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朱某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32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3]558號起訴書、鳳檢刑變訴[2024]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朱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靜、王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朱某某及鳳臺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為二被告人指派的辯護人朱巖竹、時凌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1為抵賬及滿足日常高額消費,便產(chǎn)生了虛構(gòu)工程和工程量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分別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1日和2022年7月10日與被害人張某1的“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三份建筑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簽訂之后,張某1安排工人將鋼管、扣件等建筑材料送到張某1指定的毛集寺廟、新集礦、毛集梁安新村、臨泉縣眾友聚龍灣工地等地點,由張某1、朱某2接收。兩人在收到鋼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后,張某1安排朱某2僅將小部分鋼管、扣件等材料用于毛集梁安新村和臨泉縣眾友聚龍灣的工地,大部分被轉(zhuǎn)賣給他人,所得非法獲利人民幣3485270元,由朱某2通過微信、現(xiàn)金交給張某1,被用于酒吧、KTV等進行揮霍。經(jīng)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騙物品價值人民幣7742042元。
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2、證人劉某1、李某、劉某2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1、朱某2的供述與辯解;4、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5、辨認筆錄;6、建筑材料租賃合同、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1、朱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價值7742042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張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朱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合同詐騙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1、朱某2予以判處。
被告人張某1、朱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張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建議對被告人張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2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朱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建議對被告人朱某2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1為抵賬及滿足日常高額消費,便產(chǎn)生了虛構(gòu)工程和工程量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分別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1日和2022年7月10日與被害人張某1的“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三份建筑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簽訂之后,張某1安排工人將鋼管、扣件等建筑材料送到張某1指定的毛集寺廟、新集礦、毛集梁安新村、臨泉縣眾友聚龍灣工地等地點,由張某1、朱某2接收。