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4)懷刑初字第3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4-12-12
審理經(jīng)過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懷檢公訴刑訴[2014]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英國、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于?dāng)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高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英國、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以及被告人孫英國的辯護人鄧少東、被告人趙景云的辯護人蔡曉波、被告人趙春光的辯護人孫宏博、被告人劉振偉的辯護人徐波、被告人李立成的辯護人郭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景云于2014年6月9日21時許,在北京市懷柔區(qū)亨通歌廳,因瑣事與孟×(另案處理)發(fā)生口角,后在歌廳大廳內(nèi),被告人趙景云、孫英國、張宏亮與孟×、蔡×、鄭×(均另案處理)進行互毆。被告人趙春光糾集歌廳工作人員劉振偉、李立成等人,持橡膠棒一起對孟×、蔡×、鄭×進行毆打。在互毆過程中,造成孟×、蔡×、鄭×、趙景云、孫英國、劉振偉和依法制止雙方打斗的民警盧×受傷。經(jīng)北京市懷柔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盧×、孟×、蔡×、鄭×、趙景云、孫英國、劉振偉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孫英國、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的上述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并向本院提交了相關(guān)的證據(jù)材料,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依法懲處。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英國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亦未提出辯解意見。被告人孫英國的辯護人鄧少東提出的辯護意見為:第一,被告人孫英國的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犯罪的主體、客體要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第二,被告人孫英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從犯,建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景云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辯稱:我沒有組織、糾集、指使他人參與斗毆。被告人趙景云的辯護人蔡曉波提出的辯護意見為:第一,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趙景云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趙景云的行為不具有聚眾斗毆罪的特征,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也不屬聚眾斗毆的主犯,理由為:(一)被告人趙景云沒有糾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進行斗毆,也未受他人的糾集參與斗毆,而是為維護歌廳正常管理秩序,在孟×酒后滋事、挑釁,對其毆打后進行了本能的防衛(wèi)和反抗;(二)被告人趙景云不是聚眾斗毆的組織、策劃、指揮的首要分子,也不是積極參與者;(三)被告人趙景云不具有與他人達成任何犯罪的合意;(四)被告人趙景云不構(gòu)成持械的法定情形;(五)本案造成的傷害程度都是輕微傷以下,沒有達到輕傷的程度,不應(yīng)按聚眾斗毆罪論處。第二,如被告人趙景云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趙景云不是主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沒有持械行為,考慮能夠如實供述案情,尚有幼兒需要撫養(yǎng),建議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趙春光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辯稱:我出于對歌廳財物及人員安全考慮才拿出橡膠棍讓人阻攔對方,我沒有打人,也沒有糾集他人斗毆。被告人趙春光的辯護人孫宏博提出的辯護意見為:第一,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趙春光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趙春光的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各項特征,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也不屬聚眾斗毆的主犯,理由為:(一)被告人趙春光作為歌廳主管,為維護正常營業(yè)秩序和正當(dāng)利益,召集安保人員阻止對方酒后尋釁滋事,沒有指使他人參與斗毆和打架,也未動手毆打他人,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二)本案其他涉案人員參與打架斗毆為其自行判斷和決定實施的個人行為,并未受到趙春光的指使,與趙春光無關(guān);(三)被告人趙春光沒有讓人持橡膠棍毆打他人,本人也沒有使用橡膠棍毆打他人,不構(gòu)成持械斗毆的法定情形;(四)被告人趙春光不是本案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也不是積極參與者,不應(yīng)被以聚眾斗毆罪所立案追訴;(五)本案造成的傷害程度為輕微傷,未達到輕傷以上程度,不應(yīng)按聚眾斗毆罪論處。第二,如被告人趙春光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趙春光不應(yīng)被認定為主犯,考慮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案情,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振偉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亦未提出辯解意見。