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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刑初4號e租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4-20   閱讀:

審理法院: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皖0303刑初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2018-08-27

合議庭:王林    常艷芳    

審理程序:1

審理經(jīng)過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4月20日召開了庭前會議,于2017年6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某、楊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程程及其辯護人楊根寶,被告人李軍杰及其辯護人喬烈武、李揚,被告人陳曉宇及其辯護人張運書,被告人孫素新及其辯護人馬龍、楊青,被告人李翔及其辯護人張煒,被告人楊淑玲及其辯護人張巖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并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報請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后三次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均另案處理)及丁寧(另案處理)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組織、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芝麻金融”等網(wǎng)絡理財平臺發(fā)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媒體等途徑對外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同時,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控制的鈺申公司等多家下屬獨立子公司,負責對外銷售“e租寶”系列產品。

鈺申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在上海市成立,同年12月9日在安徽省蚌埠市設立蚌埠分公司,王之渙(另案處理)為負責人。鈺申公司蚌埠分公司成立后,招聘大量員工,采用打電話、發(fā)傳單、設宣傳點等多種推廣方式,承諾給付年化率9%—14.6%不等的高額回報,吸引集資參與人在“e租寶”網(wǎng)絡平臺上購買“e租穩(wěn)盈”、“e租財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享”、“e租年豐”六種產品,對外非法吸收資金39923.924492萬元。其間,鈺申公司為了更好的開展業(yè)務,在本市先后設立第一、二、三、四分公司,負責全市及安徽省鳳陽縣的銷售工作。其中,被告人張程程擔任蚌埠第一分公司城市經(jīng)理,主要負責第一分公司的日常管理、業(yè)務督導、市場營銷等工作;被告人李軍杰為第一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部長,負責所在部門的日常管理和業(yè)績督促等工作;被告人陳曉宇、孫素新、李翔分別擔任第一分公司營業(yè)部分部長,負責所在部門業(yè)務督促等工作;被告人楊淑玲曾擔任第一分公司營業(yè)部分部長,后擔任該分部團隊經(jīng)理,負責所在部門及團隊業(yè)務督促等工作,上述六名被告人除日?;竟べY外,均從下屬員工的業(yè)績中按比例提成獎金。

經(jīng)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程程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9297.552488萬元;被告人李軍杰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3442.551088萬元;被告人陳曉宇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648.648988萬元;被告人孫素新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030.61萬元;被告人李翔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062.6708萬元;被告人楊淑玲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091.9512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李翔、楊淑玲分別向偵查機關退賠非法所得12萬元、14.5萬元、7萬元、5.05萬元、3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到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證言、集資參與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認為,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控股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鈺申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李翔、楊淑玲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孫素新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均有退贓情節(ji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程程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程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異議。但認為:1張程程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在本案中,被告人的工作任務由其直接領導安排,被告人沒有自主權和決定權,沒有參與發(fā)布虛假融資信息。張程程對非法吸收的資金支配沒有決定權,在整個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具有從犯情節(jié),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3被告人在案發(fā)后積極退賠,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4被告人主觀惡意小,被動參與,社會危害性小,一定程度上也是該案件的受害者,具備酌定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理;5被告人之前沒有犯罪前科劣跡,沒有受過任何行政、刑事處罰,對于偶犯、初犯酌情可以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軍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軍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異議。但認為李軍杰依法系自首、系從犯、初犯、偶犯,此前無任何前科和劣跡,主觀惡性不深,且積極退賠確有悔罪表現(xiàn),具有多種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另外本案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主要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對一般的部門負責人和以提供勞務為主的人員,一般不予處罰,即使處罰也應給予較輕的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李軍杰免除處罰或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曉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陳曉宇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本案不是單位犯罪,是丁寧、丁甸、張敏等人借用單位名義實施的個人共同犯罪。陳曉宇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體不適格。本案所涉犯罪是以單位名義實施,但并無證據(jù)證明違法所得為所涉單位所有。2)即使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構成單位犯罪,陳曉宇作為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不應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3)陳曉宇主觀上無故意過錯。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陳曉宇明確認識到單位的犯罪意志,也不可能對銷售“e租寶”產品的社會危害性產生合理懷疑。因此,陳曉宇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即使陳曉宇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陳曉宇在公司的地位低,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如實供述,認罪伏法;以前沒有實施過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受到過行政處罰或刑罰;積極退還違法所得;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三、犯罪數(shù)額不是鑒定結論認定的16486489.88元,將各團隊成員所吸收的存款總額由陳曉宇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

