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171號
2024年04月1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曉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曹某1與妻子翟某因其出軌一事發(fā)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被告人曹某1持菜刀將翟某右臂砍傷,造成其右前臂近端經(jīng)肘部至肘背部橫斜形皮膚縫合創(chuàng)12.4cm、右肱骨遠端內(nèi)側(cè)髁骨折(骨折累及肘關(guān)節(jié)面)、右肘關(guān)節(jié)脫位。經(jīng)鑒定,被害人翟某上述傷情分別為輕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1取得被害人翟某諒解。
被告人曹某1于2023年6月12日報案至泗縣某局,后在家等候泗縣某局民警處警。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曹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曹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行為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具有過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曹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6月13日,泗縣某局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輕傷一級、二處輕傷二級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1主動到案,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害人具有過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曹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泗縣某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任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