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92號
2024年05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04月05日23時05分許,魏某2酒后駕駛號牌為皖KW××**小型轎車行駛至萬壽路與太和大道交叉口處,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檢測,魏某2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167.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魏某2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魏某2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證據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魏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2被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魏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曉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胡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