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209號
2024年05月24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齊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3月17日20時48分許,被告人鄭某某飲酒后駕駛皖K1××**汽車上道路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qū)××路××路交叉口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1.7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2022)皖1202刑初221號刑事判決書,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阜陽市公安局綜合執(zhí)法分局阜綜公(交)行罰決字[2023]1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皖中天司鑒[2023]毒物鑒字第16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刑事處罰,應當從重處罰。其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綜合全案,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結(jié)合全案證據(jù)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鄭某某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亞利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亞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