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75號
2024年04月18日
指控事實
2022年4月8日,被告人鐘某某明知上線張杰進(另案處理)用銀行卡轉移網(wǎng)絡犯罪資金,仍將其廣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6224××××8296)提供給張杰進使用,并將轉入的被害人徐某被騙款150000元予以取現(xiàn)后交給上線;鐘某某還謊稱幫助朋友套現(xiàn),讓其配偶黃潔怡提供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6228××××1679),轉入被害人聶某被騙款200001元,指使黃潔怡取現(xiàn)200000元后交給上線。鐘某某非法獲利3500元。另查明,黃潔怡已經(jīng)退還被害人聶某20000元(包括鐘某某違法所得3500元)。
指控罪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
建議
被告人鐘某某明知所轉移資金為違法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等支付結算工具,并予以取現(xiàn),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鐘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xiàn)漏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對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xiàn)漏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黃潔怡已經(jīng)退還被害人聶某2萬元(包含鐘某某違法所得3500元),可酌情對被告人鐘某某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shù)罪并罰。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被告人鐘某某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數(shù)額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鐘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2023)魯0321刑初410號刑事判決書對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緩刑執(zhí)行部分,與本判決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詠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