被告人孫素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素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沒有異議。但在量刑方面認為,一是被告人孫素新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性小,一定程度上也是該案件的受害者,具備酌定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理。二是本案為單位犯罪,被告人孫素新在該起案件中,既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起作用較小,應從輕、減輕處罰。三是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劣跡,沒有受過任何行政、刑事處罰,是偶犯、初犯。被告人孫素新雖然是被公安機關帶回調查,但并非采取強制手段到案,應構成自首。且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在整個偵查、審查起訴包括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孫素新都能夠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沒有出現(xiàn)過拒不認罪、翻供等情形,并表達對該行為的悔罪態(tài)度。

被告人李翔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翔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沒有異議。但認為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應予以認定。1)在本案中要充分考慮鈺誠集團在本案中的影響力。非法吸收一千多萬元的資金,這遠遠不是被告人李翔個人及其團隊的影響力能夠辦到的。且李翔對吸收的資金的去向不能掌握。所以,李翔在鈺誠系的大環(huán)境中是處于從屬地位,應比照從犯的量刑情節(jié)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系自首,主動退贓、認罪悔罪,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3)被告人在犯罪前,一貫表現(xiàn)良好,從來沒有違法違紀行為,是偶犯、初犯。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淑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楊淑玲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楊淑玲對e租寶中發(fā)布的項目虛假并不知情,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應當認定犯罪。2楊淑玲屬于最底層的人員,在實施的犯罪中不屬于能夠起到?jīng)Q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楊淑玲的行為均系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為,不屬于“其他責任人員”,不應當追究楊淑玲刑事責任。二、如法院認定楊淑玲構成犯罪,楊淑玲在單位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較小,所吸收的款項也不是由楊淑玲控制和支配;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主動退回3萬元,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系初犯且無前科,社會表現(xiàn)良好。建議法院從輕、從寬處罰楊淑玲,對楊淑玲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均另案處理)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沒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組織、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芝麻金融’”等網(wǎng)絡理財平臺發(fā)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wǎng)絡、散發(fā)傳單等途徑對外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同時,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控制的鈺申公司等多家下屬獨立子公司,負責對外銷售“e租寶”系列產品。

鈺申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在上海市成立,同年12月9日在安徽省蚌埠市設立蚌埠分公司,王之渙(另案處理)為負責人。鈺申公司蚌埠分公司成立后,招聘大量員工,采用打電話、發(fā)傳單、設宣傳點等多種推廣方式,承諾給付年化率9%—14.6%不等的高額回報,吸引集資參與人在“e租寶”網(wǎng)絡平臺上購買“e租穩(wěn)盈”、“e租財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享”、“e租年豐”六種產品,對外非法吸收資金39923.924492萬元。其間,鈺申公司為了更好的開展業(yè)務,在本市先后設立第一、二、三、四分公司負責全市及安徽省鳳陽縣的銷售工作。其中,被告人張程程擔任蚌埠第一分公司城市經(jīng)理,主要負責第一分公司的日常管理、業(yè)務督導、市場營銷等工作;被告人李軍杰為第一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部長,負責所在部門的日常管理和業(yè)績督促等工作;被告人陳曉宇、孫素新、李翔分別擔任第一分公司營業(yè)部分部長,負責所在部門業(yè)務督促等工作;被告人楊淑玲曾擔任第一分公司營業(yè)部分部長,因業(yè)績下滑,后擔任該分部團隊經(jīng)理,負責所在部門及團隊業(yè)務督促等工作。上述六名被告人每月除領取基本工資外,均從其下屬團隊的員工業(yè)績中按比例提成獎金。

經(jīng)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程程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9297.552488萬元;被告人李軍杰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3442.551088萬元;被告人陳曉宇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648.648988萬元;被告人孫素新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030.61萬元;被告人李翔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062.6708萬元;被告人楊淑玲及其團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091.9512萬元。

被告人張程程工資收入128414元,提成373074元,共計501488元;李軍杰工資收入83343.03元,提成187997.2元,共計271340.23元;陳曉宇工資收入62913.37元,提成105992.62元,共計168905.97元;孫素新工資收入44003.39元,提成94621.37元,共計138624.76元;李翔工資收入38629.79元,提成92013.32元,共計130643.11元;楊淑玲工資收入56979.56元,提成111380.65元,共計168360.21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分別向偵查機關退賠非法所得12萬元、14.5萬元、7萬元、0.26萬元、5.05萬元、3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楊淑玲于2015年12月