兩人在收到鋼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后,張某1安排朱某2僅將小部分鋼管、扣件等材料用于毛集梁安新村和臨泉縣眾友聚龍灣的工地,大部分被轉(zhuǎn)賣給他人或用于抵債,轉(zhuǎn)賣所得錢款人民幣3485270元,由朱某2通過微信、現(xiàn)金交給張某1,被張某1用于到酒吧、KTV等地進行揮霍。經(jīng)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騙物品價值人民幣7742042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2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0年8月8日刑滿釋放。
再查明:鳳臺縣公安局于2023年5月15日對被告人張某1位于淮南市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棟××的房產(chǎn)進行查封。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證據(jù)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依法予以確認。
1、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稱其是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張某1從2020年12月9日開始在其公司租賃建筑設(shè)備,每次簽訂的都有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張某1、朱某2和其公司共簽訂了三份租賃合同,租賃器材使用地點分別是毛集梁安新村、臨泉縣××小區(qū)××區(qū)、毛集寺廟、新集礦,有二份合同是張某1和其公司簽訂的,有一份是張某1、朱某2一起和其公司簽訂的。其公司給張某1送貨時都是按照朱某2指定的地點送,有時候張某1自己找車來拉,出庫單上有張某1和朱某2的簽字。由于張某1長期不支付租金,其就到合同上的工地去查看是否真的有張某1的工程,結(jié)果新集礦和毛集寺廟都說沒有張某1的工程,張某1只在毛集梁安中學對面陸冉的工地上有一棟樓的工程,在臨泉縣眾友聚龍灣A區(qū)××號樓的腳手架搭建的活,但其按照張某1的要求往該工地送的鋼管、扣件、套管、頂絲的數(shù)量完全超出了實際使用的數(shù)量。于是其就多次找張某1要租金或還其鋼管、扣件,張某1就一直不講鋼管、扣件的去向,也沒有完全支付租金。2022年12月22日至26日,其從毛集梁安新村找回來13027.6米鋼管、扣件8153個、套管106個;2022年1月份至12月份期間,張某1在臨泉的工地上還給其鋼管18775.4米、扣件8209個、套管555個、頂絲1491個,這些東西其都清點入庫了。其讓會計清算了一下,從2020年12月9日到2023年2月8日,張某1從其公司租賃的鋼管、扣件等腳手架材料,扣掉已還和其找回來的,目前還少其公司鋼管381074.8米、扣件157601只、套管215只、頂絲9只,租賃費用共計2664986元,已付35萬元,這些鋼管、扣件等建筑設(shè)備的市場價值7169341.9元。每次簽訂協(xié)議時,朱某2都在現(xiàn)場,張某1給其32萬元的租賃費也是通過朱某2交給其的,有現(xiàn)金,也有銀行轉(zhuǎn)賬。2023年3月份,張某1又通過微信給其轉(zhuǎn)了3萬元租金。來其公司提貨時,也是張某1和朱某2一起來的。
2、證人詹某的證言及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實其從事運輸行業(yè),2021年5月31日,張某1讓其到張某1的公司拉鋼管、扣件送到臨泉縣××工地,其把貨物送到聚龍灣工地后就走了。2021年8月15日,張某1又聯(lián)系其去拉貨,也是送到臨泉縣××工地。2021年8月18日、8月22日,張某1聯(lián)系其拉貨,都是送到毛集梁安新村的工地上。2021年9月28日,其也是從張某1公司拉的貨,朱某2說送到潁州區(qū)程集村。雖然出庫單上寫的是送到臨泉聚龍灣工地,但其是按照張某1、朱某2的要求送的,他們講送到哪,其就送到哪。其往阜陽市潁州區(qū)程集鎮(zhèn)送了幾車鋼管、扣件,大概有六七次的樣子,都是張某1、朱某2找的其。2021年11月1日,張某1找其拉貨,讓送到阜陽永盛彩印有限公司斜對面一家鋼管租賃站,這個定位是張某1發(fā)給其的。卸完貨后,收貨的人問其下一趟什么時候來,張某1的管子還沒有還齊。這里面是一個大場地,有四五家鋼管租賃站,這一家的位置在從大門進去第二家,還有一家是進大門的第五家。