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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1424刑初40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31   閱讀:

審理法院: 臨邑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魯1424刑初4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7-06-07

審理經(jīng)過

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訴刑訴(2016)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麗媛、李敏、韓康、張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1及其辯護人徐榮軍,被告人何某2及其辯護人譚寶華,被告人孟某3及其辯護人翟秀娟、杜元慧,被告人鞠某4及其辯護人陳琳琳,被告人董某5及其辯護人邵巖、于健生,被告人李某6及其辯護人高豐、徐斌,被告人張某7及其辯護人陳永忠到庭參加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檢察院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分別于2016年9月7日、2017年1月6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本院分別于同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并于2016年10月7日、2017年2月6日恢復審理。本案經(jīng)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并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以高頻交易集團(HFTAG)利用覆蓋全球的高頻交易套利系統(tǒng)為投資者提供穩(wěn)定無風險的套利投資服務為名,宣稱托管贏利可獲得投資額的2.6倍預期收益,在未與公司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積極發(fā)展人員加入,加入的人員按照加入先后組成一定的層級,分別為會員、主任、經(jīng)理、總裁、總監(jiān)、鉆石、皇冠七個級別,發(fā)展下線可以獲得見點獎、組織獎、幸運獎等獎勵,通過獎金、晉升制度層層發(fā)展會員,并以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shù)數(shù)量作為返利的依據(jù),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周某1于2014年7月份發(fā)展下線何某2(皇冠級別)、孟某3(皇冠級別)等人加入高頻交易集團,以運作高頻交易兌沖電子幣為名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已達65517500元,該筆資金由周某1介紹至袁某(國泰君安行銷經(jīng)理)處進行炒股、成立信托基金等資本運作,并未用于任何與高頻交易有關(guān)的工作項目。目前已查實,周某1名下團隊在秦皇島、鄭州、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人員已達12層、559人;被告人何某2直接推薦董某5(皇冠級別)等下線加入高頻交易集團,以兌沖電子幣為名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已達21766800元,何某2在秦皇島、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人員已達11層、229人;被告人孟某3以兌沖電子幣為名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已達63246700元,在上海、威海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已達10層、166人;被告人鞠某4以兌沖電子幣為名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已達36857192元,在煙臺、威海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人員已達8層、161人;被告人董某5以兌沖電子幣為名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已達9886714元,在秦皇島、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已達10層、144人;被告人李某6以兌沖電子幣為名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已達98777239元,在河南、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已達9層、123人;被告人張某7以兌沖電子幣為名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已達2932731元,在臨邑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已達7層、67人。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筆記本、手機等物證,戶籍證明、抓獲證明等書證,證人孔某、何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的供述與辯解,山東弘裕建設會計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及照片,HFTAG集團宣傳視頻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之行為均構(gòu)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判處。

被告人周某1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但對起訴書指控的涉案數(shù)額有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何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但提出“其購買房產(chǎn)及車輛的大部分資金是其投資服務器靜態(tài)收入購買,并非是其發(fā)展團隊收入購買”的辯解意見。

被告人孟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但對起訴書指控的其級別和涉案金額有異議。

被告人鞠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但對起訴書指控的涉案金額及人數(shù)有異議。

被告人李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但對起訴書指控的金額和層級人數(shù)有異議。

被告人董某5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張某7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持異議,但就本案的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周某1不是涉案傳銷活動的發(fā)起者、策劃者、操控者,沒有進行管理和協(xié)調(diào)、宣傳和培訓,其僅僅是受張浩的委托,為張浩介紹孟某3、何某2等人并提供免費的賬號,其系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guān)鍵作用的人員。2、公訴機關(guān)指控周某1以運作高頻交易兌沖電子幣為名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資金65517500元,間接發(fā)展人員12層、559人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1)存在參與人員為盡快提升業(yè)績,一人多服務器的情況;(2)僅有姓名和服務器數(shù)量無法確定此人是否存在,更不能認定其是否參與傳銷;(3)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架構(gòu)圖錯誤百出,且不具備客觀性,不能作為本案的依據(jù)。3、周某1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1)周某1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現(xiàn);(2)周某1系從犯;(3)周某1無任何犯罪所得,并積極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追回涉案資金,未造成任何財產(chǎn)損失;(4)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5)周某1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6)周某1辨認了本案其他被告人。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周某1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何某2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何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持異議,但就本案事實及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2發(fā)展下線229人證據(jù)不足:(1)公安機關(guān)繪制的架構(gòu)圖系根據(jù)被告人供述予以繪制,沒有核實該人是否真實參與高頻交易;(2)何某2只是向董某5介紹過該項目,董某5發(fā)展推薦的李某6等人與何某2沒有關(guān)系,且董某5與李某6同屬皇冠級別,與何某2平級,兩人發(fā)展推薦的下線亦不再屬于何某2下線,且不為何某2所能控制;(3)根據(jù)張某5及代某1的證言,代某1的上線是張某5,張某5的直接推薦人是李雅杰,二人的直接推薦人都不是何某2,因此架構(gòu)圖中張某5往下的人員不能算在被告人何某2的名下。2、山東弘裕建設會計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中認定何某2收取下線人員的資金數(shù)額只是銀行流水,無其他證據(jù)予以認定,不能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同時鑒定書記載的張某5、黃瑩、楊宇琳并不是何某2的下線,趙培剛亦不是涉案人員,并未弄清上下線情況,與事實嚴重不符。3、何某2參與時間短,系周某1下線,對所謂的組織旅游只是按照周某1的指示辦理,在組織中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基于自身文化程度所限,未能認識到該項目系違法的傳銷行為,系上當受騙的受害者之一;(2)其僅是傳銷組織中的一般參與者;(3)僅是因為何某2認識國旅的人可以省錢,周某1才將旅游名單交給其辦理。4、何某2參與的傳銷組織未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犯罪活動,在發(fā)展成員過程中,沒有強制要求組織者、參與者加入或者不準退出,沒有限制從業(yè)人員的人身自由,無脅迫行為,更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5、何某2不是明知犯罪而為之,區(qū)別于明知犯罪而積極追求犯罪結(jié)果的其他犯罪行為,因此主觀惡性相對較小;6、何某2無犯罪所得,對收到的錢款沒有進行揮霍,所得款項如數(shù)上交上線外,余款全部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未給其他成員造成任何經(jīng)濟損失。7、何某2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無前科,屬于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何某2適用緩刑。

被告人孟某3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持異議,但就本案事實及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孟某3自己僅直接發(fā)展了一名下線陳青娟,陳青娟僅發(fā)展一名下線鞠某4,因陳青娟未到案,故認定孟某3發(fā)展的人員數(shù)量應當比鞠某4發(fā)展的人員數(shù)量多一人,孟某3的涉案金額與鞠某4的涉案金額應當一致。2、公訴機關(guān)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中孟某3收款情況包括陳桂香的11219000元,而陳桂香系鄭玉虎的下線成員,與孟某3無任何關(guān)系,故鑒定意見書與事實不符。3、孟某3在整個傳銷案件中,雖然直接上線是周某1,但是并沒有積極發(fā)展人員,其免費向陳青娟提供賬號的行為不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后孟某3亦從未擔任高頻交易公司的積極推廣人或者管理人員,只是半年后在后臺不能自由充值購買電子幣后,幫助陳青娟或者鞠某4找周某1兌換電子幣及偶爾幫助找回密碼的行為,且無任何授意,系幫助鞠某4的行為,屬于從犯。4、孟某3沒有限制下線人員的人身自由,無脅迫行為,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其他惡劣影響,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5、孟某3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6、孟某3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較小。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孟某3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鞠某4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鞠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持異議,但就本案的事實及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guān)指控鞠某4發(fā)展人員161人無事實依據(jù),根據(jù)架構(gòu)圖及鞠某4供述可以看出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為幾十人;李某30并非鞠某4下線,兩人僅僅是認識后出于朋友關(guān)系,李某30通過鞠某4賬號購買電子幣。2、公訴機關(guān)指控鞠某4涉案金額與事實不符:(1)審計報告將陳桂香與鞠某4的往來列為傳銷數(shù)額,而陳桂香并不是鞠某4的下線,陳桂香打給鞠某4的94000元不能排除卡被借用或者被盜用或者合法經(jīng)濟往來的合理懷疑;(2)根據(jù)徐欣欣上線于某7的證言,徐欣欣投入7單,第一個33000元,其余26400元,共191400元,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50000元不符,不能證實50000元全部是高頻交易的往來金額。(3)審計報告顯示的數(shù)額僅僅是從鞠某4賬戶經(jīng)過的錢數(shù),鞠某4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是將他人打到自己卡上的錢如數(shù)轉(zhuǎn)給公司,其自己因賣給他人電子幣而收取的錢數(shù)是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的涉案數(shù)額。3、鞠某4并不明確知曉該項目系傳銷組織,且其從未實施主動宣傳的行為,故其在主觀上是間接故意,主觀惡性小于明知必然而追求的直接故意。4、鞠某4所起作用較小,屬于從犯:(1)鞠某4不是高頻交易的操縱者、領導者,又非該組織的骨干成員,僅是普通會員;(2)鞠某4未積極主動宣傳公司和發(fā)展成員,其僅是在他人對公司的運營模式不了解找到其時予以解釋。5、鞠某4具有坦白情節(jié),為案件順利偵破提供重要幫助。6、鞠某4是本案的一個被害者。7、鞠某4能夠認清公司的性質(zhì)并做出正確選擇的可能性非常小,其主觀責任也非常小。8、鞠某4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非常小。9、鞠某4認罪認罰。10、鞠某4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第三次供述提供了師某2的一些線索,為抓捕師某2提供了重要線索,應當認定為立功。綜上,建議對鞠某4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6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李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持異議,但就本案的部分事實及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關(guān)于發(fā)展層級和人數(shù):架構(gòu)圖僅是依據(jù)部分證人證言及涉案被告人供述制作,并未取得架構(gòu)圖所涉全部人員的證實,同時無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韓敏、王某17、許某1之間的證人證言存在矛盾,證人證言與架構(gòu)圖所顯示的層級之間存在矛盾,因此架構(gòu)圖與實際不符,由此指控李某6直接、間接發(fā)展的層級及人員系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關(guān)于李某6的涉案金額:(1)根據(jù)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jīng)營者發(fā)展人員,通過對被發(fā)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shù)量或者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jù)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jīng)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可得,傳銷組織的上線人員的銷售業(yè)績(即涉案金額)是以下線人員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jù)計算。本案卷宗材料顯示,作為下線的李某6接受資金額大于上線人員董某5、何某2的接受資金額,這種情形明顯與規(guī)定的計算方式不符;(2)羅某1向李某6轉(zhuǎn)款100萬元因系用于合伙開辦資產(chǎn)管理公司做投資,并非用來做高頻交易,故應從涉案資金總額中予以扣除,同時李某6開展教育培訓(英語教育、國學教育)的應得合法收入也應予以扣除;(3)有關(guān)涉案金額的司法鑒定系依據(jù)銀行流水記錄作出,因未對流水記錄所記載的匯款人的基本信息、匯款用途、購買服務器的個數(shù)等事實逐一核對并確認,故無法證實銀行流水記錄所顯示的金額完全用于本案所涉的高頻交易。3、關(guān)于李某6講課:公訴機關(guān)指控李某6曾組織講課宣傳高頻交易的依據(jù)僅是部分證人證言,并無講課視頻資料、宣傳材料、講課內(nèi)容、場地租用證明等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印證,張某7庭審中證實李某6講課內(nèi)容為英語教育及國學培訓,且講課現(xiàn)場照片亦充分印證了上述事實。4、李某6非系傳銷活動的發(fā)起、策劃、操縱、決策人員,且其層級較低,因此應處于從屬和輔助地位,系從犯。5、李某6在傳銷活動中不能掌握、控制、支配資金,其所獲得、掌控的電子幣僅為虛擬資產(chǎn),其加入高頻交易時兌換系統(tǒng)已經(jīng)關(guān)閉,無法兌換成實際貨幣。6、根據(jù)鑒定意見書顯示,李某6虧損26153671.80元,該資金是其經(jīng)營電梯項目的合法所得,其沒有取得任何非法所得,系本案的受害者。7、李某6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且從未逼迫他人加入或者實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其他惡劣影響的行為,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8、李某6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9、李某6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明確表示主動繳納罰金。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李某6從輕判處,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董某5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董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持異議,但就本案事實和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影響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定罪量刑的傳銷資金是被告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而非在傳銷活動中的流水資金數(shù)額總和,且司法鑒定書中除李某6所匯5989800元外,其余8人作為下線的證人證言在證據(jù)中無體現(xiàn),故該8人資金與本案無關(guān),同時8人中的張淑娟資金被二次重復計算。2、關(guān)于董某5直接下線25人的認定,只有董某5和下線李某6的供述,其他直接下線無其他證據(jù)印證,因此除李某6外其他24人不應認定;董某5不清楚李某6發(fā)展下線具體有多少,同時在李某6越過董某5直接同何某2兌沖電子幣后,李某6發(fā)展的下線不應記在董某5名下,且認定李某6下線達123人的證據(jù)亦不充分;在此種情形下,應當認定被告人董某5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不足120人。3、董某5未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此次參與傳銷活動中也未因其而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更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4、董某5沒有參與高頻交易集團的發(fā)起、策劃、操縱、決策,系被動加入,對整個傳銷組織的擴大所起作用較小,應為從屬和輔助地位,系從犯;5、董某5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為偵破本案起到積極推動作用;6、董某5因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深度的辨別能力,輕信高頻交易集團的合法性和盈利能力,自己投資購買服務器,損失慘重,系受害人。7、董某5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在無法兌換電子幣后沒有進行過相關(guān)交易,及時中止違法犯罪行為。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董某5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7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持異議,但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下線人員多為聽說賺錢,主動找張某7要求加入的,下線交納的錢款張某7都如實如數(shù)交到所謂的集團,并未扣留,故張某7并未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亦沒有騙取財物。2、張某7參與的傳銷活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主觀惡性小,沒有人身危險性。3、張某7系初犯、偶犯,且已認識到自己的犯罪,真誠悔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以高頻交易集團(HFTAG)利用覆蓋全球的高頻交易套利系統(tǒng)為投資者提供穩(wěn)定無風險的套利投資服務為名,宣稱托管贏利可獲得投資額的2.6倍預期收益,在未與公司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積極發(fā)展人員加入,加入的人員按照加入先后組成一定的層級,分別為會員、主任、經(jīng)理、總監(jiān)、總裁、鉆石、皇冠七個級別,發(fā)展下線可以獲得見點獎、組織獎、幸運獎等獎勵,通過獎金、晉升制度層層發(fā)展會員,并以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shù)數(shù)量作為返利的依據(jù),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周某1于2014年7月份發(fā)展下線何某2、孟某3等人加入高頻交易集團,以運作高頻交易兌沖電子幣為名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人民幣65517500元,在秦皇島、鄭州、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人員達12層、559人;被告人何某2直接推薦董某5等下線加入高頻交易集團,以兌沖電子幣為名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21766800元,在秦皇島、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人員已達11層、229人;被告人孟某3以兌沖電子幣為名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63246700元,在上海、威海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已達10層、166人;被告人鞠某4以兌沖電子幣為名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36857192元,在煙臺、威海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人員已達8層、161人;被告人董某5以兌沖電子幣為名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8873092元,在秦皇島、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已達10層、144人;被告人李某6以兌沖電子幣為名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98777239元,在河南、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已達9層、123人;被告人張某7以兌沖電子幣為名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參與高頻交易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2932731元,在臨邑等地直接、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已達7層、67人。

另查明,本案整體涉案資金中的部分資金人民幣76367588元由周某1介紹至袁某處進行炒股、成立信托基金等資本運作,未用于任何與高頻交易有關(guān)的工作項目。2015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2因組織日韓旅游通過劉某1匯給中國國旅(浙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保證金人民幣100萬元系傳銷資金,該100萬元保證金在旅游活動結(jié)束后尚未退還給何某2。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袁某的證言證實,其幫助別人炒股,以前在光大證券東莞石排服務部、銀河證券東莞東城大道營業(yè)部,也在國泰君安體育路營業(yè)部兼過職。2014年9月份,其通過國泰君安的李家樂認識了河南人周某1,自2015年3月份以來,周某1以委托炒股的名義介紹由孟春等賬戶資金約1億元到其建行、農(nóng)行、工行個人賬戶的事實;以及其資產(chǎn)分布情況,2015年4月周某1說為了見客戶充門面從介紹的資金中拿出180多萬元買了一輛奔馳邁巴赫車,車牌號粵S×××××,落在其名下。其替周某1管理運作的資金按照市面上的行規(guī)二八分成,其和介紹人占二,出資人占八,賠了是客戶的,其不承擔的事實。

2、證人由孟春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其妹由令淑的相好趙培剛打電話約其到東港市見面,見面后趙培剛讓其辦三張銀行卡,一張農(nóng)行、一張工行、一張招商銀行的,還囑咐其如果有什么事的話就讓其只承認辦了招商銀行和農(nóng)行的卡,不承認有工行的卡,并教其說如果有事就說這些卡是一個帶著香港口音的叫張豪的人讓其辦的,這個人是在七方市場路邊遇見的,幫忙辦兩張卡就給其兩千元,次日其將卡辦好之后給了趙培剛。辦卡之前,其向其妹妹由令淑借7萬元,辦完卡之后,其妹妹主動問其是否需要用錢,并將7萬元打到其銀行卡上。2015年7月份,趙培剛讓其把銀行賬戶給銷了,其將除了農(nóng)行卡之外的卡全部銷戶了,銷戶后其妹又借給了其1萬元,這些錢其和妹妹都明白,就是其幫趙培剛辦卡的好處費,其妹妹說這些錢不用還了的事實。

3、證人何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4月份其叔伯兄弟何某2讓其辦了一張農(nóng)行卡、一張工行卡說炒股用,其將銀行卡辦好之后就把卡給何某2了,何某2買了一輛冀C×××××的保時捷汽車,開著回過老家,車辦的是劉某3的名字,以及其從來沒有在秦皇島買房子的事實。

周某1、何某2、董某5、李某6、張某7一線證人證言

4、證人關(guān)某1的證言證實,2012年1月份其在索納塔8代車友會認識何某2(又名何樂),2014年7月份經(jīng)何某2介紹其繳費7.8萬元購買3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項目,其去東戴河3、4次參加何某2組織的高頻交易講座,2015年8月19日何某2給了其35萬元讓其轉(zhuǎn)賬給中國國旅浙江公司,收款銀行是中國銀行杭州錢塘分行,打款人寫了關(guān)某1的名字,以及何某2是皇冠級別,有一輛保時捷汽車,寫的是劉某3的名字,其聽何某2講其用高頻交易賺的錢在秦皇島還買了一套房子的事實。

5、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在楊某1的介紹下,其購買20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何某2又名何樂,是東北做高頻交易的第一人,皇冠級別。2015年5月、7月份其參加了兩次何某2組織的高頻交易活動,第一次是在東戴河,去了約7、80人,何某2以領導的身份講了高頻交易;第二次去了100個人,都是何某2團隊的。2015年8月30日,何某2組織其與楊某1夫婦去日本旅行,何某2沒去,船上有3個講師,受高頻交易公司領導的委托對他們進行心靈輔導,當時統(tǒng)一穿著發(fā)的印有HFT的T恤、帽子,旅游的有160多人,都是高頻交易的高層。旅行之前何某1在秦皇島一個工行里取了100多萬元,其和楊某1在外面等著,下午其與楊某1將1392650元以其的名義打到何某2指定的國旅的賬號上,其與國旅簽訂的旅游協(xié)議,旅行回來之后,其和楊某1就聯(lián)系不上何某2了,后來才聽說何某2被抓了,其在高頻交易投資40多萬元,還有20多萬元沒有回本,其想聯(lián)系國旅的人退100萬元的保證金,國旅的人稱已經(jīng)把錢退還給旅游組織者了。何某2買了一輛保時捷汽車,是以其助手劉某3的名義辦的,劉某3負責財物和轉(zhuǎn)讓電子幣,其還聽說何某2用高頻交易的錢在秦皇島買了一套房子的事實。

6、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通過車友會認識何某2,與何某2是綏中老鄉(xiāng),亦是朋友關(guān)系。2015年經(jīng)何某2推薦和講解,其投資7.8萬元購買3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組織,都已經(jīng)回本。其推薦了劉某1、王繼紅、高蘭加入,何某2是皇冠級別,上線是河南的周總,下線是秦皇島的董某5、鞍山的代某1二人都是皇冠級別。2015年5月其參加了何某2組織的北戴河的活動,賓館是董某5聯(lián)系的,參加的有7、80人,交流怎么做高頻;第二次是7月份,去東戴河,去了60多人;8月份何某2組織日韓游,其與劉某1坐藍寶石號游輪去的,具體是董某5主持的,上面還有4個女講師講的勵志和心靈雞湯,旅行的有100個人都是做高頻交易的。旅行之前何某2和何某1去秦皇島一家工行在何某1的卡上取了100萬元,何某1的卡是何某2用來做高頻交易的,提出現(xiàn)金之后,何某2讓其和劉某1去工行給國旅轉(zhuǎn)了139萬余元,其中100萬元是保證金,付款人劉某1,何某2還讓其給國旅浙江公司郵寄了200件印著HFT的T恤和帽子的事實,以及其曾經(jīng)在錦州農(nóng)行辦過一張農(nóng)行卡,何某2用了一個月,何某2除了高頻交易什么也不做,保時捷汽車和秦皇島的房子都是做高頻交易賺的錢買的。

7、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天津百得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保時捷汽車的銷售顧問。2015年7月13日,劉某3和7、8個人到其店里刷了兩張銀行卡付款919800元錢購買了一輛保時捷卡宴,同行的還有一名何姓男子的事實。

8、證人于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河北省秦皇島金屋房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銷售顧問。2015年5月18日上午,何某2和一名董姓女子來看其公司銷售的別墅,董姓女子稱其是何某2的下屬,中午何某2有事情先走了把銀行卡給了董姓婦女,下午董女士替何某2用工行卡刷卡交了40萬元的定金,卡主是何某1,簽的是何某1和何某2的名字。5月23日何某2和其對象劉某3一起來,劉某3向其介紹高頻交易,并讓其推薦人,有很豐厚的回報等,何某2這次是自己用尾號為9288的銀行卡刷卡,刷卡記錄上簽的本人的姓名。董姓婦女50多歲,在秦皇島二區(qū)也買了一套房子,留了三個手機號133××××6049、137××××3338、189××××1590的事實。

9、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實,其與何某2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2015年7月,其和何某2去天津空港保時捷4S店,何某2給了其兩張銀行卡告訴其密碼讓其付款買了一輛保時捷卡宴,車牌號冀C×××××,簽了其的名字。買車的錢是何某2做高頻交易賺來的錢,當時何某2除了高頻交易之外沒有做其他的生意,何某2還用做高頻交易的錢在秦皇島買了一套房子的事。

