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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刑初31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31   閱讀:

審理法院: 浠水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鄂1125刑初3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6-06-23
合 議 庭 :  李強劉旺喜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浠檢訴刑訴(20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章某、張某甲、石某、張某乙、吳某、蔡某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富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王乾召、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辯護人肖世祥及張廣峰、被告人章某及其辯護人賀國兵、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梅學宇、被告人石某及其辯護人王曉文、被告人張某乙及其辯護人黃浩、被告人蔡某乙及其辯護人王永宏以及被告人吳某出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章某、張某甲、石某、張某乙等人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維多利亞D座2513號借用趙某的身份注冊成立三河市聊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聊公司”),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中,被告人劉某甲擔任執(zhí)行總裁,負責公司技術和資金管理;被告人李某乙擔任董事長,負責客服部工作;被告人章某任理事長,負責市場;被告人張某甲、石某任副理事長,協(xié)助被告人章某,推薦介紹聊聊網絡電話的會員發(fā)展模式、獎勵制度、后臺系統(tǒng),并制作相關推廣視頻、宣傳資料等;被告人張某乙任監(jiān)事(總裁助理),協(xié)助被告人劉某甲工作。該傳銷組織成立后,以推銷聊聊網絡電話“手機包月15元隨便打”、“自用省錢、推廣賺錢”為口號,要求參加者繳納200元、1000元、3000元會員費獲得加入資格,分別成為普卡、金卡、鉆卡會員,每個會員(點位)下面只能有兩個會員(分為A區(qū)、B區(qū)),并以此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用直推獎、對碰獎、報單獎、領導獎、福利獎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會員報單時向被告人劉某甲等實際控制的戶名為趙某、賈禮軍的銀行賬戶繳納會員費后,后臺系統(tǒng)(vip.11voip.com)自動將獎金以電子幣(與人民幣等值)形式計發(fā)會員號,會員隨時可以通過銀行卡進行提現(xiàn)或者報單時直接將電子幣轉付給公司。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等人將公司號“11gs”放在后臺系統(tǒng)第一層,將被告人張某甲注冊的會員號“mf01”放在第二層,被告人石某注冊的會員號“sgs01”(注冊名馬文榮)放在第三層,通過網上、QQ群、微信群發(fā)帖,成立團隊、組織開會培訓等方式發(fā)展會員,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等人收取的會員費共計2468508.45元,被告人劉某甲安排被告人張某乙對趙某、賈禮軍賬戶上的資金進行轉賬及現(xiàn)金存取、支付網絡系統(tǒng)租用、維護費用及分紅。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吳某在上海被左海船(另案處理)發(fā)展成為聊聊公司會員(會員號“wqp6666”、”wcp8888”),被告人吳某回浠水發(fā)展蔡某乙等人成為會員,后被告人蔡某乙在浠水縣縣城成立“聊聊浠水清泉體驗中心”,以組織開會培訓、發(fā)QQ群、微信群、打電話等方式,以推銷聊聊網絡電話為名發(fā)展會員收取會員費。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吳某、蔡某乙(會員號“cxp6666”)發(fā)展了黃建平(會員號“hjp6666”)等會員30余人,共收取會費477000元,均已匯入趙某、賈禮軍等戶名的銀行賬戶中。

2015年5月11日,浠水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吳某在浠水縣內發(fā)展聊聊網絡電話會員騙取財物致案發(fā)。同年8月15日,浠水縣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城××大道四季經典國際酒店門口抓獲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8月17日,浠水縣公安局民警在浠水縣都得利加油站內抓獲被告人吳某;當日被告人蔡某乙主動到刑偵大隊投案。8月20日6時許,深圳市公安局李良派出所民警在龍崗區(qū)李朗國際珠寶產業(yè)園維也納酒店310房內抓獲被告人張某甲;8月21日9時30分許,青島鐵路公安處濰坊車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濰坊火車站二樓候車室查被告人石某;當日20時許,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民警在懷柔區(qū)懷北鎮(zhèn)回遷樓3號樓3單元702號抓獲被告人李某乙、章某。年015573568031464579888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證實,并據此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章某、張某甲、石某、張某乙、吳某、蔡某乙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數(shù)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成為會員,騙取財物,擾亂社會間接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均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章某、張某甲、石某、張某乙、吳某、蔡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聊聊電話每月15元話費可以無限撥打,商品實在、經濟且有售后服務,區(qū)別于一般夸大產品用途和價值,甚至虛構產品的傳銷活動;聊聊電話會員自由加入,沒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威脅等暴力手段,使其無法脫離傳銷組織。二,被告人劉某甲主觀惡性小,其本人對于傳銷的認識僅限于媒體報道的比較惡劣的傳銷行為,且無劣跡,一貫表現(xiàn)良好,案發(fā)后如實供認其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其本質不壞,可朔性強,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李某乙一開始的經營構想是研發(fā)網絡電話,希望技術立身,做強做大公司,他與劉某甲還收到美國哈佛大學的邀請函,希望他們赴美共同研發(fā)網絡電話,只因在營銷模式上采取了錯誤方式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李某乙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在2015年代表公司捐送了3萬元圖書給張家口市某小學,主觀惡性較小,望量刑時與一般傳銷案件相區(qū)分;二、本案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盡管其產品實在,但入會會員多愿意利用其營銷方案的獲利性而忽視產品本身的使用性能,參與營銷個體投入不大,社會負面影響小。懇請法庭判處被告李某乙緩刑。

