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50號
2024年05月27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魏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潤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7日01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1無駕駛資格飲酒后駕駛皖SV××**小型轎車行駛至蒙城縣××路××路交叉口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獲。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1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83mg/100ml。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徐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1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蒙城縣檢察院做相對不起訴,酌定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1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魏重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馬敬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