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劉某某等非法狩獵罪一審判決書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28號
2024年05月27日
案件概述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郊檢刑訴〔202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0日,公益訴訟起訴人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破壞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2024年4月25日,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黃幸福、檢察官助理錢艷娟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官胡冬生、檢察官助理朱敏出庭擔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石付剛等五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捕獲野生鳥類共計15000余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石付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石宗端、石某某、劉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石宗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其他被告人請法庭酌情判決。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人潘某1、潘某2、許某等人的證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人員信息、前科查詢信息、江西百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搜查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損害了公共利益,五被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侵害,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承擔本案非法狩獵野生鳥類所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人民幣233500元,其中石付剛對全部公益損害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在其各自參與獵捕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判令五被告依法連帶承擔本案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鑒定費用人民幣800元;判令五被告就非法狩獵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針對上述請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當庭詢問了被告,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樅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江西百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師范大學野生動植物種及其產(chǎn)品鑒定中心評估報告書、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被告人石宗端、石某某、劉某某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石付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的非法獲利只有14萬元,當庭認罪認罰,并表示xx機關扣押的人民幣103530元作為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的賠償費用;被告人石錦霞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認罪認罰。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對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9月,被告人石付剛先后邀集被告人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三人,前往銅陵市郊區(qū)老洲鎮(zhèn)、樅陽縣湯溝鎮(zhèn)境內(nèi)隨機選擇稻田、蘆葦蕩附近,適用捕鳥網(wǎng)和誘鳥器獵捕野生鳥類后對外出售。石付剛安排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將各自捕獲的野生鳥類交由石付剛確認數(shù)量之后養(yǎng)在石付剛租住的居民樓及搭建的烏棚內(nèi),后由石付剛對外銷售,銷售所得由石付剛支配,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三人則按照約定從石付剛處獲取報酬。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石付剛和石錦霞二人共同捕獲野生鳥類3700余只,石某某捕獲野生鳥類4000余只,石宗端捕獲野生鳥類4000余只。石付剛將捕獲的野生鳥類分批多次出售至江蘇宜興和廣東某地,非法獲利14萬元,石宗端非法獲利五千元,石某某非法獲利七千元,石錦霞非法獲利一萬元。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發(fā)現(xiàn)石付剛等
人通過獵捕野生鳥類出售獲利后,從石付剛處獲取捕鳥網(wǎng)和
誘鳥器,在其位于樅陽縣××鎮(zhèn)××村的魚塘附近獵捕野生鳥類共計3722只,出售給石付剛,至案發(fā)前雙方尚未結算。
2023年11月16日,xx機關從石付剛租住的民房及搭建的鳥棚內(nèi)現(xiàn)場查獲野生鳥類共計5996只(其中鳥類活體5225只,鳥類死體771只)。經(jīng)江西百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現(xiàn)場查獲野生鳥類中,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3只,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5993只。并扣押被告人石付剛人民幣103530元。
另查實,2022年9月至11月期間,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四人在銅陵市郊區(qū)和樅陽縣境內(nèi)采用前述方法獵捕野生鳥類并出售,捕獲鳥類數(shù)量和非法獲利不詳;2021年9月至11月期間,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三人在銅陵市郊區(qū)和樅陽縣境內(nèi)采用前述方法獵捕野生鳥類并出售,捕獲鳥類數(shù)量和非法獲利不詳。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石某某退還非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繳納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賠償費用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人員信息、前科查詢信息、樅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江西百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師范大學野生動植物種及其產(chǎn)品鑒定中心評估報告書、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筆錄、證人潘某1、潘某2、許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對于被告人石付剛辯護人的意見:1.根據(jù)公訴機關提供的《樅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樅陽縣行政區(qū)域內(nèi)均為禁獵區(qū),全年均為禁獵期。本案被告人非法狩獵的行為違反了該通告。2.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tǒng)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江西百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并未違反該條規(guī)定。3.搜查筆錄,辨認筆錄中關鍵性的見證人懷某系xx機關內(nèi)部人員,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經(jīng)審查,搜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真實合法。故對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石付剛、石錦霞的辯護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被告人石付剛邀集他人在禁獵區(qū)、禁獵期進行非法狩獵,捕獲野生鳥類15000余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積極參與且四被告人還在2022年9月至11月、2021年9月至11月在同一地點進行非法狩獵,捕獲數(shù)量不詳?shù)囊吧B類,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的賠償責任認定:被告人石付剛邀集其他被告在禁獵區(qū)、禁獵期進行非法狩獵,出售謀取非法利益,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應承擔修復的全部費用233500元的連帶責任。其他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在非法狩獵的鳥類數(shù)量基本相當,造成的環(huán)境損害程度也基本相當,故其他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應各自承擔四分之一即58375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捕獲野生鳥類共計15000余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石付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石宗端、石某某、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石付剛、石錦霞當庭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應當就其侵權行為賠償相關損失及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石付剛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石宗端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四、被告人石錦霞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五、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石付剛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四萬元、石宗端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石錦霞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繼續(xù)追繳,上交國庫。被告人石某某繳納的非法所得人民幣七千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承擔本案非法狩獵野生鳥類所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人民幣二十三萬三千五百元。石付剛對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人民幣二十三萬三千五百元承擔全部連帶責任,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各自承擔人民幣五萬八千三百七十五元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的連帶責任。
八、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依法連帶承擔本案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鑒定費用人民幣八百元。
九、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石付剛、石宗端、石某某、石錦霞、劉某某就非法狩獵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十、xx機關扣押的被告人石付剛人民幣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元用于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xx機關扣押的捕鳥工具予以沒收,其他扣押物品由xx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金鳳
審判員汪云鵬
人民陪審員王林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陶頔
書記員曹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