被告人劉振偉的辯護人徐波提出的辯護意見為:第一,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振偉犯有持械聚眾斗毆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劉振偉是在阻止過程中被摔倒致傷并遭到攻擊后進行的正當(dāng)防衛(wèi)行為,只是被動參加者,其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第二,如認定被告人劉振偉犯持械聚眾斗毆罪,應(yīng)認定被告人劉振偉系從犯,且有如實供述、有悔改表現(xiàn)、主觀惡性小、對社會危害不大、無前科劣跡,對方存在重大過錯及劉振偉父母體弱多病等情節(jié),建議對劉振偉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李立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亦未提出辯解意見。被告人李立成的辯護人郭躍提出的辯護意見為:第一,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立成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李立成為維持歌廳秩序被動參與,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積極參加者,其行為不具備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第二,如認定被告人李立成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立成應(yīng)屬從犯,能如實供述,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張×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亦未提出辯解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9日20時40分許,孟×(另案處理)酒后在北京市懷柔區(qū)亨通歌廳娛樂時,因瑣事與被告人趙景云發(fā)生糾紛,懷柔公安分局民警接孟×報警趕至歌廳,被告人趙景云與孟×協(xié)商過程中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孟×將被告人趙景云手指咬傷,民警準備將二人帶往派出所,當(dāng)走至歌廳大廳門口時,被告人趙景云與孟×互相辱罵、推搡,被告人孫英國沖上前毆打孟×,孟×及其糾集的蔡×、鄭×與被告人孫英國、趙景云、張×在大廳內(nèi)進行互毆,被告人趙春光糾集歌廳工作人員劉振偉、李立成,伙同被告人趙景云、孫英國、張×,無視民警的制止和阻攔,持橡膠棒對孟×、蔡×、鄭×進行毆打。在互毆過程中,造成孟×、蔡×、鄭×、趙景云、孫英國、劉振偉和依法制止雙方打斗的民警盧×受傷。經(jīng)北京市懷柔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盧×、孟×、蔡×、鄭×、趙景云、孫英國、劉振偉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孫英國、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的供述以及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民警盧×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dāng)日20時40分許,他與民警萬×接警后趕至歌廳,報警人孟×稱被歌廳趙經(jīng)理給打了,他和萬子海到一樓大廳找趙景云,孟×在大廳打電話叫人,趙景云與孟×要求協(xié)商解決,二人在一樓辦公室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孟×將趙景云左手大拇指咬傷,他帶二人到派出所解決問題,當(dāng)走到歌廳門口時,孟×罵趙景云并用雙手推趙景云胸部一下,雙方就打起來了,歌廳又出來幾名男的,手拿橡皮棍和對方打起來,他沖過去和一個男子奪橡皮棍,在奪的過程中他看到一名穿白色襯衣的男子正和孟×在打?qū)Ψ降念^部,他趕緊將穿白色襯衣的男子推開,這時趙景云和孟×又打起來了,他過去抱住孟×往開拉,被孟×撞倒在大廳西南角沙發(fā)上,他起來后又跟歌廳的人奪橡皮棍,被對方的橡皮棍打在左小臂上,孟×又過來和對方用拳頭亂打,在阻止過程中,被孟×的拳頭打中嘴部,雙方打了大概二三分鐘左右,他看到趙景云沖出歌廳大門,他也趕緊跟著沖出來,去阻止趙景云和孟×互相打,但是雙方根本就不聽,還是相互打?qū)Ψ?,他抱住趙景云說不要再打了,直到派出所支援民警趕至將現(xiàn)場控制住,將打架的雙方帶回派出所,他和萬子海當(dāng)場收繳六七根橡膠棍,打架時雙方都有人受傷流血,他的左臂被歌廳工作人員用橡膠棍打腫,牙齒被孟×用拳頭打松動,在阻止過程中他被推倒了兩回,孟×打電話叫來了三四個人。
2、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民警萬×的證言證實,他和盧×帶趙景云上警車準備去派出所,趙景云和孟×要求協(xié)商解決,他在歌廳門口等候時看到外面的人往歌廳里面跑,他進入歌廳看到雙方在廝打,盧×正在制止雙方,他趕緊上前制止,但打架的雙方不聽民警制止,歌廳的幾名男子從吧臺里拿出橡皮棍和對方互毆,他趕緊沖上前阻攔、制止并打電話讓所里派人增援,他從歌廳的男子手中搶奪橡膠棍,歌廳的一名男子滿臉是血,但還在毆打?qū)Ψ?,雙方打了大概二三分鐘左右,打架的雙方?jīng)_出歌廳大門到停車場,他和盧×跟著沖出來阻止姓趙的和孟×互相打,但是雙方根本就不聽,還是相互打?qū)Ψ?,直至派出所支援民警趕到現(xiàn)場。他從打架的人手中奪過三根橡膠棍,盧×奪過四根橡膠棍。
3、證人懷柔區(qū)亨通歌廳服務(wù)員曹×、周×的證言證實,案發(fā)前,孟×因為闖進三樓會議室與經(jīng)理趙景云發(fā)生爭執(zhí)的事實。
4、證人懷柔區(qū)亨通歌廳前臺收銀員孫×、郭×的證言證實,孟×與趙景云發(fā)生矛盾將趙景云手指咬傷,民警帶二人走到歌廳門口時,二人廝打在一起,孟×一方的人與歌廳工作人員互毆,孫英國頭部被對方用煙灰缸砸傷,之后劉振偉、李立成、趙春光等人拿了幾根橡膠警棍和對方客人又打在了一起,當(dāng)時場面非?;靵y,有兩個警察在現(xiàn)場制止,但兩撥人都不聽,后雙方跑出歌廳。
5、證人孟×的證言證實,他與朋友酒后到歌廳唱歌,他到會議室找人時與經(jīng)理趙景云發(fā)生爭執(zhí),他打電話報警并叫來朋友蔡×、鄭×,民警到場后,在協(xié)商過程中,趙景云和歌廳的人動手打他,他將趙景云手指咬傷,警察將二人帶至歌廳門口時,二人相互推搡,孫英國上前用拳頭打他,他與孫英國、趙景云互毆,蔡×、鄭×見狀參與互毆,蔡×用煙灰缸砸孫英國頭部,歌廳的五六名保安持橡膠棍與他們互毆并持橡膠棍到歌廳外面對他們進行追打的事實。
