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閩侯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8)閩0121刑初48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08-23
審理經(jīng)過
閩侯縣人民檢察院以侯檢公訴刑訴[2018]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串通投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底至2016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林某1伙同林某蘇、林某、林某為參加某投資區(qū)五虎山片區(qū)三期(福建某某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土方平整工程的公開投標項目,在明知自然人沒有資格參加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情況下,被告人林某1聯(lián)系并掛靠福建永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長榮建業(yè)有限公司、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同時讓該三家公司黃某、陳某等人幫忙聯(lián)系介紹及掛靠福建省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聯(lián)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龍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省宇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友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凌云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福建海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銘鑄偉業(y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華創(chuàng)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后被告人林某1等人支付這些公司開取介紹信報名投標、制作標書、參與投標的費用,如果中標則支付給中標的建筑公司整個工程總造價的2%作為管理費用。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1、林某蘇等人商議,讓福建省永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長榮建業(yè)有限公司、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榕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華創(chuàng)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晟杰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宏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進行投標,并將投標報價發(fā)送給以上公司。2016年4月份,某投資區(qū)五虎山片區(qū)三期土方平整工程項目舉行投標活動,中標采用最低投標中標法進行,當日參加投標的7家建筑公司中因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廢標,實際僅有6家公司參與投標,6家公司均按照被告人林某1事先給的報價競標,最后由被告人林某1等人掛靠的福建省華創(chuàng)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幣8215408元最低價中標。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某1被閩侯縣監(jiān)察委員會移交至閩侯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林某1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公訴人鑒于被告人林某1有其親屬自愿代為繳納罰金的情節(jié),當庭變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林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其親屬自愿代為繳納罰金,建議對被告人林某1判處十一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辯護人辯護意見有理部分予以采納。被告人林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有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林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大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