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257號
2024年04月29日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小學(xué)文化,戶籍地淮北市杜集區(qū),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區(qū)。因飲酒駕駛機動車于2011年4月16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三百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因飲酒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9月9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一千六百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因本案于2023年5月15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024年4月18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三堤口派出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p>
公訴機關(guān)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相檢刑訴某第2號
指控及查明事實
2023年5月11日21時許,被告人徐某1酒后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鳳凰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鳳凰山路人民路交口至淮海西路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8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2023年5月31日,因本案徐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九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徐某1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又醉酒駕駛機動車,予以從重處罰。徐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士田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薛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