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83號
2024年04月29日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劉X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若符合緩刑條件,適用緩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劉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劉X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經(jīng)潘集區(qū)社區(qū)矯正大隊調查評估,被告人劉X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