量好這個平臺的價格。等到“熊”姓老板給我們公司繳納一定的定金后,劉某1就會召開公司的會議。商量按照客戶需求開發(fā)“萬象金道”平臺。負責產品設計的劉某,就會把讓王玉芬去做些UI版面及圖片,做好之后我和“熊”姓老板進行溝通,讓他確認頁面符合他的想法。“熊”姓老板確認頁面之后,我和劉某就會和技術部門孔琳琳等人溝通,讓他們寫代碼,技術部門將服務器部署好之后交給“熊總”使用。我是負責客戶平臺運行之后,進行技術維護和技術對接的。我平時和“熊總”公司里面一個叫“李曉妮”的女人對接的,主要負責平臺的BUG(漏洞)修復、頁面優(yōu)化和修改、技術指導、支付通道調試和對接、平臺的運行和維護、平臺軟件服務器的搭建等問題。通過在網上發(fā)展一些客戶,讓客戶在我們公司開發(fā)的“萬象金道”平臺上充值,“熊總”公司對客戶說在平臺上幫客戶購買股票,并且可以人工設定名義本金的金額,權利金的比例,從而達到吸引客戶進入“萬象金道”平臺充值購買股票。“萬象金道”平臺有平臺的網站銜接、客戶注冊頁面、客戶入金通道、有股市大盤股票指數和股票走勢、后臺名義本金和權利金比例的人工設定等。公司制作的“萬象金道”平臺上的股市大盤股票指數和股票走勢是我們公司從偉勝公司購買的,是劉某負責和他們對接的。“萬象金道”平臺服務器是我們公司幫他們在杭州阿里云的網站上租賃的,他們注冊賬號,他們進行付費。“熊總”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文檔給我,我把這些文檔轉交給劉某或者孔琳琳,孔琳琳安排岑效把支付通道的數據寫入“萬象金道”平臺。我們公司再根據“萬象金道”平臺網站的連接,找封裝部門制作成安卓和蘋果版的APP,然后我把這APP通過技術手段生成一個指定的二維碼。然后"熊總”公司把二維碼發(fā)給客戶,讓客戶掃碼二維碼進行注冊投資。我不知道“熊總”公司幫助客戶購買股票了沒有。我不清楚“熊總”的公司對外出售股票有沒有得到證券公司的許可。公司制作的“萬象金道”沒有得到相關法律部門許可。開發(fā)的“萬象金道”平臺都有注冊、登陸、詢價、充值、買入、賣出、入金、出金的功能,可以自己設定名義本金、權利金比率、權利金的功能。我們公司技術人員可以看到“熊總”發(fā)展客戶的交易數據。“萬象金道”平臺的名義本金和權利金額度,是“熊總”事先先設定的模板提供給我們,我們用表格的形式導入到“萬象金道”平臺上了。“熊總”提供的名義本金、權利金額度的數據是否真實,我們沒有經過核實。使用第三方支付通道是上海衫德支付有限公司、環(huán)訊支付??蛻魧⑼顿Y股票的錢支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后我不知道錢都去哪了。“萬象金道”平臺自從2018年6、7月份到2019年3月份運行。不知道發(fā)展了多少客戶。

