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278號
2024年04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10月19日00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皖KF××**小型汽車在阜陽市潁州區(qū)××路倒車時,碰撞到李某停在路邊的皖K2××**小型汽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1案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5.3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戶籍資料、車輛及駕駛?cè)诵畔ⅰ⑶翱魄闆r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時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及光盤等證據(jù)。
被告人劉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對被害人李某賠償損失544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案發(fā)后未離開現(xiàn)場且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湯寶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