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141號
2024年04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9月27日22時11分許,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駕駛皖B5××**號小型轎車從都市花園小區(qū)附近行至無城路與長江路交叉口被查獲,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93mg/100ml。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范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2.8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和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世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林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