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182號
2024年05月24日
指控事實
2023年7月16日22時08分許,蚌埠市公安局接報警稱迎賓大道仁和集交叉口南50米處有人酒后駕駛機動車。出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將劉某至朝陽路與燕山路路口酒駕查緝點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51mg/100ml,民警隨即將劉某至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在秦集鎮(zhèn)仁和村家香大酒店喝酒后駕駛皖CM××**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迎賓大道與仁和路交叉口停車。2023年7月18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2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麗婷
書記員馮珍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