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137號
2024年05月13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7月7日22時17分,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皖K2××**小型轎車,欲從界首市至沈丘縣劉灣鎮(zhèn),先后沿養(yǎng)城大道、開源路、鑫源路行駛,行駛至界首市寶山公墓南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攔查。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1.9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二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四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液提取登記表、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檢查筆錄、證人尹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24年5月9日預繳納罰金四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預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隨登峰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馮爽
書記員劉雪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