證實被告人公司的組成、經營情況及該公司為熊某開發(fā)、設計個股期權平臺(萬象金道平臺)的過程、功能、運行時間等犯罪事實。

(3)證人劉某的證言

2017年年底的時候,我同學劉某1聯(lián)系我到他成立上海永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上海永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年底,公司法人和老板都是劉某1,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區(qū)佳預大廈C座906室。公司一共有10個人,老板劉某1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軟件開發(fā)的指導以及對接軟件銷售。公司下設商務部,經理叫郭海峰,負責軟件銷售和商務洽談;產品部,我是經理,主要負責軟件策劃,然后跟技術部門對接,開發(fā)我們公司自己的軟件。項目部,經理是王某,主要負責對接客戶,整理客戶的需求,并且安排一些新系統(tǒng)的部署和平臺軟件后期的售后服務。技術部,組長是孔琳琳,組員有范志強、岑效、湯某、曹某和王玉芬,主要負責軟件的技術開發(fā),其中孔琳琳、范志強、岑效是做后臺開發(fā)的,負責處理軟件邏輯和數據,曹某和湯某是做前端開發(fā)的,負責軟件前端的頁面制作,王玉芬負責軟件的圖片制作。公司主要做軟件開發(fā),包括商城、游戲、金融類軟件。2017年年底開始做個股期權軟件,2018年四五月份開始做股票配資軟件,2018年12月份公司開始做50ETF交易上證軟件。做過“萬象金道”,這是西安的一個運營商從我們公司購買的一個個股期權平臺軟件,運營商給這個軟件命名為“萬象金道”。2017年年底,當時個股期權平臺軟件比較熱門,市場需求也大,公司老板劉某1就要求我們公司人員也開發(fā)個股期權平臺軟件。剛開始我和王某都是公司的策劃人員,劉某1把個股期權平臺軟件的策劃交給了王某負責,之后由技術部門的主管吳慧卿和員工孔琳琳、范志強、岑效、曹某、湯某、王玉芬負責技術開發(fā),等軟件開發(fā)出來之后,我對開發(fā)出來的個股期權軟件進行測試,當時測試出來了不少問題,我就將這些問題反饋給王某和技術部門進行修改。軟件通過測試后,劉某1和郭海峰通過微信、網絡平臺進行宣傳,將個股期權平臺軟件銷售給客戶。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內容包括股票的K線、指數、價格、漲跌幅度、股票推薦,熱門咨詢等,功能包括注冊并實名認證、入金、詢價、下單、結算、出金。名義本金和權利金人工設置功能、第三方支付、股票推薦等。我只知道賣給了西安的一個運營商,具體是哪個運營商我不清楚。我不知道運營商購買“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需要提供哪些手續(xù)?“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運營商提高權利金比例盈利。權利金比例可以進行修改。我不知道權利金比例的修改是否需要公司審核同意。權利金=名義本金×權利金比例。我不確定“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能否保證實名認證注冊的客戶能通過這個平臺買到股票。這個需要由購買我們軟件的運營商決定。我不知道購買“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的運營商,是否具備證券交易的資質。這一方面由購買該平臺軟件的運營商和老板劉某1、郭海峰談。客戶在平臺充值,資金是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然后資金怎么流轉的我不清楚?!叭f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交易上線之后,公司交付給運營商使用之前,我不知道是否辦理了公安備案、《電信增值業(yè)務許可證》、證券協(xié)會備案。“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的入金或盈利,我沒有分紅,具體公司有沒有獲得分紅我不知道。上海永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有股份劉某1給了我0.5%的股份,還給我發(fā)了股權證書。我的工資每月固定6000多元,也沒有提成,每月由劉某1轉到我的工資卡里面。

