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96號
2024年04月1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于某1飲酒后駕駛皖SY××**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渦陽縣××鎮(zhèn)××廟××村附近路段時與人發(fā)生糾紛后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86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于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于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于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鑒于于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慕艷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