其往這兩家租賃站送了十四五車的貨,都是張某1讓其從張某1的租賃公司拉的鋼管、扣件,每次大概有十來噸,每次只給一家,共計有100多噸的鋼管、扣件被送到這兩個租賃站了。2021年12月3日,張某1讓其拉貨送到毛集梁安新村。2022年7月10日,張某1找其拉貨,這次張某1在新集礦門口等著其,其開車到后他就上了車,張某1讓其在礦里轉(zhuǎn)了一圈又開出去了,然后開到毛集寺廟那里卸的貨。2022年7月31日,張某1找其拉貨,送到毛集寺廟。2022年8月9日,張某1找其拉貨,送到毛集寺廟,其看到之前卸的鋼管、扣件都沒有了。8月10日,張某1讓其從毛集梁安新村的工地上拉了一車鋼管送到阜陽永盛彩印有限公司斜對面的租賃站去了,還給進門第五家的鋼管租賃站了。2022年1月17日晚,張某1給其打電話,讓其連夜到臨泉聚龍灣工地去拉了一車鋼管、扣件送到張某1的租賃公司。詹某和張某1、朱某2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實張某1、朱某2向詹某支付運費等情況。
3、證人蔣某的證言及微信聊天截圖、出貨單,證實其一直從事運輸鋼管的工作。2022年7月25日早上六七點鐘,詹某給其打電話,讓其到顧橋瑞雪鋼管租賃公司拉一些鋼管,具體送貨地點由其他人跟其聯(lián)系。當時是童某安排人裝的車,公司給其開了出庫單。然后貨主添加了其微信,給其發(fā)了收貨地點的定位,其按照定位將車開到阜陽市潁州區(qū)穎西街道的香聚園酒店附近,有兩三個人在路邊等其接貨。他們清點后,數(shù)量跟出庫一致,便讓其把車上的鋼管、扣件都卸在路邊了。卸完之后,其通過微信和貨主聯(lián)系說東西已經(jīng)有人簽收了,然后貨主就通過微信給其轉(zhuǎn)了1400元的運費。其的手機上還保留著這個貨主的微信,其給他備注的是“阜陽程集鋼管老板”。7月29日晚,詹某又給其打電話,讓其第二天早上再到瑞雪租賃公司去拉貨,還是給“阜陽程集鋼管老板”拉的貨,還是送到那個地點。于是第二天早上6點多,其開車來到瑞雪租賃公司,這次是張某4安排工人給其裝的貨,并給其開了出庫單,接著其就把出庫單發(fā)給“阜陽程集鋼管老板”。在行駛途中有人給其打電話,讓其把車開到程集磅房過磅就可以了。于是其把車開到阜陽市潁州區(qū)程集磅房,過磅之后把重量拍照發(fā)給了“阜陽程集鋼管老板”,現(xiàn)場有兩個人讓其把車開到路邊直接卸貨,他們開了一輛三輪電動車和一輛小貨車將扣件、鋼管拉走了?!案逢柍碳摴芾习濉苯o其轉(zhuǎn)了1300元路費。
4、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瑞雪公司的駕駛員,按照老板張某1要求往毛集鎮(zhèn)梁安新村和臨泉縣××小區(qū)××區(qū)工地送過鋼管和扣件,是給張某1和朱某2送,每次鋼管和扣件送到地方后,都是張某1和朱某2簽字收貨。其往毛集梁安新村送了3車,每車大概有3000多米鋼管和扣件,總的有1萬米左右的鋼管和扣件。其往臨泉縣××小區(qū)××區(qū)工地送了7車左右,平均每車有5000多米的樣子,共計送到這個工地的鋼管和扣件大概有4萬米的樣子。
5、證人童某的證言,證實其是瑞雪公司的駕駛員,其按照老板張某1的要求,往毛集鎮(zhèn)梁安新村、毛集公園明德寺對面的水泥路邊和臨泉縣××小區(qū)××區(qū)工地送過鋼管和扣件,是給張某1和朱某2送的,每次鋼管和扣件送到地方后,都是張某1或朱某2在出庫單上簽字收貨。其往梁安新村梁安小學對面的工地上送了3車的樣子,每車大概有3000多米鋼管和扣件,總的有1萬多米,這三車是在2020年12月份到2021年1月份年前年后送的。當時這個工地正在施工,送去的鋼管和扣件應(yīng)該是用到這個工地上了。其往毛集公園明德寺對面的水泥路邊送了10車左右,每車大概有3000多米鋼管和扣件,總的有3萬多米,是2022年6月份至2022年8月份送的,每次都是張某1或朱某2讓其卸到明德寺對面的水泥路邊,他們簽字確認收貨其就走了。每次送鋼管和扣件時,之前卸的鋼管和扣件都不在原處了,被拉到哪了其不知道。
6、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20年至2022年12月份期間,其和張某1、劉慶懷在臨泉縣××號樓搭建腳手架的工程,這個工程是其從葛某那分包的,這些腳手架都是從鳳臺縣顧橋鎮(zhèn)張某1那租賃的。工程結(jié)束了后,這些腳手架被張某1和朱某2拉去還給張某1了。
7、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實其在梁安新村實驗小學對面陸冉的工地上負責管理,2017年工地開工時,張某1找到陸冉想干搭腳手架的活,陸冉同意了,然后張某1從毛集的一個租賃公司租的腳手架,搭建了五層的樣子。后來因為工地停工,張某1付不了租賃費,租賃公司就把腳手架收回去了。2022年11月份,工地繼續(xù)開工,張某1又從其他租賃公司租的腳手架繼續(xù)干。2023年1月份,張某1找到其工地,說張某1從他們公司租賃了很多腳手架一直沒有還,讓其工地完工拆架子時通知他一聲,防止張某1把腳手架弄到其他地方去。其找張某1問情況,張某1承認其工地上使用的腳手架是他從張某1的公司租賃的。2023年1月份過年前的幾天,其工地要拆除腳手架,張某1兩口子一直在工地看著,防止張某1私自拆除弄走,張某1也在現(xiàn)場,拆除后張某1就安排人把腳手架拉走了。張某1在搭建腳手架時,帶了兩個人,其中一個叫朱某2。張某1喜歡吃喝,沒有正式的工作,經(jīng)濟收入也不行,經(jīng)常找人借錢過日子,但是在2020年年底到2022年年初,他不知道從哪賺的錢,經(jīng)常到鳳臺縣金地新天地天悅歌吧唱歌,還經(jīng)常請人去唱,一晚上都花萬把元錢。有時候他的朋友請別人吃飯,喊張某1去,張某1就自己帶著煙、酒,還給別人付錢,吃過飯,張某1還請這些人到歌吧唱歌,一晚上花個萬把元都是正常的。