11日、陳曉宇于2015年12月12日、李翔于2015年12月10

日分別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孫素新于2015年12月10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從位于懷遠縣城關鎮(zhèn)禹王路華潤蘇果購物廣場的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帶回公安機關。

又查明,上海鈺申蚌埠第一分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向偵查機關退賠非法所得分別為:李超2萬元;孫雯5.0667萬元;劉俊寒4萬元;田曉彤1萬元;錢遠英0.5萬元;熊峰3萬元;牟巖2萬元;梅瑩瑩5萬元;黃松3萬元;李坤14.849萬元;盧萬波2萬元;汪曉悅1萬元;張鵬雨2萬元;劉國強0.5萬元;萬長虹21.03486萬元;夢剛7.219萬元;郭志遠4.5779萬元;陳清云3.5184萬元;韓昕欣0.3153萬元;陸詩潁2.0528萬元;段陽1.8013萬元;楊洋0.93萬元;楚郢0.1萬元。

再查明,蚌埠市蚌山公安分局扣押了蚌埠分公司電腦主機

30臺和電腦一臺;五河縣公安局扣押了五河分公司臺式電腦1

臺、pos機2臺;固鎮(zhèn)縣公安局扣押了固鎮(zhèn)分公司臺式電腦主

機10臺、筆記本電腦2臺、pos機2臺。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法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證明蚌山公安分局于2015年12月10日接群眾舉報并于當日立案。

2、到案經(jīng)過。證明張程程、李軍杰、楊淑玲于2015年12月11日、陳曉宇于2015年12月12日、李翔于2015年12月10日接蚌山分局電話通知到案;孫素新于2015年12月10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從位于懷遠縣城關鎮(zhèn)禹王路華潤蘇果購物廣場的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帶回公安機關。

3、戶籍信息。證明六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入所健康體檢表。證明六被告人入所時身體狀況。

5、退贓表、退贓收據(jù)。證明六被告人退贓情況。其中張程程退贓12萬元,李軍杰退贓14.5萬元,陳曉宇退贓7萬元,李翔退贓5.05萬元,楊淑玲退贓3萬元,孫素新退贓0.26萬元。

6、融資租賃轉讓合同、債權轉讓咨詢服務合同。證明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以e租寶網(wǎng)站平臺發(fā)布的融資租賃債權轉讓項目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

7、中國銀行上海自貿區(qū)試驗區(qū)分行、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開戶信息及開戶至今的交易流水。證明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

8、鈺誠集團概述、營業(yè)執(zhí)照、宣傳資料、e租寶公司宣傳單頁、圖片等,包括“e租寶”產品培訓手冊、銷售話術參考手冊、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王某1)、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許輝)、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丁寧)、固鎮(zhèn)縣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石亮志)、增益國際保理(天津)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丁寧);集團簡介、e租寶介紹、融資租賃行業(yè)及公司介紹、保理公司的介紹、最新的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指導意見的解讀、中信,興業(yè)銀行合作意義,存管的名詞解釋與管存區(qū)別、e租寶蚌埠現(xiàn)狀和同行比較、去擔?;?,100%保本保息、A2P模式介紹、安全保障模式介紹流程、P2P行業(yè)發(fā)展、e租寶和芝麻金融和嘉安區(qū)別、客戶投資錢去向、融資租賃收益、融資租賃與傳統(tǒng)信貸優(yōu)勢區(qū)別、負面消息解釋、重點人物包裝;員工信息、簡歷、面試、轉正審批表;上海鈺申公司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國際財務管理師入學協(xié)議書;業(yè)績承諾書;首期CHFP員工培訓名單;違規(guī)詞條及違規(guī)行為清單;e租寶電話營銷話術框架;營銷話術手冊等。證明包括宣傳材料、平臺簡介、產品介紹、平臺優(yōu)勢、風控體系、融資租賃行業(yè)、互聯(lián)網(wǎng)+融資租賃現(xiàn)狀及前景預測、與融資租賃類似的商業(yè)模式、鈺誠集團財富端新員工培訓手冊等以及對e租寶系列產品宣傳、介紹及該系列產品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9%-14.6%,鈺誠集團及其下屬各級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的注冊成立、運作模式、培訓、薪資、宣傳推廣及日常運轉等情況。