被告人章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解和辯護意見是:一、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章某等組成公司、負責市場陳述不實,其沒有參與組成公司、市場開發(fā),只是負責公司文字編輯,傳達董事會決定,反饋各地市場經營情況,協(xié)調各市場關系。張某甲、石某利用各自團隊發(fā)展傳銷人員獲利,與二人不存在協(xié)助工作關系;二、其不是公司設立的發(fā)起人、股東,沒有參與公司分紅,只是以工資的形式獲得固定薪金報酬,對公司經營管理不起決定作用。三、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解和辯護意見是:一、本案所涉?zhèn)麂N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本案傳銷所賣產品物有所值,在產品層面沒有詐騙行為;會員加入自愿,行為方式比較文明;二、張某甲在本案中其次要作用,應認定從犯。聊聊公司由劉某甲、李某乙、張某乙和章某、石某兩班人馬策劃成立,至啟動大會,公司的會員發(fā)展模式、獎金制度也基本確定,張某甲提議的“領導獎應當封頂”的建議,不應視為其推薦介紹了聊聊公司的發(fā)展模式、獎金制度。其建議重做后臺系統(tǒng),純粹是個網絡技術問題,不涉及實質內容;張某甲沒有參與公司管理,副理事長的頭銜也是公司隨口給的,有名無實。制作宣傳視頻上傳至優(yōu)酷網是為發(fā)展下線打的廣告,是純個人行為并非公司安排;張某甲雖然點位排名較高終究是會員,地位作用無法與公司管理層相提并論。三、張某甲初犯,能真誠悔罪,且頭部長有多個腫瘤,建議對其輕判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解和辯護意見是:一、石某在本案中僅起輔助、次要作用,應以從犯從輕減輕處罰。未參與公司前期發(fā)起、策劃、成立工作;副理事長職位只在公司官網上掛了一個多月即被撤下,未實際協(xié)助章某參與公司管理、協(xié)調工作;直接發(fā)展下線的人數(shù)很少,獲利不多。二、初犯偶犯,歸案后認罪、悔罪,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乙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解和辯護意見是:張某乙因為文化程度不高,在本案中只是協(xié)助劉某甲管理財務,對傳銷活動起作用不大,應認定從犯,建議對其減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蔡某乙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解和辯護意見是:蔡某乙因對傳銷行為認識不清,雖積極參與,在本案中仍屬從犯。案發(fā)后自首,真誠悔罪,建議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章某、張某乙等人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維多利亞D座2513號借用趙某的身份注冊成立三河市聊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聊公司),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9月28日,被告人石某、張某甲在該公司召開啟動大會時加入。公司由被告人劉某甲擔任執(zhí)行總裁,負責技術和資金管理;被告人李某乙擔任董事長,負責客服部工作,二人各占股26%;被告人章某任理事長,負責市場;被告人張某甲、石某任副理事長,協(xié)助被告人章某,推介、完善聊聊網絡電話的會員發(fā)展模式、獎勵制度、后臺系統(tǒng)和制作相關推廣視頻、宣傳資料等;被告人張某乙任監(jiān)事,協(xié)助被告人劉某甲工作。

