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黔0123刑初7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檢察院以修檢刑訴〔2022〕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楊某某明知他人在進行網(wǎng)絡詐騙等違法活動,仍將自己的一張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提供給對方用于資金轉賬,并通過手機短信驗證配合對方轉賬、取現(xiàn),非法獲利900元。其中,被害人馬某被騙部分相關資金(10000元)流入被告人楊某某所提供的上述農業(yè)銀行卡內;被害人周某被騙部分相關資金(29900元)流入被告人楊某某所提供的上述農業(yè)銀行卡內。
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楊某某由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退贓9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應予確認。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fā)后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態(tài)度,經(jīng)當庭征求控辯雙方意見,對被告人楊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所確定的緩刑考驗期限,本院予以調整。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退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900元(暫存于修文縣財政局縣級財政支付中心修文縣公安局涉案款賬戶),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饒伏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陶 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