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冀01刑終107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7-03-07
合 議 庭 : 戚風祥邵彩然王峰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理經(jīng)過
正定縣人民法院審理正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岳艷臣、王翠英、宋貴平、劉秀山、韓文香、樊軍麗、李建梅、王義兵、祁麗娜、趙銀鳳、馬鳳河、王雙蘭、劉娜娜、樊書玉、曹文耀、劉書君、韋婭、閆愛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15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岳艷臣、宋貴平、韓文香、樊軍麗、李建梅、王義兵、祁麗娜、趙銀鳳、王雙蘭、劉娜娜、樊書玉、劉書君、韋婭、閆愛芹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審理查明:
1、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岳艷臣在被告人王翠英的幫助下,在正定縣注冊成立“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后,被告人王翠英、宋貴平伙同王銀海、王娟娟、岳延興(三人刑拘在逃)等人協(xié)助岳艷臣在正定縣、新樂市的30多個村發(fā)展代辦員,向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間,該合作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82777763.24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0290186.79元。2014年10月7日,岳艷臣到成安縣公安局辛義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2、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韓文香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南早現(xiàn)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1611614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8911340元;在擔任“正定縣綠茵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南早現(xiàn)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43685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31058.84元;在擔任“正定縣東某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南早現(xiàn)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1051839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738950元;在擔任“正定縣泰行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南早現(xiàn)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5萬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萬元。
3、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劉秀山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陳家疃村代辦點負責人兼代辦員期間,伙同劉玉昆(刑拘在逃)變相吸收存款7255955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5299952.9元;在擔任“正定縣綠茵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陳家疃村代辦員期間,伙同劉玉昆變相吸收存款422561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562582.24元。
4、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建梅、樊軍麗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東平樂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856474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101388元;其二人在擔任“正定縣東某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東平樂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51551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525300元。
5、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王義兵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北賈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513314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558313.65元;在擔任“正定縣綠茵糧食種植合作社”北賈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4941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80694.91元;在擔任“正定縣東某糧食種植合作社”北賈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49000元。
6、2012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祁麗娜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小客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4730041.24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459896.24元。