10、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13日公司出境中心副總程里南讓其接一個游輪出境的團,聯(lián)系人何樂,手機號碼134××××9189,何樂向其發(fā)送了旅游人員的名單、性別、聯(lián)系電話、郵箱、會員編號,大部分人員是東三省的,何樂讓其用高頻交易AG公司的名義和他們聯(lián)系,當時其與倪某、阮菲、呂某1等人按照何樂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發(fā)短信或打電話聯(lián)系游客,短信內(nèi)容是:你好,受高頻交易AG集團委托,中國國旅浙江公司辦理你的8月30日藍寶石公主號日韓游輪旅游活動,請將你的護照原件、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材料快遞到杭州西湖大道48號2樓,中國國旅黃某1收。還有一個內(nèi)容是:尊敬的貴賓你好,受高頻交易通知你原定的迪拜旅游改為8月30日上海出發(fā)的日韓游輪,請你盡快聯(lián)系我們是否出行,中國國旅浙江公司。其聽程里南說8月19日,關(guān)某1匯了35萬元的定金到公司的對公賬戶上,在提供名單之后發(fā)現(xiàn)有些人來自邊檢高危地區(qū),需要繳100萬元的保證金,8月25日劉某1匯款1392650元繳納押金和剩余的旅游費,實際旅游費用是77萬元,本該在旅游后三天之內(nèi)給何樂,但是回來之后就找不到何樂了,一直也沒有退回去。團里幾個人是團隊特別請來的導師和主持人,有鄧儀偉、董芮寧、王文文、趙宜迎。何樂說團隊里的負責人是楊慶雨,和楊某1是雙胞胎,兩人都在團里的事實。

11、證人倪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30日浙江國旅旅行社接待了一個180人的團,當時分成5個小團由5個領隊帶著出去旅游的,最早是AG高頻交易的何樂總經(jīng)理聯(lián)系旅游部的副總黃某1,說有200人去韓國日本旅游,8月23日提供了旅游人員的名單和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上了139人,后來又增加41人,總共180人,8月25日一次性支付1392650元,并提前郵寄來旅游者的服裝,一共200份左右。因為組織的比較倉促,其公司將電子版合同發(fā)給何樂,由劉某1最后簽字,旅行團乘坐藍寶石公主號從上海出發(fā)的,時間是8月30日至9月4日,領隊是呂某1、王潔、葛澤香、田鳳芹、周毅蕓。其編輯的短信內(nèi)容與黃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的事實。

12、證人呂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30日至9月4日,其與王潔、葛澤香、田鳳芹、周毅蕓接待了AG高頻交易集團的旅游團,其接待的團里面有三個導師分別是王文文、董芮寧、趙宜寧,一個主持人鄧義偉,期間開了兩天的會,三個導師分享自己的苦難經(jīng)歷、心靈雞湯,以及該旅游是何樂組織的,但是他沒來。旅游者統(tǒng)一著HFT的T恤和帽子。

13、證人劉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其經(jīng)過蘇某1的推薦,去四隆大廈聽劉某5講課,當時有劉某5、金桂芝、李恒棟,讓其看了HFT的宣傳視頻和獲利方式,其一共投資5.94萬元,其上線是蘇某1、蘇某1的上線是孫某1,孫某1的上線是劉某5,劉某5的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金桂芝的上線是李恒棟,其知道何某2、代某1、李恒棟、金桂芝是鞍山地區(qū)級別較高的人員。其見過何某2的關(guān)于宣傳HFT的照片和視頻,經(jīng)常組織皇冠以上級別的人聚會,代某1是鞍山地區(qū)級別最高的人,下線有幾千人的事實。

14、證人尹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經(jīng)陳某1、劉某5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劉某5向其講解了高頻交易的獎金和晉升制度,后臺網(wǎng)站上寫著鉆石以上級別的可以免費去泰國旅游,皇冠及以上級別的可以去迪拜免費旅游。其上線是陳某1,陳某1的上線是蘇某1,蘇某1的上線是孫某1,孫某1的上線是劉某5,劉某5的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金桂芝的上線是李恒棟。其知道的有何某2(化名何樂)、代某1、金桂芝、李恒棟、劉某5。其見過何某2的關(guān)于宣傳HFT的照片和視頻,他經(jīng)常組織HFT皇冠以及皇冠以上級別的人聚會的事實。

15、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經(jīng)蘇某1、劉某5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劉某5向其播放了宣傳視頻,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其上線是蘇某1,下線是尹某1,何某2和代某1是團隊的領導的事實,其證言與尹某1的證言基本相符。

16、證人顧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份,其經(jīng)石科、石某、張某3介紹加入高頻交易,石某向其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石某的上線是代某1。

17、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經(jīng)劉某5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劉某5向其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其的上線是劉某5,劉某5的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金桂芝的上線是李恒棟、下線是蘇某2的事實,其證言與證人陳某1、尹某1的證言基本相符。

18、證人蘇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經(jīng)孫某1介紹認識金桂芝和劉某5,金桂芝和劉某5向其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讓其看宣傳視頻,其的上線是孫某1,孫某1的上線是劉某5,劉某5的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金桂芝的上線是李恒棟、下線是蘇某2的事實,其證言與證人陳某1、尹某1的證言基本相符。

19、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經(jīng)蘇某1介紹認識劉某5,劉某5向其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讓其看宣傳視頻,其的上線是蘇某1,蘇某1的上線是孫某1,孫某1的上線是劉某5,劉某5的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金桂芝的上線是李恒棟,其證言與證人陳某1、尹某1的證言基本相符。

20、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經(jīng)蘇某1介紹認識劉某5和金桂芝,劉某5和金桂芝向其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并讓其看宣傳視頻,其上線是蘇某1,蘇某1的上線是孫某1,孫某1的上線是劉某5,劉某5的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金桂芝的上線是李恒棟,其證言與證人楊某2、尹某1的證言基本相符。

21、證人孫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其經(jīng)劉某5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劉某5向其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讓其看宣傳視頻,并將其帶至四隆大廈32層,介紹團隊的金桂芝和李恒棟認識,其上線是劉某5,劉某5的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金桂芝的上線是李恒棟,代某1是鞍山地區(qū)級別最高的人,其證言與證人楊某2、尹某1的證言基本相符。

2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經(jīng)陳殿勇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向其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讓其觀看宣傳視頻,陳殿勇說他女朋友的母親是鞍山第一人代某1的同事,代某1通過HFT賺了很多錢,其上線是陳殿勇,陳殿勇的上線是其女朋友的母親,姓李,李的上線是陳聰,陳聰?shù)纳暇€是代某1,代某1的上線是何某2的事實,以及陳殿勇的女友叫楊美璐,兩人在大連北京街教堂后開了一家花店,平時在花店宣傳HFT,二人發(fā)展了很多人的事實。

23、證人孟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份,其經(jīng)孟淼介紹高頻交易,2015年5月孟淼將其帶至石某處,向其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讓其觀看宣傳視頻,其投資了73.8萬元,轉(zhuǎn)賬給石某一部分,另一部分給的現(xiàn)金,給現(xiàn)金的時候孟淼和李某1在場,其上線是石某,石某的上線是代某1的事實。張某3是石某的丈夫,和石某一起做高頻,張某5是張某3的姐姐,做高頻做的很早,是代某1的上線,通過做高頻在北京買了別墅的事實。

24、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其經(jīng)孟某1介紹認識了石某,石某向其介紹了HFT的獎金和晉升制度,播放了宣傳視頻,其給了石某3萬元,后來又將5.7萬元給了孟某1轉(zhuǎn)交給石某,張某5是石某丈夫張某3的親姐,是代某1的上線,代某1是鞍山高頻級別最高的人,下線有幾千人的事實。

25、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其朋友齊曉輝向其介紹高頻交易,并將其帶至暖男咖啡廳認識了高曉梅,高曉梅向其講解了高頻交易,其轉(zhuǎn)賬給高曉梅10.8萬元。其上線是齊曉輝,齊曉輝的上線是高曉波(高曉梅之妹)。

26、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其朋友謝某1向其推薦高頻交易,向其介紹了尹燕,尹燕向其講解了高頻交易,并介紹其認識了石某、張某3,還看了看石某的路虎車,觀看了高頻交易的視頻,其給了石某現(xiàn)金加入高頻交易組織的事實。

27、證人謝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宮玉梅、尹燕向其推薦高頻交易,向其介紹了石某、張某3,向其講解了高頻交易,播放了高頻交易的視頻,宮玉梅、尹燕總是把其逮到石某和張某3那,讓其聽課,每次講課有12、3人左右聽課,其給了石某6.3萬元的現(xiàn)金購買了兩個服務器,其上線是尹燕,尹燕的上線是石某,石某的上線是代某1的事實。

28、證人葉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李某3向其推薦HFT,詳細的介紹了HFT的公司情況、獲利方式,李某3將其帶到綠化街附近的一戶居民樓中,向其介紹認識了石某和張某3,石某和張某3再一次向其宣傳和介紹了HFT,而且石某還說,她已經(jīng)做到了皇冠,日進賬10萬元,其就相信了。石某、李某3、張某3讓其觀看了HFT的宣傳視頻,其轉(zhuǎn)賬給李某319.14萬元人民幣購買了7個賬號,其上線是李某3,李某3的上線是石某,代某1是鞍山地區(qū)級別最高的人,張某5是代某1的上線的事實。

29、證人劉某5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其朋友高鈺淳和金桂芝向其推薦HFT,高鈺淳和金桂芝詳細的介紹了高頻的情況,并帶其到鞍山萬科寫字樓,介紹其認識了一個叫代某1的人,其陸續(xù)投資5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60多個賬號,其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金桂芝的上線是李恒棟,鞍山的頭目、第一人是代某1,代某1的上線是張某5的事實。

30、證人范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左右,張春芝向其推薦、介紹了HFT的情況,看了宣傳視頻,其給了張春芝5.4萬元的現(xiàn)金,其上線是張春芝,張春芝的上線是代某1的事實。

31、證人馬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開始,李延清介紹其認識了田樹波,田樹波給其詳細介紹了HFT高頻交易,其在田樹波處投資了9.6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分三次付給了田樹波,其損失了6萬余元,其上線是李延清,李延清的上線是田樹波,其發(fā)展了劉某8的事實。

32、證人夏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通過單位同事任博文介紹給其認識了她的上線趙某5、谷艷玲,他們給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流程,其一共投資了36萬元現(xiàn)金,都給了趙某5,其損失了28萬多元。其上線是任博文,任博文的上線是趙某5,趙某5上線是谷艷玲,谷艷玲上線是代某1的事實。

33、證人葉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其同事劉石介紹其認識的葉繼君,葉繼君給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方式,其投資了6.6萬元,其上線是劉石,劉石上線是葉繼君,葉繼君的上線是谷艷玲的事實。

34、證人曹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開始,其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石某和張某3,石某和張某3向其介紹了HFT,其就陸續(xù)在石某和張某3處投資了67.3萬元人民幣。HFT的級別劃分為主任、經(jīng)理、總監(jiān)、總裁、鉆石、皇冠,皇冠上邊還分1、2、3、4級皇冠,主任前邊還有4個級別。其還聽過HFT的高層經(jīng)常組織開會、出國旅游,石某把其安排在張雨男的下面,其的上線是張雨男,張雨男的上線是石某和張某3的事實。

35、證人劉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開始,其通過其朋友谷某1介紹認識了葉繼君,開始投資美國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7.5萬元,錢以現(xiàn)金的方式分三筆給的葉繼君,損失了4萬元,其上線是谷某1,谷某1的上線是葉繼君,葉繼君的上線是谷艷玲,其沒發(fā)展過下線。

36、證人劉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9日經(jīng)谷安坤介紹認識了谷艷玲,投資了美國高頻交易,被騙了7.8萬元,3月14日其投了3萬元,3月18日其又給谷艷玲4.8萬元。其上線是谷安坤,谷安坤上線谷艷玲,其沒發(fā)展下線。

37、證人徐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6月份經(jīng)任博文介紹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投資13萬多元人民幣,分三次給任博文,第一次6萬,第二次6.6萬,第三次3.3萬元都是現(xiàn)金。其損失了13萬多元,其沒發(fā)展過下線。

38、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初經(jīng)其朋友張嘉軒介紹認識了田樹波,開始投資了美國HFT高頻交易,被騙了3.1萬多元人民幣,當天給了田樹波2萬元現(xiàn)金和1.3萬農(nóng)行轉(zhuǎn)賬,后來田樹波返給其1000多元,其損失了3.1萬多元,其的上線是張嘉軒,張嘉軒的上線是田樹波,其沒推薦過人。

39、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開始,其通過朋友王文霞介紹認識了田樹波,開始投資了美國HFT高頻交易,投資了40余萬元,被騙走了31萬元,其一共給了田樹波40余萬元,有現(xiàn)金也有銀行卡轉(zhuǎn)賬,損失了31萬元,其的上線是王文霞,王文霞的上線是田樹波,其沒有發(fā)展過人。

40、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3日經(jīng)溫新紅介紹認識了谷艷玲和趙某5,開始投資了美國高頻交易,當天下午其給了溫新紅7.8萬元現(xiàn)金,其一共投資了19.8萬元,損失了2萬左右,其的上線是溫新紅,溫新紅的上線是趙某5。其沒發(fā)展下線。

41、證人馬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同事張彩虹介紹其認識鞍山的劉某5,投資了美國HFT高頻交易,其被騙了6萬元人民幣左右,其通過銀行卡刷卡的方式將6萬元給了劉某5,其損失大約4.5萬元,其上線是劉某5,其沒發(fā)展過下線。

42、證人生舒暢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其通過其母親認識了李某3,通過李某3了解了高頻交易,并投資了美國HFT高頻交易,投資了12.6萬元人民幣。其通過銀行卡轉(zhuǎn)賬的方式將10多萬元錢轉(zhuǎn)到李某3夫妻的工商銀行卡上,還有1萬多元錢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轉(zhuǎn)到李某3上線石某的銀行卡上,其一共損失了9.3萬元,提現(xiàn)了9000元,石某收回其的電子幣2萬余元。其的上線是李某3,李某3的上線是石某,其下線是白某2。

43、證人梁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27日開始,其通過其朋友賈冬年介紹,開始投資美國HFT高頻交易的,其投了183138元人民幣,其一共投資了8個賬號,都是3萬元的賬號,但是賈冬年說,從第二個賬號開始,算自己推薦自己加入,有獎勵,其一共投資了183138元人民幣,錢都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給的賈冬年。賈冬年收了其價值42012元人民幣的電子幣,其一共損失了141126元錢。其的上線是賈冬年,其沒發(fā)展過下線。

44、證人于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經(jīng)高艷杰介紹開始投資美國HFT高頻交易的,其一共投資了10.2萬元,都是將現(xiàn)金給了高艷杰,其損失了8.4萬錢,其上線是高艷杰,高艷杰上線是陳沖,其沒發(fā)展過人。

45、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開始,其通過同學石某介紹開始投資美國HFT高頻交易的,其投資了28萬余元人民幣。大部分是將現(xiàn)金交給石某的,還有一部分是銀行卡轉(zhuǎn)賬給石某和張某3的,其損失了20萬元左右,其上線是石某和張某3。其直接推薦過郭某3、馬某3、鄒麗萍、葉曉東。

46、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31日其經(jīng)張麗敏介紹開始投資美國HFT高頻交易的,投資了26.4萬元人民幣。錢都是按張麗敏的要求通過銀行卡轉(zhuǎn)賬的方式給了梁德利的銀行卡上,其投資后就兌換了13000元左右的人民幣,其損失了25萬多元人民幣。其的上線是張麗敏,張麗敏的上線是王玨。

47、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經(jīng)過朋友王秀君介紹認識了苗惠靜、武某1,通過他們的介紹其投資了美國HFT高頻交易,一共投資了3萬元,其把3萬元現(xiàn)金給了苗惠靜,苗惠靜又給了武某1。其損失了2萬余元,其上線是苗惠靜,苗惠靜的上線是武某1,武某1的上線是趙某5,其沒發(fā)展過人。

48、證人白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通過朋友王某4介紹認識了郝偉、谷艷玲等人,谷艷玲介紹高頻交易的獲利方式,然后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投資了9.9萬元,被騙走近9萬余元,投資的9.9萬元錢都是以現(xiàn)金方式打到郝偉的銀行卡上。其一共損失了9萬元,其上線是王某4,王某4的上線不是孟凡成就是郝偉,郝偉的上線是谷艷玲,其沒發(fā)展過人。

49、證人張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經(jīng)過張某24介紹其開始投資了美國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1.8萬元,損失了8000元,其上線是張某24,張某24的上線是劉某5,劉某5的上線是李恒棟,李恒棟的上線金桂芝,其沒有發(fā)展下線。

50、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孫靜跟其介紹高頻交易,其投資了7.8萬元,其將錢交給孫靜的女兒張雨男,全都是現(xiàn)金,其陸續(xù)收到3萬元,損失了4萬元,其的上線是張雨男,張雨男的上線是石某,其沒有下線。

51、證人金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年末,其朋友侯林柏向其介紹HFT,侯林柏將其帶到鞍鋼總院的一個辦公室,介紹其認識了HFT鞍山第一人代某1,代某1向其仔細的介紹了HFT。從那以后,侯林柏介紹其認識了谷艷玲、趙鳳琴(化名趙曼玉)、溫泉、郭洪珍,這些人做HFT都很早,她們分別向其介紹HFT,讓其加入。一直到2015年2、3月份,其才同意侯林柏投資HFT。直接在網(wǎng)站上購買很費勁,所以大家都是從HFT投資者手里購買,其的上線是侯林柏,侯林柏的上線是誰其不清楚,趙鳳琴(化名趙曼玉)、溫泉、谷艷玲都在侯林柏上面,但是中間隔了多少層其不清楚。其直接推薦了5、6個人,侯林柏還經(jīng)常請代某1、谷艷玲、趙鳳琴(化名趙曼玉)、溫泉、郭洪珍來光明街的出租屋給投資人講課,一般聽課的有10個人左右。有想投資高頻的人想加入的話,就帶到其的出租房,他們幾個就有人給新人講高頻,拉人加入,時間不固定,每個月兩三次,其在出租房屋里,從事高頻交易項目有四個月。

52、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通過同事孟凡成介紹認識了白某1、谷艷玲等人,并介紹其投資了美國HFT高頻交易,投資了3.3萬元都是以現(xiàn)金方式到建設銀行打到郝偉的銀行卡上,其損失了3萬元,其的上線是孟凡成,孟凡成的上線是郝偉,郝偉的上線是谷艷玲,其發(fā)展了其朋友白某1。

53、證人代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其嫂子張某5和李雅杰找到其,向其宣傳了HFT。還給其介紹了何樂、李曉奇等人,后來其就開始購買了400多個賬號,不久張某5帶其去了葫蘆島市的東戴河參加了兩次HFT的大會,何樂主講,參與開會的有100多人,在會上認識了張某3、石某、谷艷玲等人,2014年底,其去了泰國,何樂向其介紹了幾個外國人,說是高頻交易的高層領導,2015年8月,張某5通知其去日韓旅游,何樂沒有去,其做高頻交易獲利近200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15日,HFT網(wǎng)站關(guān)閉了提現(xiàn)功能,一些投資人多次找其索要投資款,因為網(wǎng)站關(guān)了,其和上線聯(lián)系不上,其就用個人的錢陸續(xù)給其的下線退了200多萬元,這些投資人將他們的賬號和電子幣交易給其了。其直接上線是張某5,其直接發(fā)展的下線大多是其的親屬,其皇冠賬號的直接下線是王鈺,另一個直接下線是張某3和石某夫妻,何樂和張某5來過鞍山三四次,他倆負責講課、傳達HFT新的消息。其用獲利的錢購買了別墅、奔馳和日常消費。

54、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其男朋友張某3給其介紹了HFT,2015年1月,張某3通過HFT賺了22萬元人民幣后,其開始和張某3一起做HFT了。在做HFT之前家里資產(chǎn)也就幾千元,后來的錢都是其和張某3做HFT賺的錢,張某3花22萬買了一臺馬自達機動車,張某3去南方花87萬元購買了一臺路虎機動車,花50多萬在中大帝景購買了一處房產(chǎn),還花了50多萬在秦皇島給其購買了一處房產(chǎn),其給其女兒花了8萬多買了臺力帆機動車,中大帝景房產(chǎn)內(nèi)部電器花了10多萬,其和張某3還投資了一個新項目叫藍天格瑞,花了50萬,還信用卡10萬元,交養(yǎng)老保險3萬余元,有一些用于日常消費,揮霍大約10多萬,這些總計大約250萬元,其和張某3的上線是代某1,代某1直接上線是張某5,張某5直接上線是李雅杰,李雅杰上線其不清楚,但是其們都是何樂的下線。張某3有一個直接下線,是皇冠級別,是外地人,但是這個人其不認識,還有一個下線在衡水,做的也很好,在鞍山這條線的下線基本都是通過其和張某3報單,其和張某3的下線有50多人以上。

55、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底,李雅杰向其推薦了HFT,并向其播放了宣傳視頻,后李雅杰又向其和王鈺、代某1宣傳HFT,三人并沒有動心,于是李雅杰讓其三人同去錦州,在一個燒烤店里認識了李雅杰的推薦人何樂、李曉奇,何樂、李曉奇向其介紹了HFT并將三人帶到一個辦公室,播放了宣傳視頻,強調(diào)了項目的真實性,李雅杰給了其三個賬號,給了王鈺一個賬號,其上線是李雅杰、下線是王鈺,王鈺的下線是代某1。HFT級別越高獲利越多,只有大量的拉人、發(fā)展下線一方面能獲得獎勵,一方面能將手中的電子幣兌沖成人民幣。

56、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份,其是通過其姐張某5和她朋友李雅杰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后代某1找到其介紹后其就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其農(nóng)行卡上轉(zhuǎn)入轉(zhuǎn)出的約4000萬元都是做HFT的交易往來。其建設銀行卡上轉(zhuǎn)入約1600萬元,轉(zhuǎn)出的約1600萬元都是HFT的交易往來,其兒子張文瀚的農(nóng)業(yè)銀行(尾號4175)轉(zhuǎn)入約770萬元,轉(zhuǎn)出約770萬元都是做HFT的交易往來,這些錢一部分是其與石某的下線讓其幫忙購買電子幣的錢,一部分是代某1轉(zhuǎn)給其讓其找何某2購買電子幣的錢,開始其向其上線代某1購買電子幣,后來其和何某2熟悉了之后,何某2就讓其直接轉(zhuǎn)錢購買電子幣。HFT是李曉奇、李雅杰、王鈺、張某5帶進鞍山的,都是何某2的下線。

57、證人張某6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份其經(jīng)劉某5介紹開始投資美國HFT高頻交易,劉某5的上線是金桂芝的事實。

58、證人武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份其經(jīng)趙燕、谷艷玲介紹開始投資了美國HFT高頻交易,谷艷玲給其看的宣傳片,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的賺錢方式,其一共投資了17萬多元,損失了5萬多元。2014年12月份其到萬科19樓把4.68萬元現(xiàn)金給了趙燕,谷艷玲給其開了三個賬號,之后用電子幣對沖和開賬號的方式投資了13萬元,又開了7個賬號,這13萬多元,大部分給趙燕,少部分和苗惠靜、高某2、徐某2對沖了,其上線是趙燕,下線是高巖。

59、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同學龜馳聊天的時候提到有個很好的項目叫HFT,之后,龜馳將其帶到鐵東醫(yī)院附近的暖男咖啡廳,介紹其認識了代某1。代某1向其講解了HFT的相關(guān)信息。其投資了50.6萬元人民幣,其中的9.6萬元其轉(zhuǎn)賬到代某1要求的梁德利的建行卡上,其一共投資了21個賬號的事實。

60、證人于某3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份,其同學代某1找到其,向其宣傳HFT,大概在2015年3月,其周圍很多人都在討論HFT,其就找到代某1加入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24.8萬元,其中有13.8萬元是通過其姐于春菊的銀行號匯到代某1母親韓素珍的銀行卡上,其余的都是現(xiàn)金交給了代某1。其損失了8萬元。其上線代某1,四個下線是趙某3、汪素梅、王微、康某。