9、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許輝);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章程;蚌埠市海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地產權證;場地無償使用證明;企業(yè)現(xiàn)場勘查表;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書;負責人信息;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分公司登記申請書;受理通知書;登記核準通知書;企業(yè)登記頒證及歸檔記錄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證明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基本情況。

10、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負責人張程程);分公司設立登記審核表和申請書;聯(lián)絡員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負責人信息;財務負責人信息;任命上海鈺申固鎮(zhèn)分公司負責人證明;公司章程;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企業(yè)現(xiàn)場勘查審查表;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審核表;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受理通知書;登記核準通知書;懷遠縣公安局調取證據(jù)通知書;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分公司登記申請表;聯(lián)絡員信息;負責人信息;財務負責人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任命上海鈺申懷遠分公司負責人證明。證明五河分公司、固鎮(zhèn)分公司和懷遠分公司的情況。

1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安徽鈺誠云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股東決定;安徽鈺誠云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章程;無償提供房屋使用證明;企業(yè)住所(經(jīng)營場所)證明;企業(yè)現(xiàn)場勘查表;安徽鈺誠云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王之煥);受理通知書;登記核準通知書;變更登記審核表。證明安徽鈺誠云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的情況。

12、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金易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無償提供房屋使用證明;企業(yè)住所(經(jīng)營場所)證明;企業(yè)現(xiàn)場勘查表;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受理通知書;登記核準通知書;企業(yè)登記頒證及歸檔記錄表。證明金易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情況。

13、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明搜查、扣押e租寶固鎮(zhèn)分公司情況及扣押物品。

1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物證登記表提取痕跡。證明對懷遠分公司現(xiàn)場勘驗及提取物品情況。

15、發(fā)還清單。證明已經(jīng)將社保卡和手提包發(fā)還孫素新。

16、蚌埠市商務局、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的文件等相關材料。證明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的相關情況;

17、固鎮(zhèn)縣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經(jīng)營許可證、合作協(xié)議、監(jiān)管提示函等材料。證明固鎮(zhèn)縣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合作及監(jiān)管的相關情況

18、龍子湖區(qū)政府文件、合作協(xié)議、龍子湖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投入資本金證明。證明龍子湖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合作的相關情況。

19、五河縣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合作協(xié)議等相關材料。證明五河縣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合作的相關情況。

20、證人丁寧等鈺誠集團高管證言。證明鈺誠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組織架構、運營模式、資金流向及使用情況以及e租寶線上線下銷售模式及資金流向和使用情況。

21、證人楊某2、施某,4等89人證言。證明上述人員除楊某2、施某,4外均是一分公司的員工,張程程是一分公司經(jīng)理,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均是分部長,后楊淑玲降為團隊經(jīng)理;并證明蚌埠分公司e租寶理財產品的種類、宣傳方式和銷售手段及吸收集資參與人資金的情況。

22、證人王某1、單某1、張某1、黃某1、王某2的證言。證明龍子湖、五河、固鎮(zhèn)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合作的情況。

23、證人楊某3、王某3、孫某1、張某2、張某3、成某,4、黃某2、王某4、丁某1、付某1、傅某,4、郭某,朱某1、劉某1、李某1、朱某2、劉某2、焦某1、宋某1、張某4、方某,4、何某,魏某,4、尚某,4、梅某,4、蘆桂榮、蘆玲、蘆桂蘭、陳某1、劉某3、張某5、張某6、余某1、焦某2、盧某,4、付某2、宗某,4、范某,4、張某7、段某,4、王某5、葛某,4、宋某2、吳某1、劉某4、張某8、李某2、榮某1、王某6、張某9、吳某2、董某,4、胡某1、胡某2、劉某5、劉某6、邵某,4、尹某,4、張某10、張某1江某,4、王某7、張某12、蒲某,4、葉某,張某13、張某14、胡某3、王某8、丁某2、徐某1、趙某,單某2、陳某2、孟某,4、陳某3、王某9、朱某3、張某8勇、穆某,4、吳某3、繆某,4、李某3、高某1、孫某2、王某1王某11、齊某,4、周某,榮某2、張某15、邱某,歐某,4、王某1楊某4、徐某2、楊某5、陳某4、田某,4、吳某4、余某2、張某16、高某2、高某3、李某4、李某5、余某3、楊某6等108人的證言。證明購買e租寶產品的種類、金額、時間、是否贖回及損失情況等。