6、證人蔡×的證言證實,他接到孟×的電話,孟×稱被亨通歌廳的人給打了,已經(jīng)報警,他打電話讓鄭×和劉×1到歌廳查看情況將孟×接走,他接上方×和劉×2趕到歌廳,在外面等候時聽見歌廳里面吵吵,看到孟×與歌廳工作人員廝打在一起,警察也在現(xiàn)場阻止,他上前拉架,有人打他,他從吧臺上抄起煙灰缸砸向?qū)Ψ揭粋€人的頭部,對方就圍上來幾個人打他,有人拿著橡膠棍打他們,警察讓他們往外走,對方的人追出來拿橡膠棍打他們,他頭部被打傷。
7、證人鄭×的證言證實,他接到蔡×電話讓他到亨通歌廳接孟×,聽到孟×在歌廳內(nèi)與對方爭吵后,他和蔡×沖進歌廳,看見孟×同歌廳工作人員廝打在一起,他想上前拉架,因為對方的人打他,他急了就與對方互相撕打,把一個胖子推倒在地上,又過來幾個歌廳的服務(wù)員打他,還有一個人用橡膠棍打他頭部一下,他被打倒在歌廳吧臺前面的地上,看到一個警察在阻止,他一摸發(fā)現(xiàn)頭上出血了,就往外面跑,他跑到歌廳外面路口時看到蔡×也跑過來,他回頭看到歌廳里的人都追出來了,手里還拿著橡膠棍。
8、證人劉×1的證言證實,他接到蔡×的電話趕到亨通歌廳,他和蔡×在外面等候時,聽到歌廳一樓大廳里邊好像有打架的聲音,后來看到五六個保安手拿橡膠警棍追打著孟×和蔡×從大廳里跑了出來,因為燈光黑暗,當(dāng)時人多場面太亂,他沒看清雙方是怎么動手的,很快支援的民警趕到現(xiàn)場。
9、證人方×、劉×2的證言證實,她們開車送朋友蔡×到亨通歌廳,她倆在車上等候,過了五六分鐘,看到蔡×被人追打出歌廳,身上有血,她們開車要走被人阻攔的事實。
10、證人王×的證言證實,他接到蔡×電話稱在亨通歌廳被打,趕到歌廳幫蔡×尋找手機的事實。
11、證人懷柔區(qū)亨通歌廳服務(wù)生陳×的證言證實,案發(fā)后,他看見一樓大廳里面有警察,大廳里還有碎了的煙灰缸和血跡。
12、懷柔公安分局調(diào)取的懷柔區(qū)亨通歌廳大廳吧臺左上方及大門外的監(jiān)控錄像證實,案發(fā)當(dāng)日20時35分,孟×等三名男子進入大廳,通過保安指引上樓;21時04分50秒,孟×、趙景云在民警前后走出辦公室,孟×始終回頭對著趙景云說話,行至大廳門口時,孟×與趙景云相互推搡,孫英國用拳頭毆打孟×頭部、肩部,孟×與孫英國撕打在一起,蔡×、鄭×等人沖進大廳,伙同孟×與趙景云、孫英國互毆,趙春光見狀用對講機喊話,蔡×持煙灰缸毆打?qū)O英國頭部,趙春光與張×上前與孟×一方撕扯,劉振偉、李立成從二樓來到大廳,劉振偉在與鄭×互毆中被摔倒在地,起身后持對講機毆打?qū)Ψ剑?1時05分,趙春光進入吧臺拿出兩根橡膠棍放在吧臺上,手拿一根橡膠棍走出吧臺,橡膠棍被張×拿走后,再次返回吧臺拿出一個橡膠棍,李立成毆打?qū)Ψ胶?,從吧臺內(nèi)取出一根橡膠棍遞給孫英國,又返回吧臺手拿一根橡膠棍走出吧臺,孫英國、劉振偉不顧民警阻止,孫英國持橡膠棍毆打?qū)Ψ?,劉振偉亦毆打?qū)Ψ剑?6分30秒,孟×等人走出歌廳,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孫英國、李立成、張×追至門外停車場,其中,趙春光、劉振偉手拿橡膠棍,趙景云追上孟×二人互相撕扯,劉振偉持橡膠棍毆打孟×,孫英國上前毆打孟×,后雙方被民警控制。
13、懷柔公安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民警當(dāng)場查獲并扣押作案工具橡膠棍七根;該物證經(jīng)當(dāng)庭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4、北京市懷柔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京懷公司鑒(臨床)字[2014]第0189號、第0188號、第0187號、第0143號、第0144號、第0205號、第0204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民警盧×及孟×、蔡×、鄭×、趙景云、孫英國、劉振偉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
15、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案發(fā)情況。
16、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孫英國、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身份情況及被抓獲到案。
17、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2008)懷刑初字第00025號刑事判決書及黑龍江省監(jiān)獄管理局出具的《罪犯檔案資料》證實,被告人孫英國于2008年4月1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于2014年1月27日刑滿釋放。
18、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單證實被告人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無違法犯罪記錄。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英國、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無視國法,持械聚眾斗毆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依法均應(yīng)予懲處。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英國、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犯有聚眾斗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認定被告人孫英國、劉振偉、李立成系從犯不妥,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孫英國的辯護人鄧少東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孫英國積極參與持械毆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yīng)屬主犯,故辯護人鄧少東提出的第一點辯護意見及第二點辯護意見中關(guān)于應(yīng)認定孫英國為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且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所提其余