該傳銷組織成立后,以推銷聊聊網絡電話“手機包月15元隨便打”、“自用省錢、推廣賺錢”為口號,要求參加者繳納200元、1000元、3000元會員費獲得加入資格,分別成為普卡、金卡、鉆卡會員,每個會員(點位)下面只能有兩個會員(分為A區(qū)、B區(qū)),并以此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用直推獎、對碰獎、報單獎、領導獎、福利獎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會員報單時向被告人劉某甲等實際控制的戶名為趙某、賈禮軍的銀行賬戶繳納會員費后,后臺系統(tǒng)(vip.11voip.com)自動將獎金以電子幣(與人民幣等值)形式計發(fā)會員號,會員隨時可以通過銀行卡進行提現(xiàn)或者報單時直接將電子幣轉付給公司。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等人將公司號“11gs”放在后臺系統(tǒng)第一層,將被告人張某甲注冊的會員號“mf01”放在第二層,被告人石某注冊的會員號“sgs01”(注冊名馬文榮)放在第三層,通過網上、QQ群、微信群發(fā)帖,成立團隊、組織開會培訓等方式發(fā)展會員,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等人收取的會員費共計2468508.45元。被告人劉某甲安排被告人張某乙對趙某、賈禮軍賬戶上的資金進行轉賬及現(xiàn)金存取,用于支付網絡系統(tǒng)租用、維護費用及分紅。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吳某繳納3000元會員費后取得聊聊公司會員資格(會員號“wqp6666”、”wcp8888”),之后,被告人吳某發(fā)展蔡某乙等人成為會員。同年3月,被告人蔡某乙在浠水縣縣城成立“聊聊浠水清泉體驗中心”,通過面對面講課溝通、發(fā)QQ群、微信群、打電話等方式,以推銷聊聊網絡電話為名發(fā)展會員,收取會員費。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吳某、蔡某乙(會員號“cxp6666”)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達30余人,層級均達三層以上,共收取會費477000元,均已匯入趙某、賈禮軍等戶名的銀行賬戶中。

2015年5月11日,浠水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吳某在浠水縣內發(fā)展聊聊網絡電話會員騙取財物,致案發(fā)。同年8月,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吳某、張某甲、石某、李某乙、章某相繼被抓獲歸案。年0155735680314645798888月17日,被告人蔡某乙主動到浠水縣公安局投案。當日,辦案民警現(xiàn)場扣押了浠水縣清泉鎮(zhèn)環(huán)城村辦公大樓二樓“浠水縣聊聊移動新媒體領跑者體驗中心”用于傳銷活動的展板、工具書、宣傳單及電腦等物品;并現(xiàn)場扣押了三河市聊聊網絡有限公司印章、筆記本電腦、稅務登記證、宣傳冊、光盤、網絡電話卡和客戶辦理協(xié)議書等物品。

同時查明,聊聊公司還兼營少量洗發(fā)水、易米wifi、電話卡等產品業(yè)務。會費交納有現(xiàn)金支付和網絡支付兩種形式。

還查明,經鑒定,被告人吳某通過發(fā)展下線會員累計從聊聊公司獲取獎金27092.75元和427.5元、被告人蔡某乙獲取獎金99898.65元,其下線會員黃建平獲取獎金29858.5元。另,被告人張某甲賬戶在聊聊后臺系統(tǒng)獎金為2018973.92元、被告人石某賬戶獎金為292257.13元,以上獎金合計人民幣2468508.4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

1、戶籍證明等,證實被告人劉軍、李某乙、張某乙、章某、張某甲、石某、吳某、蔡某乙的個人身份信息,均無前科劣跡。

2、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印模、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信息、賬務開支登記表等,證實(1)三河市聊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登記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趙某,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102國道南側、迎賓路西側維多利亞A、D座公寓辦公樓D座;(2)聊聊公司2014年8月25日成立,聊聊網絡電話軟件4.0于2015年5月1日取得原始、全部權利;

3、租賃協(xié)議、股東決定、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納稅記錄,證實被告人張某乙被聘任為公司監(jiān)事;增加公司經營軟件開發(fā)與銷售范圍;2014年繳稅2500元、20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止繳稅1135.95元;

4、馮某、賈禮軍、趙某、張某乙、李某乙等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聊聊會員會費收取、張某乙經手轉賬存取等情況;

5、農行“資金(全渠道)信息結果表”及交易流水,證實賈禮軍、趙某賬戶向李某乙、李琴琴、張建芬、張某乙、章某、劉某甲、吳某等賬戶轉賬(提現(xiàn))情況;

6、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吳某、張某甲、石某、李某乙、章某先后被抓獲歸案。年015573568031464579888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蔡某乙主動到浠水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馮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朋友劉某甲稱借用其身份證開辦網絡高科技公司,其和劉某甲、張某乙一起到定興縣建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其當時將卡交給劉某甲歸他使用,卡號、密碼不清楚。