證實被告人公司的組成、經營情況及該公司為熊某開發(fā)、設計個股期權平臺(萬象金道平臺)的過程、功能、運行時間等犯罪事實。

(4)證人湯某的證言

公司主要做金融類軟件的開發(fā)工作(產品包括PC端和移動端,移動端的網站可以進一步封裝成APP)。PC端是電腦上網站頁面,移動端是手機端頁面。公司法人劉某1,負責公司的管理和產品銷售工作;郭海鋒是我們公司的銷售經理,負責產品的推廣;王某是我們公司的客戶經理,負責和我們公司的客戶對接,負責修復BUG(產品漏洞),處理客戶反饋的問題及日常考勤工作;劉某是我們公司的產品經理,負責和客戶溝通產品需求、確定需求,然后與我們技術部門對接,再進行產品的開發(fā);孔琳琳是我們技術部門負責人,我們技術部門總共六人,分別為孔琳琳、范志強、岑效、曹某、王玉芬和我;王玉芬負責公司產品的圖片設計,曹某和我負責公司產品的前端工作,孔琳琳、范志強、岑效負責公司的后端工作。產品前端開發(fā),具體就是UI(圖片)設計師王玉芬提供給我們標注好樣式的原型圖,我用javascript語言把設計好的原型圖編寫出來,然后和后臺數據對接,把后臺的數據展示出來。一般是客戶給劉某1和銷售經理郭海鋒聯(lián)系,聯(lián)系之后,他們把劉某推薦給客戶。劉某根據客戶的需求來設計軟件,設計好之后交給我們技術部??琢樟?、范志強、岑效負責后臺開發(fā)工作,我和曹某負責前端開,我們把王玉芬設計好的頁面做成網頁,前端和后端做好之后進行對接,生成初步的產品,然后由產品經理劉某和項目經理王某進行測試,如果有問題,我們技術部門會進行修改,沒問題的話就交給客戶使用。如果客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客戶會反饋給王某,王某把問題整理后交給我們技術部門處理。出售了招財村、協(xié)廣、萬象金道、宏成期權、榮景期權等平臺軟件。我不知道“萬象金道”平臺出售給誰了?“萬象金道”平臺有登錄模(登錄、注冊、忘記密碼)、首頁界面、交易模塊(搜索、詢價、買入、賣出、持倉、結算)、收藏、個人中心(充值、提現(xiàn)、綁定銀行卡、實名認證、產品告知書、賬戶余額顯示、資金明細、退出登錄)。交易模塊上有搜索欄,可以根據股票的名稱、代碼進行搜索,查詢到這只股票的行情信息,下面有股票的行權周期、名義本金、界面的下方有一個詢價按鈕。點擊詢價按鈕可以彈出來詢價結果,出現(xiàn)這只股票的權利金比例,然后可以購買。購買這只股票就會進入持倉界面。持倉界面顯示的是當前用戶已經購買尚未賣出的股票信息。我不清楚權利金比例是否可以人工設定。我記不清楚“萬象金道”個股期權是否有第三方支付支付接口。

證實被告人公司的組成、經營情況及該公司為熊某開發(fā)、設計個股期權平臺(萬象金道平臺)的過程、功能、運行時間等犯罪事實。

(5)證人曹某的證言

2017年12月份,我在網絡51.job網站上面投簡歷,然后上海永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打電話通知我面試,通過面試之后,我就直接上崗了。我在公司做前端開發(fā),具體的工作就是根據UI的設計圖,然后用代碼把這個設計圖在網站上面顯示出來。我做過的項目有50ETF、個股期權,股票配資、黃金商城、點買等項目。上海永篆網絡科技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區(qū)滬松公路117號佳預廣場C座906室,公司法人劉某1,我去的時候公司已經在營業(yè)了。我們公司一共有10個人,劉某1是公司法人也是公司的老板,負責公司的全面的工作,并且負責軟件的銷售。公司下面設有商務部,經理是郭海峰,負責公司開發(fā)產品的銷售和推廣。項目部,經理是王某,主要負責對接客戶,維護平臺,幫助客戶解決平臺軟件后期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除此之外,王某還負責公司員工的考勤。產品部,經理是劉某,主要負責對接客戶,根據客戶的定制需求涉及產品來給技術部門溝通。技術部,組長孔琳琳,組員有我、范志強、岑效、湯某、王玉芬,其中我和湯某是做前端開發(fā)的,孔琳琳、范志強、岑效是做后臺開發(fā)的,就是負責處理軟件邏輯和數據,王玉芬負責做UI美術,根據產品經理的設計將整個項目的效果圖畫出來。2017年12月份,我剛到公司上班的時候,公司就開始開發(fā)銷售一些個股期權平臺軟件和股票配資平臺軟件。一般是由劉某1和郭海峰負責對外招商,尋找客戶,如果客戶有這方面的需求,價格商定好之后,公司會由項目部經理王某和客戶對接,之后產品部的劉某會根據客戶的需求對軟件進行設計,由王玉芬根據劉某的設計去做一些UI版面以及圖片,最后交給技術部的孔淋淋,孔淋淋會給我們進行分工,我們幾個會根據分工各自寫各自的代碼,寫完之后后端開發(fā)的人員會提取代碼,繼續(xù)后面的開發(fā),軟件開發(fā)之后,交給客戶使用??蛻魧浖臏y試、使用維護等問題都是由王某和劉某來進行對接溝通的。我知道的有榮景期權平臺軟件,和后來告訴我的我們公司還制作有萬象金道平臺軟件,其他的記不清了。平臺都賣給運營商了,具體賣給誰我不清楚。我是搞技術進行前端開發(fā)的,只是根據UI設計圖修改代碼,具體改成什么名字我也沒怎么在意。萬象金道期權平臺軟件有手機APP下載功能,平臺網站鏈接,客戶注冊登陸功能,客戶入金功能,客戶沖提資金通道功能,還有股市大盤股票指數和股票走勢,詢價功能,后臺名義本金和權利金比例的人工設定等功能??蛻粜枰谶@個平臺上注冊登錄,通過詢價功能查看股票,購買的話就通過人工選擇名義本金的金額、權利金的比例進行購買股票。萬象金道期權平臺上的“股市大盤股票指數和股票走勢”數據是我們公司劉某或者王某從網上阿里、新浪購買的。我不清楚運營商購買“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需要哪些手續(xù)?!叭f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權利金比例可以修改,客戶可以人工設定,用戶可以在頁面看到。我不清楚公司有沒有制作“萬象金道”個股期權平臺軟件的資質。

