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17號
2024年05月27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張明躍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花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4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從鳳臺縣鳳凰鎮(zhèn)三里溝的“每時每刻超市”門口的冰箱里盜走1瓶養(yǎng)樂多,價值4元(以下均為人民幣)。
2.2024年2月25日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淮南市謝家集區(qū)斗魚網(wǎng)咖內(nèi),從前臺收銀柜盜走現(xiàn)金445元。
3.2024年3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淮南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部11樓醫(yī)生休息室內(nèi),盜走被害人宇龍外套口袋內(nèi)的現(xiàn)金200元。
4.2024年3月13日0時左右,被告人張某某在鳳臺縣××房外面的通道內(nèi),盜走被害人陳某褲子口袋內(nèi)的現(xiàn)金175元。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機關扣押張某某1620元,其中發(fā)還陳某175元,宇龍200元,王馨譽445元,朱佩鳳800元。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被害人宇龍、陳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jù)此,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jīng)審理查理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未退出的被盜財物折價款4元,依法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明躍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趙丹丹
書記員張?;?/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