2、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其和劉某甲、張某乙是一起長大的朋友。2014年中半年,劉某甲以成立高科技網絡公司名義借其身份證,在工商局注冊文書上簽字,具體公司如何成立、盈利情況都不清楚,劉某甲沒給其分紅。其去聊聊公司時看到過張某乙、劉某甲、李某甲、章某等人。

3、證人劉某乙(原鼎盛公司負責人)的證言證實,聊聊公司法人趙某其沒見過,高管主要是李某乙(李某甲)、劉某甲,下面還有張文韜(即張某乙),章某負責管理聊聊客服。聊聊公司還有些洗發(fā)露和電話卡等產品。

4、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其系張某甲未婚妻,張某甲用其身份證注冊了一個聊聊會員號。其本人沒登陸、使用過會員號。

5、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實,未注冊聊聊會員,但哥哥張某甲有其身份證掃描件,其表姐劉芬、母親張某丁個人的身份信息也都被哥哥用過。

6、付志峰、占進華、董金枝、龍亞娟、劉南銳、劉春連、張玉容、王面容、馮琴、陳細云、鄒秋益、曾阿麗、五明、周端治、馮菊芬、徐繼平、楊曉東、張如華、黃建平、陳慧、劉銘、干佑明、徐大燕、游秋華、張得紅、程曉紅、樊楊、葉平、郭彩紅、王亞平、朱紅雁、杜建平、胡學勤、王利、劉學文、吳金松等人分別共同證實,(1)吳某、蔡某乙發(fā)展下線及實際層級情況,其中吳某發(fā)展了付志峰、龍亞娟、劉南銳等人,付志峰發(fā)展了占進華、占進華發(fā)展了楊丹、董金枝;蔡某乙發(fā)展了劉春蓮、張玉容、曾阿麗、周端治、黃建平、徐大燕、游秋華、程曉紅、郭彩紅、杜劍平、王利、劉學文、吳金松等人;張玉容發(fā)展了王面容、鄒秋益、李俊玲;王面容發(fā)展了下線馮琴,馮琴發(fā)展了下線陳細云;曾阿麗發(fā)展下線王明;周端治發(fā)展下線馮菊芬、楊曉東、王小琴,馮菊芬發(fā)展下線徐繼平;王小琴發(fā)展了下線張如華;黃建平發(fā)展下線李莉、干佑明、林曙光、劉銘、陳慧,李莉發(fā)展下線陳亞紅;游秋華發(fā)展了下線張得紅;程曉紅發(fā)展了下線樊楊、葉平;郭彩紅發(fā)展了下線王亞平、朱紅雁;杜劍平發(fā)展了胡學琴;分別是吳某或者蔡某乙報單;(2)吳某、蔡某乙通過體驗中心給準會員上課、觀看投影、建立聊聊網絡微信群、發(fā)放宣傳書(單)等方式宣傳聊聊公司;(3)聊聊網絡公司實行會員制度,也就是代理商,會員分三種及公司的獎勵制度,發(fā)展下線越多,獲得公司獎勵就越多;(4)吳某、蔡某乙組織會員在黃岡九環(huán)酒店、上海等地參加培訓的情況。

7、證人種峰的證言,證實其和蔡某乙是再婚夫妻,蔡某乙在清泉鎮(zhèn)疾控中心附近開了一處聊聊軟件體驗中心進行,宣傳聊聊網絡電話軟件,發(fā)展下線。

三、鑒定意見

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三真司法鑒定中心(2015)計鑒字第J0027號,鑒定意見:CXP6666(蔡某乙)的獎金發(fā)放、下線結構圖、涉嫌情況分析:吳某下線會員數(shù)788人、累計獎金27092.75元、蔡某乙下線747人,獎金99898.65元、黃建平下線69人,獎金29858.5元。

四、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間相互指認情況。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現(xiàn)場圖及扣押清單證實,(1)原清泉鎮(zhèn)環(huán)城村辦公大樓二樓設有“浠水縣聊聊移動新媒體領跑者體驗中心”,蔡某乙為負責人,并扣押了展板、工具書、宣傳單及電腦等;(2)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zhèn)開發(fā)區(qū)維多利亞寫字樓D座13A11室內布局有聊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并提取印章、筆記本電腦、稅務登記證、宣傳冊、光盤、網絡電話卡、客戶辦理協(xié)議書等。

