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262號
2024年05月1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1日15時23分許,被告人高嗥酒后駕駛蘇B5××**號面包車行駛至蕭縣白土鎮(zhèn)圩子村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高嗥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高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嗥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高嗥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第(五)項。
判決
結果
被告人高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馬雪晴
書記員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