7、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趙銀鳳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新樂市張家莊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432381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882112元;在擔任“正定縣綠茵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新樂市張家莊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1206075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73918.52元;在擔任“正定縣泰行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新樂市張家莊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5760163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442853元;在擔任“正定縣東旭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新樂市張家莊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5萬元。
8、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馬鳳河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叩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2859492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514132元;在擔任“正定縣綠茵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叩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99085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90580.63元;在擔任“正定縣泰行專業(yè)合作社”西叩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45500元;在擔任“正定縣東某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叩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91300元。
9、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劉娜娜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新樂市鳳鳴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18535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575000元。
10、2012年8月份至2014年9月,被告人王雙蘭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東杜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26053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754700元。
11、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樊書玉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合作社”西楊莊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17600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211800元。
12、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劉書君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白莊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85058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22298元;在擔任“正定縣綠茵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白莊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3899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65766.78元;在擔任“正定縣泰行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白莊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240117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45100元。
13、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韋婭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傅家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3797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28700元;在擔任“正定縣綠茵糧食種植合作社”傅家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1086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7455.17元。
14、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閆愛芹在擔任“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平樂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2630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69000元;在擔任“正定縣泰行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平樂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1541000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881000元;在擔任“正定縣東某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西平樂村代辦員期間,變相吸收存款10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岳艷臣于2014年10月7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還查明,部分被告人已向存款人墊了部分存款;公安機關扣押了打印機3臺、電腦3臺,接受文某1提供的比亞迪轎車一輛。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岳艷臣的供述與辯解。宏運合作社登記注冊情況:我是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宏運合作社就我一人的股份,注冊時,我讓王翠英幫我找了四個正定縣新安村的戶口簿,虛假申報的出資人和出資金額。營業(yè)執(zhí)照上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范圍大概是糧食種植之類的種植和技術轉(zhuǎn)讓?,F(xiàn)實中經(jīng)營的就是吸收正定縣和新樂市農(nóng)村老百姓的存款。