3、遠程勘驗筆錄勘驗結果分析證實:(1)聊聊公司門戶網站http://www.11voip.com及后臺站http://vip.11voip.com以及其他相關宣傳網站是集宣傳推廣、會員管理、現(xiàn)金充值、電子貨幣轉賬、獎金計算與分發(fā)、提現(xiàn)等服務的電商平臺,為傳銷組織提供管理和結算服務;附件:含章某空間所有附件有287個文件、相片,內容為宣傳片、簡介等;(2)被告人劉某甲、蔡某乙、吳某及傳銷人員曾阿麗手機電子數(shù)據文件提取及刻錄成光盤情況。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

1、湖北省公安廳獲取的聊聊公司后臺數(shù)據光盤證實,其中會員mf01(張某甲,網名“木凡”)在聊聊后臺系統(tǒng)獎金為2018973.92元、sgs01(馬文榮)(石某以妻子名義注冊的會員號)292257.13元。

2、被告人劉某甲、張某乙、、李某乙、、石某、章某、張某甲訊問同步光盤、U盤,證實訊問過程合法。

3、張某乙在保定定興等地存款錄像光盤1張;

4、蔡某乙在體驗中心培訓授課內容光盤1張;

5、劉某甲、蔡某乙、吳某、曾阿麗手機電子數(shù)據文件提取及刻錄光盤(電子檢查筆錄附件)。

6、交易流水U盤:證實各被告人及發(fā)展下線人、接點人收取會費銀行交易流水。

六、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劉某甲供述,2014年5月份,章某、石某(石大山)來找我和李某乙,咨詢他們之前經營“樂惠通”公司的網絡電話技術問題,后來,章某和石某邀請我們成立新的網絡電話公司,承諾市場他們幫忙開發(fā)。8月份,李某乙和我、張某乙、趙某、章某、石某一起就在燕郊維多利亞寫字樓14樓成立了現(xiàn)在的聊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并進行了具體的分工:我是執(zhí)行總裁,主要負責技術開發(fā)和維護和公司所有的財務管理;董事長是李某乙,主要負責公司管理、對外宣傳、會議安排、演講;張某乙當時主要負責公司裝修,我的助理,后期還協(xié)助我管理財務,公司取款和存款都是他去;趙某是公司的注冊法人代表;章某主要負責市場運營和宣傳,市場開發(fā)、協(xié)調各個市場運作;石某也是負責市場開發(fā)的,權限跟章某差不多。我占了公司26%的股份,另外我持有暗股7%;李某乙、張某乙占13%-15%;章某占3%-5%,剩下的股份由我分配,不定期的給市場突出業(yè)績人員獎勵。

公司9月28日啟動,11月份真正營業(yè)。公司的主要經營業(yè)務主要是網絡電話,還有易米wifi,還有35°洗發(fā)水產品等產品。聊聊網絡電話的盈利主要是通過會員購買我們聊聊網絡電話軟件的費用來實現(xiàn),根據購買會員的等級分為三類,第一種是普卡會員200元,開通普卡會員后第一個月免費,第二個月起每個月繳納15元使用;第二種是金卡會員1000元,免費半年之后,第七個月起每個月繳納15元使用;第三種是鉆卡3000元,免費一年后,第十三個月起每個月繳納15元使用。公司的宣傳口號“不換號、不換卡,每天5毛隨便打”、“自用省錢,推廣賺錢”。

新會員入會需要有上線介紹,并由上線同入會新成員簽訂入網使用合同,然后上線收到錢之后打給公司收款帳號(銀行卡和網絡支付形式都有)用于購買電子幣,上線幫新會員注冊新會員帳號之后,新會員帳號必須要用后臺系統(tǒng)的電子幣激活才能使用。新會員的注冊費用最終都是到了公司帳號里面,公司沒有做賬目,公司帳號開始是趙某的三個帳號,后來2015年7月左右換成了賈禮軍的三個帳號,這六個帳號實際控制都在我手上。帳號的錢基本上都是聊聊公司會員注冊的費用,只有小部分是易米wifi和35°洗發(fā)水的銷售款。

聊聊公司獎勵制度分別是推薦獎、報單獎、福利獎、分紅獎、管理獎(領導獎),公司成立之時就用的是這套獎勵制度。2014年9月28日啟動大會之前,章某和石某一起討論復制“樂惠通”的獎勵制度,然后,我、李某乙、張某乙、章某一起討論確定下來。公司官方網站主要作用是宣傳和公布公司的聯(lián)系方式,相當于公司的門戶網站;后臺網站的主要作用是會員注冊、獎勵分傭體系、發(fā)放公司獎勵、發(fā)布公司公告、購買聊聊網絡電話充值卡等。公司發(fā)放獎金是通過后臺給會員發(fā)放電子貨幣。人民幣購買電子幣的比例是一比一。按公司規(guī)定一個人只能擁有一個會員號,但有人擁有多個會員身份,我們稱之為“點位”,每一個點位下面只能發(fā)展最多兩個點位,點位越高獲利越多,高點位的人員可以從自己的下線業(yè)績中獲利(普卡只能從下一代獲利,金卡和鉆卡可以從下四代的業(yè)績中獲利,鉆卡比金卡的獲利比例要高一些),我只知道發(fā)展會員越多賺錢越多。我知道我們聊聊公司銷售15元包月打的銷售制度有問題,為了規(guī)避風險,我就用了馮某的身份證開戶。

