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盜竊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339號
2024年06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1202刑初22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張某盜竊燕思奇華為P50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1667元),劉晴的藍色VIVO手機一部,依法予以追繳,分別退賠給燕思奇、劉晴(已退還)。原審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張某1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張某1撤回上訴。
某人民法院5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志軍
審判員李梅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韓玉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