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333號
2024年05月28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中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24年1月27日22時許,賈某1酒后駕駛浙CD××**小型普通客車行駛到阜南縣××鄉(xiāng)道和××鄉(xiāng)道交叉口時撞到王某某家房屋外墻。阜南縣××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發(fā)現(xiàn)賈某1涉嫌酒駕,經(jīng)對賈某1進行酒精測試儀檢測,結(jié)果為284mg/100ml。后抽血送檢,經(jīng)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鑒定,賈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220.6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賈某1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2月28日被某人民法院3判處拘役兩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七千五百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賈某1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賈某1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
被告人賈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賈某1與王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同年3月12日,被告人賈某1因本案被阜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一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賈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可從重處罰。被告人賈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賈某1與王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賈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亞東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冷冰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