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4年8月份注冊聊聊公司,開始經營網絡電話,用APP通過網絡撥打電話。公司成立時是劉某甲和我負責,我是董事長,劉某甲是執(zhí)行總裁。章某在公司成立時來和我們談按照他的經營理念,模式是手機包月隨便打,讓參與的人辦理會員卡,分為普通卡、金卡、鉆卡,會員可以發(fā)展下線,分成不同層級,下邊會員發(fā)展其他會員越多,上層獲利就越多。后,我和劉某甲按照章某提出的直銷模式做網絡電話業(yè)務,公司讓章某做了理事長,主要負責是市場溝通協(xié)調與監(jiān)督;石某、張某甲任市場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配合章某的工作,同時他們倆還有自己的市場。張某甲錄制了市場宣傳視頻,主要是講解公司的獎金制度和市場發(fā)展模式。公司的股權分配我占26%,劉某甲、張某乙都占有股份,比例多少由劉某甲分配的,張某乙和劉某甲占得多一點,章某有沒有占股我不清楚,我知道章某每個月要從公司拿走10萬到20萬。章某之前做易通微,石某和張某甲以前是做樂惠通的,啟動大會那天他們仨帶來了接近150人過來參會,當天會后,我和劉某甲、張某乙、章某和石某、張某甲在一起商量按照金字塔摸式層級關系安排點位,章某提議把張某甲放在金字塔的頂端,把石某放在第二,章某墊底。

3、被告人張某乙供述,2014年中半年,章某和石大山來公司找過幾次劉某甲和李某甲,邀請他們成立一個新的網絡電話公司,過了一段時間,劉某甲、李某甲、我、章某和石大山一起商量確定下來,成立了現(xiàn)在的聊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我協(xié)助劉某甲負責管理財務,負責網絡推廣,主要經營聊聊網絡電話,通過網上宣傳、發(fā)傳單、人傳人介紹等推銷網絡電話卡。會員三個級別,發(fā)展的會員越多獎勵越多。會員即代理商的錢打給公司的銀行賬號,我前后得了50多萬,用于買路虎、打牌、生活開支。

4、被告人章某供述,2014年8月份,我通過網絡聯(lián)系聊聊公司招商部王凱,后到聊聊公司總部向公司老總李某乙、劉某甲及王凱介紹通過網絡電話軟件招代理商來拉人入會并返點給代理商的易微通經營模式。李某乙、劉某甲表示可以按照此模式走。9月28日公司召開成立大會。公司沒有文件形式規(guī)定利益分配事項,我只知道劉某甲和李某乙有股份,張某乙肯定也占股,公司原承諾每月最少付我工資十萬,但沒有履行,公司給我總收入50萬左右,其中聊聊這塊只有30多萬,我買了40萬“廣州友誼”的股票。Zsq5588這個點位賺了10來萬,其他兩個點位沒怎么賺錢。今年四五月份,為規(guī)避風險、我以公司市場部名義發(fā)布公告,不允許會員在空間、網上發(fā)布轉載公司制度,工資截屏,但依舊沿用原獎金制度不變。公司網絡線路是從上海的一家公司租來的。公司網站現(xiàn)在用的后臺系統(tǒng)是張某甲介紹給劉某甲的一個朋友做的。后臺網站的主要作用是會員注冊、獎勵分傭體系、計算公司獎勵、發(fā)布公司公告、購買聊聊網絡包月套餐充值卡等。