61、證人金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其經(jīng)代某1介紹開始投資高頻交易,其投資了24.8萬元,其發(fā)展了趙某3、汪素梅、王微、康某的事實。

62、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其經(jīng)苗惠靜介紹投資了高頻交易。一共投資了6.6萬元,其先后三次把錢給苗惠靜了,第一次是3萬,第二、第三次都是1.8萬元,其上線是苗惠靜,苗惠靜的上線是武某1,武某1的上線是趙某5,有多少人其就不清楚了,其沒發(fā)展過人。

63、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李鐵軍向其推薦高頻交易,并將其帶到萬科大廈23樓辦公室,見到了趙福香、馮艷玲,講解了高頻交易的詳細內(nèi)容,其投資了59個賬號,投資了60萬元,其上線是李鐵軍,李的上線是趙福香,趙的上線是馮艷玲、馮艷玲的上線是代某1的事實。

64、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經(jīng)過王俊芳、侯林柏和金某1介紹加入美國HFT高頻交易,投資了12.6萬元人民幣,購買了5個服務器,其上線是王俊芳、王俊芳上面是戴立、侯柏林、谷艷玲。

65、證人趙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份開始,其朋友王英向其推薦代某1,代某1向其播放了高頻交易的視頻,并詳細講解,過了一段時間其就投資了,后王英又介紹其認識金某1,其又在金某1處投資,其和其朋友投資了66.16萬元人民幣,分別給了代某1、金某1和徐振濤,下線是田麗麗、張仲偉、石艷華、范東華。

66、證人楊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金某2向其介紹了李舒,李舒向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其投資3.3萬元,其上線是金某2,金某2的上線是王某3王某34的上線是李舒、李舒的上線是王鈺。

67、證人高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馬某3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并介紹李美琦向其講解高頻交易,李美琦的上線是石某的事實。

68、證人康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于某3向其宣傳高頻交易,最后將其帶到代某1的暖男咖啡廳,代某1向其講解了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13.62萬元的事實。

69、證人王某5的證言證實,其投資了美國高頻交易,被騙了,王寧介紹給其的高頻交易,其將錢交給王寧,王寧幫其注冊賬號,并讓其在手機上下載HFTAG軟件,教其如何操作獲得收益,其一共投資了3個賬號,錢是用銀行卡的方式一次性轉(zhuǎn)給了王寧的建設銀行的賬戶上,共計8.58萬元,其損失了7萬元,其上線是王寧,王寧的上線是谷艷玲,其沒推薦過人。

70、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份,其經(jīng)其母親朋友武某1介紹認識了趙某5,從趙某5口中了解了高頻交易,趙某5讓其觀看的宣傳視頻,詳細講解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方式,其將錢給了武某1和谷艷玲,趙某5幫其注冊賬號,其一共注冊了6個賬號,并讓其在手機上下載了相關(guān)軟件,教其如何操作,其一共投資了12.8余萬元,給武某1五次現(xiàn)金共94800元,給谷艷玲建設銀行匯款是24000元,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這筆錢匯到了谷艷玲的建設銀行卡上,其損失了8萬余元,其上線是武某1,武某1的上線是趙某5,趙某5上線是谷艷玲,其沒發(fā)展過人。

71、證人李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侯秀玲、趙福香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其投資3.3萬元轉(zhuǎn)賬給侯秀玲提供的侯秀敏的農(nóng)行卡上的事實。

72、證人李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王某8向其介紹了HFT的情況,并把其帶到了湖南百姓超市附近的一個辦公室認識了王玉娟,王玉娟詳細的向其介紹了HFT,其就給了王某83.3萬元現(xiàn)金購買服務器,其上線是王某8,王某8的上線是王玉娟。

73、證人王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8日,范玉婷、郭洪珍詳細講解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方式,其一共投資了九萬元,在5月19日開始投資以后,其到郭洪珍辦公室三次,并在任鳳麗那里取了三次錢,一共兩萬多元人民幣,這些錢是對沖來的沒有手續(xù)費。其的上線是范玉婷的事實。

74、證人顧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其經(jīng)朋友高某2介紹認識了趙某5,從她們口中了解了高頻交易,后來高某2把其領到萬科大廈19層1911房間,在那里又認識了武某1等人,趙某5給其看了高頻交易的宣傳視頻,并詳細的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方式,其就相信了。其一共投資了5.4萬元,先后兩次都給武某1,其損失了3.2萬余元,其上線是高某2,高某2的上線是趙某5,趙某5的上線是谷艷玲。

75、證人郭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張晶巖向其介紹了高頻交易,2、3天后,代某1帶隊40多個人去秦皇島北戴河金山賓館開會,去的時候有300多人開會,當時何某2、張某5、代某1都在會上講的課,回去后其給代某17.2萬元,12日其又轉(zhuǎn)賬30萬元給楊某1的事實。

76、證人王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王玉娟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其投資8.04萬元購買了三個服務器,其上線是王玉娟,王玉娟的上線是趙鳳琴的事實。

77、證人高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31日經(jīng)苗惠靜、王玨介紹開始投資12.74萬元人民幣用于HFT高頻交易,王玨給我看了宣傳片,并詳細介紹了獲利的流程,當天其就開了三個賬號,第一個是1.8萬元,第二個第三個是1.44萬元,總計4.68萬元,其給的王玨現(xiàn)金。其一共投資了30.48萬元,損失了12.74萬元。其上線苗惠靜,苗惠靜的上線武某1,武某1的上線是趙某5,趙某5的上線是谷艷玲,谷艷玲的上線是代某1。其發(fā)展顧某2、金妍影,王影。

78、證人李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初,范玉婷、任麗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任麗向其宣傳HFT的視頻介紹了獲利方式,其一共投資了3萬元錢,以現(xiàn)金方式給的任麗,其上線是范玉婷,范玉婷的上線是任麗,任麗的上線可能是郭芝麗。

79、證人馬某3的證言證實,其用現(xiàn)金付賬方式給李某327萬元,第一次3萬,第二次24萬,其一共投資了27萬元,錢是用現(xiàn)金方式先后兩次給李某3,其損失了大約15萬元,其上線是李某3,李某3的上線是石某,其發(fā)展了一個人叫高某1,高某1投資了30000元,事發(fā)后其將他的損失還了。

80、證人張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份王某8、王玉娟向其介紹了HFT的情況,其在王某8處投資了HFT,其一共投資了1個賬號,其一共投資了3.3萬元人民幣,錢給了王某8都是現(xiàn)金,其上線是王某8,王某8的上線其不清楚。

81、證人徐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31日經(jīng)付偉介紹開始投資美國HFT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21.96萬元,損失5.4512萬元。這些分別給了趙某5、武某1、谷艷玲,其上線是付偉,付偉的上線是苗惠靜,苗惠靜的上線是武某1,武某1的上線是趙某5,趙某5的上線是谷艷玲,谷艷玲的上線是代某1,其下線是楊某5的事實。

82、證人劉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經(jīng)田樹波、郭洪珍夫婦介紹、推薦,其投資8.9萬元購買3個賬號加入高頻交易,其上線是馬靜,馬靜的上線是李延青,李延青的上線是田樹波、郭洪珍,這兩個人的上線是谷艷玲的事實。

83、證人楊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經(jīng)徐某2、谷艷玲、趙某5介紹、推薦,其投資12.6萬元加入HFT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5個賬號都是3萬元的,一共投資12.6萬元。第一次3萬元給的武某1,第二次給武某14.8萬元,第三次是按趙某5的要求把現(xiàn)金存入谷艷玲的賬號上,是以王旭的名字存的。投資以后回來5.592萬元人民幣,一共損失7萬多元,其上線是徐海波。

84、證人陳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其對象張佳軒對其說她鞍山朋友李延清向她推薦了高頻交易,李延清介紹了其的上線田樹波,田樹波向其和張佳軒介紹了高頻交易的詳細流程,在田樹波處投資了24.3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加入HFT。其上線是李延清,李延清上線是田樹波,其下線是佟鶴楠的事實。

85、證人蘇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張某1、劉某5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38.9萬元加入高頻交易,其中轉(zhuǎn)賬20萬元給劉某5,微信轉(zhuǎn)賬10萬元,其余的錢是其在劉某5處POS刷卡支付的,其上線是張某1,張某1的上線是劉某5的事實。

86、證人白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0日,生舒暢的母親鄒麗萍向其介紹HFT高頻交易,7月份,其向生舒暢的工商行賬戶上匯款3.3萬元,注冊了賬號。生舒暢的上線是李某3,李某3的上線是石某的事實。

87、證人李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其經(jīng)曹素華介紹一共投資了5個賬號,投資了135600元人民幣,錢都給了代立了,都是現(xiàn)金。其一共損失了105135元,其就知道曹素華是其上線,沒有推薦過人加入。

88、證人王某9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經(jīng)任博文、趙某5推薦,投資了29.4萬加入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12個賬號,錢全給了趙某5,其中14.7萬是銀行轉(zhuǎn)賬匯入趙某5郵政銀行卡,14.7萬元給趙某5現(xiàn)金,其上線是任博文,任博文的上線是趙某5的事實。

89、證人孫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徐某2、趙某5、谷艷玲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35.4萬元,損失了27萬至28萬元左右,上線是徐波濤,徐波濤的上線是趙某5,趙某5的上邊是谷艷玲。

90、證人佟鶴楠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姑父的后妻張佳軒向其推薦的高頻交易,并介紹的她的上線田樹波,其一共投資了3.3萬元,以銀行卡用POS機方式一次性刷給了田樹波,一共損失了2.7萬元,其上線是張佳軒,張佳軒的上線是田樹波的事實。

91、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經(jīng)同事苗惠靜介紹,其投資了1.98萬元現(xiàn)金加入美國HFT高頻交易。

92、證人谷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其姐姐和葉繼君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并讓其看了宣傳視頻,宣傳如何賺錢,其投資5.4萬元加入,葉繼君的上線是谷艷玲的事實。

93、證人郭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其經(jīng)李某3介紹投資6個賬號加入HFT,其上線是李某3,李某3的上線是石某。

94、證人趙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開始,其高中同學代某1向其宣傳HFT高頻交易,說HFT是HFTAG公司推出的一種電腦炒股的系統(tǒng),收益高、風險小。其投資了24.6萬元人民幣。將現(xiàn)金給了代某1。其一共損失了約4.6萬元。代某1將其放在了其朋友于某3下面,于某3投資HFT損失了10多萬元人民幣,在其投資HFT后,代某1說HFT的項目是真實的,她北京公安部的朋友翻墻查詢了HFTAG公司,也說是真的,而且還有一些在北京投資了幾千萬的人親自去了美國考察,也說是真的。代某1還說,她咨詢了相關(guān)的律師,如果HFT是假的,她也是受害者,她會領著大家一起告狀。最主要的是代某1在收錢的時候說,她只收現(xiàn)金。在其投資之前,代某1保證說,這個項目是真的,如果有一天賠錢了,她會負責。HFT關(guān)網(wǎng)之后,其多次向代某1要錢,最后,代某1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返給其8.7萬元本金(農(nóng)業(yè)銀行、工商銀行),但是還有4.6萬元損失沒有回來。

95、證人李某9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其同學溫新紅和趙某5向其介紹了高頻交易,其投資了15萬元,注冊了6個賬號,其上線是溫新紅,溫新紅的上線是趙某5,趙某5的上線是谷艷玲。

96、證人谷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開始,孫儷、葉繼君向其推薦美國HFT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10.74萬元錢,其中7.4萬元是現(xiàn)金給的葉繼君,另外3萬元是現(xiàn)金方式在2015年6月給的王書硯。其一共損失了8萬余元。其投資的葉繼君的上線是孫儷,孫儷上線是葉繼君,葉繼君上線是谷艷玲。王書硯這條線,其上線是李德香,李德香的上線是王書硯,再往上其就不知道了,其沒發(fā)展過人。

97、證人趙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31日吳妹、高鈺淳向其推薦HFT,其將錢交給高鈺淳,高鈺淳幫其注冊的1個3萬元的賬號,然后讓其手機上下載了HFT的相關(guān)軟件,教其如何操作收益。大概2015年6月吳妹一再給其打電話說HFT推出虛擬幣了讓其買,其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給吳妹3000元錢購買虛擬幣,一共損失了3萬元,其上線是吳妹,吳妹的上線是高鈺淳,高鈺淳的上線是金桂芝。

98、證人彭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開始,高艷杰、代某1向其介紹高頻交易,其投資了22.8萬元人民幣,被騙了15萬元。其將錢交給高艷杰,兩次是現(xiàn)金,約9萬元,剩下的用銀行卡轉(zhuǎn)的賬,往高艷杰銀行卡里打的錢,高艷杰幫其注冊的賬號,并教給其如何操作,其一共投資了22.8萬元,9個賬號,錢都給了高艷杰,除約9萬的現(xiàn)金外,用銀行卡的方式三筆匯給高艷杰的建設銀行的賬號。其上線是高艷潔,高艷杰上線是陳聰,陳聰?shù)纳暇€是代某1,其沒有推薦過人。

99、證人李某10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去朋友高某2家看到她給5、6個人發(fā)錢,其問怎么回事,高某2說這是一個叫HFT的投資項目給返錢,其問高某2HFT的情況,高某2就說投資HFT天天出錢,其就投資了。其只知道天天返錢,每天返幾百元。其一共投資了2個賬號,將6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高某2。其損失6萬元。其上線是高某2。其沒推薦過人。高某2,女,鞍山人,是其朋友,其經(jīng)常去她家,總看到她給5、6個人發(fā)錢,這些人都是HFT的投資人。

100、證人李某1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王寧向其推薦并詳細講解了高頻交易,播放了宣傳視頻,其投資28萬余元,損失了22萬元,其上線是王寧、王寧的上線是張春芝,張春芝的上線是谷艷玲,谷艷玲的上線是王鈺。2015年6月份,其參加了高頻交易集團在鞍山市山水莊園的聚會,大約有200多人參加,谷艷玲在聚會上鼓動大家購買UR幣的事實。

101、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其通過朋友董敬知道了高頻交易,董敬帶其到市政府邊上的新瑪特9樓907房間,在那認識了董敬的上線高喜芝及黃波,高喜芝給其詳細的介紹了HFT,其就相信了,在高喜芝處投資了7.8萬元人民幣,被騙走了7.3萬元。高喜芝讓其觀看了HFT的宣傳視頻,并給其詳細的介紹了HFT的情況。其一共投資了7.8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三次交給黃波及高喜芝,第一筆18000元給的黃波,剩下的兩筆錢給的高喜芝,一共給其注冊了三個賬戶。其一共損失了7.3萬元,其上線是董敬,董敬的上線是高喜芝,高喜芝的上線是黃波。

102、證人金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2日,高某2、趙某5向其推薦了HFT。幾天后趙某5和高某2把其帶到天河大廈后面的一個民居中,介紹其認識了谷艷玲,當時屋里除了谷艷玲還有5個人,谷艷玲用筆記本電腦給大家播放了宣傳視頻,并詳細的講解了HFT。其一共投資5個賬號,13.8萬元,其中的6.6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趙某5,然后由谷艷玲幫其報單;2.4萬元現(xiàn)金在華藝大廈交給武文秀,她幫著報單;4.8萬元現(xiàn)金在華藝大廈交給苗惠靜,苗惠靜給報單。損失了6.2萬元。其上線是高某2。其沒推薦過人。谷艷玲是趙某5的上線。其因為趙某5的多次宣傳才投資了HFT,趙某5說她投資HFT賺了很多錢,剛買了一臺車,讓其放心投資。

103、證人王某10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開始,其朋友王寧經(jīng)常向其宣傳HFT,在2015年5月的時候,王寧約其到鞍山立山的伯爾曼酒店1樓的咖啡廳,用筆記本電腦詳細的給其講解了HFT,并播放了HFT的宣傳視頻,其就相信了,其就在王寧處投資27.06萬元人民幣。王寧是其上線。王寧一直在伯爾曼酒店1樓的咖啡廳宣傳HFT,其去的時候經(jīng)??吹剿o大約4個人講解HFT。

104、證人代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劉某1石某向其推薦了美國HFT高頻交易,其投了24.6萬元,10個賬號,全是現(xiàn)金,分兩次給的石某。投資后,其從賬戶上取出了約5萬元,實際損失將近20萬元。其上線是石某,其不知道石某的上線是誰,其沒發(fā)展下線。

105、證人高某3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楊麗華讓其去山南圣河灣吃飯,其去了之后,看到有8、9個人一起吃飯,楊麗華向其介紹了張某5、王玨,張某5向其詳細的介紹了HFT,2014年8月,王鈺又向其和另外5、6個人詳細介紹了HFT,2015年4月,其投資29.4萬元購買13個賬號,損失了20萬元的事實。

106、證人王某11的證言證實,2015年春節(jié),高某2向其推薦高頻交易,其轉(zhuǎn)賬到高某2指定的苗惠靜的建行賬戶上5.4萬元,后給了高春雷現(xiàn)金,共計39.6萬元,損失了28萬元。高某2的上線是武某1或趙某5,他們的上線是谷艷玲。

107、證人孫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王寧向其推薦HFT,其投資24.42萬元購買了9個賬號,其上線是王寧,王寧的上線是張春芝,張春芝的上線是谷艷玲,王寧是總裁級別,2015年6月王寧去了北戴河參加HFT的會議,并和高層何某2合影。

108、證人趙某5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谷艷玲向其推薦HFT,并讓其看了宣傳視頻,其投資41.16萬元購買了45個賬號,其上線是谷艷玲,谷艷玲的上線是王鈺,王鈺的上線是代某1,代某1的上線是張某5、張某5的上線是李雅杰,李雅杰的上線是何某2的事實。

109、證人蘇某3的證言證實,其是董某5的丈夫,董某5拿著其身份證去銀行辦卡使用,其哥哥蘇兆春的62×××76的銀行卡放在其家里,有段時間蘇兆春的身份證也在其家里放著的事實。

110、證人蔣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李某6想讓其和他一起做高頻交易,其沒有做,2014年下半年李某6讓其辦三張銀行卡來轉(zhuǎn)賬,其辦理了工行、建行、農(nóng)行的三張卡,李某6和其一起去銀行辦理的,密碼是李某6設置的,辦出來之后李某6就拿去用了,一直在李某6手里的事實。

111、證人李某12的證言證實,其丈夫李某6讓其辦一張工行銀行卡來轉(zhuǎn)賬,李某6和其一起去鄭州市東區(qū)一家工商銀行的網(wǎng)點辦理的,辦出來之后一直是李某6在使用的事實。

112、證人孫某5的證言證實,其丈夫?qū)O進洲曾經(jīng)給李某6當過司機,2015年5月份,孫進洲讓其辦幾張銀行卡說輔助李某6要用,其用孫進洲的身份證辦理了工行、建行、中行、農(nóng)行的卡,辦出來之后一直是李某6在使用的事實。

113、證人陳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經(jīng)段某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在李某6的辦公室POS機上刷了12.4萬元,4月1日向李某6的司機郭新芳的賬號上轉(zhuǎn)賬48萬元,后來其直接給上線段某轉(zhuǎn)賬240余萬元。2015年7月其轉(zhuǎn)賬給段某35.84萬元,以及其發(fā)展了蔣某2、黃文民,李某6是其團隊領導人的事實。

114、證人黃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段某介紹其投資64.56萬元加入高頻交易,并去鄭州聽李某6講課,段某是陳某5的上線的事實。

115、證人蔣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經(jīng)段某介紹其投資25萬元加入高頻交易,并去鄭州聽李某6講課的事實。

116、證人魏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段某、劉秋麗介紹其購買22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并去鄭州聽李某6講課的事實。

117、證人宋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段某介紹其購買9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及段某的上線是羅某1,羅某1的上線是李某6的事實。

118、證人羅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0日,經(jīng)李某6介紹其購買30多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組織,后來又買了150個服務器,其發(fā)展了段某、羅強遠、饒富城、郭其斌、姚成軍、楊洋、魏蒙蒙、韓姿、梁瑞,2015年5、6月份李某6組織講課,主要講高頻交易的主要內(nèi)容,HFTAG是一家全球性大公司等等,還有獎金和晉升制度等等。李某6給我提供了三個賬號,分別是工商銀行、農(nóng)行、建設銀行的,戶名是高云、郭新芳、孫進州,其向李某6打了2045800元錢,還通過段某的賬號給李某6打過去100多萬。加起來一共是304萬多,其中2045800元是購買電子幣做高頻交易的。

119、證人王某1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經(jīng)李某6推薦購買3個服務器,并發(fā)展了梁華、李俊榮、梁秀云、王風云、王某35婷、林杰等人,其將其及其下線的錢全部打給李某6了,都是做高頻交易用的事實。

120、證人李某13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經(jīng)于某4推薦,其投資300萬元加入HFT,其給于某4打了30萬元,其余270萬元給的于某4現(xiàn)金的事實。

121、證人史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在李某6的推薦、介紹下投入1.8萬元加入高頻交易組織。

122、證人段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羅某1將其介紹給李某6加入高頻交易組織,其轉(zhuǎn)賬300余萬元給李某6購買了180個服務器。李某6和羅某1把商丘HFTAG市場兌換電子幣的事交給其做,兌換的電子幣由其全部轉(zhuǎn)給李某6。其直接發(fā)展了四個人,這四個人是劉秋麗、秦英、許金寧、段洪恩。其下線的錢是通過其的銀行卡給李某6打過去的,羅某1本人用其的四個卡打給李某6100多萬,他的下線也通過其銀行卡給李某6打的錢。四個卡都打過。打的都是購買電子幣做高頻交易的錢,具體數(shù)額以銀行流水為準。山東的吳秋霞從其的賬戶上給李某6也轉(zhuǎn)過錢,做高頻交易轉(zhuǎn)款數(shù)額到底有多少,至少有700萬元,這個以銀行流水為準。李某6提供的銀行賬號以銀行的戶頭信息為準。其還給李某6投過資,簡而明英語投資350萬,其中200萬是高頻交易用電子幣轉(zhuǎn)給李某6做投資的,不是現(xiàn)金,剩下的150萬其中30萬用其朋友劉鵬的農(nóng)行62×××77的卡號打的。還有資產(chǎn)管理公司投資200萬,房產(chǎn)投資48萬多。其銀行的4個賬戶給李某6提供的銀行賬戶,除了其將近398萬元的其他投資之外,其他的錢都是購買電子幣做高頻交易的錢。

123、證人應曉明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20日,李某6向其介紹了高頻交易項目,其購買了20多個服務器,前后投入60多萬元,具體數(shù)額以向李某6轉(zhuǎn)賬的流水為準,5、6月份李某6組織在鄭州開了兩次會的事實。

124、證人張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李某6向其介紹了HFT高頻交易公司,講解了獎金和晉升制度,其先拿3萬元買了1個服務器,后又買了14個服務器,共30萬元,后來其與朋友師某1和曹興礦以及李某6在一起的時候,其與李某6向他們講解高頻交易的事情,師某1和曹興礦成為其的下線,他們也發(fā)展了一些人,其將其與其下線的錢轉(zhuǎn)賬給李某6提供的賬號,其中有一個叫郭新芳,其一共賺了3萬元,愿意退賠的事實。