24、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關于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張程程、施某,4、楊某2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永合[2016]會鑒字第004號)。證明以張程程為負責人的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蚌埠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合計92975524.88元。其中,張程程作為理財師本人吸收存款3,635,000.00元,下屬團隊吸收存款89340524.88元;李軍杰本人吸收存款778000元,下屬團隊吸收存款33647510.88元;陳曉宇本人吸收存款1040000元,下屬團隊吸收存款15446489.88元;孫素新本人吸收存款1060000元,下屬團隊吸收存款9246100元;李翔本人吸收存款1993000元,下屬團隊吸收存款8633708元;楊淑玲本人吸收存款2013000元,下屬團隊吸收存款8906521元。

25、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明公安機關在辦理該案時采用的一些法律措施和手段。

26、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李翔、楊淑玲、孫素新、李超、孫雯、劉俊寒、田曉彤、錢遠英、熊峰、牟巖、梅瑩瑩、黃松、李坤、萬長紅、盧萬波、汪曉月、張鵬雨、劉國強、孟剛、郭志遠、陳青云、韓昕欣、陸詩穎、楚郢、楊洋等人的扣押決定書;銀行交易流水及訊問筆錄。證明案發(fā)后上述28人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財產情況及在e租寶工作期間的工資和提成的總收入。其中1、張程程的工資收入128414元,提成373074元,被公安機關扣押12萬元;2、李軍杰的工資收入83343.03元,提成187997.2元,被公安機關扣押14.5萬元;3、陳曉宇工資收入62913.37元,提成105992.62元,被公安機關扣押7萬元;4、孫素新的工資收入44003.39元,提成94621.37元,被公安機關扣押2600元;5、李翔的工資收入38629.79元,提成92013.32元,被公安機關扣押50500元;6、楊淑玲的工資收入56979.56元,提成111380.65元,被公安機關扣押3萬元。

27、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的搜查證、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五河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資產登記表、扣押清單、資產核查情況說明;固鎮(zhèn)縣公安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資產核查報告。證明蚌山公安分局扣押了蚌埠分公司電腦主機30臺和電腦一臺;五河縣公安局扣押五河分公司臺式電腦1臺,pos機2臺;固鎮(zhèn)縣公安局扣押固鎮(zhèn)分公司臺式電腦主機10臺,筆記本電腦2臺,pos機2臺。

28、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供述和辯解。證明六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作為另案處理的安徽鈺誠控股集團和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非法集資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2975524.88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均系受雇傭參與犯罪,對于所吸收的資金并無實際控制和支配權,在整個鈺誠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鏈條中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李翔、楊淑玲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孫素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在案發(fā)后積極退賠,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張程程、李軍杰、李翔、孫素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從犯,積極退贓,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張程程、李軍杰、李翔的辯護人提出的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孫素新的辯護人提出孫素新應構成自首。經(jīng)查,孫素新系被懷遠縣公安局從位于懷遠縣城關鎮(zhèn)禹王路華潤蘇果購物廣場的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帶回公安機關,沒有主動到案情節(jié),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依法不構成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陳曉宇、楊淑玲的辯護人提出陳曉宇、楊淑玲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該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納。但對于兩辯護人提出的如果法院認定構成犯罪,陳曉宇、楊淑玲是從犯、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陳曉宇的辯護人提出的陳曉宇犯罪數(shù)額不是鑒定結論認定的16486489.88元,將各團隊成員所吸收的存款總額由陳曉宇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數(shù)額是依據(jù)司法鑒定結論認定的數(shù)額,其提出陳曉宇犯罪數(shù)額不是鑒定結論認定的16486489.88元,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其提出將各團隊成員所吸收的存款總額由陳曉宇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但證據(jù)顯示,陳曉宇是根據(jù)其下屬的三個團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額提成,所以陳曉宇應當按照其下屬的三個團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額來承擔責任。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張程程、李軍杰、陳曉宇、孫素新、李翔、楊淑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案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程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個月之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軍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個月之內繳納)

三、被告人陳曉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個月之內繳納)

四、被告人孫素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個月之內繳納)

五、被告人李翔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個月之內繳納)

六、被告人楊淑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個月之內繳納)

七、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等變價后分別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不

足部分責令繼續(xù)退賠并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常艷芳

審判員王林

人民陪審員徐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闞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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