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景云提出的他沒有組織、糾集、指使他人參與斗毆的辯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趙景云的辯護人蔡曉波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趙景云與孟×發(fā)生爭執(zhí)后,伙同被告人孫英國、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張×持械與孟×等人在歌廳大廳內(nèi)互毆,被告人趙景云雖無事先預(yù)謀、組織、糾集、指使他人參與斗毆,但其作為歌廳經(jīng)理,在突發(fā)的情況下,無視民警在現(xiàn)場制止和阻攔,積極參與實施持械斗毆的行為,事實上已與同案被告人達成聚眾毆斗的共同犯罪故意,且造成雙方多人及民警受傷的后果,其行為破壞了公共秩序,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綜上,被告人趙景云的辯護人蔡曉波提出第一點辯護意見及第二點辯護意見中關(guān)于被告人趙景云不是主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沒有持械行為,尚有幼兒需要撫養(yǎng),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所提第二點辯護意見中關(guān)于被告人趙景云如實供述案情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春光提出的他出于對歌廳財物及人員安全考慮才拿出橡膠棍讓人阻攔對方,他沒有打人,也沒有糾集他人斗毆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孫宏博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趙春光作為歌廳主管,在趙景云、孫英國與他人互毆后,無視民警制止和阻攔,糾集被告人劉振偉、李立成參與毆斗并為實施毆斗提供器械,且造成雙方多人及民警受傷的后果,其行為破壞了公共秩序,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yīng)屬主犯。綜上,被告人趙春光所提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孫宏博提出的第一點辯護意見及第二點辯護意見中關(guān)于趙春光不應(yīng)被認定為主犯,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振偉的辯護人徐波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劉振偉積極參與持械毆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yīng)屬主犯,故辯護人徐波提出的第一點辯護意見及第二點辯護意見中關(guān)于應(yīng)認定被告人劉振偉系從犯,劉振偉主觀惡性小、對社會危害不大、父母體弱多病,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立成的辯護人郭躍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立成積極參與持械毆斗,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yīng)屬主犯,故辯護人郭躍提出的第一點辯護意見及第二點辯護意見中關(guān)于被告人李立成屬從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孫英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其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又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但念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故決定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在判決宣告以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應(yīng)當(dā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鑒于其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決定依法對四名被告人均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且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決定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孫英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趙景云、趙春光、劉振偉、李立成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孫英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與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七個月零十八日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七個月零十八日。
二、被告人趙景云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
三、被告人趙春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
四、被告人劉振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
五、被告人李立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
六、被告人張×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七、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橡膠棍七根,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審判人員
審判長尤貴榮
人民陪審員
徐紅
人民陪審員
喻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裴冀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