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潁上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6刑初311號
2024年05月11日
案件概述
某某院以潁檢刑訴[2024]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某某院指派檢察員趙某某、檢察官助理劉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某院起訴書指控: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潁上縣自己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開設賭場,開設賭場至少五十日,每日抽頭漁利至少500元,抽頭漁利不少于25000元。
為證明指控的成立,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左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因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徐某某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徐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潁上縣自己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開設賭場,開設賭場至少五十日,每日抽頭漁利至少500元。
抽頭漁利不少于25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動繳違法所得2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審中不持異議并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左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某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其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寬處理。
結合司法行政機關社區(qū)影響調(diào)查評估意見,對被告人徐某某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
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jù)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交)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予以追繳(已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光輝
審判員張樹立
人民陪審員余學華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