8、證人葛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7、8月份,其在臨泉縣××小區(qū)××區(qū)工地承包腳手架工程,張某1問其有沒有活能分給他干,其就答應(yīng)分幾棟樓的活給他干。其當時是和王某1簽的分包合同,工期6個月,之后王某1、張某1、劉慶懷他們?nèi)齻€就干了眾友聚龍灣小區(qū)A區(qū)3號樓的腳手架,一直干到2021年3、4月份就結(jié)束了。工程款是王某1他們和其結(jié)算的,后來拆腳手架是他們?nèi)齻€人自己拆的。王某1、張某1、劉慶懷搭建的腳手架其估計需要使用2萬多米的鋼管、17000個左右的扣件。2022年年底,張某1的兒子問其張某1是不是在幫其干腳手架的活,說張某1從他們公司租賃的腳手架一直沒有還。
9、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2022年10月份,張某1在毛集鎮(zhèn)梁安小學對面的巷子里有個工地,當時張某1承包的是這個工地的外架安裝,張某1安排其在工地上看著安裝外架的鋼管、鋼扣,協(xié)調(diào)工人安裝外架,其干了一個月左右,外架就裝好了,其就不干了。其簽收過一次運送來的鋼管和鋼扣,當時因為張某1和朱某2都不在。其他運來的鋼管和鋼扣有張某1簽收的,也有朱某2簽收的。張某1日常消費比較高,非常奢侈,經(jīng)常請其還有其他一些朋友吃飯喝酒,還喜歡到鳳臺縣天悅KTV唱歌,每次都是他買單,一個月最少都去唱十幾次,每次起步都要花六七千元,多的萬把元也很正常。
10、證人李某的證言及微信流水,證實其名下有一家公司,名稱是淮南市俊龍商貿(mào)有限公司,其是法人代表,主要業(yè)務(wù)是廢舊鋼材的回收和出售,其的微信名稱是收廢鐵的小姐姐。2020年8月份,張某1帶了一輛貨車拉了一些用來搭建腳手架的鋼管、扣件來其公司,說這些東西都是他自己的,現(xiàn)在不管用,想當廢品賣給其,大概有4噸多的樣子,折算價格是1萬多元錢。其通過微信給張某1轉(zhuǎn)了1萬元,零頭就沒有給了。后來張某1經(jīng)常到其公司賣廢舊鋼管、扣件等,有時候是他自己跟車來,有時候是貨車駕駛員直接來,但是錢都是其通過微信轉(zhuǎn)給張某1。其的微信“收廢鐵的小姐姐”共計給張某1轉(zhuǎn)賬18次,共計167560元,其中有8000元是其借給張某1的,剩下的159560元是其轉(zhuǎn)給張某1的賣鋼管、扣件的錢。其給朱某2轉(zhuǎn)了41900元,也是張某1賣鋼管、扣件的錢,以上共計201460元。李某與張某1和朱某2的微信交易流水,證實2020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15日,李某的微信賬戶共計向張某1轉(zhuǎn)賬18次,合計167560元;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7月12日,李某的微信賬戶共計向朱某2轉(zhuǎn)賬5次,合計41900元。
11、證人劉某1的證言及銀行交易記錄、微信流水,證實2021年四五月份,張某1帶著朱某2到其家找其,講他在臨泉縣的工地上有一些鋼管、扣件需要出售,可以賣給其。大概5月份,張某1打電話和其談好價格,又讓其幫他找了貨車,然后讓其帶著車到臨泉縣××的工地去拉鋼管。在聚龍灣工地上,張某1讓其以后就和朱某2聯(lián)系,貨款也都轉(zhuǎn)給朱某2,其和朱某2就互相加了微信。之后在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間,張某1和朱某2多次賣給其鋼管、扣件,其帶車到聚龍灣工地拉過幾次,張某1安排朱某2專門給其送貨送了不少次,每次貨款都是其轉(zhuǎn)給朱某2。其微信賬戶共計給朱某2的微信轉(zhuǎn)賬123次,共計927570元,其中其用微信紅包發(fā)給朱某210次共計1800元是朱某2找其借的錢,剩下的925770元是其支付給張某1、朱某2的貨款。其尾號為0153的中國建設(shè)銀行賬戶共計給朱某2尾號為7570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轉(zhuǎn)賬41次,共計1781840元,這些錢也都是其付給張某1鋼管、扣件的貨款。期間其也有借給朱某2的錢。