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296號
2024年05月13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中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持B2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6月28日21時22分,李某1酒后駕駛皖L4××**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阜南縣××鄉(xiāng)××路與××路交叉口東20米被阜南縣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李某1現(xiàn)場拒絕配合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民警帶李某1到阜南縣人民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隨后李某1在阜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辦案中心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126mg/100ml。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151.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在卷佐證。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李某1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yīng)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1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亞東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冷冰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