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251號
2024年04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5月9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1酒后駕駛皖FK××**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孟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孟山路與沱河路北500米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停盤查。經鑒定,陳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7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經查,未查詢到被告人陳某1辦理機動車駕駛證信息。
2023年5月16日,被告人陳某1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日,因本案,被告人陳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如果符合緩刑條件,建議適用緩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1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汽車,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陳某1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符合緩刑條件,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興召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