朱某2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微信給其轉(zhuǎn)賬10次共計56900元,這是朱某2還其的錢。所以,按照微信和銀行流水來算,其共計付給張某1、朱某22707610元,減掉朱某2還給其的56900元,其支付給張某1、朱某2的貨款共計2650710元。銀行交易記錄、微信流水,證實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2月8日,劉某1的微信給朱某2的微信轉(zhuǎn)賬123次,共計927570元,其中用微信紅包轉(zhuǎn)給朱某210次,共計1800元,用掃二維碼支付3次,共計33460元,轉(zhuǎn)賬110次,共計892310元。劉某1中國建設(shè)銀行的賬戶6214********在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間,共計給朱某2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6230********轉(zhuǎn)賬41次,共計1781840元。朱某2的微信賬戶從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給劉某1轉(zhuǎn)賬10次,共計56900元。
12、證人劉某2的證言及微信流水、銀行交易記錄,證實其在睢寧縣高作鎮(zhèn)八里鋼材城開了一家“睢寧縣高作鎮(zhèn)劉某2鋼材經(jīng)營部”,主要對外出售鋼材、腳手架等建筑材料。其的微信里有“領(lǐng)悟人生”這個微信賬號,這個人賣給其不少腳手架鋼管和扣件。大概在2020年年底,這個叫“領(lǐng)悟人生”的人不知通過什么方式找到其的電話并加了其微信,他跟其講他在泗縣干工地,手里有一些鋼管、扣件想賣給其,其和他談好價格后,過了兩天他就安排貨車送來十幾噸鋼管、扣件,在過磅稱重后,其就按照談好的價格給“領(lǐng)悟人生”轉(zhuǎn)賬了。后來大概一年時間內(nèi),這個人多次把鋼管、扣件賣給其,其也都支付了貨款,都是他自己找車送來的。2021年6月23日,其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給一個叫朱某2的人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賬號:6230********)轉(zhuǎn)賬5萬元,這錢是其從“領(lǐng)悟人生”手里買鋼管、扣件的錢,當時“領(lǐng)悟人生”讓其把錢轉(zhuǎn)到朱某2的銀行賬戶里,銀行賬戶是“領(lǐng)悟人生”通過微信發(fā)給其的。其的微信給“領(lǐng)悟人生”的微信轉(zhuǎn)賬58次共計629100元,這基本上都是“領(lǐng)悟人生”把鋼管、扣件賣給其,其支付給他的貨款。但是2021年8月30日之后,其借給這個人46000元,都是通過微信轉(zhuǎn)給他的,這不是貨款,所以其支付給“領(lǐng)悟人生”的貨款共計633100元。微信流水、銀行交易記錄,證實2021年6月23日,劉某2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6228********給朱某2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賬號6230********轉(zhuǎn)賬5萬元;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2月18日,劉某2的微信賬戶給“領(lǐng)悟人生”(張某1)的微信賬戶轉(zhuǎn)賬58次,共計629100元。
13、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其于2022年五六月份到金地新天地的“天悅國際”工作,工作內(nèi)容就是營銷,也就是找客人到歌吧唱歌。其在朋友圈里發(fā)了一些廣告,張某1看到后就經(jīng)常聯(lián)系其,讓其給他訂房間,他帶朋友來唱歌。從2022年6月份到2022年9月份,他經(jīng)常帶朋友來,在七八月份時,張某1就讓其先給他墊付費用,到了9月份他就不再來了。張某1每次來唱歌都帶很多人,他喝多的時候就喊朱某2來給他開車。每次消費都在四五千元左右。張某1通過其在“天悅國際”訂房唱歌期間,他沒有直接向店里支付過費用,基本上都是讓其幫他墊付,其已經(jīng)幫他墊付了112000元,他總共才還其3萬元,目前還少其82000元。
14、證人張某4的證言,證實其父親張某1經(jīng)營的瑞雪租賃公司,其在其中負責一些事情。2022年1月和12月,其公司找張某1要回來一部分鋼管,當時也做了入庫清點,其中2022年1月18日,張某1還回鋼管2714米,套管449只,頂絲628只,扣件56只,頂托(就是頂絲)863只。2022年12月,其公司從張某1在毛集梁安新村工地上找回來一些,其中12月22日入庫鋼管734.8米、扣件(十字扣)840號、套管(17厘米)10只;12月24日入庫鋼管3572.2米,扣件(十字扣)500只;12月25日入庫鋼管3520.2米,扣件(十字扣)38只,套管(17厘米)16只;12月26日入庫鋼管5200.42米,扣件(十字扣)6775只,套管(17厘米)80只。經(jīng)清點,總共還回來鋼管15741.6米,頂絲(和頂托是一種)1491只,扣件(十字扣)8209只,套管(17厘米)555只。當時工人清點后跟其講的,然后其在入庫單上填寫的。張某1從瑞雪公司拉走的管子都是沒使用多長時間的新管子。