125、證人師某1的證言證實,其與李某6、張某8是朋友,經(jīng)李某6介紹其加入高頻交易,其給李某6打的錢都是做高頻交易的,以銀行流水為準。

126、證人于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李某6向其推薦高頻交易,其投入300萬元購買了140個服務器,其又發(fā)展了李某13、李某29、李梅、邵興蘭,該四人投資四五百萬元,其用4個賬號(其中有兩個賬戶是其丈夫李新波的)將自己及下線的錢打到李某6提供的高云、蔣某1、郭新芳的賬號上,其打給李某6的錢都是做高頻交易的錢的事實。

127、證人李某14的證言證實,其對象于某4在李某6的介紹下投資300多萬加入高頻交易組織,于某4用其名下的工行、農(nóng)行卡給李某6匯款,所匯的款項都是做高頻交易的錢,于某4向下推薦的有李某13、李某29、李梅、邵心蘭4人,這4個人加起來做高頻交易的錢投的錢有400-500萬元的事實。

128、證人聶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經(jīng)李某6介紹繳費3萬元購買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項目并成為其下線后,在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發(fā)展妻子郭某4加入,由郭某4在齊河、臨邑發(fā)展下線張某7等人員繼續(xù)加入,整個臨邑團隊都是張某7的。高頻交易分為靜態(tài)獲利和動態(tài)獲利兩部分,如果想掙更多的錢就得繼續(xù)找人進來,獲得動態(tài)的獎勵,進的早的會員得到的動態(tài)獎勵多,郭某4、張某7三次組織人員到鄭州開會,每次三十多人的事實;已非法獲利四、五十萬,且大部分以電子幣的形式存在于其服務器賬戶的事實,公司以前可以提現(xiàn),但是其從來沒有提現(xiàn),其拉新會員進來的時候就將其電子幣轉(zhuǎn)給新會員;以及2015年8月11日晚案發(fā)前,李某6發(fā)短信提示其“注銷收款賬戶”的事實。

129、證人郭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26日經(jīng)李某6介紹投資3萬元注冊一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按照公司的獎勵、晉升制度直接發(fā)展了下線張某7、王某13、程某、李某1李某15(總裁)5人加入,名下服務器逐步達600個以上由會員、主任、經(jīng)理、總監(jiān)晉升為總裁的事實;通過丈夫聶某工行賬戶為下線向上線李某6兌沖電子幣,其已主要通過見點獎、組織獎、幸運獎等獲益100多萬電子幣的事實;其組織內(nèi)部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順序組成層級,采取動態(tài)獎、組織獎、幸運獎等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下線的事實,登錄公司后臺網(wǎng)站可以查詢托管、轉(zhuǎn)幣、名下架構(gòu)情況的事實;2015年8月14日投案自首的事實。其證言與被告人李某6、張某7的供述、聶某、李某15等其他證人證言、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其加入高頻交易傳銷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加入、承擔其在團隊的組織、領導職責,其下線人員已達30人且層級已達三層,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

130、證人李某15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3月份在吳秋霞(郭某4)的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成為吳秋霞下線,先后投入130多萬元通過購買吳秋霞的電子幣和返利的電子幣注冊了110多個服務器,現(xiàn)為經(jīng)理級別的事實;河南人李某6是吳秋霞的直接推薦人,在公司是皇冠級別,15年3月份去過鄭州聽李某6講關(guān)于HFTAG高頻交易的課,吳秋霞宣稱高頻交易比炒股收益高、更加穩(wěn)定、只賺不賠的事實;高頻交易運作模式、公司宣稱的獎勵、晉升、返利方式及組織架構(gòu),公司沒有實際的產(chǎn)品,靠發(fā)展人員來購買服務器的數(shù)量來盈利的事實。

131、證人張某9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4月,經(jīng)聶某的對象郭某4和張某7介紹高頻交易,其轉(zhuǎn)賬給張某73萬元注冊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又注冊了6個服務器,并讓其女兒邵琪琪也開通了2個服務器,張某7向其工行、農(nóng)行卡上打返利款,2015年5月張某7組織其和簡某等十幾個人去鄭州聽李某6開會,李某6講了公司的情況,介紹了公司的詳細晉升和獎金制度。其發(fā)展了王某17、李某18、曹某2、李倩文、陳某10,晉升為主任級別,以及簡某吃團隊15%的提成的事實。

132、證人王某13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2月份在郭某4的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投入130多萬元購買郭某4的電子幣注冊了27個服務器,今年6月份成為經(jīng)理級別的事實;直接推薦的表姐李玉芬,購買郭某4的電子幣注冊了2個服務器并為表姐托管的事實;高頻交易的運作模式、獎勵晉升、返利制度及組織架構(gòu),公司沒有實際產(chǎn)品,就是買賣虛擬的電子貨幣,靠不斷發(fā)展新人牟利,其通過郭某4購買、出售電子幣的事實。

133、證人李某16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在吳秋霞的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投入35萬多元購買吳秋霞的電子幣注冊了27個服務器的事實;直接推薦的表弟李偉投入19.8萬元購買吳秋霞的電子幣注冊了27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的事實;2015年5月份在郭某4組織下到鄭州聽黃總和吳秋霞的上線李某6講高頻交易課,公司是虛擬電子幣交易,沒有實體產(chǎn)品,吳秋霞宣傳穩(wěn)賺不賠的事實。

134、證人程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3月份在郭某4的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投入資金購買郭某4的電子幣,注冊了102個服務器成為主任級別的事實;團隊的領導叫李某6,李某6推薦發(fā)展了郭某4,郭某4吃其團隊業(yè)績17%的回扣,是其團隊總裁,2015年四五月份郭某4組織其去鄭州聽李某6講高頻交易課的事實。

135、證人孟某2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4月份在郭某4的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投入30萬元注冊了24個服務器成為主任級別的事實;團隊的領導叫李某6的事實。

136、證人孟某3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4月份在郭某4的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投入70萬元注冊了34個服務器,其有時給郭某4現(xiàn)金,有時候轉(zhuǎn)賬給郭某4,有一次郭某4讓其將張某7轉(zhuǎn)賬的錢轉(zhuǎn)給河南鄭州一個賬號的事實。

137、證人張某10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4日其經(jīng)李某6推薦加入HFTAG高頻交易這個項目。其總共擁有一百零幾個服務器,投入現(xiàn)金30多萬元。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人員只要在自己名下就可以得到一個見點獎,一個見點獎是50美元;組織獎就是發(fā)展人員越多,得到的就越多,發(fā)展20臺服務器可以到主任,團隊里面擁有60臺就可以升級為經(jīng)理級別,擁有100臺服務器是總監(jiān),300臺服務器是總裁級別,600臺服務器是鉆石級別。其的上下級架構(gòu)是李某6直推的其,其直推的張某13、劉某9、王霞、謝某2、任亞玲。

138、證人劉某9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左右,張某10向其介紹了HFTAG高頻交易和獎金和晉升制度,幾天后張某10帶其去了一趟鄭州聽李某6講課,同去的人有張某13、謝某2。李某6是團隊皇冠級別領導人,河南人,當時在一個酒店的會議室里聽的課。其當場就交了54000元(第一個30000元,第二個減6000元為24000元)讓李某6給其開了兩個賬戶,這兩個賬戶都連在了張某10名下了。之后其發(fā)展的人員大部分都在這兩個賬戶名下了。其直接推薦的人有劉臣昌、王石軍(主任級別)、劉桂平、劉洋洋,名下的其他人員還有趙平、郭麗娟、桑希林。其自己一共鏈接了54個服務器。張某10,性別男,50歲左右,菏澤人,他大概是其團隊的鉆石級別的領導人,也是其的上線,其是張某10直接發(fā)展的,張某10是李某6直接發(fā)展的。其平時需要電子幣開新的賬戶了就把錢匯到李某6提供的賬戶里,李某6把對應的電子貨幣匯到其的服務器賬號上,其用工行的賬戶給李某6匯過大概51萬元,其用農(nóng)行的賬戶給李某6匯過大概15萬元,用中行的賬戶給李某6匯款最多,大概有130萬左右。加起來大概有200多萬元,所有這些錢都是其購買電子幣從事高頻交易的錢,和李某6沒有別的金錢往來。李某6的收款賬號有高云、計文漢、孫進州、郭新芳、蔣蓉蓉、李慧慧。公司大概三個月以前關(guān)網(wǎng)了,后臺數(shù)據(jù)和架構(gòu)圖都看不到了。

139、證人張某11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2月28日加入的,是張某10告訴其這個項目的,張某10說HFTAG高頻交易這個項目是李某6引進的,因為其以前做城市建設模擬游戲這個理財項目時就和李某6認識了,所以很信任他。其在2015年2月28日去了李某6位于鄭州的公司,這次出行是張某10組織的,在鄭州李某6給其講了HFTAG高頻交易的獎金制度、組織形式和晉升制度,他還給其看了HFTAG高頻交易的宣傳視頻,然后李某6給其注冊了第一個30000元的服務器,其回臨沂后接著把30000元開戶費打給了李某6提供給其的一個農(nóng)行銀行賬號,開戶人是李某12。一周后其覺得HFTAG高頻交易這個項目每天都可以返利,挺好的,就又注冊了兩個服務器,后來陸續(xù)注冊了新服務器,其總共買了26個服務器。

140、證人何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3月11日加入的,其和張某11是多年的朋友,張某11帶其去鄭州李某6的公司里開的戶,在那里李某6給其講了HFTAG高頻交易的獎金制度和晉升制度,其當時就一下子花78000元買了三個服務器。因為以前其做過一個叫城市建設模擬游戲的理財產(chǎn)品,其就是在那時候認識李某6的,他以前來萊蕪宣傳過城市建設模擬游戲這個項目,所以對他比較信任,聽張某11說HFTAG高頻交易是李某6引進大陸的后,其就信任并決定去做了。其在鄭州購買的三個服務器是當時在李某6的公司里刷的卡?;厝R蕪后覺得這個項目每天可以返利,挺不錯的,就又陸續(xù)買了一些新服務器,其總共買了有一百二十多個服務器,其投入的本錢有八十多萬元。其發(fā)展過其他人加入HFTAG高頻交易項目。其自己家的親戚,包括其小姑子周杰和其妹妹何緒紅。其的上下級架構(gòu)是,張某11直推的其,其直推的周杰和何緒紅,其不清楚張某11的上線。

141、證人張某1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其經(jīng)謝某2推薦加入HFT,其購買了4個服務器,直接把30000元現(xiàn)金給了謝某2。其把電子幣賣給謝某2,然后謝某2再給其打的錢。

142、證人馮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2日其經(jīng)王霞介紹加入HFTAG高頻交易,王霞說是河南的李某6推薦的,張某10在菏澤市區(qū)有專門做HFTAG高頻交易業(yè)務的辦公點。王霞帶其一起去了張某10位于菏澤的辦公室,在張某10那里看了HFTAG的宣傳片和聽他講了晉升制度、獎金制度,其當時是帶著30000元現(xiàn)金去的,張某10讓其第一次最好買三個服務器,但其只帶了30000元現(xiàn)金,就把30000元現(xiàn)金放到張某10辦公桌上了,張某10給其開了三個服務器,其回家后把另外兩個服務器的48000元錢打給了張某10。后來其又投錢買了一些新服務器。其總共注冊了一百多個服務器賬號,投入資金五十九萬多元。HFTAG平臺上顯示其是總監(jiān)級別,其發(fā)展了妹妹馮彥梅和馮彥秋、小叔子張東光、表姐程瑞君、鞏傳舉和王玉娥。

143、證人張某13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張某10介紹其加入的HFTAG高頻交易組織。2015年2月份張某10開車帶其、謝某2還有其他人一起去了鄭州見李某6。李某6又跟大家講了HFTAG高頻交易未來的發(fā)展遠景,在他公司里還看了HFTAG高頻交易的宣傳片,然后其在李某6的公司里開了第一個HFTAG賬戶,其花30000元買了第一個服務器。張某10給了其一個銀行卡號,其將30000元現(xiàn)金匯到了這個賬號上。其第一個服務器是掛在了張某10的名下。后來其發(fā)現(xiàn)這個HFTAG高頻交易可以每天提現(xiàn)挺掙錢的,就陸續(xù)買了一些服務器,其總共有十七八個服務器。發(fā)展了有謝某2、段風云和吳翠芝。

144、證人謝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7日張某13推薦其加入高頻交易,2015年2月17日張某10開車帶其、張某13、劉某9還有其他幾個人一起去了鄭州見到了李某6。李某6又跟大家講了HFTAG高頻交易未來的發(fā)展遠景,在他公司里還看了HFTAG高頻交易的宣傳片,李總跟大家講一定要搶占高點位,要買就買大服務器,然后大家在李某6在鄭州的公司開了第一個HFTAG賬戶,其花30000元買了第一個服務器。其第一個服務器是掛在了張某13的名下,也就是張某13推薦的其。后來其發(fā)現(xiàn)這個HFTAG高頻交易可以每天提現(xiàn)挺掙錢的,就陸續(xù)買了67臺服務器,總共往HFTAG高頻交易項目里投入80多萬元。其用這個卡給李某6打了好幾次錢,都是用來購買電子幣。其應該是經(jīng)理級別,以前HFTAG平臺上是這么顯示的。其的上下級架構(gòu)是李某6直推的張某10,張某10直推的張某13,張某13直推的其,其直推的張某12和王群、王某33。

145、證人梁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底經(jīng)張某7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給張某7匯款6萬元,由其幫助注冊兩個賬號后,直接發(fā)展女兒李研、妹妹梁媛加入下線賬號達20個,團隊業(yè)績達到10萬美元之后成為主任級別,至今獲利2萬多元的事實;張某7是其團隊總裁,為臨邑地區(qū)的負責人,吃其團隊業(yè)績17%的回扣,上線張某7組織其與簡某等七個人去鄭州聽李某6講課,李某6聲稱兩次去美國考察HFTAG公司的事實;集團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電子幣)依據(jù),通過電子幣提現(xiàn)收取手續(xù)費和關(guān)閉提現(xiàn)通道的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以便貼現(xiàn)電子幣獲利的方式騙取現(xiàn)金的事實。

146、證人王某14飛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底經(jīng)王某16的兒媳劉某10介紹HFT的晉升與獎金制度,其投資3萬元購買1個服務器加入HFT集團,劉某10在交易平臺上將電子幣轉(zhuǎn)到其購買的服務器上,其發(fā)展了同村的鄰居王某15投資13.86萬元加入HFT集團,其一共獲得返利2.4萬元。

147、證人王某15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27日經(jīng)王菲、王某16推薦,其投資138600元購買5個服務器加入HFT集團,王某16向其介紹了HFT的預期收益和見點獎,推薦20個人即可成為主任級別。并讓其將資金打入王某16兒媳婦劉某10的賬戶,其購買的服務器是劉某10在管理,一共返給其2.6萬余元的事實。

148、證人孔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陰歷4月8日,經(jīng)其表姨陳玉容推薦,其母親趙某6投資5.4元購買2個服務器加入HFT集團,其向陳某6的妹妹陳某7注冊了1個服務器成為其母親的下線,其和其母親的賬戶都是陳某6安排操作的,其母親現(xiàn)已經(jīng)回本4萬元,返回1.3萬元,后來不返利了,其聽陳某6說張某7他們出去旅游了,以及其知道裴某是陳某6的下線,陳某6的上線是張某7的事實。

149、證人王某16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經(jīng)張某7推薦,其和其兒媳婦劉某10投入10萬余元購買4個服務器加入HFT集團,其下面發(fā)展了20個服務器后晉升為主任,發(fā)展60個服務器之后晉升為經(jīng)理,其獲利4、5萬元,其直接推薦了兒媳婦劉某10、女兒廉文麗、劉月藍、王紅、李桂蘭、任富龍、賈秀英,以及張某7是總裁級別吃團隊業(yè)績的17%,2015年6月張某7組織其和簡某、梁某2去鄭州聽李某6講課,每人繳80電子幣,聽課的大約有200多人,李某6在課上講了HFT的前景和獎金晉升制度的事實。

150、證人陳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經(jīng)其張某7推薦HFT的獎金和晉升制度,其繳納了4.6萬元給張某7開通兩個服務器,張某7是臨邑地區(qū)的負責人,吃團隊17%的提成,其發(fā)展了裴某、趙某6、陳某7、孔某的事實。

151、證人趙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陰歷4月,其表妹陳某6向其推薦HFT,并說再發(fā)展人可以獲利,其和其女兒孔某給陳某6的妹妹陳某7打了5.4萬元加入HFT集團,以及其聽陳某7說張某7發(fā)展的陳某6的事實。

152、證人裴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經(jīng)陳某6推薦,其陸續(xù)投入30萬元錢購買了10多個服務器加入HFT集團,其把錢打給陳某6的上線張某7,張某7向其返錢,以及其知道孔某也參與HFT的事實。

153、證人劉某10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其婆婆王某16和梁某2在張某7那里了解到了HFT高頻交易,張某7向其和王某16講了高頻交易的獎金和晉升制度,其將10萬余元打入張某7的卡里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成為高頻交易的主任,其直接發(fā)展了王某14飛,以及梁某2也是張某7的下線的事實。

154、證人張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張某7(又名張元)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其轉(zhuǎn)賬給張某75.4萬元注冊了兩個服務器,張某7幫助其操作賬戶并向其返錢的事實。

155、證人陳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姐姐陳某6找到其說張某7做HFT忙不過來了,讓其給張某7幫忙把錢轉(zhuǎn)給名下的會員,每一兩天轉(zhuǎn)一次賬,每次轉(zhuǎn)賬1000-3000元,以及陳某6推薦趙某6和孔某母女加入HFT高頻交易公司,趙某6和孔某都沒有網(wǎng)銀,其幫助二人轉(zhuǎn)賬給張某7的事實。

156、證人張某14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通過加入一個幾百人的微信群認識了張某7,張某7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其轉(zhuǎn)賬6.3萬元給張某7購買了2臺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其發(fā)展了其嬸嬸陳某8的事實。

157、證人陳某8的證言證實,其通過加入微信群認識了群主張某7,張某7經(jīng)常在群里發(fā)高頻交易的資料,2015年6月份,其和其侄媳婦張某14去張某7家里,當時張某7家里還有幾個人,其轉(zhuǎn)賬6.3萬元給張某7購買了2臺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平時張某14幫其管理賬戶,其向張某7把剩余的錢要回來時,張某7說錢拿不回來了,只能再注冊服務器的事實。

158、證人費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裴某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其向張某7的賬戶里打了7.8萬元購買了3臺服務器,當時張某7家里還有幾個人,其用6.3萬元向張某7購買了2臺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裴某每天向其賬戶返錢的事實。

159、證人許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簡某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講解了高頻交易的獎金和晉升制度,其向簡某的賬戶里打了3萬元購買了1臺服務器,其直接發(fā)展了韓敏(化名平平)、任某(化名任紅燕)、馬某4、李某18、王某18、孫某6、劉某12、王某20、李倩文、丁永、曹某2、陳某10、張某16,其經(jīng)常給他們兌換電子幣,以及簡某是其上線,張某7是臨邑地區(qū)的總裁、負責人,李某6是其老板的事實。

160、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許某1(又名許小梅)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向其講解了高頻交易的獎金和晉升制度,還請簡某為其講過兩次課,6、7月其分兩次用6.3萬元購買了2臺服務器,以及張某7是臨邑地區(qū)的負責人,吃團隊17%的提成,簡某吃團隊15%的提成。

161、證人張某15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劉某11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半個月后其與劉某11找到張某7,張某7向其講解了高頻交易的獎金和晉升制度,5月其轉(zhuǎn)賬給張某73萬元購買了1臺服務器,并推薦了自己的姐姐張某7(銀行工作)加入,以及劉某11是其上線的事實。

162、證人劉某11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17日,簡某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兩天后將其帶至張某7家里講解高頻交易制度,其推薦了張某1李某17、陳某9、呂某2、宋某3、張某15的姐姐張某7,加起來夠20個服務器之后晉升為主任級別,其與張某7、簡某去鄭州聽過李某6講課。張某7吃團隊提成的17%,下線需要電子幣的時候由其匯總到其賬號上,由其將這些電子幣轉(zhuǎn)給張某7或者簡某,張某7或簡某再將錢打到其工行的賬戶上兌沖,以及其獲利主要是組織獎和見點獎的事實。

163、證人李某17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由劉某11介紹在張某7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投入5.46萬元購買兩個服務器成為劉某11下線的事實;公司沒有實際的產(chǎn)品,就是買賣虛擬的電子貨幣,從高到低分別分為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一般人員;劉某11推薦的其和陳某9,劉某11上面是張某7,張某7上面是李某6的事實;今年七月份提現(xiàn)渠道關(guān)閉之后,劉某11、張某7和簡玉琴出了點兒事的事實。

164、證人呂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由劉某11介紹在張某7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購買兩個服務器成為劉某11下線的事實;公司沒有實際的產(chǎn)品,就是買賣虛擬的電子貨幣,從高到低分別分為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一般人員;劉某11的上線是簡某,李某6是領導下面連了幾百個服務器,在河南鄭州的事實。

165、證人陳某9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由劉某11介紹在張某7鼓動下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其在張某7家中給了劉某119萬購買5個服務器成為劉某11下線的事實;公司沒有實際的產(chǎn)品,就是買賣虛擬的電子貨幣,從高到低分別分為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一般人員;劉某11的上線是簡某,河南鄭州的李某6是其團隊的領導人,張某7和劉某11曾鼓動其去鄭州開會的事實。

166、證人王某17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4月23日經(jīng)韓敏介紹用馬娜的卡轉(zhuǎn)賬3萬元給張某7購買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又轉(zhuǎn)賬2.64萬元給簡某購買了第二個服務器,領導叫李某6推薦發(fā)展了張某7,張某7是臨邑地區(qū)的總負責人,簡玉琴是在張某7(別名張元)的下線,許某1(化名許小梅)是簡某的下線,韓敏是許某1的下線,其是韓敏的下線,加入后直接推薦了馬某4、丁永、王某18、劉某12、張某19、王麗霞加入的事實;沒有見過HFTAG集團的工商登記證、也不知道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誰,更沒有跟公司簽過任何合同,聽張某7、簡某講過并了解公司的操作模式、獎勵、晉升制度、組織架構(gòu)的事實;公司沒有實際產(chǎn)品,公司及成員依靠不斷發(fā)展新人加入以兌沖電子幣方式牟利的事實。

167、證人曹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經(jīng)韓敏介紹其給張某73萬元購買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又轉(zhuǎn)賬給許某15.28萬元又注冊了2個服務器,許某1幫助其兌現(xiàn)后打到其銀行卡上的事實。

168、證人李某18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經(jīng)韓敏介紹其去張某7處聽張某7講解高頻交易的獎金和晉升制度,其給了3萬元現(xiàn)金給韓敏購買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又轉(zhuǎn)賬給韓敏2.8萬元又注冊了1個服務器,許某1幫助其兌現(xiàn)后打到其銀行卡上的事實。

169、證人韓敏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4月,經(jīng)許某1介紹去張某7處聽張某7講解高頻交易,當時還有7、8個人在聽張某7講課,其給了3萬元現(xiàn)金給簡某購買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又注冊了2個服務器,2015年5月張某7組織其和簡某等十幾個人去鄭州聽李某6開會,李某6講了公司的情況,介紹了公司的詳細晉升和獎金制度。其發(fā)展了王某17、李某18、曹某2、李倩文、陳某10,晉升為主任級別,以及簡某吃團隊15%的提成的事實。

