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36號
2024年05月27日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杜檢刑訴〔2024〕127號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宮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
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無證駕駛,應(yīng)從重處罰。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罰金已繳納,因無證駕駛被公安機關(guān)罰款人民幣1000元折抵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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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審判員宋興彬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