15、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稱其和瑞雪公司總共簽訂了三份租賃合同,分別是2020年12月份、2021年1月份和2022年7月份,合同上“張某1”“朱某2”都是其和朱某2親自簽的。其是在2020年8月份認識朱某2的,當時他剛剛刑滿釋放,然后就跟著其,給其開車、看工地、干些雜活。2020年12月份,其和張某1簽租賃合同后,他按照合同給其發(fā)了貨,其在接收后就把一部分鋼管、扣件賣給了花家湖收廢品的那個女人,也就是其微信上的“收廢鐵的小姐姐”,后來在2021年至2022年6月份期間,其又陸續(xù)把從瑞雪公司租賃的鋼管、扣件賣給了這個“收廢鐵的小姐姐”,總共賣了有9萬多元。2021年6月份左右,其當時在臨泉聚龍灣的工地上,劉某1在這個工地上也租賃的有鋼管。其把張某1的鋼管、扣件租到臨泉聚龍灣工地后,因為工地上實際需要的量比較少,租來的量很大,其因為需要錢用,于是就和劉某1商量把從張某1那租來的鋼管、扣件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賣給他,他也同意了。第一次賣給劉某1,是其和朱某2一起帶著鋼管、扣件到劉某1的公司去的,后來其就讓朱某2和劉某1直接聯(lián)系了,賣鋼管、扣件的錢劉某1轉(zhuǎn)到朱某2的銀行賬戶和微信里,然后朱某2再轉(zhuǎn)給其。印象中,其賣給劉某1的鋼管、扣件有180多萬元。劉某2是其在江蘇泗縣干活時認識的,他也是干租賃鋼管、扣件生意的,2016年至2018年期間其從他那也租賃過鋼管、扣件使用,但是少他十三四萬元沒有還。后其就用張某1的鋼管、扣件和劉某2抵賬,之后其為了搞錢,就把從張某1那里租來的鋼管、扣件也賣給劉某2了。其的微信流水中,劉某2給其轉(zhuǎn)了609100元,這些錢都是其賣鋼管、扣件給劉某2,他給其轉(zhuǎn)的錢,另外其還讓劉某2給朱某2轉(zhuǎn)過5萬元,也是賣鋼管的錢,朱某2取現(xiàn)給其了。算上其和劉某2之間的抵賬,其應(yīng)該賣給劉某279萬元左右的鋼管、扣件。這些鋼管、扣件都是通過物流公司的貨車運到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交給劉某2,有時候是其找的車,有時候是他找的車。2020年的時候,其在潁上四小、宿州泗縣兩地有工程,當時使用的腳手架是從潁上四橋一個姓高的人那里租的,后因為工地管理不善,很多鋼管、扣件被偷,導(dǎo)致其無法還給姓高的,于是其將從張某1那里租的鋼管、扣件跟姓高的抵賬,大概抵賬了七八十萬元。其在毛集梁安新村有工程,老板是陸冉,毛集寺廟那里原本有個維修工程,但是沒干成,于是其將送到毛集寺廟的鋼管、扣件都拉到臨泉聚龍灣的工地去了。其在新集礦沒有工程,當時簽合同寫工地在新集礦只是為了顯示自己有好幾個工地,這樣張某1也會相信其。送到新集礦的鋼管、扣件,都卸在礦外的路邊上,沒有進到礦里面,然后其就找物流車、叉車進行轉(zhuǎn)運,再拉到臨泉聚龍灣的工地上,之后,其再賣給了劉某1、劉某2。其共計支付給張某135萬元的租賃費。2021年年底,其從毛集實驗區(qū)博客苑買了一套門面房,160平方,花了四十多萬,房產(chǎn)證沒有辦理下來,2022年年底,張某1找其要錢,其把這套房抵賬給他了。2021年8月份到年底,其經(jīng)常和一些朋友到鳳臺天悅國際歌吧、銅雀臺歌吧、金鼎歌吧喝酒、唱歌,總共消費了有一百五六十萬的樣子。從張某1那里租鋼管、扣件的運費、賣給劉某1、劉某2的運費、人工上下裝貨的費用,都是從賣鋼管、扣件中扣除的,總共大概有二三十萬。其還經(jīng)常帶著一些朋友吃喝,也不知道具體花了多少錢。其從臨泉工地上還了幾千米鋼管、扣件給張某1,在2022年年底,張某1從毛集梁安新村的工地上找回幾萬米的鋼管、扣件,具體數(shù)字以張某1的入庫單為準。