吸收存款方式:首先印制好合作社的宣傳單,讓王翠英和宋貴平帶上宣傳單,到正定村里發(fā)展代辦員吸收存款。合作社大概有20個代辦員,其中包括大概3個新樂市的代辦員。存期一年利息為4.5%,后來提到6%。到現(xiàn)在為止我的賬本上的吸收存款記錄大概是2400多萬元。
吸收存款轉(zhuǎn)移方式:給儲戶出具股金單后,由王某2、王翠英、宋貴平等給代辦員,代辦員再把股金單給儲戶。有時候代辦員往合作社打電話,通知合作社里的人員去取他們吸收的存款,有時候是在農(nóng)村信用社或是郵政儲蓄所,把他們吸收的存款打到王某2、王翠英、岳延興、蔡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或郵政儲蓄的卡上。
代辦員劉秀山可在他的代辦點,直接給儲戶打印股金單,因為他所在的陳家疃村離合作社太遠,我配電腦、打印機,時間是2013年年初至2013年7月份,7月份里雙店分社成立后,我把劉秀山配備的電腦和打印機拉到里雙店分社,里雙店分社負責人是王翠英。
代辦員手續(xù)費、工資、獎金:2011年10月份吸收1萬提150元,后一直漲到1萬提600元,工資是2012年5月份開始代辦員提出的,我給的標準是20萬存款余額為起點,10萬給120工資,存款越多工資越高,工資發(fā)到2014年6月份,獎金按照存款新增余額30萬元為起點,層次分為30萬、50萬、100萬、300萬、500萬幾個層次,具體每個層次獎多少錢,我記不清了,只記得500萬給5萬元獎金,經(jīng)過計算一個叫劉俊彥的,盈利87萬左右,其估算出代辦員從中盈利900萬左右。
吸收公眾存款去向:我主要是把吸收的公眾存款資金再高息放貸出去從中盈利存款利息的差價,還有一部分錢自己在成安縣建設養(yǎng)豬廠了。
(2)被告人王翠英的供述與辯解。岳艷臣在注冊營業(yè)執(zhí)照的時候,我給他提供的文某2、文某3、宋某的戶口簿,假冒出資人情況。注冊沒有租賃文某2和杜風林家的耕地,文某2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我給他的,杜風林的土地承包合同我不知道岳艷臣從哪里弄的。
宏運合作社在正定縣大概有20個左右的代辦員,大部分都是我和宋貴平發(fā)展的。宏運合作社沒有吸收農(nóng)民存款的權利,存款干什么用我不知道。只知道在北早現(xiàn)村承包了大概200多畝地,種植辣椒和玉米,在邯鄲建設了一個養(yǎng)豬場。
宏運合作社分社在正定縣里雙店村,分社負責人是我和蔡某。分社負責陳家疃、傅家村、里雙店、宿村、孔村、南樓村還有新樂市2個村存款。分社成立后,打印制作股金單的打印機、電腦是從劉秀山家搬來的,吸收存款給我們,有時候是現(xiàn)金,有時候是通過信用社轉(zhuǎn)到我和蔡某信用社卡上的。
我以前說給宏運合作社在南樓片、新樂市吸收的存款,具體數(shù)字以合作社的賬目為準。王某1參與合作社經(jīng)營的情況。王某1讓親妹妹王某2管理宏運合作社賬面,有的時候王某2和武某也到農(nóng)村代辦員出接送吸收的存款。
(3)被告人宋貴平的供述與辯解。宏運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都是岳艷臣。我在合作社一是拿著存款單到代辦點,把存款單交給代辦員,把存款拿回交給會計。二是想法發(fā)展代辦員設置代辦點。正定縣小客村的代辦點和代辦員是馬鳳合介紹我發(fā)展的,去的時候是他和我作伴去的。剩下的17家是我和合作社的王翠英一起去發(fā)展的。
(4)劉秀山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10月份,岳艷臣、王翠英、宋貴平到我家找到我,還讓我看了合作社的文件、手續(xù),我給村民們講合作社合法,國家批準了的,可以存款,存款沒有風險,有保障。我沒有見過吸收存款的有關批準文件。我見過營業(yè)執(zhí)照,經(jīng)營范圍沒有吸收存款那一項。
我一共給宏運合作社吸收存款,剩下未支付的約430萬余元,從中掙了30多萬。我給綠茵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吸收了約260萬元,給永順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吸收了4.7萬元。2014年7、8月份后還給宏運吸收過存款。30多萬,我農(nóng)村信用社儲蓄卡上有3萬多,劉玉昆在塔元莊村買了一處商品樓,我給了他10萬,放給同村王文華2萬元,其余10多萬支取給儲戶了,并提供賬本。
(5)被告人韓文香的供述與辯解。岳艷臣和王翠英、宋貴平一塊去我家里找了我?guī)状?,直?012年7月份,我看各村都有代辦員了,我也就同意了。后來有村民去我那里辦理農(nóng)村信用社業(yè)務,就宣傳,主要講宏運合作社合法,跟其他銀行一樣,是國家批準了的,可以存款,存款沒有風險,有保障。我見過宏運合作社經(jīng)營范圍沒有吸收存款那一項。宣傳單以前有,上面主要是有村民存款利率及物品獎勵政策,具體內(nèi)容記不清了?,F(xiàn)在我沒有保存,時間長都扔了。如何交到宏運合作社都是我將存款村民的信息電話告知宏運合作社業(yè)務經(jīng)理王翠英、宋貴平,她倆就開車到村里收錢(都是現(xiàn)金),王翠英、宋貴平會出具給存款村民的股金單。
(6)被告人劉娜娜的供述與辯解。我聽說宏運合作社被查封了,我是該社新樂市鳳鳴村代辦員,2013年6月份,我嫂子楊碧榮和王翠英介紹吸收存款,與我聯(lián)系的是王翠英,她是負責我這片的經(jīng)理。宣傳單以前有,上面寫有利率和不同金額的獎品,并陳述了具體利率和結算方式,王翠英收款,并在我的賬本上簽字,提供自己吸收款的賬本。宏運合作社王某2、武某、宋貴平也來收過款。
吸收約90萬沒支取的大概50萬,掙了工資手續(xù)費約3萬,目前墊付村民約40萬,墊付后村民將股金單都給我了。
(7)被告人趙銀鳳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12月份,宋貴平、王翠英介紹我做張家莊村代辦員,我還給綠茵、太行合作社做代辦員。知道三家合作社沒有吸收存款的經(jīng)營范圍,如何宣傳、交吸收存款、如何取款,存款利率、自己提成工資等與劉娜娜基本一致。
幫綠茵吸收54萬,剩49.8萬,宏運吸收132萬,剩112.9萬,給泰行吸收157萬,剩127萬,連工資、提成獎勵掙了約10萬元。自己墊付綠茵5萬多,宏運8.5萬元。墊付后村民將股金單交給我,并給我寫了收條。
(8)被告人李建梅的供述與辯解。2011年9月份宋貴平、王翠英介紹我、樊軍麗做宏運合作社東平樂村代辦員,開始給宏運吸收存款,岳艷臣、王某1也和她們一起找過我。還給東某、永順合作社吸收存款,錢一般是宋貴平、王翠英來取,取得時候給我們手續(xù)費。
我和樊軍麗沒有具體分工,誰有事誰歇著,掙得提成和工資我倆平分,掙了12萬,給宏運墊付了23.27萬元,給東某墊付了17.13萬。(其具體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與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一致)。