5、被告人張某甲供述,2014年9月,我通過網絡認識了“石大山”(石某),當時,我在做“樂惠通”的網絡電話。9月28曰,聊聊公司開啟動大會前一天,石大山邀我到了公司,在會議室和劉某甲、李某乙、張某乙、章某等人見面、開會,在討論時,我提議將“領導獎”納入會員獎金封頂?shù)姆懂牐@樣公司就可以賺更多的錢,并且我提出公司現(xiàn)在運用的會員后臺系統(tǒng)響應太慢了,建議換一個速度快的后臺,還向劉某甲推薦了一家以前幫“樂惠通”做后臺的公司,劉某甲就與其聯(lián)系讓其來設計和維護。會議結束之后,討論點位排放順序,我的帳號是mfOl,點位排在公司所有會員的第一位,排第二位的是石某。我的帳號至今年3月8日大區(qū)業(yè)績是200萬元左右,小區(qū)是40萬元左右。我另外注冊并放在我的帳號mfOl下面的有四個帳號依次往下是gt888、lwn888、zjf888、zxz888。章某是公司理事長,副理事長有我、石某和唐鵬,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是下達公司的動態(tài)、消息和上傳市場反饋的情況。我用電腦和錄像機制作過聊聊公司宣傳相關的視頻上傳到優(yōu)酷網做宣傳,大約有28集,內容有如何下載、安裝聊聊軟件,如何登錄會員系統(tǒng),如何注冊帳號及獎金制度的詳解等等,后來公司要求我們會員低調運作,我個人理解怕受公安機關查處,就是不讓會員在網上發(fā)布宣傳資料了,但聊聊公司照用原獎金制度依舊不變。

6、被告人石某供述,2014年9月20日左右,我通過QQ群里一個網名”鼎盛招商部”的人了解到他們公司在做網絡電話業(yè)務,他們免費把我從”樂惠通”會員系統(tǒng)平移到聊聊公司的系統(tǒng)里面,我找去公司才知道他們公司名稱改成了”聊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我了解到聊聊公司已經套用了“易通微”和“樂惠通”這兩個公司的獎勵制度,但當時他們不懂操作,我就當場用撲克牌做比方,給劉某甲、李某甲、章某等人講解這種獎金制度怎么結算運用,之后,公司就采用這套獎金制度。晚上席間,我們聊公司下一步怎么發(fā)展,我就說公司缺乏有能力會做市場的人,我在樂惠通認識幾個人擅長這方面,并且推薦了張某甲(網名“木凡”),后受公司委托把張某甲帶過到公司同劉某甲、李某乙、張某乙、章某等人見面,他們把聊聊公司的獎勵制度和會員后臺給張某甲看,張某甲看了后提出公司目前會員后臺操作運行慢,會員注冊慢影響公司形象,會導致會員參與人數(shù)較少,并介紹了之前做“樂惠通”后臺的人來做聊聊公司的會員系統(tǒng)。9月28日公司召開啟動大會當天,我?guī)Я耸鄠€人過來。9月30日劉某甲通知我,我的點位排在第二,張某甲排第一。我的帳號sgsOl注冊的時候用的是我妻子馬文榮的姓名和中國銀行卡號。公司成立理事會,第一屆理事長是章某,我和張某甲是副理事長,主要負責解決自己線上的會員反饋的問題和市場信息。我在市場做業(yè)務發(fā)現(xiàn)下線業(yè)績有200多萬元,我通過公司的獎金制度盈利20萬元左右。公司獎勵分別有推薦獎、對碰獎、管理獎(領導獎)、福利獎、報單獎、重復消費獎,這六類獎勵中,三種級別的套餐獎勵各有不同。推薦獎的比例是:普卡會員每推薦一個入會公司返利20%;金卡每推薦一個返利30%;鉆卡每推薦一個返利35%;對碰獎都是一樣的,只算小區(qū)業(yè)績的10%,兩個區(qū)的業(yè)績對碰之后,業(yè)績剩余的可以累積到下次繼續(xù)計算對碰獎;管理獎(領導獎)只有金卡和鉆卡有,金卡往下層只能拿三代對碰獎金的5%,鉆卡是能拿四代;福利獎只有鉆卡和金卡有,就是指小區(qū)業(yè)績每達到5萬元獎勵一千元;報單獎只有金卡和鉆卡能享受,向公司財務客服申請開通報單中心的資格必須滿一點:金卡用戶或鉆卡用戶小區(qū)業(yè)績達到8000元或者個人需要向公司財務購買5000電子幣,后來公司業(yè)績好了提高到小區(qū)業(yè)績3萬元才可以開通報單中心。發(fā)展的新會員必須要用已有會員的賬號從后臺進入注冊,新會員注冊后需要用與注冊會員費同比例的電子幣激活,會員注冊的時候,只要報單中心選項填寫的是誰,誰就能拿開通會員費用的5%獎勵。

