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203號
2024年05月30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4〕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金璨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將淮南市田家庵區(qū)黑泥村小康超市北邊的自建房出租給被害人宗某。2024年1月7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翻墻進入該自建房院中及臥室,將宗某放在枕頭下內有人民幣3305元的錢包盜走。同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家人退還宗某3305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戶籍證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解除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收條等書證;被害人宗某陳述;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辯解;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方位示意圖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入室盜竊他人人民幣3305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入室盜竊他人人民幣3305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文字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夢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