(9)被告人樊軍麗的供述與辯解。其供述與李建梅基本一致。
(10)被告人王義兵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10月份,宋貴平、王翠英找的我做北賈村代辦員,吸收存款流水大概80萬左右,還有637560元沒有支取。我掙了不到3萬。給綠茵合作社吸收存款數(shù)記不清了,不能支取的存款有172300元。目前墊付7萬多元,墊付后村民將股金單都給我了。宋貴平、王翠英負責發(fā)展代辦員,王某2、武某是會計負責收取存款,開股金單,有時也到村里吸收存款,岳延興是岳艷臣不在的時候負責合作社,蔡某、李某1、文某1負責開車。(其具體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與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一致)。
(11)被告人樊書玉的供述與辯解。2013年11月份,岳延興、宋貴平、王翠英介紹我做的西楊莊村代辦員。吸收存款約130萬,110多萬沒有退還村民,自行墊付約10萬。從中掙了4萬多元。掙工資掙提成。
(12)被告人劉書君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12月份,王翠英、宋貴平介紹我做宏運做的代辦員,給宏運、綠茵、泰行、國泰、永順合作社吸收存款,宏運吸收20萬,綠茵吸收20萬,都沒退.泰行吸收120萬,剩102萬,永順吸收30萬,剩17萬,給國泰吸收30萬,剩9萬多。掙提成工資。墊付宏運約3萬,墊付綠茵約5萬。
(13)被告人王雙蘭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8月份,宋貴平找我做的東杜村代辦員,吸收230萬,剩163萬沒退,墊付了5萬多。干這個就是為了掙點錢,給我的提成高,掙了5萬多。(其具體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與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一致)。
(14)被告人馬風河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3月份,宋貴平、岳艷臣找其做的宏運合作社西叩村代辦員,給宏運吸收存款余額124萬多,也綠茵合作社吸收存款余額48萬多,吸收存款是為了掙手續(xù)費,掙了7、8萬,墊付約10萬。(其具體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與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一致)。
(15)被告人韋婭的供述與辯解。2013年7月份,宋貴平、王翠英找我做的宏運合作社傅家村代辦員。(其具體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與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一致)。
(16)被告人祁麗娜的供述與辯解。2013年3月份,宋貴平、岳延興找其做的小客村代辦員吸收存款,為了是掙提成,吸收存款余額118萬元,掙了8萬左右,墊付14萬多。(其具體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與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一致)。
(17)被告人閆愛芹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冬天至案發(fā),我干著宏運、東某、泰行、永鑫、永順五家合作社代辦員,2013年8月份宋貴平、王翠英介紹我干的宏運代辦員,宋貴平來收錢。(其具體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與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一致)。
2、鑒定意見。
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有關賬目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書(冀祥司鑒字(2014)103號),證實正定縣宏運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金額共計82777763.24元,尚未支取金額40290186.79元。賬面上體現(xiàn)的非法吸收存款余額為29575689.4元。(該鑒定意見已通知了宋貴平、岳艷臣、王翠英。)
韓文香吸收存款16116140元,尚未支取8911340元;劉秀山吸收存款7255955元,尚未支取5299952.9元;樊軍麗、李建梅吸收存款8476740元,尚未支取4091388元;樊軍麗吸收存款88000元,尚未支取5000元;王義兵吸收存款5133140元,尚未支取1558313.65元;祁麗娜吸收存款4730041.24元,尚未支取1459896.24元;趙銀鳳吸收存款4323810元,尚未支取1882112元;馬鳳河吸收存款2859492元,尚未支取1514132元;王雙蘭吸收存款2605300元,尚未支取1754700元;劉娜娜吸收存款1853500元,尚未支取575000元;樊書玉非法吸收存款1760000元,尚未支取1211800元;劉書君吸收存款850580元,尚未支取422298元;韋婭吸收存款379700元,尚未支取328700元;閆愛芹吸收存款263000元,尚未支取169000元。
正定縣東某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有關賬目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書(冀祥司鑒字(2014)101號)。
韓文香吸收存款10518390元,尚未支取存款4738950元;李建梅吸收存款5155100元,尚未支取存款1525300元;曹文耀吸收存款1123264元,尚未支取存款89500元;馬風河吸收存款91300元,尚未支取存款0元;趙銀鳳吸收存款50000元,尚未支取存款0元;王義兵吸收存款49000元,尚未支取存款0元。
正定縣綠茵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有關賬目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書(冀祥司鑒字(2014)102號)。
劉書君吸收存款389900元,尚未支付165766.78元;王義兵吸收存款494100元,尚未支付280.694.91元;韓文香吸收存款436850元,尚未支付231058.64元;劉秀山吸收存款4225610元,尚未支付2562582.24元;趙銀鳳吸收存款1206075元,尚未支付473918.52元;馬風河吸收存款990850元,尚未支付490580.63元;韋婭吸收存款108600元,尚未支付47455.17元。
正定縣泰行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有關賬目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書(冀祥司鑒字(2014)103號)。
韓文香吸收存款5萬元,尚未支付3萬元。馬鳳河吸收存款4.55萬元,尚未支付0元。閆愛芹吸收存款154.1萬元,尚未支付88.1萬元。劉書君吸收存款240.117萬元,尚未支付104.51萬元。趙銀鳳吸收存款576.0163萬元,尚未支付144.2853萬元。