16、被告人朱某2的供述,稱2020年9月份左右,其通過朋友認識張某1,張某1說他在工地干外架工作,讓其跟著他干,到工地上看場子外加看著工人搭外架,一個月給其四五千元工資,其便答應(yīng)了。2020年12月份,張某1讓其開車帶他一起到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公司,張某1跟該公司老總張某1簽訂了租賃合同,從張某1公司租賃了鋼管和扣件。2021年2月21日,張某1安排其到臨泉縣眾友聚龍灣小區(qū)工地上看工人干活,張某1在這個工地承包了一棟8層樓的外架工程,但張某1從鳳臺縣瑞雪公司拉的鋼管和扣件明顯多于正常需要的數(shù)量,張某1就打電話給其,讓其把當時工地上多的鋼管和扣件裝車拉走,還問其要的銀行卡卡號。拉走鋼管后沒多長時間,張某1跟其說其的銀行卡里進賬幾萬元錢,讓其把錢取出來給他或者按照他的要求轉(zhuǎn)賬給其他人。瑞雪公司的鋼管和扣件還是成車的陸續(xù)往工地來送,工地上一般都是其簽字確認。2021年八九月份,張某1讓其把工地上多的鋼管和扣件裝車拉走,還讓其跟車一起到阜陽市潁州區(qū)一個很偏僻的專門收鋼管和扣件地方,老板稱重后打了幾萬元錢到其賬上。其當時就明白了張某1是把從瑞雪公司租賃的鋼管和扣件給賣掉了。其從阜陽潁上工地回來后,幫張某1到鳳臺縣瑞雪公司內(nèi)看著瑞雪公司上鋼管和扣件,這些鋼管和扣件最終還是被運到了阜陽那個收鋼管和扣件的地方賣掉了,因為給其銀行卡和微信上打款的就是之前那個在阜陽收鋼管和扣件的人。2022年6月份,張某1打電話讓其到毛集寺廟那收張某1公司送的鋼管和扣件,其收過貨簽好字后,張某1就聯(lián)系車把這些鋼管和扣件拉走了,拉走沒多長時間,其的銀行卡上就會收到錢款,其也就知道,張某1又把從張某1那租的鋼管賣掉了。2022年12月左右,其幫張某1在毛集梁安新村的工地上看了1個多月的工地,快結(jié)束時,張某1安排其把剩下的鋼管和扣件裝車拉到毛集實驗區(qū)花家湖路邊一個廢品站里賣掉了。張某1把從張某1公司租的鋼管和扣件賣掉,得到的錢大部分都是打到其的銀行卡和微信上,但是這些獲利其都轉(zhuǎn)給張某1或者按照張某1的要求提現(xiàn)或者轉(zhuǎn)賬給其他人,其沒有獲利。其這兩年從張某1那領(lǐng)了2萬元左右的工資,他還欠其五六萬元工資。張某1平時花銷特別大,喜歡喝酒、唱歌加泡妞,一晚上基本上都花費4千元以上,一個星期都要去三四天,最常去的就是鳳臺縣天悅國際酒吧。張某1從張某1公司租賃的鋼管、扣件,其所知道的是被賣給了新集花家湖那個收廢品的女人、阜陽的劉某1還有江蘇睢寧的劉某2。其只見過新集花家湖那個收廢品的女人和劉某1,沒有見過劉某2。每次賣東西的時候都是張某1提前和對方某系好,然后讓其過去看磅、收錢。其去過新集花家湖那個收廢品的女人廢品站里,還有阜陽市潁州區(qū)劉某1家附近的程集磅房。劉某1微信、銀行賬戶給其轉(zhuǎn)了有200多萬元,這都是劉某1用來買鋼管和扣件的錢。微信里收廢鐵的小姐姐給其轉(zhuǎn)了41900元,是賣鋼管、扣件的錢,劉某2給其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里轉(zhuǎn)的也是賣鋼管、扣件的錢。
17、建筑材料租賃合同,證實2020年12月9日,甲方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方張某1簽訂建筑材料租賃合同,租賃器材使用地點是毛集梁安新村,乙方指派張某1簽收,合同上有張某1的簽名;2021年1月1日,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某1簽訂建筑材料租賃合同,租賃器材使用地點是臨泉,乙方指派朱某2簽收,合同上有張某1的簽名;2022年7月10日,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與朱某2、張某1簽訂建筑材料租賃合同,租賃器材使用地點是毛集寺廟、新集礦,乙方指派張某1、朱某2簽收,合同上有朱某2、張某1的簽名。
18、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某1,成立日期2005年2月5日,經(jīng)營范圍為建筑工程機械與設(shè)備租賃等。
19、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付款明細,證實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張某1、朱某2共付給該公司32萬元租金。
20、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在租建筑器材及租金清單、租用材料明細表、出庫單等,證實張某1、朱某2租賃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鋼管、扣件、套管、頂絲的數(shù)量等情況,租金共計2664986元,已付32萬元,尚欠租金2344986元。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出租給張某1、朱某2的建筑器材,均附有出庫單,上面顯示的有建筑器材的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出庫單上有張某1、朱某2簽字確認。
21、辨認筆錄,證實劉某2辨認出微信名為“領(lǐng)悟人生”的人就是張某1。
