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67號
2024年04月2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周某飲酒后駕駛皖××××**小型轎車,沿安慶市迎江區(qū)皖江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紅旗小區(qū)北門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6.2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據(jù)此,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葉晨
書記員潘沈超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