物證。
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公安機關從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扣押了打印機3臺、電腦3臺。
接受證據(jù)清單一份。接受文某1提供的比亞迪轎車一輛(附登記證書、行駛證、汽車遙控器)。
岳艷臣家屬提供的非法集資款去向的投資憑證、個人借款條等共計21張。
辦案說明一份。對岳艷臣提供的部分借條和投資憑證,公安機關多次找相關人員追繳贓款均未能追回。
4、書證。
儲戶報名情況。
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從正定縣工商局調(diào)取了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工商登記。成立時間:2011年9月1日,法定代表人岳艷臣,企業(yè)類型: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附調(diào)取證據(jù)36頁。
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岳艷臣各銀行查詢明細,證實公安機關對岳艷臣名下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查詢:農(nóng)行尾號7064余額為1.27元,建行尾號7883余額為4.67元、工行尾號6748余額317.77元、尾號9592余額48.22元,中國銀行尾號0682余額46.03元。郵儲銀行尾號3208余額3.38元、尾號2921余額80.88元。興業(yè)銀行定期余額2萬元。
儲戶投資登記表、股金單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公安機關從正定縣宏運糧食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扣押:宏運合作社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各1個、檔案袋6個、筆記本7本、合作社開銷戶登記薄6個、明細賬6本、現(xiàn)金出納手冊1本、總分類賬5本、現(xiàn)金日記賬10本。主要證實宏運合作社的經(jīng)營范圍、相關人員的任職情況及相關賬目情況。
辦案說明。本案由于村民提前支取、到期支取,部分村民沒有報案,代辦員本人不能提供吸收存款人數(shù)花名冊及具體人數(shù),所以該案中代辦員吸收存款涉及人數(shù)無法落實。
戶籍證明信。岳艷臣、劉秀山、韓文香等17名犯罪嫌疑人的戶籍證明信。
辨認筆錄:宋貴平、劉秀山、文某1辨認出岳艷臣,宋貴平、馬風河分別辨認出岳延興、王某1,李建梅、樊軍麗辨認出王某1。祁麗娜辨認出岳延興。
5、證人證言。
證人文某1的證言。我是合作社司機每月掙3000元工資,該合作社就岳艷臣一個股份,主要業(yè)務就是在正定縣吸收存款。
2011年8、9月份期間,王某1、岳艷臣找王翠英,幫忙給他找?guī)讉€正定縣戶口本注冊合作社用,王某1與王翠英是親戚,王翠英就把我爸爸文某2、我叔叔文某3、我姑父宋某的戶口本給了岳艷臣。2011年9月份,合作社剛成立王翠英就上班了,工作是跑每個村找代辦員,通過代辦員吸收存款,干到3個月就不干了,后2013年10月份左右,就又去的合作社跑業(yè)務。里雙店的負責人是王翠英負責代辦點、代辦員吸收存款。
會計王某2是王某1親妹妹、武某是岳艷臣姨姨,岳延興是岳艷臣弟弟。宋貴平通過王翠英介紹到宏運合作社上的班。
證人文某2的證言。我不認識岳艷臣,我、文某3、宋某就沒有注冊過合作社。土地租賃協(xié)議書簽字不是我簽的,沒有把土地租賃給宏運合作社,工商局行政許可卷文某2簽字不是我簽的。
證人張某1的證言。我是宏運合作社會計,宏運合作社無吸收存款經(jīng)營資質(zhì),實際負責人是岳艷臣。宋貴平負責到代辦點將代辦員吸收存款交給出納,同時將我打印好的股金單交給代辦員。會計王娟負責做吸收存款的賬本記錄,出納武某提出她來做賬本記錄,讓我跟著她學習我也就學著武某每月做一本賬本記錄。
證人張某2的證言。我是邯鄲市大豐投資有限公司法人,該公司在2014年四五月份就注銷了,現(xiàn)在經(jīng)營大豐石材有限公司,認識岳艷臣,岳艷臣名下的9張涉及上述兩公司的股金單、借款憑證,張某2均表示認可是其兩公司出具的,本金一共223萬,存款期限都是三年,利率三年翻番。現(xiàn)在本息都不能支付。
李某甲2014年12月10日陳述,主要證實:不認識岳艷臣,他是否在我這存款記不清,我只認存款憑據(jù),不認人,出示岳艷臣妻子吳某甲名下的借款收據(jù)一張30萬元,其認可是他出具,利率三年翻一番,并稱回去核對具體賬目。
李某乙2015年3月24日陳述證實(邯鄲成安縣長巷鄉(xiāng)吳村):岳艷臣在我們村廢棄的磚窯坑有一個養(yǎng)豬場,豬場由岳艷臣、王某3、李某2合伙弄的,2013年5、6月份養(yǎng)豬的,2014年后半年就不干了,豬場沒有豬了就剩下空豬舍。我聽說岳艷臣出事后,就有人把豬處理了。
李某丙2015年3月6日供述證實(正定縣新城鋪鎮(zhèn)小邯村代辦員)。宋貴平通過我在鄰村藁城市增城鎮(zhèn)小果莊承包了路雙喜100畝果園地,承包了一年,種了兩茬莊稼,一茬小麥,一茬玉米,宋貴平說種地不掙錢就不種了。
安軍會2015年3月6日供述證實(北早現(xiàn)村代辦員)。2012-2014年租過我們村100多不到200畝地,是合作社岳艷臣、宋貴平簽的租地合同,租地2012年秋天后閑置,2013年只種了一季辣椒、2014年夏天種的玉米,沒熟將秸稈賣給了養(yǎng)牛戶。種的辣椒因為夏天雨水都流到了那塊地里,辣椒死了好多,種地都是雇人,費用太大根本就掙不了錢,我覺得就是為了套取國家補助,還有就是欺騙在合同社存錢的老百姓,讓老百姓相信合作社繼續(xù)往里存錢。并附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
6、存款人陳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岳艷臣、王翠英、宋貴平、劉秀山、韓文香、樊軍麗、李建梅、王義兵、祁麗娜、趙銀鳳、馬鳳河、王雙蘭、劉娜娜、樊書玉、劉書君、閆愛芹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韋婭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上述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予以確認。
被告人岳艷臣及其辯護人孫運霞,被告人劉秀山,被告人韓文香及其辯護人劉玉龍,被告人李建梅,被告人樊軍麗,被告人王義兵,被告人祁麗娜,被告人趙銀鳳,被告人馬風河,被告人王雙蘭,被告人劉娜娜,被告人樊書玉,被告人閆愛琴均稱對起訴書指控的吸收存款數(shù)額有異議;被告人韓文香的辯護人劉玉龍?zhí)岢隽酥匦妈b定的申請。經(jīng)查,關于本案涉案數(shù)額,河北冀祥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以及上述鑒定中心出具的有關情況說明書顯示,其鑒定意見系根據(jù)正定縣公安局提供的送檢資料作出了的,該鑒定意見應當認定為本案的的定案依據(jù),故對上述被告人關于對數(shù)額有異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二審答辯情況
