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01號
2024年05月13日
指控事實
2012年底至2013年初,潘集鎮(zhèn)王圩村至朱莊村之間道路因采煤塌陷用煤矸石墊平,煤矸石屬王圩村集體所有,并由該村村民共同占有使用。2019年11月,被告人王XX明知自己無權(quán)處置該道路上的煤矸石,為非法謀利,仍與不知情的王某聯(lián)系售賣煤矸石事宜。2019年12月,王某找到做煤矸石生意的韓XX,由韓XX哥哥韓園聯(lián)系運輸車隊到案發(fā)現(xiàn)場裝載煤矸石1000噸,并運送至韓園煤矸石廠,韓XX向王某支付煤矸石款,后王某將煤矸石款中的6500元現(xiàn)金交給王XX。2023年2月13日經(jīng)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1000噸煤矸石價值人民幣13000元。
2024年3月18日,被告人王XX向王圩村村民委員會退還贓款6500元,該村委會出具說明對王XX的行為予以諒解。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王XX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經(jīng)評估調(diào)查,其符合社區(qū)矯正的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XX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予以追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