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洪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41號
2024年05月14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可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從2023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利益,經(jīng)他人介紹,仍用其身份信息辦理銀行卡,并將手機、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同時在轉(zhuǎn)賬過程中提供人臉識別,非法獲利20000元(以下未注明幣種均為人民幣)。徐某某所提供銀行卡被用于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2023年3月22日至3月24日,流入徐某某辦理的中國銀行賬戶(賬號為6217********)資金共計160余萬元,其中電信詐騙被害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485900元。
2023年2月份,被告人洪某某乘車至河南省鄭州市,注冊辦理“河南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并辦理浦發(fā)銀行卡、U盾和對公銀行賬戶,其明知轉(zhuǎn)賬的錢可能系非法資金,仍將銀行卡、銀行卡密碼、U盾等提供給他人進行轉(zhuǎn)賬操作,洪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910元。洪某某所提供銀行賬戶被用于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2023年3月23日至3月24日,洪某某辦理的浦發(fā)銀行賬戶(賬號為6232********)流入資金共計200余萬元,其中電信詐騙被害人被騙資金共計514834元。
徐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fā)后退繳違法所得18000元,賠償上游詐騙犯罪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3萬元。洪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fā)后退繳違法所得4910元,賠償上游詐騙犯罪被害人王某11萬元。
公訴機關(guān)就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樅陽縣公安局情況說明,戶口證明、前科查詢證明,辨認筆錄及被辨認人照片、身份情況說明,涉案賬戶主體信息、銀行卡交易明細,樅陽縣公安局情況說明,燕某出具的說明,鞠某、許某1、王某2、竇某、馮某、劉某1、詹某、楊某1、吳某、劉某2、楊某2、龐某、許某2、李某、羅某、楊某3、孫某、布某、祖某、歐某、和可某、王某3、歸某、徐某、朱某、燕某、史某、唐某、王某4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相關(guān)報案材料,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交易流水明細,轉(zhuǎn)賬記錄,證人王某1、鞠某、許某1、王某2、竇某、馮某、劉某1、詹某、楊某1、吳某、劉某2、楊某2、龐某、許某2、李某、羅某、楊某3、孫某、布某、祖某、歐某、和可某、王某3、歸某、徐某、朱某、燕某、史某、唐某、王某4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實施犯罪,為之提供幫助,應(yīng)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zé)任。徐某某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洪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徐某某、洪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建議判處洪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徐某某尾號為4886的中國銀行賬戶共計流入電詐資金485900元,其中王某1被詐騙資金150000元,許某2被詐騙資金5400元,竇某被詐騙資金20000元,楊某1被詐騙資金5000元,楊某2被詐騙資金9000元,王某2被詐騙資金9000元,馮某被詐騙資金20000元,鞠某被詐騙資金50000元,羅某被詐騙資金10000元,吳某被詐騙資金20000元,劉某2被詐騙資金10000元,詹某被詐騙資金16500元,楊某3被詐騙資金7000元,龐某被詐騙資金14000元,孫某被詐騙資金30000元,劉某1被詐騙資金50000元,許某1被詐騙資金40000元,李某被詐騙資金10000元,布某被詐騙資金10000元。2023年3月29日,徐某某被上海市婁塘派出所民警抓獲,次日被樅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洪某某辦理的尾號為0044的浦發(fā)銀行賬戶流入電詐資金514834元,其中王某1被詐騙資金100000元,徐某被詐騙資金40000元,王某4被詐騙資金60000元,史某被詐騙資金60000元,和可某被詐騙資金50000元,朱某被詐騙資金70000元,唐某被詐騙資金15734元,燕某被詐騙資金30000元,祖某被詐騙資金20000元,王某3被詐騙資金20000元,歐某被詐騙資金49000元,歸某被詐騙資金100元。
本案審理期間,徐某某退出剩余違法所得2000元,徐某某、洪某某分別預(yù)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7000元、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洪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徐某某、洪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預(yù)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依法又可從輕處罰,結(jié)合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可以對洪某某適用緩刑。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意見雖認定徐某某不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但綜合考慮徐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洪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二萬四千九百一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中一萬八千九百一十元由扣押機關(guān)樅陽縣公安局上繳,余款二千元由本院上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楊進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汪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