170、證人張某16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7月,經(jīng)王某17介紹去許某1家中聽簡某講課,其用王某17的銀行卡轉(zhuǎn)賬給許某13.3萬元注冊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平時王某17幫助其操作賬戶,許某1是王某17的上線,許某1的上線是王某17的事實。

171、證人王某18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7月,經(jīng)王某17介紹給王某173.3萬元注冊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簡某是王某17的上線的事實。

172、證人陳某10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7月,經(jīng)韓敏介紹高頻交易轉(zhuǎn)賬3.3萬元給韓敏,購買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

173、證人馬某4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5月初經(jīng)小姑子王某17介紹,在張某7和簡某鼓動下投入3萬元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王某17把發(fā)展的劉某12放在其名下的事實;李某6是他們的頭兒,張某7化名張元是臨邑地區(qū)的總裁,簡某化名簡玉是張某7名下的總監(jiān),其是王某17直接發(fā)展的事實;以及公司的架構(gòu)、獎勵、晉升制度及操作模式,聽張某7、簡某說過她們有去鄭州開過會的事實。

174、證人高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經(jīng)簡某介紹高頻交易的獎金制度,其拿3.3萬元現(xiàn)金在朋友王某19的店里把錢給了簡某注冊服務器,簡某把其名字放在王某19的名下,王某19的上線是簡某的事實。

175、證人王某19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6月,經(jīng)簡某介紹高頻交易的獎金和晉升制度,其給簡某5.64萬元加入高頻交易組織,其推薦了馬某5和高某4,兩人分別給簡某3.3萬元各自開通一個服務器,其將電子幣轉(zhuǎn)給簡某之后,簡某會給其匯錢,以及2015年7月份簡某組織其去鄭州聽李某6講晉升和獎金制度的事實。

176、證人馬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份,其在王某19的店里經(jīng)簡某介紹,其給簡某3.3萬元現(xiàn)金加入高頻交易,簡某將其名字放在了王敏的名下,以及王某19的上線是簡某的事實。

177、證人劉某12的證言證實,王某17是其嫂子馬某4同學,2015年7月份經(jīng)王某17、簡某、許某1介紹、幫助投入3.3萬元加入高頻交易,其直接推薦了對象的同事孫某6,孫某6投入了3.3萬元注冊了一個服務器賬號的事實。

178、證人宋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其妻子劉某12拿著其尾號為1629的工行卡轉(zhuǎn)給簡某6.6萬元加入高頻交易組織,并稱能獲得返利,7月中旬,劉某12帶著其同事孫某6去簡某處購買服務器,孫某6往其工行卡上轉(zhuǎn)入2.7萬元和6千元現(xiàn)金,其將這3.3萬元給簡某,簡某將孫某6放在劉某12名下的事實。

179、證人孫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份經(jīng)同事宋某2妻子劉某12介紹、幫助,投入3.3萬元在蒼圣大街一棟樓房內(nèi)的電腦上注冊一高頻交易服務器賬號,通過劉某12目前返回3000元的事實。

180、證人宋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經(jīng)劉某11介紹、幫助,其將3.3萬元現(xiàn)金給劉某11加入高頻交易,其將電子幣轉(zhuǎn)給劉某11,劉某11將相應的現(xiàn)金給其,一共返了1.5萬元的事實。

181、證人王某20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王某17介紹、幫助,其將3.3萬元轉(zhuǎn)賬給簡某加入高頻交易,其去臨邑的時候王某17帶著其見過張某7、簡某,張某7說只要參加公司,年底都可以成為小富婆的事實。

182、證人李某19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王某17介紹、幫助,其投資16.5萬元給簡某加入高頻交易,其中第一個和最后一個服務器其打到簡某的賬戶里,其和簡某吃飯的時候見到王某17、簡某、張某7和其他做高頻交易的人,其將電子幣轉(zhuǎn)給簡某,簡某將對應的錢打到其銀行卡上的事實。

183、證人簡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初經(jīng)上線張某7(張元)宣傳、介紹投入3萬元加入HFTAG集團(高頻交易集團),現(xiàn)在其名下共有6個服務器,在未核實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工商登記、不知道公司的負責人和法人、沒跟公司簽過任何合同的情況下,直接推薦了許某1等6人加入、今年8月2日升職為總監(jiān),提名下團隊業(yè)績15%提成的事實;集團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電子幣)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以便貼現(xiàn)電子幣獲利的方式騙取現(xiàn)金的事實;其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和張某7組織下線人員和有興趣加入的新人3次到鄭州李某6處開會,每次每人交80電子幣,聽李某6等宣傳、講授高頻交易操作模式、如何通過HFT的獎金和晉升制度賺更多的錢等內(nèi)容,每次會場里面大概有一百人左右的事實。

周某1、趙培剛、高建民一線證人證言

184、證人王某2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3日其通過陳某11介紹認識王某22,開始投資高頻交易的,其一共投資48240元。投資的錢是分三次打到王某22的工商銀行卡上(尾號2258),其發(fā)展了其同事劉某16的事實。

185、證人陳某1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7日其通過朋友劉某13麗和王某22介紹開始投資高頻交易,一共投了87120元,返利47120元左右,損失40000元。其投資的錢都是工商銀行匯的款的事實。

186、證人齊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通過同學吳秀珍認識了郭某5,郭某5向二人介紹了高頻交易,還聽了一個叫王某33的講課,然后就開始投資高頻交易,第一次其把3萬元現(xiàn)金給了郭某5下單,第二次1.45萬元給王某23報的單。一共給其返利5000元,實際損失了39500,其做的靜態(tài)沒有推薦過人。

187、證人趙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2日其通過趙某8介紹開始投資高頻交易,一共投資了33000元錢,都是現(xiàn)金給的趙某8,返回7920元,實際損失25080元。

188、證人趙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中旬,其通過謝寶介紹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還聽過王梓韓、王某33的講課,其一共投了三個點,每個點3萬元,第一次其把3萬現(xiàn)金給了謝寶云,第二次把5萬元給了王秀芬,一共給其返利5萬元,實際損失3萬元。

189、證人孫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單位的同事郭某5和一個叫張某17的到其家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自己拿了3.9萬元,損失了3.2萬元。

190、證人姜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份其同學王玉香給其介紹高頻交易業(yè)務,還去張某17家里聽課,然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實際投了3萬元,王玉香幫其墊3000元。其把這3萬元現(xiàn)金在趙某8家給的王玉香。返其12000元,其中有3000元還了王玉香,實際返其9000元,其損失21000元。

191、證人齊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0日其侄女齊某3介紹給其高頻交易業(yè)務,還帶其去老師那聽課,然后其開始投資了業(yè)務,其投了3.3萬元錢,這錢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了郭某5,一共返利給其11694元,其實際損失了20306元,其沒發(fā)展過下線。

192、證人齊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0日其通過吳秀珍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開始投資。其一共投了16000元,郭某5等幫其墊了17000元的電子幣。之后也沒給其返利,其損失16000元錢。其上線是吳秀珍,其就發(fā)展了其姑姑齊某2。

193、證人張某17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31日其通過孫鳳芝介紹了解的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孫鳳芝帶其去聽課,其發(fā)展了郭某5,郭某5發(fā)展了吳秀珍,吳秀珍發(fā)展了齊某3和齊某2。其投了七個點,前6個都是18000的,最后一個點30000元,前兩次其都是把現(xiàn)金給的齊梓含,后來都是電子幣報單,其一共投資9萬元,損失了8000元。

194、證人郭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初其同學張某17介紹了解的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4個點,分別是1800元的,6000元的,18000元的,30000元。都以現(xiàn)金的形式分四次給的張某17,第一次1800元,第二次4800元,第三次14400元,第四次24000元。其一共損失32000元,其發(fā)展了吳秀珍,吳秀珍發(fā)展了齊某3,齊某3發(fā)展了齊某1。

195、證人常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上旬開始通過蔡立強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后來還聽了關(guān)于高頻交易的講課,其就投了一個19800元的,三個月就返給其6800元,19800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了一個叫李老師的,其實際損失了13000元,其沒發(fā)展過下線。

196、證人叢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之前認識一個叫廉子付的介紹其認識了張巾姝,張巾姝詳細的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流程,之后其又聽了王某33等人的講課,然后其就開始投資高頻交易了,其投了二點,第一點18000元,第二點14400元,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了張巾姝,其一共投了32400元,返利其20000元,其損失了12400元,其沒發(fā)展過人。

197、證人王某23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通過王秀芬介紹了解的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開始投資高頻交易了,2015年4月份到7月份其一共投了11個點,其中有一個6000的,其他的都是3萬元,投資的錢都是以現(xiàn)金和電子貨幣的形式給王秀芬報點,其大約投資了15萬左右,損失了7萬元。其介紹給其女兒梁媛媛、侄子王天陽、朋友黃慧娟,每人投了一個點,都是3萬的,孫鳳芝推薦的王秀芬,齊梓含推薦的孫鳳芝。

198、證人關(guān)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5日其通過原來的同事謝寶云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還聽過張巾姝,齊梓含,王某33的講課,然后其開始投資業(yè)務。其一共投了2個點,第一次其把3萬元現(xiàn)金在齊梓含工作室給的謝寶云,第二次把2萬元現(xiàn)金在新邱小趙家給的謝寶云,一共返了2萬元,其實際損失4萬元,沒有推薦過人。

199、證人于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23日認識一個叫柳桂金的,介紹其認識了叫王華麗的人,王華麗詳細的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其就決定在這投錢,3月24日其投了兩個點,一個每點6000元的還有一個每點3萬元的,錢都給了王某33,后來其陸續(xù)投了36個點,一共損失了37萬元,其的上線是柳桂金,其沒頭推薦過人。

200、證人趙某9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通過朋友關(guān)某2介紹認識了謝寶云、張巾姝等人,張巾姝給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3個點,有2個點3萬元的,1個點3.3萬元的,一共9.3萬元現(xiàn)金。返回來2萬元,實際損失了7.3萬元。投資的這些錢,第一次給的謝寶云3萬現(xiàn)金,謝寶云轉(zhuǎn)交給張巾姝,第二單3.3萬元給了孫鳳芝,第三單3萬元是吳春華欠其的錢,給的電子幣。其沒有發(fā)展過人。

201、證人王某24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通過柳桂金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5月3日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70800元,返回24800元,實際損失24800元,這些投資的錢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的柳桂金和張巾姝。其發(fā)展了王玉輝、張彩霞、馮素華。

202、證人張某18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份其通過一個叫王秀蓮的客戶介紹認識了王某33,王某33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其就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8個點,10萬元現(xiàn)金,投資的錢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了王秀蓮,其發(fā)展了許曾麗的事實。

203、證人王某25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通過劉某17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開始投資,其一共投資3萬元,返利6000元,一共損失2.4萬元,投資的錢每次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劉某17。

204、證人孫某8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其是通過劉某17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在2014年11月30日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資了9萬元,返利返回其5萬元,損失了4萬元。投資的錢其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劉某17的。其沒有發(fā)展過人。

205、證人趙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經(jīng)表妹王艷君介紹認識劉某17,劉某17給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流程,2015年4月23日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一共投資114000元,得到返利69000元,一共損失了45000元。投資的錢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劉某17。其沒發(fā)展過別人。

206、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1日其通過張某19的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開始投資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18000元,返回6000元,損失12000元。投資的錢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的張某19,返回來的6000元是張某19給其的現(xiàn)金。

207、證人李某20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28日其通過其朋友王某26介紹認識了劉某17,劉某17詳細的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流程,然后其就開始投資高頻交易了,其分四次給了劉某1778000元,后來返回25626元,其損失52374元錢。

208、證人張某19的證言證實,劉某17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然后其就開始投資高頻交易了,其一共投了63640元,返回4萬元,實際損失23400元。

209、證人張某20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左右,其通過朋友湯某1介紹認識了劉某17,劉某17給其詳細的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方式,然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了,其一共投入了4.8萬元,返利回來2.5萬元,損失了2.3萬元,其沒發(fā)展過人。

210、證人李某2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通過王某22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流程,其一共投了6個點的錢,前四個點是18000元的,后兩個投的是19800元的,投資的這些錢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的王某27,其損失了5萬元。其推薦了牛姐、孫孝飛、肖某1、馬玲、王芳、張淑云,還有王芳的下線吳建,馬玲推的曹小影,孫孝飛推的馬艷麗。

211、證人薛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4日其是通過其對象的單位同事王某22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這個業(yè)務,其一共投資了2個點,一共35000塊錢,其是通過工商銀行匯款給王某22(尾號2258)匯過去的錢,之后返利返了3100元錢,其一共損失了31900元。

212、證人崔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28日其通過其朋友冷艷輝介紹認識了王某22,王某22給其詳細的介紹了高頻交易這個業(yè)務,之后其就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5月28日其給王某22現(xiàn)金15800元,第二次6月2日其給王某2231600元現(xiàn)金,后來其又給王某22工商銀行卡轉(zhuǎn)了3000元,一共給其返利返了11750元,損失了38800元。

213、證人王某22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0日其是通過李某21了解到托管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的,然后其開始投資了這個業(yè)務,其投了1點,19800元,其在工商銀行給王某27卡里打了15000元,李某21又給其出了4800元。其一共損失了18000元。其沒有推薦過別人。

214、證人王某27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2日其通過同學王某22介紹了解了托管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其就投資了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6個點,每點19800元,其前后損失了32000元左右。其發(fā)展了其妹妹王某30、韓某1、李爽、李紅芝。

215、證人牛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中旬,其通過李某21了解到托管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的,之后其就開始投資這個業(yè)務,其一共投了3個點,第一點2015年6月中旬,投了18000元,第二個和第三個點是2015年7月3日一起投的,其自己拿了現(xiàn)金33600元錢加上返點錢投的是2個19800元的點,其一共損失4萬元。

216、證人王某28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7日其朋友劉某15向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其一共投了三個點,第一點每點18000元,第二點和第三點每點15840元,其第一點18000元是現(xiàn)金給王某22匯的款,第二點和第三點一共是31680元往王某27的卡上匯的款。其一共投了49680元,一共給返利10650元,損失39030元。

217、證人舒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7日其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王麗新,王麗新給其詳細的介紹了高頻交易獲利的過程。其實際一共投資103000元,返回18000元,實際損失85000元。其發(fā)展了其家親戚陳某12。

218、證人陳某12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通過其兄弟媳婦舒某介紹認識王麗新,之后王麗新介紹給其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4個點,兩個18000元的和兩個30000元的,其一共投資了88000元,返回來41000元,實際損失47000元,其投資的錢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在王春英家給的王春英和老姜太太。返錢的時候是王麗新把現(xiàn)金直接給其和舒雪英,其沒有發(fā)展過人。

219、證人侯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19日其經(jīng)侯愛玲介紹了解了托管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業(yè)務,一共實際投資20000元,返利回來7000元,實際損失13000元錢。其發(fā)展過張某21、趙某1陳某13。

220、證人趙某10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經(jīng)朋友侯某介紹了解了托管投資高頻交易的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其就投了一個點,18000元,投資的18000元是其跟侯某去工商銀行給侯愛玲匯過去的,一共給其返利4200多元,實際損失13800元,其沒推薦過別人。

221、證人張某2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21日其通過其朋友侯某介紹,認識了侯愛玲,侯愛玲給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就開始投資,其一共投資四個點,第一點3萬元,第二點1.44萬元,第三點2萬多元,第四點其具體記不清了,一共返利2萬多元,其實際損失5萬元。投資的現(xiàn)金都是給的侯愛玲。其沒有推薦過別人。

222、證人陳某13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通過侯某介紹認識了侯愛玲,侯愛玲詳細的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的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其一共投資1萬元,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了侯愛玲,之后返的都是電子幣,其實際損失1萬元。

223、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上旬,其經(jīng)毛立君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一個點6000元,投資的錢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的毛立君。一共給其返利返回4000元左右,損失2000元,其沒有發(fā)展過別人。

224、證人劉某14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30日其通過王秀蓮介紹認識了王某33,王某33詳細的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后來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了。其一共投了8次錢,分別都是6000元、4800元、18000元、14400元、144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這些錢其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的王秀蓮,其實際損失了6萬元。其發(fā)展了陳桂芹和張立巍。

225、證人騰某的證言證實,王某30通過其姐姐王某27知道高頻交易業(yè)務,王某27的上線是王某22,王某30介紹其說這業(yè)務挺掙錢,她也投資了,每天都在返錢。2015年4月下旬其開始投資,一共投了1個點18000元,投資的錢是其通過工商銀行轉(zhuǎn)賬給王某30的姐姐王某27,一共給其返利4400元,其實際損失了13600元。

226、證人韓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26日其通過王某27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其一共投資了2個點,分別是18000元和14400元,其把32400元通過工商銀行打到王某27的賬戶,返利返回來1萬多點,其實際損失22000元錢,其沒有發(fā)展過別人。

227、證人肖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25日其是通過李某21了解到高頻交易業(yè)務,李某21還介紹其認識了王某22、王某27,她們給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流程,之后其開始投資。第一次其投了18000元現(xiàn)金,當時給的李某21;第二次其投了14400元,投資的現(xiàn)金,給的李某21。其實際損失18000元錢,其沒有發(fā)展過別人。

228、證人王某29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6日其通過同學閆秀芬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一個點18000元。投資的18000元是其在工商銀卡直接給王某22匯過去的,王某22的卡號是62×××58,之后一共給其返利5000元,其損失13000元。

229、證人王某30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下旬其通過其姐姐王某27介紹,認識了王某22,王某22詳細的給其介紹了高頻投資這個業(yè)務,之后其就開始投資。其一共投資四個點,第一次18000元現(xiàn)金是給的其姐王某27,剩下的44600元是通過工商銀卡給王某27匯款,一共給其返利48600元左右,一共損失14000元左右。

230、證人王某3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6日其是通過同學閆秀芬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三個點,每點19800元。第一次32400元錢是通過工商銀行匯給王某22的,第二次15840元在阜蒙縣工商銀行給王某27匯的,王某22的銀行卡號62×××58,王某27的卡號62×××37。一共給其返利6000元左右,其損失42240元錢。

231、證人劉某15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7日其是通過王某22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4點,分別是18000元、15840元、15840元、15840元,一共投了65520元,這些錢都是通過工商銀行給王某22,王某27打的。其一共投資65520元,一共返利37520元,損失28000元,其給王某22推薦了王某28和楊某6。

232、證人楊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4日其通過劉某15介紹認識了王某22,王某22給其詳細地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51480元,投資的這51480元錢是2015年7月4日12時49分往王某22的工商銀行卡上轉(zhuǎn)的賬,卡號其不知道,是劉某15幫其轉(zhuǎn)的。一共給其返利5145元,其損失46335元。

233、證人敖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4日,其通過王某22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了業(yè)務,其一共投了1個點19800元,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給王某22匯的款,王某22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是62×××78。其一共投資19800元,返利3000元左右,其損失16800元。

234、證人孫某9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上旬,其通過李某21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獲利的詳細流程。之后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其就投了一個點19800元,一共給其返利2000元,其損失17800元。

235、證人姜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份其通過孫某9介紹認識了李某21,李某21詳細地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流程,之后其就開始投資。其一共投資了1個點19800元,是跟李某21通過工商銀行給王某27匯的款,一共給其返利500元,其損失19300元。

236、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16日其是通過陳曉紅介紹認識了王某22,王某22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的獲利方式,之后其開始投資。其一共投了6個點,每點都是19800元,其中4個點的錢67320元是給王某22的工商銀行轉(zhuǎn)的賬,剩下兩點的35640元是給的陳曉紅,陳曉紅又給的王某22,其一共投資102960元,返利20000元左右,其損失82960元左右,其發(fā)展過姜某3、高興春、劉靜。

237、證人姜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5日其通過朋友陳曉紅和鄭某介紹認識了王某22,王某22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這個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這個業(yè)務。其一共投資3個點,一共是51480元,投資的這51480錢現(xiàn)金是在八一路的工商銀行里給的陳曉紅,陳曉紅說給王某22送去,之后一共給其返利1000元左右,損失了50480元。

238、證人張某22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26日其母親通過李某21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母親讓其投點錢,其一共投了2個點,每點18000元,其一共投資了32400元,錢都是通過工商銀行給王某27匯的款,一共給其返利19000元,損失13400元左右。

239、證人黃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15日其經(jīng)同學王某22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了這個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18000元,投資的這18000元是從農(nóng)業(yè)銀行匯給王某22的,一共給其返利5500元,其損失12500元。其沒發(fā)展過人。

240、證人王某32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份,其和其母親通過劉某17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母親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陸續(xù)一共投了10多萬,返回了7萬元還有3萬未返,后來其妹妹前后也大概投了10多萬,后來其也陸續(xù)投了錢,一共現(xiàn)金14.4萬元整,陸續(xù)返回了幾筆,一共1.9萬元。

241、證人湯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份,其通過表姐王某26介紹認識了劉某17和王某33,王某33詳細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9萬元,返利回來5.4萬元,實際損失了3.6萬元,其發(fā)展過一個叫張姨的。

242、證人李某22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6日其通過劉某17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的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了這個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資了88000元,返回71324元,損失16676元,其女兒和其兒子看其投資挺掙錢,他們也跟著投的。

243、證人王某26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6日,其通過劉某17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資了110200元,返回來67400元,損失42800元。其還發(fā)展了其女兒艾婷婷,王某25、李影、湯某1、趙某7、湯軍等人,這些人的錢都給了劉某17。

244、證人李某23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末,其通過王某26介紹認識了劉某17,然后劉某17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投資了21000元,其讓兒子張某19管,返了9000元,損失了12000元。其他的其都不清楚。

245、證人祝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中旬,其通過王某33的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然后其開始投資。其一共投了5個點,第一點18000元,第二點18000元,剩下的三點都是每點30000元,投資的錢有一部分給的王某33現(xiàn)金,有一部分給王某33農(nóng)行轉(zhuǎn)的賬。王某33農(nóng)行卡號是62×××16,其實際損失了14400元。其沒推薦過人。

246、證人姚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4日,其通過同學王井峰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投資了19800元,是通過工商銀行匯給了王某22,返回來330元,損失19470元。

247、證人張某23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末其是通過其同學王某30介紹了解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的,之后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33600元,返回來11600元,實際損失22000元。其投資的33600元都是通過其的工商銀行卡給王某30轉(zhuǎn)的,王某30告訴其的工商銀行卡是王某27的名字,王某27是王某30的姐姐,其沒發(fā)展過人。

248、證人田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其通過王某35新介紹認識了王某33,王某33詳細的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之后其投資了高頻交易,其就投了1個點19800元,當時其手上就有9200元,剩下的是王某35新用她的電子幣換的,其實際損失9200元。

249、證人王某34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末,其通過王某35新介紹其認識了王某33,王某33給其詳細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的獲利流程,之后其開始投資了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118000元,返回來46000元,實際損失72000元。其沒發(fā)展過別人。

250、證人王某35新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份,其通過同學王某23介紹認識了她姐王某33,之后王某33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詳細的講解了獲利流程。之后其開始投資高頻交易業(yè)務,其一共投了56000元,返回來46000元,實際損失10000元。第一點18000元及第二點14000元共32000元現(xiàn)金給的王某33,第三點24000元現(xiàn)金是給的齊梓含。其發(fā)展了其侄子王某34、其同學張麗君。

251、證人劉某16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7日其通過王某21介紹認識了陳某11、王淑紅等人,之后他們給其介紹了高頻交易業(yè)務,了解了這個業(yè)務的獲利流程,其一共投資65520元,返利20000元,其損失45520元,投資的錢其直接給王某213600元,剩下的61920元其是分三次給王某22的工商銀行卡打款,王某22的工商銀行卡號62×××58。其沒發(fā)展過別人。