關于被告人王翠英及其辯護人牛銀生辯稱,王翠英未吸收存款、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王翠英與岳艷臣在偵查階段供述中,均承認幫助岳艷臣提供了虛假出資人身份信息,且其余被告人亦稱在發(fā)展代辦員時,王翠英進行了宣傳。故其對岳艷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進行了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韓文香的辯護人劉玉龍關于本案系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岳艷臣利用虛假身份信息、虛假出資注冊宏運公司,其目的就是為了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
本案中,被告人王翠英、宋貴平、劉秀山、韓文香、樊軍麗、李建梅、王義兵、祁麗娜、趙銀鳳、馬鳳河、王雙蘭、劉娜娜、樊書玉、曹文耀、劉書君、韋婭、閆愛芹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岳艷臣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其余被告人亦供述了其幫助封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基本犯罪事實,亦可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1、被告人岳艷臣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30萬元。
2、被告人王翠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
3、被告人宋貴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
4、被告人劉秀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2萬元。
5、被告人韓文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6、被告人樊軍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7、被告人李建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8、被告人王義兵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9、被告人祁麗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10、被告人趙銀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11、被告人馬鳳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12、被告人王雙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13、被告人劉娜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14、被告人樊書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
15、被告人劉書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16、被告人韋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17、被告人閆愛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18、對上列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原審被告人岳艷臣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1、原判認定涉案金額的證據(jù)相互矛盾。2、河北冀詳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出具的冀詳司鑒字(2014)第103號鑒定書存在嚴重問題,缺乏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3、原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
原審被告人宋貴平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原判量刑重。
原審被告人韓文香、趙銀鳳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河北冀詳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出具的冀詳司鑒字(2014)第103號鑒定書存在嚴重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判認定涉案金額與事實不符;原判量刑重。
原審被告人樊軍麗、李建梅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河北冀詳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出具的冀詳司鑒字(2014)第103號鑒定書存在嚴重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判認定涉案金額與事實不符;開庭前墊付40400元,后又給入股村民以酒抵頂股金43萬元,應從損失金額中扣除;原判量刑重。
原審被告人王義兵、王雙蘭、祁麗娜、韋婭、劉書君、閆愛芹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原判認定涉案金額與事實不符,原判量刑重。
原審被告人樊書玉上訴稱,原判認定涉案金額與事實不符,其案發(fā)后向存款戶還款22萬元,訴訟期間又向存款戶還款55萬元,原判量刑重。
原審被告人劉娜娜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劉娜娜已全部還清存款戶的存款,沒有給存款戶造成任何損失,并取得了存款戶的諒解,原判量刑重。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另查明,原審被告人劉娜娜已全部還清存款戶的存款,沒有給存款戶造成任何損失,并取得了存款戶的諒解。