22、不動產(chǎn)查檔證明、鳳臺縣公安局協(xié)助查封通知書,證實鳳臺縣公安局于2023年5月15日對被告人張某1位于淮南市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棟××的房產(chǎn)進行查封,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號皖(2017)毛集實驗區(qū)不動產(chǎn)權(quán)第0××8號,該房產(chǎn)于2017年7月12日抵押給安徽鳳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集支行。
23、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證實根據(jù)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出庫單所記載的建筑器材的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等,經(jīng)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張某1、朱某2從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租賃的鋼管、扣件、套管、頂托等價值共計人民幣8070410元;根據(jù)張某4提供的入庫單上顯示的建筑器材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等,經(jīng)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鳳臺縣瑞雪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從張某1、朱某2處追回的鋼管、套管等價值共計328368元。
24、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朱某2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0年8月8日刑滿釋放。
25、鳳臺縣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被告人張某1、朱某2的歸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張某1于2023年3月6日在淮南市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村××隊的家中被公安機關(guān)口頭傳喚到案;被告人朱某2于2023年3月6日在鳳臺縣城關(guān)鎮(zhèn)鳳城大道被公安機關(guān)口頭傳喚到案。
26、戶籍證明,被告人張某1出生于1987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2出生于1994年2月21日,案發(fā)時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朱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7742042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yīng)依法懲處。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朱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合同詐騙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張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建議對被告人張某1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朱某2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朱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建議對被告人朱某2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張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朱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38年4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32年4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張某1、朱某2退賠被害人張某1贓物折款77420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永強
審判員李曉敏
人民陪審員岳方軍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