252、證人劉某17的證言證實,其因為參與高頻交易被阜新市太平分局經(jīng)偵大隊立案偵查,現(xiàn)在屬于取保候?qū)徠陂g,其團隊的人員都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把錢給其的,其再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或者以現(xiàn)金的方式把錢給王某33,其給王某33的現(xiàn)金在三十萬左右,給她轉(zhuǎn)賬大約在十萬元,具體的金額其現(xiàn)在記不清了。還有一部分其是以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直接轉(zhuǎn)給高建民的,這一部分的具體金額其記不清了。其使用的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銀行卡,卡號是65×××24,這張銀行卡是其為了高頻交易專門辦理的卡,這上邊所有的交易都是高頻交易的,其使用這張卡給王某33和高建民轉(zhuǎn)賬,對方也是農(nóng)業(yè)銀行的卡號,賬戶名都是他倆本人的名字。其還知道王某33的團隊有侯愛玲、王春英、孫啟梅、吳艷杰、劉某13麗、張巾妹,這些人都是后來高建民組織大家一起去威海旅游的時候才認識的,其的團隊大約有十一、二個人,王某33說其是主任級別的,之前說的這幾個人級別都比其高,她們團隊的人肯定比其多,大約得有三四十人,投的錢也比其團隊多。高建民是其接觸到的高頻交易里最高級別的人了,其知道是阜新市和四川綿陽市的負責人,因為高建民組織旅游的時候其遇到了綿陽市團隊的人。是高建民把高頻交易引入到阜新市的,王某33是阜新市做高頻交易的第一人,在高頻交易的層級上,高建民在王某33上邊。

253、證人王某33的證言證實,其是通過高建民介紹參加了高頻交易,2014年7月份高建民在QQ聊天中給其介紹的高頻交易,并傳來了一個高頻交易的宣傳片,其感覺挺好,就開始投資。其自己投了18000元錢,剩下的顯示的都是其賺的,和劉某17認識十多年了,劉某17是通過其來做的托管高頻交易,他主動找的其,2014年7月份劉某17找到其,投入了1800元后成為會員。其還介紹了劉某13麗、張巾妹、王春英、孫啟梅、劉某17。其下面一共是五個團隊,分別是劉某13麗、張巾妹、王春英、孫啟梅、劉某17。用來投資的錢都是現(xiàn)金給其的,具體給了其多少現(xiàn)金其也記不住了。其給高建民賬戶上打的錢也記不住了。高建民,秦皇島市人,男,48至49歲,在秦皇島地稅局工作,手機號188××××9778。2015年9月10日關(guān)網(wǎng)之后就再也找不到了。

周某1、孟某3、鞠某4一線證人證言

254、證人武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2日其通過蔡會民在譚某處購買兩個服務器,經(jīng)譚某引薦,其在鞠某4家中看到高頻交易宣傳片并在鞠某4講解獎金制度后,通過鞠某4購買了7個服務器,為自己和朋友蔡會民、丁燕妮、羅烈創(chuàng)、于剛向鞠某4兌沖電子幣的事實;聽譚某講過“這個項目剛開始興起,時間長了不一定行,但是一年沒有問題”的事實。

255、證人于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日經(jīng)武某2鼓動,通過武某2向上線鞠某4繳納7.8萬元購買了3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武某2為其向鞠某4兌沖電子幣已獲利4萬元,武某2推薦其加入之后得到900元的見點獎,武某2說一個見點獎是300元,以及其在高頻交易組織中代號“魚缸”的事實。

256、證人李某24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經(jīng)堂哥李志文鼓動投入3.6萬元加入高頻交易組織,李志文的上線是郭某6,郭某6的上線是金秀梅,金秀梅的上線是于海燕的事實;李志文發(fā)展了其姐姐李素仙、其外甥王家成及王家成同學的事實。

257、證人劉某18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底經(jīng)唐亞昕介紹在劉某19家中看到高頻交易的宣傳片和PPT后,經(jīng)劉某19鼓動投入1.8萬元購買一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直接發(fā)展了劉海燕加入,并得到3600元的見點獎的事實;唐亞昕的上線是劉某19,張愛霞負責幫助劉某19操作高頻交易報單、兌沖電子幣的事實。

258、證人胡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董麗、王麗紅介紹認識鞠某4,在鞠某4鼓動下投入3.3萬元通過鞠某4購買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鞠某4向其介紹其找人加入后可以得到300元的見點獎金,鞠某4播放了高頻交易的宣傳視頻、公司組織旅游的照片,并聲稱去過高頻交易香港總公司的事實。

259、證人李某25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12日在張某15芹的引薦下,通過鞠某4鼓動投入4.68萬元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直接發(fā)展了姐姐李翠香、外甥女張某24、小姑子王令波、王令紅加入高頻交易的事實;其上線張某15芹是主任級別,張某15芹上線鞠某4是文登第一個發(fā)展高頻交易項目的人的事實。

260、證人于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7日經(jīng)白某3介紹在鞠某4的鼓動下投入9萬元購買15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通過鞠某4兌沖電子幣后返還1.8萬元的事實;其直接發(fā)展了李華、徐欣欣、季成3人加入高頻交易的事實。

261、證人賽軍平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同事高穎介紹在許某2的鼓動下投入15萬元購買了8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直接發(fā)展了王志華、鄭偉、邵曉麗加入的事實。

262、證人郭某6的證言證實,今年4月22日經(jīng)金秀梅介紹在鞠某4建立的微信群里買幣開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6月份鞠某4在家中為其講解高頻交易并播放宣傳片,后在鞠某4處買幣陸續(xù)注冊了31個服務器的事實;其直接發(fā)展姐姐郭麗娟購買15個服務器,朋友王慧慧購買2個服務器賬號的事實。

263、證人于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23日經(jīng)趙某3娥鼓動,投入7.8萬元購買3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趙某3娥直接發(fā)展的還有周承紅、徐秀紅,其發(fā)展了鄰居趙堂英的事實。

264、證人宮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4日經(jīng)于永濤介紹在鞠某4的鼓動、幫助下,先后投入16萬元從鞠某4處購買了9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其上線是于永濤,于永濤的上線是鞠某4,其直接發(fā)展了于洪鵬、宮蕾加入高頻交易的事實。

265、證人叢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1日經(jīng)劉某19介紹、鼓動、幫助下,投入4.2萬元購買2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其上線是劉某19,她直接發(fā)展的還有譚金榮、鄧小超等人,其在劉某19家中見過發(fā)展人員名單,其加入時排在第66或67名的事實,總共有120多人;劉某19的上線是畢主任,畢主任的上線是鞠某4,畢主任和鞠某4參加過公司15年8月底組織的韓國旅游的事實。

266、證人王某36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日經(jīng)隋麗娜介紹在鞠某4的穩(wěn)賺不賠的鼓動下,投入3.24萬元購買兩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

267、證人麻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30日經(jīng)張某24介紹、鼓動投入1.8萬元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成為張某24下線的事實;張某24的上線是一個姓鞠的女子的事實。

268、證人鞠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在鞠某4的介紹、鼓動、幫助下,投入16.9萬元通過鞠某4購買了7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畢明霞也加入了高頻交易,鞠某4是文登地區(qū)最早做高頻交易的事實。

269、證人畢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2日在劉某19的鼓動、幫助下,投入3.6萬元通過劉某19購買了3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劉某19是其上線,其直接發(fā)展了王英和柳龍鳳加入高頻交易的事實。

270、證人隋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9日在鞠某4的鼓動、幫助下,投入17萬余元購買了7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直接發(fā)展了隋小娜、劉淑連、于夕軍、呂建波加入的事實。

271、證人張某24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經(jīng)張某15芹老公介紹,在鞠某4的鼓動、幫助下投入3.6萬元購買了兩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鞠某4把李某25分到張某15芹的老公名下,王令紅分到了李某25的名下,其掛在王令紅的名下的事實;其發(fā)展了麻某、王令波、畢建璞和王雙蘭。麻某發(fā)展了宋秀娜,王雙蘭發(fā)展了張娜,張娜發(fā)展了周霞飛的事實。

272、證人許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其經(jīng)趙某3娥下線張海燕介紹、幫助先后購買1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發(fā)展了母親于延英、姐姐許倩、岳母孫應花、女兒許成媛、高穎、賽軍平等人員加入的事實。

273、證人崔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27日在鞠某4下線于海燕的下線鞠洪秀介紹、鼓動、幫助下,投入3.2萬元購買2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知道鞠某4、于海燕、隋麗娜、王曉燕、邢戰(zhàn)軍、于志強和陶澤會等人也做高頻交易的事實;鞠洪秀也做CB國際項目并代其投入1萬元進入CB國際項目的事實。

274、證人劉某19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份通過鞠某4投入1.8萬元購買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陸續(xù)投入總共購買15個服務器,直接發(fā)展了畢某1、叢某2、譚金榮、鄧小超和陳美倫等人加入高頻交易的事實。

275、證人譚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份在鞠某4的鼓動、幫助下,先后投入19萬元購買了30余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鞠某4收取其繳納的購幣資金并為其兌沖電子幣,是文登市做高頻交易的第一人的事實。

276、證人宋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高永海推薦、幫助下,其投資20萬元購買了12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其又推薦了王彭投資8萬元購買11個服務器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事實。

277、證人吳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經(jīng)陳桂香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其總共投了166000元錢。當時其要買車,只能拿出166000元錢,陳桂香給其開了15個30000元的賬號,第一個賬號是30000元,之后每個賬號是24400元,總共是366000元,其用其工行卡直接打款給鞠某4,其推薦了吳發(fā)文、王晶(轉(zhuǎn)賬給鞠某4)、陳某14(購買31個服務器)、陳曉軍的姐姐(7個)的事實。

278、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左右,其在朋友陳某14的介紹下做的高頻交易,其投資了11.2萬元到這個項目中,現(xiàn)在這個項目出了問題,公司的網(wǎng)站進不去了。陳某14也做高頻交易,她是陳桂香介紹的。陳某14幫其墊付,直接把11.2萬元轉(zhuǎn)給陳桂香,具體哪個賬號其記不清。其是當天晚上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賬號為62×××67的賬戶把錢轉(zhuǎn)給了陳某14農(nóng)行的賬戶上,賬號是62×××63的事實。

279、證人劉某20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12日經(jīng)過其朋友李宏家的介紹做了高頻交易,其投資了8.58萬元做了高頻交易,通過其農(nóng)業(yè)銀行賬號62×××75轉(zhuǎn)到李宏家的農(nóng)業(yè)銀行的賬戶上。其是李宏家推薦的,李宏家上面是韓某2,韓某2是蓬萊地區(qū)的負責人,韓某2的女兒韓寶華也做高頻交易。

280、證人白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底,其在朋友吳厚玉的介紹下做的高頻交易,投資了37萬元左右,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和現(xiàn)金的方式把錢給韓寶華的。轉(zhuǎn)賬的話就是通過其農(nóng)業(yè)銀行賬號62×××65直接轉(zhuǎn)到韓寶華的賬號上,有一個工商銀行賬戶,賬號是62×××28。其介紹了其妹妹沈秀麗、張宗偉做了高頻交易,沈秀麗投資了20多萬元,回本多少我不清楚,張宗偉投資了8萬元左右,回本多少錢其不清楚。其回來了27萬元左右,韓寶華把其的服務器盈利的電子幣賣給需要注冊服務器的人了,然后把錢給的其,有時候直接給其現(xiàn)金,有時候轉(zhuǎn)到其農(nóng)業(yè)銀行賬號62×××65上。

281、證人陳某14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朋友吳某2介紹陳桂香和鞠某4給其認識,二人向其介紹了說有一個叫高頻交易的投資項目,其賬號里的電子幣都是陳桂香給其轉(zhuǎn)走,然后陳桂香將電子幣兌換的錢打給其。

282、證人李某26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份,其通過支付寶給李宏家的農(nóng)行卡里轉(zhuǎn)了2萬元,剩余的13000元是李宏家替其墊的,等其服務器盈利了再把錢給他。李宏家給其一個賬號,讓其每天在電腦上托管。其有一個服務器,是33000元的,服務器賬號是hft7086073,登錄密碼是qwe78。

283、證人鄒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孫明給其介紹高頻交易的事,讓其也可以投資。之后就在孫明的介紹下先后投資了30萬元左右進去。其自己有一個主號,下面分層設的分支號有12個。其主賬戶是通過介紹人孫明開的戶,其交給孫明3萬元現(xiàn)金,孫明用他的5000枚電子幣給其開了一個賬戶,之后其主賬戶下面的12個分支賬戶,有部分是以其自己賬戶里面的電子幣開設的,有部分是通過上線林某1購買的,錢有些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有些是以現(xiàn)金形式給的,都是付給了林某1。其介紹了三個人加入HFTAG公司高頻交易項目,一個是其表姐王蘭、一個是柳淑芳,還有于佩鑫這三個人。林向陽直接通過其姐姐王蘭一次性買了3個賬戶,然后在自己的主賬戶下面開了2個自己的分支賬戶。2015年7月2日,林向陽三個賬戶交了81000元給林某1,當時林向陽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打到林某1個人銀行卡上5萬元,剩下的31000元是交的現(xiàn)金。以及牟平地區(qū)李某30是最大的上線,他的級別是皇冠,她發(fā)展了一批人,這些人又發(fā)展了林某1、林某1又發(fā)展的下線,包括孫明,其是孫明的下線。

284、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份,其通過一個叫劉美華的朋友介紹,開始參與了HFTAG高頻交易項目。其投資開了4個號,一共投了6.48萬元。其介紹了嬌紅(丈夫?qū)O明)投資這個高頻交易項目。林向陽不是其介紹的,是鄒某2的姐姐介紹進來的。林向陽投資了三個賬戶,3.3萬元,在給林向陽開戶的時候,因為鄒某2和她姐姐沒有那么多電子幣兌沖開戶,正好其和嬌紅在場,所以鄒某2找其和嬌紅一起湊了1.5萬個電子幣給林向陽下了三個單。林向陽投資這三個賬戶,一共是8.1萬元。這8.1萬元,按照其、嬌紅、鄒某2以及鄒某2的姐姐四個各自兌沖的電子幣把錢分了,其分了大約1萬多元,具體每人分的數(shù)額其記不清了。

285、證人于某9的證言證實,從2015年4月份開始其和其媽媽每人投資了6萬元一共投資了12萬元做高頻交易,注冊了兩個3萬元的服務器,三個2萬元的服務器。其沒有介紹其他人加入高頻交易。其大部分是直接把錢給梁俊蓮,偶爾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具體賬號其記不清了,其轉(zhuǎn)到的是梁俊蓮農(nóng)行的賬戶上,賬號是62×××66。

286、證人秦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4日,其給梁俊蓮5.4萬元錢買了3個服務器,之后其用服務器盈利的錢繼續(xù)投入。其總共買了38個服務器,這些服務器都是其自己管理。其現(xiàn)在是經(jīng)理級別,其自己投資的錢加上其發(fā)展的人的總投資額達到公司晉升為總經(jīng)理的條件其就晉升為經(jīng)理了。其直接發(fā)展了兩個人,車艷陽和畢建偉。車艷陽一共注冊了10個賬號,投了大概三四萬元,畢建偉注冊了大約37個賬號,具體數(shù)目其不知道。車艷陽發(fā)展了王某39,王某39注冊了10多個賬號,打給五六萬元。

287、證人梁某3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4月份經(jīng)過其姐梁俊蓮介紹加入的。一共是投入了160萬左右,具體其也不知道了。其獲得的返利30多萬,還剩下120萬虧損。其注冊服務器的電子幣都是梁俊蓮找她的上線鞠某4買的,有部分錢是其通過梁俊蓮打給了鞠某4,還有一部分錢是其直接打給了鞠某4,買來電子幣后梁俊蓮幫其注冊的服務器。其用其農(nóng)行卡給梁俊蓮和鞠某4轉(zhuǎn)的錢,卡號是62×××65。鞠某4的賬號是62×××19,62×××53。梁俊蓮的賬號是62×××66。其還介紹于永進、范萬家投資了,其介紹于永進投了一個30000元的、范萬家投了20萬左右,具體數(shù)其記不清了。于永進下邊又介紹人加入了,其不知道幾個。其有89個服務器,44個30000元的,45個18000元的。2015年6月份,30000元的服務器漲到33000元一個,但是其一直按30000元一個跟梁俊蓮買服務器。其回來了30多萬元錢。梁俊蓮把其服務器盈利的電子幣賣給需要注冊服務器的人了,梁俊蓮把賣電子幣的錢轉(zhuǎn)到其尾號是8665的農(nóng)行卡里。

288、證人畢某2的證人證實,2014年11月份其經(jīng)過秦某介紹加入的高頻交易,其是向梁俊蓮要電子幣,梁俊蓮再向鞠某4買的電子幣。梁俊蓮有時候讓其直接把錢打給鞠某4。其有30多個號,兩個30000元的,其余都是18000元的。沒有得到實際的利潤,還虧損了七八萬。其介紹姐夫宋洪友,他2014年11月份入了十來個單都是18000元的,他電話是135××××4506,其姐夫又介紹了王利民,他2015年的6月份加了一個單,后來還加了一個單,都是19800元的,其中有1800元加入虛擬貨幣平臺里邊了,王利民自己一單只拿了16000元,其給他一個單出了3800元。還有其姨夫畢可富也投資了,他投了18000元的一單。

289、證人周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份,其婆婆肖模英讓其給戶名是梁俊蓮的賬號里匯了36894元,姓姜的說這筆錢投了兩個單,也就是買了兩個服務器,姓姜的給其婆婆申請的賬號,其婆婆不會上網(wǎng),就讓其來管理服務器。購買服務器的錢是其拿到銀行直接匯到梁俊蓮的農(nóng)行卡里。

290、證人王某37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孫相兵帶著梁曉峰到其家,其給了梁曉峰1.8萬元現(xiàn)金買了一個服務器,梁曉峰在電腦上給其看了高頻交易的視頻宣傳資料,6月1號之前購買一個服務器只需要1.44萬元。其又花了1.44萬元買了第二個服務器。

291、證人周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2015年3月初通過畢建偉介紹加入的,其和朋友董桂紅一起投資的。一共投資了20個單,總共損失了65000元。兩人將在HFTAG集團的這個平臺上的電子幣轉(zhuǎn)到BIWN平臺了,另外兩人又投入了9000元。

292、證人宋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董桂紅介紹其加入高頻交易的。其現(xiàn)在名下一共有17個服務器,每個服務器都是1.8萬元的,其自己投了大概8.2萬元,之前一直是畢某2幫其托管的。其現(xiàn)在是主任級別。其直接發(fā)展了三個人,鄒保華、刁學軍、還有一個姓張的叫什么名字其不知道。其購買服務器直接給的現(xiàn)金,托管賺的錢畢某2也是直接給其的現(xiàn)金,其發(fā)展的鄒保華、刁學軍都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把錢給的畢某2,畢某2提供了兩個賬號一個是建設銀行的6217002230004091141,另外一個是農(nóng)業(yè)銀行的6228480308517832074。他們應該都是把錢轉(zhuǎn)到畢某2建設銀行的賬戶上。

293、證人苗某的證言證實,其是2014年8月份經(jīng)過鞠某4介紹加入的,早在2012年鞠某4就介紹其做互聯(lián)網(wǎng)的投資,其一直賠錢。其都是買的18000元一單的,一共是投入了20多萬,返給其8萬多,還有十幾萬在里邊沒有回本。其將獲得的返利又重復投入了。其介紹給苗延娜投了三四個30000元的、苗延淑投了四個18000元的,還有一個姓戚的投了一個18000元的,她的回本了。其還給王某38的老婆說了,她投入的多少其不知道。

294、證人王某38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份其妻子黃知華跟其說她通過朋友苗某從鞠某4那里了解到一個叫高頻交易的投資項目。當時其妻子已經(jīng)給鞠某4轉(zhuǎn)了一筆錢,其忘了是多少,后來其妻子又通過苗某給鞠某4轉(zhuǎn)了幾次錢,總共花了22.8萬元錢用于購買服務器。黃知華一共有12個服務器,11個1.8萬元的服務器和1個3萬元的服務器。黃知華大部分時間通過苗某給鞠某4轉(zhuǎn)錢,有時候也用其的農(nóng)行卡給鞠某4轉(zhuǎn)錢,其農(nóng)行卡號62×××17。黃知華盈利的錢都是鞠某4直接打到其的農(nóng)行卡里,鞠某4給其的尾號1617的農(nóng)行卡里轉(zhuǎn)了大約24萬元錢,利潤是2萬元左右。

295、證人王某39的證言證實,2015年1-4月,其經(jīng)榮成的車艷陽多次推薦,接觸到HFTAG高頻交易的操作系統(tǒng),2015年5月份車艷陽又領著秦某和梁姐在其手機上演示托管盈利的過程,固定收益2.6倍,2015年5月13日-9月托管系統(tǒng)那個關(guān)閉期間,其先后給車艷陽和秦某匯款53.0708萬元,購買賬號25個。有6萬元給車艷陽,其余的給秦某,其介紹了張成、呂方方、王某40、畢維紅,推薦一個人可以得到50個電子幣的事實。(報案材料、銀行明細)

296、證人王某40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其經(jīng)王某39的推薦,接觸到HFTAG高頻交易的操作系統(tǒng),其使用自己和其丈夫鄧海清的卡將59400元打到秦某的農(nóng)行卡上,其還知道車艷陽在做高頻交易的事實。

297、證人熊某的證言證實,其與孟某3系戀人關(guān)系,其與孟某3在一起的時候經(jīng)??匆娒夏?在手機上打開高頻交易的客戶端,輸入HFT開頭的賬號登陸多個賬號,在孟某3的住處其也見到了一本高頻交易的書。2014年8月孟某3讓其辦了一張農(nóng)行卡,2015年夏天,孟某3又讓其辦了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的卡,這三張卡辦出來之后孟某3就拿走了。2014年年底,孟某3讓其去農(nóng)行提取了90萬元的現(xiàn)金,之后又讓其把農(nóng)行卡注銷,再辦一張白金卡,其為了省事就把之前農(nóng)行卡的信息轉(zhuǎn)移到白金卡里了,孟某3知道后直接讓其把白金卡給注銷了的事實。

298、證人姚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惠州銘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其和香港的炬達公司有合作,2015年3月份,炬達公司把200萬港元的收益打給了其在香港永隆銀行的個人賬戶上,2015年6月其急需用錢,就在香港找了一家找兌店(地下錢莊)把港元兌換成150萬人民幣打到其尾號為4467的工行賬戶里的事實。

299、證人周某5的證言證實,其是惠州立興金屬制品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持有一張建行卡對公使用,銀行卡資金往來在公司賬目有的的事實。

300、證人叢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6日其經(jīng)孫某10介紹加入了高頻交易項目,其又發(fā)展了于立紅、唐功愛加入高頻交易項目,高頻交易平臺是8月份關(guān)網(wǎng)的,孫某10名下有200多人,總監(jiān)級別,最上層是李某30,李某30屬于皇冠級別,級別越高,見點獎和組織獎越高的事實。

301、證人王某4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其通過孫某10介紹加入的高頻交易項目并注冊了一個服務器,2015年6、7月份的一天其與孫某10聽李某30講高頻交易的課,當天去聽課的有20人左右的事實。