7、被告人吳某供述,2015年1月11日,經左海船介紹,我交3000元注冊了聊聊網絡電話賬號WQP6666,后來我又注冊了第二個3000元的鉆卡賬號WCP8888,過了幾天用兒媳趙月莉身份證開通了200元的普卡。后我直推發(fā)展了陳程、蔡某甲、劉南銳、付志峰、呂碧云、龍亞娟等人,盈利3萬元左右。蔡某乙組織在浠水縣城廣場搞過宣傳,微信群里也搞過宣傳,發(fā)展了郭彩紅、黃建平等40人左右。蔡某乙推薦的黃建平在黃岡市也發(fā)展了一部分人,創(chuàng)建了黃岡聊聊精英群,有68人,還在黃州區(qū)開了個實體店,是我們的分店,叫“聊聊移動新媒體領跑者”。聊聊公司宣傳口號“自用省錢,推廣賺錢”,即自己用省電話費,推廣發(fā)展下線賺錢;同時,上面的人講要發(fā)展“鉆三角(一個人注冊三個會員身份占三個點位,三個點位在一個三角形的三個點上)”、“鉆七角(在鉆三角的基礎上,下面的兩個點位每個點位再發(fā)展兩個,一共站七個點位)”,以便發(fā)展更多的成員,占領更多的市場,賺更多的錢。

8、被告人蔡某乙供述,2015年1月18日吳某介紹我成為聊聊公司會員,她是我的上線,我先后直推了吳金松、游秋華、劉春連、程曉紅、郭彩紅、付志峰、黃建平、杜建平、王利、劉學文、徐大燕、曾阿麗十二個會員以及我自己在我下面購買了3個點位的三個會員。王面容是張玉容直推的、張玉容是劉春連直推的、樊楊是程曉紅直推的。繳納的會員費通過報單中心匯款給公司趙某或賈禮軍賬戶。2015年3月,我在浠水開辦聊聊網絡體驗中心,推廣聊聊公司“15元包月打電話業(yè)務”,發(fā)展新會員,只有發(fā)展下線才能賺錢,多發(fā)展下線才能多發(fā)錢,公司是這么宣傳的,也是這么獎勵我們的,我們也是這樣做的。入會以來,我從公司獲取獎金有十幾萬元。

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三河市聊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向張家口市尚義縣小學捐贈價值3萬元圖書的證書及照片以及劉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5月收到的美國哈佛大學“商業(yè)戰(zhàn)略培訓計劃”邀請函。公訴人對此質證無異議。

上述證據材料,經相互質證均無實質性異議,證據來源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均具有證明力,作為定案依據采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章某、張某甲、石某、張某乙在公司經營活動過程中,以推銷網絡電話服務等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被告人吳某、蔡某乙在該傳銷組織內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上述八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八被告人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該傳銷組織沒有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限制人員人身自由或造成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在量刑時可與一般傳銷犯罪區(qū)別對待。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對聊聊公司的建立、公司采用“團隊計酬式”經營方式、公司高管選任以及會員費掌控等起發(fā)起、決策、操縱作用;被告人章某負責傳達、布置聊聊公司決議,收集、反饋各地市場經營情況,協(xié)調各市場關系;被告人石某向公司高層人員講解、演示獎金制度的結算與運用,并引薦張某甲完善了公司獎金制度、提升了公司網站后臺系統(tǒng)運行速度;被告人張某甲還制作宣傳軟件,通過網絡宣傳聊聊公司,并利用其原有團隊發(fā)展傳銷人員;被告人張某乙協(xié)助管理公司等,前述被告人在傳銷活動中均擔負重要職責,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均起到關鍵作用;被告人吳某、蔡某乙雖然在聊聊公司層級位置較低,但其發(fā)展的傳銷人員人數(shù)、線下層級較多,依法應負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故,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系傳銷活動主犯,但罪責互有大小,各自地位、作用亦不盡相同,應相應科以不同刑罰。被告人蔡某乙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認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李某乙、章某、張某甲、石某、張某乙、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均可從輕處罰。各被告人之前表現(xiàn)較好,均無前科,同時認罪認罰,均可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蔡某乙、吳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在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各辯護人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有關認定從犯和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和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綜合上述因素,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4萬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章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張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以上各被告人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甲刑期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乙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被告人章某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被告人張某甲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被告人石某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被告人張某乙刑期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均已履行)

被告人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蔡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繳納)。

二、收繳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幣2468508.45元;公安機關暫扣的聊聊公司筆記本電腦、網絡電話卡、印章等以及浠水縣清泉體驗中心的展板、工具書、宣傳單、電腦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旺喜

審判員李強

人民陪審員楊學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汪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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