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15號
2024年05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4]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信芳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3月9日11時55分,被告人xxx無證駕駛無號牌“五征奧翔”牌機動三輪車,沿碭山縣程莊鎮(zhèn)張屯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屯村西頭路段時,該機動三輪車前部與前方同向被害人張某(2016年9月28日出生)騎乘的二輪自行車后側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后張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壞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征象。經(jīng)碭山縣xxx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xxx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
被告人xxx于案發(fā)當日主動到碭山縣xxx交通警察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其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x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xxx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諒解書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以及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x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xxx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救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xxx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超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帥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