302、證人孫某10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經(jīng)于敏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李某30讓其看了關(guān)于高頻交易的資料和視頻片,其實際投入十二三萬,發(fā)展了董振浩、林永紅、林根庭、王某41、叢某3、孫忠翠,其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是李某30,其多次聽李某30上課講解高頻交易并且在李某30處購買過電子幣的事實。

303、證人王某4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經(jīng)孫某10介紹加入了高頻交易集團,一共買了14個服務器,發(fā)展了王某43、孫忠愛、張能言、孫成華。其上線是孫某10、孫某10的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是李某30,李某30是牟平第一人,其在于敏家聽過兩次李某30講解高頻交易的課的事實。

304、證人王某43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經(jīng)王某42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先后購買了5個服務器,其上線是王某4王某42的上線是孫某10,其還介紹了一個親戚加入的事實。

305、證人王某44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通過王愛娜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其購買了3個服務器,其上線是王愛娜,王愛娜的上線是孫忠翠,孫忠翠的上線是孫某10,孫某10的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是李某30,其聽李某30講過兩次高頻交易公司的課的事實。

306、證人張某25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經(jīng)王愛娜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購買了四個服務器,王愛娜的上線是孫某10,孫某10的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是李某30,其發(fā)展了張洪波,以及李某30是煙臺地區(qū)的頭,屬于皇冠級別,李某30組織過高頻交易講課的事實。

307、證人張某26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王愛娜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王愛娜的上線是孫某10,孫某10的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是李某30,李某30屬于皇冠級別,李某30組織過高頻交易講課的事實。

308、證人張某27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王愛娜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購買了兩個服務器,其上線是張某26,張某26的上線是王愛娜,其去孫某10家聽過李某30講高頻交易的課的事實。

309、證人王紅菊的證言證實,2015年年初其經(jīng)叢展志介紹開始做高頻交易項目,總共投資50多萬,名下購買了40個服務器,其上線是叢展志,叢展志的上線是李某30,其把做高頻交易的錢通過銀行轉(zhuǎn)賬轉(zhuǎn)給李某30的事實。

310、證人王某45的證言證實,其通過姐姐王紅菊介紹,投資4萬元左右購買了兩個服務器,2015年過完春節(jié)后開始做高頻交易,其姐姐幫其托管掙的電子幣轉(zhuǎn)給過李某30和一個姓叢的,李某30在煙臺地區(qū)做的比較大的事實。

311、證人賀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經(jīng)叢展志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其購買了8-9個服務器,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王某4李某27、王某47、李某28等人,其上線是叢展志,李某30是煙臺牟平地區(qū)做的比較大的人事實。

312、證人王某46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經(jīng)賀某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項目,花了30萬陸續(xù)買了21個服務器,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李某27、王某47和李某28,其上線是賀某,李某30是高頻交易牟平地區(qū)第一人的事實。

313、證人曲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經(jīng)王某46、賀書花的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花11000買了一個服務器,其上線是王某4王某46的上線是賀某,牟平地區(qū)高頻交易第一人是李某30的事實。

314、證人孫某1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在何志娜的介紹下加入高頻交易項目,花20000元買了一個服務器,其上線是何志娜,何志娜的上線是王某4王某46的上線是賀某,聽賀某和王某4李某30是高頻交易中等級很高的會員,號稱牟平第一人的事實。

315、證人李某27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份其通過王某46引薦在賀某的介紹下開始做高頻交易,前后一共投了18.3萬元注冊了6個服務器,其上線是賀某,賀某的上線可能是孫玉敏,孫玉敏的上線是李某30,李某30是牟平地區(qū)的頭的事實。

316、證人王某47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份其經(jīng)王某46介紹,經(jīng)姓賀的女的講解后開始做高頻交易項目,投資59400元購買了兩個服務器,讓王某46幫其操作,其上線是王某4王某46的上線是賀姓女子的事實。

317、證人李某28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份經(jīng)李某27介紹賀某講解加入了高頻交易項目,投入85800元購買了三個服務器,后推薦其女兒李偉偉加入的事實。

318、證人李某29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其經(jīng)李某30的介紹開始做高頻交易項目,一共投資15萬,先后購買5個服務器,其通過自己的農(nóng)行卡向李某30的尾號為9862的農(nóng)行卡打的錢,李某30是其上線,其聽過一次李某30講高頻交易的課的事實。

319、證人孫某12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就和李某30一起做開心部落,2014年7月份經(jīng)李某30介紹開始做高頻交易項目,前后投入100多萬注冊了37個服務器,其姐姐孫德琴也以其名義加入高頻交易,以及其知道的總裁級別的有劉美華,劉美華是李某30名下的,其上線是李某30,李某30是皇冠級別的事實。

320、證人夏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通過李某30介紹開始做高頻交易項目,投資7.8萬元注冊了三個服務器,發(fā)展了張宗翠,其上線是李某30,李某30是牟平地區(qū)的負責人的事實。

321、證人周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在夏某2的介紹下開始做高頻交易,投入30000元購買了一個服務器,其上線是夏某2,夏某2的上線是李某30,李某30是牟平地區(qū)級別最高的事實。

322、證人曲某2的證言證實,其經(jīng)徐劍宏介紹于2015年4月份開始做高頻交易項目,投資20多萬注冊了十個服務器和購買虛擬幣,其上線是徐劍宏的事實。

323、證人曲某3的證言證實,其對象馬慶輝經(jīng)徐劍宏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一共投資54000元購買了兩個服務器,已經(jīng)返回23000元,還有31000元虧損,其對象的上線是徐劍宏的事實。

324、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劉美華的介紹下于2014年7月份開始做高頻交易項目,投資64800元購買了四個服務器,劉美華是其上線,其直接發(fā)展了嬌紅、鄒某1的姐姐發(fā)展了林向陽,在林向陽發(fā)現(xiàn)不能提現(xiàn)后要求其下線鄒某2退錢時,其和鄒某2、嬌紅、李某30每人湊了3000元歸還林向陽的事實。

325、證人鄒某2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3月份經(jīng)過嬌紅的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投入10多萬購買了13個服務器,其直接發(fā)展的有王蘭、柳淑芳、于佩鑫、王新安、鄒治紅,間接發(fā)展了周峰和林向陽,其上線是嬌紅,嬌紅的上線是林某1,林某1的上線是劉美華,劉美華的上線是李某30,李某30是牟平地區(qū)最高級別,其和嬌紅去李某30家里聽過李某30講高頻交易的課的事實。

326、證人姜某4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4月份經(jīng)過胡秀芹的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投入76000元購買了3個服務器,其上線是胡秀芹,胡秀芹的上線是林某1的事實。

327、證人王某35浩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3月份通過于敏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投資12萬注冊了6個服務器,其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是李海波,李海波的上線是李某30,其曾經(jīng)和于敏一起去李某30的家里觀看高頻交易的宣傳視頻,當時李海波和另外幾個人也在那,都是做高頻交易的事實。

328、證人王某48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5月份通過王淑華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總共投資96000元注冊了5個服務器,其直接發(fā)展了于建華、賀業(yè)娜,間接發(fā)展了孫娜,其上線是王淑華,王淑華的上線是于敏,李海波和于敏的上線都是李某30,李某30是牟平地區(qū)第一個做高頻交易的事實。

329、證人于某10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5月份通過于敏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前期購買了6個服務器,后期又購買了十多個,總共損失30多萬,其直接發(fā)展了王某35、孫靜雙、其名下一共五六個人,其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是李某30,其曾經(jīng)帶著王某35去于敏家聽李某30講課宣傳高頻交易的事實。

330、證人遲某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5月底通過于某10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投資17萬左右買了7個服務器,其上線是于某10,于某10的上線是于敏,王某3于某10的下線的事實。

331、證人王某35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底其通過于某10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投資126000元購買了五個服務器,其發(fā)展了孫玉靜、張建新,其上線是于敏,李某30是他們的領導,其和于某10去過于敏家聽李某30講課,講課的內(nèi)容是宣傳高頻交易的事實。

332、證人趙某11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7月份通過王某35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投資33000元購買了一個服務器,其上線是王某3王某35的上線是于某10,于某10的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李某30是煙臺地區(qū)的頭的事實。

333、證人車穩(wěn)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通過賈建濱介紹加入高頻交易集團,投資40萬購買了15個服務器,其上線是賈建濱,賈建濱的上線是于某10,于某10的上線是于敏,于敏的上線是李某30,李某30是牟平地區(qū)最高級的會員,其上線于某10曾帶其至于敏家中聽李某30講高頻交易的事實。

334、證人叢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6日其經(jīng)孫某10介紹加入了高頻交易項目,其又發(fā)展了于立紅、唐功愛加入高頻交易項目,高頻交易平臺是8月份關(guān)網(wǎng)的,孫某10名下有200多人,總監(jiān)級別,最上層是李某30,李某30屬于皇冠級別,級別越高,見點獎和組織獎越高的事實。

335、證人孫某13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其對象王紅菊經(jīng)叢展志介紹加入了高頻交易項目,王紅菊的上線是叢展志,叢的上線是李某30的事實。

336、證人劉某21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其通過王紅菊介紹加入了高頻交易項目,其投入12.63萬元購買5個服務器的事實。

337、證人李某30的證言證實,2014年底其在一個投資理財QQ里看到網(wǎng)名叫“樂樂”的網(wǎng)友在群里發(fā)的高頻交易宣傳片后通過網(wǎng)銀在HFTAG公司網(wǎng)站上充值了36000元錢,并用買來的電子幣注冊了兩個18000元的服務器的事實;2015年夏天其去香港游時結(jié)識了鞠某4,后從鞠某4處多次購買電子幣。以及2015年8月其和鞠某4、于紅蕾、王瑋瑋參加HFTAG集團組織的日韓游,HFT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電子幣)依據(jù)的事實;其在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推薦加入高頻交易的下線人員有叢展志、袁麗南、李美英、王曉亮、李杰、劉美華、宋書舫、于紅蕾、林某1、于敏等人的事實;公司沒有實際產(chǎn)品,就是買賣虛擬的電子貨幣,主要是靠發(fā)展人員來購買服務器的數(shù)量來盈利的,發(fā)展的人越多,購買的服務器越多利潤就越大的事實;其通過每天托管收益,發(fā)展人員還有自己加單得到見點獎,以及組織獎獲利,后來高頻交易網(wǎng)關(guān)網(wǎng)以后大量購買了虛擬幣,總體是虧損的事實;其用來做HFTAG高頻交易的銀行卡有尾號是660的和9862的以及一個招商銀行卡,和鞠某4、陳桂香沒有其他業(yè)務往來,都是做高頻交易時從以上兩人處購買電子幣,和劉美華、于紅蕾、叢展志、宋書舫、林某1除了高頻交易外還有一些直銷業(yè)務的事實。

周某1、鄭玉虎一線證人證言

338、證人史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上半年其姨夫張東良安排其辦理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張東良使用,2015年10月份山東公安干警找其了解情況,張東良告知其不要與公安干警見面,否則會被公安機關(guān)帶走,其于是躲了起來。其不知道張東良使用銀行卡具體做什么,但是其懷疑過張東良使用該銀行卡有問題。其不認識鄭玉虎,但是聽張東良說過該人,張東良有時候打電話稱鄭玉虎為“虎哥”,兩個人關(guān)系很近的事實。

339、證人張某28的證言證實,2014年張東良找史某2辦理了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張東良使用,當時并不知道張東良使用銀行卡做什么,直到2015年下半年山東公安干警找史某2了解情況時,張東良告知史某2不要與公安干警見面,史某2才得知張東良使用銀行卡做違法的事情。

340、證人林某2的證言證實,HFTAG集團的盈利模式,其從2014年10月份經(jīng)王紅衛(wèi)介紹開始從事高頻交易,其上線是王紅衛(wèi),王紅衛(wèi)的上線是師某2,師某2的上線是張東良,師某2是威海榮成地區(qū)負責人,屬于皇冠級別,其參加3-4次師某2和王紅衛(wèi)共同在王紅衛(wèi)家組織的高頻交易會議,共計投入50400元注冊5個服務器,其直接推薦湯某3、周紅波、劉某22、張傳萍、湯天禮、湯某2、趙秀英、姜某8、梁永、姜某5,其名下共計20余人,以及其從事高頻交易過程中未見到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也未與公司簽訂合同。(附有架構(gòu)圖)

341、證人孫某14的證言證實,HFTAG集團的組織架構(gòu)和盈利模式,以及其是在2014年開始經(jīng)王彩霞介紹加入該集團的,其總共連接有4個服務器,發(fā)展的下線有肖某2和陳某15,王彩霞的上線是威海地區(qū)的領導人師某2。(附有其參與的組織結(jié)構(gòu)圖)

342、證人肖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其經(jīng)孫某14介紹,開始從事高頻交易,其上線是孫某14,其共計注冊1個服務器,孫某14為其介紹了一個下線閆某。其交易過程中直接將現(xiàn)金給孫某14。從事高頻交易過程中未見到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也未與公司簽訂合同。(附有其參與的組織架構(gòu)圖)

343、證人陳某15的證言證實,HFTAG集團的組織及盈利模式,以及其是在2014年12月份經(jīng)孫某14介紹從事高頻交易的,其通過銀行轉(zhuǎn)給孫某146000元購買一個服務器,其上線是孫某14,其直接發(fā)展了宋某7為下線。(附有其參與的組織架構(gòu)圖)

344、證人劉某2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經(jīng)周某7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周某7的上線是林某2,其共計投入18000元購買一個服務器,后來提現(xiàn)大概有5千元。(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45、證人姜某5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經(jīng)林某2介紹,開始從事高頻交易,林某2為其講解高頻交易的內(nèi)容,林某2為其上線,其發(fā)展姜美華、姜某6、姜某7為下線,師某2是榮成地區(qū)最高級別,其個人先后投入114000元購買7個服務器,林某2的上線為王姓的女子。(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46、證人姜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經(jīng)姜某5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姜某5上線是林某2,個人共計投入5.4萬元,購買3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47、證人湯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經(jīng)林某2介紹,其與湯某3開始從事高頻交易活動,二人上線是林某2,后來林某2介紹二人的母親也參加進來,三人共計支付林某29萬元購買三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48、證人湯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份經(jīng)林某2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林某2為其與湯某2的共同上線,其又發(fā)展了張傳萍為下線,后來其父親湯天禮也加入了該集團,其與湯某2、湯天禮共計投入9萬元購買了3個服務器的事實。(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49、證人李某31的證言證實,2015年5、6月份經(jīng)姜某7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其上線是姜某7,姜某7的上線是姜某5,個人共計投入2.4萬購買了兩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50、證人閆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27日經(jīng)肖愛玲(即肖某2)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孫某14為其介紹高頻交易的基本情況,其上線是肖愛玲,肖愛玲的上線是孫某14,其直接發(fā)展了溫某和劉某23,個人共計交5400元,購買3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51、證人肖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宋某7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經(jīng)宋某7介紹,陳某15為其講解高頻交易內(nèi)容,其上線是宋某7,宋某7的上線是陳某15,并發(fā)展劉玉翠為下線,個人共計投入1萬余元購買3個服務器。(負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52、證人劉某23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閆某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閆某引薦孫某14為其講解高頻交易內(nèi)容,其上線是閆某,閆某的上線是孫某14,個人共計投入66000元購買兩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53、證人姜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經(jīng)姜某5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姜某5是其上線,并發(fā)展了李某31為下線,個人共計投入2.4萬元購買兩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54、證人宋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年初經(jīng)陳某15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陳某15是其上線,并發(fā)展了宋文霞、劉某24,個人共計投入24000元購買兩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55、證人劉某24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經(jīng)鞠香雪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宋某6引薦孫某14為其講解高頻交易情況,其上線是鞠香雪,鞠香雪的上線是宋某6,宋某6的上線是陳某15,陳某15的上線是孫某14,其從宋某6處花19800元購買了一個賬號和1800元的電子幣。(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56、證人姜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林某2到其家中介紹高頻交易活動,其通過林某2花費3萬元購買一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結(jié)構(gòu)圖)

357、證人宋某7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陳某15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其上線是陳某15,陳某15的上線是孫某14,并發(fā)展宋某6、宋文霞、劉桂香、鞠香雪、劉某2肖某3、劉玉翠為下線,個人共計投入27600元購買4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組織結(jié)構(gòu)圖)

358、證人溫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閆某介紹開始從事高頻交易活動,閆某是其上線,閆某上線是肖愛玲、肖愛玲上線是孫某14,個人共計投入3240元購買兩個服務器,閆某發(fā)展的下線還有劉某23。(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59、證人周某7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底經(jīng)朋友林某2介紹加入了高頻交易活動,其先后投資了7.36萬元,林某2的下線除了自己之外還有劉淑利。(附其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60、證人馮某2的證言證實,其在2014年12月份經(jīng)師某2介紹加入了高頻交易組織,開始時經(jīng)別人墊付資金開通了一個服務器,后來發(fā)現(xiàn)能夠盈利而將1.8萬元轉(zhuǎn)賬給師某2又購買了服務器,其下面共發(fā)展了十多個服務器,發(fā)展的下線有李某3王某53、宋文娟、董英芝、夏美玲。(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61、證人刁某的證言證實,其在2014年5月份經(jīng)許桂玲介紹加入了高頻交易組織,在高頻交易的組織架構(gòu)中是許桂玲發(fā)展的其父親刁維深,刁維深又把該項目介紹給了刁某,同時刁維深還發(fā)展了于天嵩;刁某連接了兩個服務器,花費了3萬多元,返利1萬元左右。

362、證人王某49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初經(jīng)夏美玲介紹其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其上線是夏美玲,夏美玲的上線是馮某2,馮某2的上線是師某2,其參加師某2、馮某2組織的高頻交易講座,經(jīng)常在呱呱房間聽師某2講授高頻交易內(nèi)容,共計注冊20個服務器,其直接發(fā)展的有宋合方、李軍杰、王某50、常某2、曹紅梅,宋合方的下面有于媛媛,其使用宋秀峰名下的農(nóng)行卡從事高頻交易。(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63、證人李某32的證言證實,2014年年底經(jīng)馮某2介紹,其開始從事高頻交易,其上線是馮某2,其共計注冊30余個服務器,直接發(fā)展的人有鄧華、于某11、王愛平、潘海霞、李梅、任桂榮,交易過程中使用個人名下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其向馮某2購買第一個服務器花費1.8萬元。(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64、證人尹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份經(jīng)張宗芳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張宗芳帶其去許桂玲店中觀看宣傳視頻,其上線是張宗芳,張宗芳上線是許桂玲,其共計投入10余萬元,購買10個服務器,給許桂玲轉(zhuǎn)賬時有時收款人戶名是許桂玲有時是于學鋒,其本人直接發(fā)展了宋某8、王某36靜、于嘯天、劉華燕、宮麗萍、丁萍。(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65、證人馬某6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份經(jīng)王某51葉介紹從事高頻交易,其上線是王某51葉,王某51葉上線是許桂玲,其直接發(fā)展了高紅、曹青青、黃連玲、王燕為下線,個人先后投入10萬余元,購買27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66、證人王某50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王某49介紹認識馮某2,其花費10余萬元從馮某2處購買6個服務器開始從事高頻交易傳銷活動,其上線是王某49,王某49上線是馮某2,其發(fā)展了下線王某5馮某2親自給其寫過三個服務器賬號及密碼。

367、證人王某51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份其經(jīng)王某50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其先后花費39600元購買兩個服務器,其上線是王某50,王某50的上線是王某49,王某49的上線是馮某2。(附其參與部分的組織架構(gòu)圖)

368、證人王某52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份經(jīng)于某11介紹到馮某2家觀看高頻交易視頻,2015年6、7月份開始從事高頻交易,上線是于某11,于某11的上線是李某3李某32的上線是馮某2,個人共計投入59400元購買3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69、證人姜某9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份經(jīng)宮紅旗介紹開始從事高頻交易,宮紅旗上線是宋文娟,宋文娟的上線是馮某2,個人先后投入24萬元購買17個服務器。(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0、證人張某29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2日其與董英芝、董某去馮某2家觀看高頻交易宣傳視頻,當日其將19800元交馮某2購買一個服務器,馮某2將其掛在董英芝名下,董英芝上線是馮某2。(附其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1、證人孫某15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經(jīng)張玲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其上線是張玲,張玲的上線是于天嵩,于天嵩的上線是刁某,刁某的上線是許桂玲,個人先后投入17萬,購買了6個服務器。(附其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2、證人宋某8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經(jīng)尹某2介紹從事高頻交易,尹某2帶其去許桂玲家觀看高頻交易宣傳視頻,其上線是尹某2,尹某2的上線是張宗芳,張宗芳的上線是許桂玲,個人共計投入17萬元購買9個服務器。(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3、證人徐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王某49介紹去馮某2家聽取高頻交易內(nèi)容,馮某2講解,并在QT語音中聽取高頻交易內(nèi)容,經(jīng)王某49介紹加入高頻交易群,其上線是宋某9,宋某9的上線是王某49,王某49的上線是馮某2,馮某2的上線是師某2,個人先后轉(zhuǎn)給馮某230余萬元購買19個服務器。(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4、證人于某11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22日經(jīng)李某32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其上線是李某3李某32的上線是馮某2,并發(fā)展王某52為下線,個人先后投入46800元從馮某2處購買3個服務器。(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5、證人于某12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底經(jīng)于曉紅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于曉紅帶宮云典到其家中講解高頻交易相關(guān)內(nèi)容,后其與于曉紅參加師某2在乳山賓館講授高頻交易,其上線是于曉紅,于曉紅的上線是宮云典,宮云典的上線是林樂真,林樂真的上線是師某2,個人共計投入54000元購買服務器。(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6、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2日經(jīng)董英芝介紹開始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并在董英芝的引導下去馮某2家觀看高頻交易視頻,其上線是董英芝,董英芝的上線是馮某2,其發(fā)展畢曉寧為下線,個人共計投入39600元購買了兩個服務器;董英芝的下線還有徐洪(與張某29同一個賬戶)。(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7、證人劉某13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1日經(jīng)王某53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王某53帶其去馮某2家觀看高頻交易視頻,其上線是王某53,王某53的上線是馮某2,個人共計投入13萬元,從馮某2處購買14個服務器。(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8、證人宋某9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經(jīng)王某49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王某49帶其去馮某2家聽取馮某2講解高頻交易活動,王某49是其上線,王某49的上線是馮某2、馮某2上線是師某2,其曾參加過師某2在乳山賓館講授高頻交易內(nèi)容,其發(fā)展了徐某3(也就是于媛媛),個人共計投入15.6240萬元購買10個服務器。(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79、證人王某36靜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經(jīng)尹某2介紹從事高頻交易,尹某2帶其去許桂玲家觀看高頻交易宣傳視頻,其上線是尹某2,尹某2的上線是張宗芳、許桂玲,其個人共計投入18000元購買一個服務器。(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80、證人王某53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2月經(jīng)馮某2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其名下共有11個服務器,投入15萬元左右,其名下發(fā)展了一人,是劉某13。(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81、證人常某2的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7月2日經(jīng)王某49介紹從事高頻交易活動的,其名下共計18個服務器,轉(zhuǎn)給馮某2的農(nóng)行卡上28.908萬元,后期返回了9萬多元,仍有近20萬元沒有返回,其上線是王某49、王某49的上線是馮某2,其本人的下線是于田花。(附其所參與部分組織架構(gòu)圖)

