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07號
2024年05月2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15日21時,被告人單某1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牌號皖L2××**“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碭山縣××鎮(zhèn)××村時被公安民警查獲,后被帶至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鑒定,單某1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4.71/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案發(fā)后,被告人單某1因本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被碭山縣xxx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一千元(已繳納)。2024年3月5日,被告人單某1被依法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單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
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單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單某1認罪認罰,系坦白,已預繳納罰金,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因無相應駕駛資格被處以的行政罰款應當折抵罰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單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四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超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帥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