證實被告人公司的組成、經營情況及該公司為熊某開發(fā)、設計個股期權平臺(萬象金道平臺)的過程、功能、運行時間等犯罪事實。

(6)證人熊某的證言

2018年五六月份,我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姓劉的軟件工程師,一個叫“悟起”的男子通過我介紹認識了軟件工程師劉,他讓劉工程師給他做了一個“萬象金道”投資平臺。我為“萬象金道”平臺發(fā)展的客戶在券商那邊做成交。后來,我把“萬象金道”平臺給張濤,讓“萬象金道”客服給他開了個二級代理,我和張濤商量賺取的傭金按三七分成。2018年8月份,具體時間我記不起了,張濤和張偉發(fā)展了一個客戶,并且他們引導客戶在“萬象金道”平臺上買了50萬元的商品,具體什么東西我也不清楚。這50萬元錢打了一個第三方支付公司,具體名字我記不清楚了,后來第三方支付公司把這50萬打到我交通銀行卡上了,我們并沒有給這個客戶買商品,這50萬元錢我給了張濤15萬元,給他打了20萬元的欠條。做“萬象金道”平臺的目的是讓客戶通過我們購買股票期權,我們賺取他們的傭金。有兩種方法賺取客戶的傭金。第一種是我們提高股票期權購入的權利金比例,一般每個股票增加權利金比例的3%到5%,從而使客戶在認購期權內,贏利比例達不到我們增加的權利金比例,客戶就會全部虧損,從而我們賺錢;第二種是我們收到客戶的投資款之后,就不給他們買股票,只是在平臺上給他弄個模擬賬戶,讓他在認購期權內全部虧損。張濤和張偉公司發(fā)展的客戶,怎么發(fā)展的我不清楚,但是50萬元到賬后,我們并沒有給那個客戶沒商品。購買期權到期后,我把50萬元挪用了,按照三七分成我應該給張濤35萬元,張濤和張偉多次找我要,我只給了張濤15萬元,另外20萬元打的欠條。“悟起”的男子不知道詐騙50萬元這個事,后期“萬象金道”平臺讓我招呼,系統(tǒng)的維護費用都是我出的。姓劉的軟件工程師不知道我們詐騙50萬元這個事??蛻舻腻X打到第三方支付平臺后,沒過幾天就匯到我交通銀行卡上了。這50萬元我用于償還債務了。姓劉的軟件工程師我沒有見過,但是我有他的微信號,微信昵稱是“悟起”的男子真實姓名為**,大概30多歲,身高180厘米,體態(tài)較瘦,在深圳生活。姓劉的軟件工程師知道我們做“萬象金道”平臺是吸引客戶投資,賺取他們傭金。做“萬象金道”花了10余萬,錢是**給他的,到了2018年八九月份,**出國了把“萬象金道”平臺交給我維護,我還給姓劉的軟件工程師了一筆費用。

證實其從劉姓工程師那邊購買萬象金道平臺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經法庭出示、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以上證據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手段、認罪態(tài)度、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1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74000元(已追繳),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馮雪松

審判員張濤

人民陪審員張俊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段提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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