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1091刑初17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9-11-07
審理經過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揚開檢訴刑訴[2019]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周德時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間,被告人王某利用互聯(lián)網搜索工具,搜索并租用免備案的服務器,在裝配Linux7.0操作系統(tǒng)的計算機上通過“寶塔面板”控制端多次為賭博、博彩等違法網站進行301跳轉,使中國網民可以快速訪問這些違法網站。
經揚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網安大隊勘驗(開公(網)勘【2019】06號、開公(網)勘【2019】07號、開公(網)勘【2019】08號、開公(網)勘【2019】09號、開公(網)勘【2019】10號、開公(網)勘【2019】11號、開公(網)勘【2019】12號、開公(網)勘【2019】13號),被告人王某為143家賭博網站進行了301跳轉并從中收取費用,共獲利3萬余元,現被告人王某已退還贓款4萬元。
被告人王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王某在公安偵查期間的供述和辯解、未到庭證人孫某、王某的證言、搜查筆錄及照片、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支付寶截圖、銀行交易明細清單、QQ聊天記錄、查獲情況說明、發(fā)破案經過、人員基本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案發(fā)退出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請求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可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
二、對于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四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東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超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