原審被告人岳艷臣、王翠英、宋貴平、劉秀山、韓文香、樊軍麗、李建梅、王義兵、祁麗娜、趙銀鳳、馬鳳河、王雙蘭、劉娜娜、樊書玉、曹文耀、劉書君、韋婭、閆愛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jù)經(jīng)一審質(zhì)證,二審核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岳艷臣、王翠英、宋貴平、劉秀山、韓文香、樊軍麗、李建梅、王義兵、祁麗娜、趙銀鳳、馬鳳河、王雙蘭、劉娜娜、樊書玉、劉書君、閆愛芹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韋婭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較大,擾亂金融秩序,上述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予懲處。關于岳艷臣、韓文香、樊軍麗、李建梅、王義兵、祁麗娜、趙銀鳳、王雙蘭、樊書玉、劉書君、韋婭、閆愛芹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原判認定涉案金額的證據(jù)相互矛盾,河北冀詳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出具的冀詳司鑒字(2014)第103號鑒定書存在嚴重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判認定涉案金額與事實不符的理由。經(jīng)查,本案公訴機關僅起訴了部分代辦員,另有部分代辦員另案處理或者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未達到犯罪標準未予起訴。故起訴書2-15項數(shù)額之和不能作為“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的數(shù)額;偵查卷第6-29卷的股金單,僅系案發(fā)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部分儲戶存款情況,尚有部分儲戶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未予以統(tǒng)計,因此卷宗中的股金單上的存款數(shù)額之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冀祥司鑒字(2014)103號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書,系依據(jù)公安機關提供的“合作社”原始賬目所作的鑒定意見,且一審中,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異議,冀祥公司作出了相關說明,故該審計鑒定意見應當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故對上述被告人上訴及其辯護人關于對數(shù)額有異議的辯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韓文香、趙銀鳳、樊軍麗、李建梅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理由。經(jīng)查,“合作社”成立的目的系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且成立后主要從事非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業(yè)務,本案不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故上述被告人上訴及其辯護人關于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樊軍麗、李建梅上訴稱,一審開庭前其墊付40400元給存款戶,后又給存款戶以酒抵頂股金43萬元,應從損失金額中扣除,及樊書玉上訴稱,其案發(fā)后向存款戶還款22萬元,訴訟期間又向存款戶還款55萬元,應從損失金額中扣除的理由。經(jīng)查,一審判決對該開庭前墊付、返還的款項已予認定,量刑時已予考慮,樊軍麗、李建梅稱,后又給存款戶以酒抵頂股金43萬元,及樊書玉上訴稱又向存款戶還款55萬元的理由證據(jù)不足,且該數(shù)額并不足以影響本案量刑,故上述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中,王翠英、宋貴平、劉秀山、韓文香、樊軍麗、李建梅、王義兵、祁麗娜、趙銀鳳、馬鳳河、王雙蘭、劉娜娜、樊書玉、曹文耀、劉書君、韋婭、閆愛芹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岳艷臣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其余被告人亦供述了其幫助封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基本犯罪事實,亦可從輕處罰。原判對以上量刑情節(jié)均已予考慮,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稱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被告人劉娜娜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全部還清存款戶的存款,沒有給存款戶造成任何損失,并取得了存款戶的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新樂市司法局調(diào)查評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無不良影響,同意對其實施社區(qū)矯正,故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5)正刑初字第152號刑事判決第一至十二項、第十四至十八項。即被告人岳艷臣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王翠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宋貴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劉秀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韓文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樊軍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李建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王義兵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祁麗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趙銀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馬鳳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王雙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樊書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劉書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韋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閆愛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對上列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二、撤銷正定縣人民法院(2015)正刑初字第152號刑事判決第十三項,即被告人劉娜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娜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峰
審判員邵彩然
審判員戚風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郅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