382、證人師某2的證言證實,其于2014年開始從事高頻交易傳銷活動,交易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獎勵(電子幣)依據(jù)。其個人共計投入20余萬元,申請一個服務器,現(xiàn)在是威海榮成最高級別,其上線是張東良,下線有王紅衛(wèi)、許桂玲(老公叫于學峰)、馮某2、林樂真、孫某1林某2等人,其使用的三張以個人名義在農(nóng)行辦理的尾號是1018、2962、4575的銀行卡全部從事高頻交易,其資金打入上線張東良使用的史某2名下的銀行卡,張東良上線是鄭玉虎,其為了發(fā)展下線先后在呱呱語音聊天室、王紅衛(wèi)家、孫某14家中宣傳、講授高頻交易內(nèi)容,并參加集團組織的旅游活動的事實。

383、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份其通過QQ聊天認識了一個網(wǎng)友,對方向其宣傳高頻交易項目并為其免費注冊了一個服務器,回本后其將錢匯給網(wǎng)友。因之前鄭玉虎向其推薦過高頻交易,其開始沒有答應加入,怕影響兩人關(guān)系,便將網(wǎng)友拉黑,在鄭玉虎處做高頻交易,陸陸續(xù)續(xù)買了一些服務器共三十多個。其直接推薦的有張連英、楊海廷,還有其哥哥、姐姐和嫂子,每個人注冊了一個服務器,其還通過QQ給一些人介紹過。邯鄲地區(qū)做高頻交易的還有李同平、張東良。

384、證人郝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其前姐夫張東良向其介紹高頻交易項目,其咨詢了表姐王九玲,王九玲也加入了該公司,其就決定試試,于2015年3月份通過張東良注冊了一個服務器,放置在王九玲的服務器下邊,其直接推薦了張美德和孫秀偉兩個人。其曾加過一個QQ群,群中經(jīng)常發(fā)關(guān)于高頻交易的信息。

(二)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證人袁某辨認出通過李家樂認識、介紹資金委托其炒股的周某1。

2、被告人周某1辨認出馬艷艷,其于2015年8月10日將持有的張藍之銀行賬戶內(nèi)的1800余萬元轉(zhuǎn)賬至其舅舅李其宣的女朋友馬艷艷本人銀行賬戶。

3、被告人周某1辨認出張藍之的港澳通行證,張藍之系其所用賬戶的戶主。

4、被告人何某2辨認出介紹、幫助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上線周某1。

5、被告人孟某3辨認出介紹、幫助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上線周某1。

6、被告人董某5辨認出介紹、幫助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皇冠級別上線何某2。

7、證人由孟春辨認出指使其辦理銀行卡并拿走借用的趙培剛,其與趙培剛的重要關(guān)系人其妹妹由淑令。

8、被告人李某6辨認出推薦其加入HFTAG集團從事高頻交易傳銷活動成為其上線的董某5。

9、被告人李某6辨認出其推薦加入HFTAG集團從事高頻交易傳銷活動成為其下線的謝謹燦。

10、被告人張某7辨認出其直接推薦加入HFTAG集團從事高頻交易傳銷活動成為其下線的李汝南、梁某2、郭某4。

11、被告人張某7辨認出其在HFTAG集團的上線領導李某6。

12、被告人簡某辨認出其加入HFTAG集團后發(fā)展的下線會員湯本花、許某1、孫志強、劉某11;其上線張某7的直接推薦人郭某4。

13、證人郭某4辨認出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發(fā)展的下線人員程某、李某15、李某1王某13。

14、證人聶某辨認出介紹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李某6,高頻交易集團臨邑地區(qū)負責人張某7。

15、證人李某15辨認出介紹、幫助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上線郭某4。

16、證人李某16辨認出介紹、幫助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上線郭某4。

17、證人張某7辨認出介紹、幫助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臨邑地區(qū)負責人張某7。

18、證人王某20辨認出高頻交易臨邑地區(qū)的負責人張某7就是給其講課通過發(fā)展人員賺大錢的人。

19、證人李某15辨認出介紹、幫助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上線郭某4。

20、證人李某16辨認出介紹、幫助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上線郭某4。

21、被告人孟某3辨認出,“常嘯”就是高建民。

22、被告人周某1辨認出其引薦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下線孟某3。

23、被告人孟某3辨認出其直接推薦加入高頻交易的下線陳青娟。

24、被告人鞠某4辨認出直接發(fā)展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上線陳青娟。

25、被告人鞠某4辨認出直接發(fā)展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的上線陳青娟的上線孟某3。

26、證人隋某辨認出高頻交易集團在文登地區(qū)的負責人鞠某4。

27、證人張某24辨認出高頻交易集團在文登地區(qū)的負責人鞠某4。

28、被告人孟某3辨認出高頻交易集團在淄博地區(qū)的負責人張念宏。

29、被告人鞠某4辨認出其在文登地區(qū)高頻交易集團推薦的張某15芹。

(三)鑒定意見

1、山東弘裕建設會計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張某7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下線人員2932731元,轉(zhuǎn)賬給上線3598222元;被告人李某6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下線人員98777239元,向上線轉(zhuǎn)賬124930910.75元;被告人董某5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下線人員9886714元,轉(zhuǎn)賬給上線5286700元;被告人何某2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下線人員21766800元,轉(zhuǎn)賬給上線5672203.5元;被告人鞠某4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下線人員36857192元,轉(zhuǎn)賬給上線49567700元;被告人孟某3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下線人員63246700元,轉(zhuǎn)賬給上線22625500元;被告人周某1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下線人員65517500元;本案整體資金去向,本案涉案資金中的76367588元流入袁淦濤的賬戶。

2、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電子物證檢驗報告——德公物鑒字【2016】108號、361號(附手機中提取的和高頻交易有關(guān)的信息)

108號鑒定意見證實,2016年1月29日臨邑縣公安局送檢1、三星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06;2、蘋果6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07;3、蘋果6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08;4、蘋果6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09;5、蘋果6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0;6、蘋果6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1;7、蘋果6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2;8、PHOLEPS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3;9、OPPO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4;10、IVVI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5;11、三星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6;12、VOKEY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7;13、蘋果4S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8;14、XIXD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19;15、三星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20;16、蘋果5S手機一部,編號:2016000221;

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對編號為206、207、208、211、212、215、216、217、218、221的送檢進行技術(shù)檢驗,檢驗結(jié)果刻錄在光盤內(nèi)。

361號鑒定意見證實,2016年4月6日,臨邑縣公安局送檢扣押電腦兩臺,1、華碩筆記本電腦一臺,編號2016000656;2、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編號2016000657。對上述兩檢材進行技術(shù)檢驗,在2016000657內(nèi)檢出相關(guān)數(shù)據(jù),刻錄在光盤中。

3、遼寧華理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何某2下線代某1、張某5、張某3、石某收取下線、支付上線的款項明細。

(四)物證

(1)2015年9月2日,臨邑縣公安局民警搜獲被告人孟某3隨身物品:高頻交易先驅(qū)者(帶獎字)U盤25個,寫有“宣威、陳、HFT后臺網(wǎng)址、賬號、登錄交易密碼、大唐英加(北京)、見點獎180、分紅45000、直推10%、級差17%及溫柔、愛琴、宏偉、小艷等字跡”的A4紙一張;記載其任職公司事項及記錄、核算HFT有關(guān)事項的A6黃色Gamely筆記本一冊。

(2)2016年1月15日臨邑縣公安局扣押的何某2朋友劉某3所持有的冀C×××××機動車行駛證。

(五)書證

1、臨邑縣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深圳市居住證復印件一份證實,被告人李某6、張某7、董某5、何某2、周某1、鞠某4、孟某3具有自然人身份,均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及證人由孟春的身份信息。

2、臨邑縣公安局到案說明及抓獲經(jīng)過、桐柏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情況說明、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東風路派出所出具抓獲證明、葫蘆島市公安局連山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抓捕經(jīng)過、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出具抓獲經(jīng)過、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海山派出所出具抓獲證明證實,被告人周某1系被電話傳喚到案;被告人李某6、張某7、董某5、何某2、孟某3、鞠某4均系被抓獲歸案。

3、臨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yè)注冊局、臨邑縣公安局證明二份證實,經(jīng)山東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業(yè)務系統(tǒng)、全國企業(yè)信用公示系統(tǒng)查詢,臨邑縣轄區(qū)、中國境內(nèi)均沒有HFTAG集團工商登記信息。

4、被告人董某5QQ群截圖2張、臨邑縣公安局手機取證報告1份、董某5后臺數(shù)據(jù)截屏66張證實,被告人董某5的QQ號為10×××59(昵稱悠然)、1361837585(昵稱芳菲),并用1361837585創(chuàng)建群號碼為279085829(開心樂園)和370549244(新感覺)的QQ群。發(fā)展巔峰、彼岸、小莉看世界、曉靈、草原、如夢如幻、追夢、逍遙酒哥、柳依、霞、家庭負責人、陽光普照、開心農(nóng)民、當玫瑰遇到愛等群內(nèi)成員加入,上傳高頻交易傳銷組織活動公告,傳播大唐英加在美國并購及張總一行參觀華爾街、紐約證交所等信息,發(fā)布高頻交易學習通知,傳授高頻交易操作內(nèi)容,鼓動群成員堅定從事高頻交易信心的事實,以及證實被告人董某5在高頻交易集團網(wǎng)站后臺顯示的名下賬號情況。

5、臨邑縣公安局整理的涉案人員架構(gòu)圖證實,本案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名下的層級及人數(shù)。

6、臨邑縣公安局提供的補充證明一份證實,在臨邑縣公安局偵辦案件期間,由于該傳銷組織網(wǎng)址WWW.Hftag.com關(guān)閉,故無法取得HFTAG集團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的后臺數(shù)據(jù)情況。

7、臨邑縣公安局提供的個人結(jié)算業(yè)務申請書、現(xiàn)金交款單證實,2015年8月11日、9月21日、2016年1月20日袁淦濤向臨邑縣公安局賬戶打款2485萬元、2388.2579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86.7588萬元、15萬元;2015年9月17日林學玲向臨邑縣公安局賬戶打款10萬元、2015年11月3日何某1向臨邑縣公安局打款199.8592萬元;2016年4月14日偵查員將何某2現(xiàn)金1.7萬元扣押于臨邑縣公安局賬戶;2015年12月28日將孟某32.83萬元扣押于臨邑縣公安局賬戶。

8、扣押、發(fā)還清單

(1)周某1隨身物品扣押清單1張證實,2015年8月16日臨邑縣公安局扣押周某1黃色Iphone6手機1部。

(2)李某6物品扣押清單4張、發(fā)還清單1張證實,被告人李某6被扣押物品及發(fā)還物品情況。被扣押的物品有:李某69張(持有人:李某6)蘋果手機壹部(串號358351068265219,手機號147××××1366,密碼6666);蘋果手機壹部(串號356998065211216,手機號156××××6566,密碼6566);蘋果手機壹部(串號358352062482165,手機號186××××1222,密碼1222);蘋果筆記本電腦壹臺(MAC碼64-76-BA-95-BA-A,密碼LIYINH104114);蘋果筆記本電腦壹臺(MAC碼48-D7-05-D1-A4-73,密碼LIYINHANG1041112);手表壹只(男式伯爵牌銀色1123440P10358);手表壹只(女式伯爵牌金黃色P110371123897);手表壹只(男式金黃色伯爵牌P101851074608);U盤壹個(高頻交易先驅(qū)者);農(nóng)行U盾壹個(510500493422);建行U盾壹個(7260213227);工行U盾壹個(4706738194);中國銀行密碼器壹個(序列號220037115630);建行U盾壹個(2157300784K);交通銀行卡壹張(卡號52×××89);工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58);工行銀行卡一張(卡號62×××82);交通銀行卡壹張(卡號52×××21);農(nóng)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12);平安銀行卡壹張(卡號:62×××93);交通銀行卡壹張(卡號:62×××15);招商銀行卡壹張(卡號:62×××96);廣發(fā)銀行卡壹張(卡號:62×××00);KYANI銀行卡壹張(卡號:53×××35);工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09);建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04);中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01);農(nóng)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71);工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35);匯豐銀行卡壹張(卡號:65×××38);工行銀行卡壹張(卡號:95×××18);建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08);建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17);農(nóng)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15);工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33);農(nóng)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10);農(nóng)行銀行卡壹張(卡號:62×××14);建行U盾壹個(4241614551);農(nóng)行U盾貳個(410045593846、525320444884);工行密碼器壹個(4705485813);工行U盾貳個(4331346322、4316176090);中行密碼器叁個(955663Z004300401、955663Z004300414、220031150981);護照壹本(護照號G49585247)。2016年4月22日發(fā)還男式伯爵牌手表壹只(銀色1123440P10358);女式伯爵牌手表壹只(金黃色P110371123897);男式伯爵牌手表壹只(金黃色P101851074608);護照壹本(李某6)。

(3)何某2、何某1隨身物品扣押清單3張、發(fā)還清單1張證實,被告人何某2、證人何某1被扣押物品及發(fā)還物品情況。偵查機關(guān)扣押何某2人民幣17000元、農(nóng)行卡一張(6228491278001810679)、建行卡一張(6259656050437312)、招行卡一張(6214864160326789)、天王牌手表一個、車鑰匙一個(保時捷)、手機三部(XID、IVVI、PHOLEP)、鑰匙兩把、駕駛證、居民身份證各一、銀行U盾一個、聯(lián)想牌小型筆記本一臺(8SS029A6N109AASZ4CF0708)、何某2護照一本、何某2港澳通行證一本、銀行卡存款業(yè)務回單(劉紅霞、張小龍、靳瑞清兩張)、國內(nèi)匯款付款通知單一張(關(guān)某1)、鑰匙一把(金屋秦皇半島字樣)、U盤一個(白色)、保時捷卡宴一輛(車牌號冀C×××××)??垩汉文?現(xiàn)金人民幣1998592元。2016年4月22日發(fā)還U盤一個(白色)、何某2護照一本、何某2港澳通行證一本、銀行卡存款業(yè)務回單(劉紅霞、張小龍、靳瑞清兩張)、天王牌手表一個、何某2駕駛證一張、何某2身份證一張。

(4)張某7隨身物品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實,被告人張某7被扣押物品及發(fā)還物品情況。被扣押物品有主機壹臺(TCL品牌);張某7身份證壹張(身份證號;工商銀行卡壹張(卡號62×××44);工商銀行電子密碼器壹個(串號1121000121202552);錢包壹個(藍色VENUS品牌,內(nèi)有現(xiàn)金壹仟柒佰捌拾捌圓貳角);手提包壹個(金黃色);密碼箱壹個(內(nèi)有衣服若干);華為手機壹部(已摔爛,型號HUAWEIMT7-TL10);諾基亞手機壹部(型號為E71);玉手鐲壹個;玉掛件壹條。2016年4月18日發(fā)還張某7身份證一張(身份證號、女士錢包一個(藍色VENUS)。2015年8月10日發(fā)還現(xiàn)金1161.5元,銀色黃色鑲間錢包一個,密碼箱一個(內(nèi)有衣服若干),領取人王長敬。

(5)董某5隨身物品扣押清單1張、發(fā)還清單1張證實,2015年8月27日扣押董某5現(xiàn)金6550元,三星A7白色手機一部,黃色項鏈1條。2015年9月15日將項鏈、現(xiàn)金、衣物、鞋子、杯子發(fā)還給蘇某3的事實。

(6)孟某3扣押清單1張、扣押決定書1張證實,2015年9月2日,扣押被告人孟某3隨身物品青花瓷U盤、ipadbivu盤、農(nóng)行卡令、背包各1個,紙質(zhì)筆記本1本,單據(jù)及帶字紙片各1宗;2015年9月4日扣押孟某3小黃包(內(nèi)有手串三串、吊墜一串、駕駛證、身份證、港澳通行證、深圳居住證、HFT高頻交易光驅(qū)者25張)、中國銀行卡一張(62×××89)、農(nóng)行卡一張(6228481518805904877)、U盾一個(520602397363)、戶口本、結(jié)婚證各一本(孟某3、成紅麗)、護照一本(孟某3)、銀行卡一張(62×××15)、白色東芝U盤(16G)、Iphone6plush灰白手機一個、白色三星手機一部、黑色iphone4s手機一部、ipadmini一部及資金28300元的事實。2015年12月8日發(fā)還給杜元慧戶口本結(jié)婚證各一本(成紅麗、孟某3)。

(7)鞠某4扣押清單3張、發(fā)還清單證實,2015年9月16日,扣押被告人鞠某4隨身物品農(nóng)行卡9張、招行卡3張、建行卡4張及工商銀行卡、農(nóng)信社卡、威海商業(yè)銀行卡各1張,筆記本電腦2部、手機3部、U盤1個、現(xiàn)金10萬元;2015年11月19日將鞠某4的身份證發(fā)還。

(8)袁某扣押清單3張證實,臨邑縣公安局分別于2015年8月11日、8月13日、9月21日,扣押袁某持有HFTAG傳銷涉案資金人民幣3000萬元、186.7588萬元、2500萬元的事實。

(9)臨邑縣公安局提取袁淦濤建行工行賬號交易流水記錄、農(nóng)行往來賬、工行往來賬證實,袁某銀行賬戶收到被告人周某1介紹、轉(zhuǎn)入的涉案資金情況。

9、臨邑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2015年8月1日調(diào)取的HFT集團微信推廣內(nèi)容證實,報案人向臨邑縣公安局提供的HFT高頻交易宣傳截圖。

10、中行、農(nóng)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261張、河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中行、郵政銀行、建設銀行、農(nóng)行等歷史交易明細證實,李世功、蔣某1、高云、孫某5、計文漢、郭新芳、趙培剛、孟某3、何某1、周某5、陳某5、黃文民等人名下資金往來明細。

11、涉案款物扣押材料證實,本案相關(guān)涉案款物凍結(jié)情況。

12、李某6個人電腦存儲宣傳資料、證人魏某提供的李某6講課的照片證實,被告人李某6對高頻交易靜態(tài)收益、見點獎、幸運獎及對高頻交易穩(wěn)賺不賠,收益可以提現(xiàn)等內(nèi)容的宣傳資料截屏。

13、李某6所使用的銀行賬戶戶主、卡號及賬戶密碼證實,被告人李某6所使用的蔣某1、郭新芳、李某12、高云、計文漢、孫進州、孫某5的賬戶及U盾密碼。

14、李某6下線中HFT經(jīng)理以上領導人42人名單3張證實,被告人李某6直接發(fā)展經(jīng)理以上張某10、王瑞菊、吳秋霞(郭某4)等下線16人,間接發(fā)展經(jīng)理級別以上下線26人的事實。

15、李某6HFT團隊管理明細表5張證實,李某6團隊人員HFT賬號、推薦人、接點人、保單、團隊數(shù)量、人員級別、推薦方式、手機號等情況,其中,李某6直接推薦的皇冠級別會員4人:李某14、四川皇冠黃禹棋、浙江皇冠楊德榮、山東皇冠張春麗;小朱推薦北京皇冠張福生、沈陽皇冠張靜婷。

16、李某6HFT股東賬戶管理明細表4張證實,被告人李某6在HFTAG集團的9個等級為5000美金的賬號。

17、被告人李某6、張某7及其名下團隊成員簡某、郭某4、王某14飛、劉某10、張某7(同名)、許某1等人名下賬號情況截屏、架構(gòu)圖證實,被告人李某6、張某7及其團隊的證人簡某、郭某4、王某1曹某2、馬某4、王某1馬某5、張某1劉某11、韓敏、陳某10、高某4、劉某12、宋某3、孫某6、王某20、李某19、張某13、謝某2、王某13、孟某2、孟某3等人高頻交易集團網(wǎng)站后臺顯示的名下賬號情況。

18、工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表116張證實,張某7及其下線人員簡某、郭某4、王某17(馬娜)、劉某10、韓敏、聶某、劉某11、湯本花、許某1、孫志強、梁某2等人工行賬戶高頻交易兌沖電子幣匯款、轉(zhuǎn)賬情況。

19、扣押清單、證人張某8提供中國工商銀行匯款憑證一張證實,證人張某8于2016年1月6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將其在HFT高頻交易非法獲利的人民幣3萬元匯入臨邑縣公安局。

20、臨邑縣公安局在案被告人涉案金額說明1份ITO分析圖表證實,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被告人所持有的有關(guān)高頻交易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偵查機關(guān)利用ITO分析的結(jié)果,被告人李某6、張某7的涉案金額。

21、工行、民生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表256張證實,李某6及其下線人員賬戶高頻交易兌沖電子幣匯款、轉(zhuǎn)賬情況。

22、臨邑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出具的證明2份

(1)關(guān)于涉案人員張某7的姓名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張某7及另外兩名張某7的身份信息。

(2)涉案人員情況說明證實,卷宗中部分人員的姓名存在重合:簡玉、簡玉琴、菅玉芹、簡某為同一人;丁永、丁勇為同一人;李秋美、李某18為同一人;吳秋霞、郭某4為同一人,真實姓名郭某4;王某20、王麗霞為同一人;徐小梅、許圍美、許某1為同一人;任紅燕、任某為同一人;王菲、王某14飛為同一人;王某16、王付芹為同一人;劉月蘭、劉月藍為同一人;任富龍、任付龍為同一人;梁某2、梁華芳為同一人;李翠華、李某25為同一人;張某16、張某19系同一人。

23、李某6、張某7名下團隊架構(gòu)圖

(1)被告人李某6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其名下的高頻交易人員:張立春-張家園、王瑞菊-謝謹燦-張華-王風云-游東偉、吳秋霞(郭某4)、楊德榮-楊壽萍、朱咸潔-張靜婷、吳明春、郭秋云-李彥芹-張秋霞-盧鳳霞-王紅梅、羅某1-段某、王某12-奇瑞龍、應小明、張某8、史偉、田艷、華松、黃禹琪。

(2)被告人張某7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郭某4-張某7-李汝南-高桂云-梁某2-劉傳紅-王秋玲-簡某-楊杰-張某14-王桂蘭。

(3)證人簡某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郭某4-張某7-簡某-湯本花-劉某11-孫志強-許某1-陳某9-呂某2-韓敏-王某17-王某36。

(4)證人孔某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陳玉容-裴某-趙某6-孔某。

(5)證人王某16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梁某2-王某16-廉文麗-劉某1王某14飛-劉月蘭-王紅-李桂蘭-任付龍-賈秀英。

(6)證人趙某6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陳玉容-趙某6-孔某。

(7)證人裴某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陳玉容-裴某。

(8)證人張某14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張某1陳某8。

(9)證人張某9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郭某4-張某7-張某9-邵琪琪。

(10)證人劉某11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張某7-簡某-劉某11-張某15-張某7、陳某9、李某17、宋佃朋、呂某2。

(11)證人李某17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張某7-簡某-劉某11-李某17。

(12)證人呂某2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張某7-簡某-劉某11-呂某2。

(13)證人陳某9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簡某-劉某11-陳某9。

(14)證人王某17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簡某-許小梅-韓敏-王某17-劉某12、馬某4、王某18、丁永、張某19、王麗霞。

(15)證人曹某2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韓敏-曹某2。

(16)證人曹某2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張某7-簡某-許某1-韓敏-陳某10、王某17、李秋美、李倩文、曹某2。

(17)證人王某18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簡某-王某17-王某18-馬某4。

(18)證人陳某10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韓敏-陳某10。

(19)證人馬某4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張某7-簡某-許某1-韓敏-王某17-馬某4-劉某12。

(20)證人高某4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簡某-王某1高某4。

(21)證人王某19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李某6-張某7-簡某-王某1馬某5-高某4。

(22)證人劉某12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簡某-許某1-韓敏-王某17-馬某4-劉某12-孫某6。

(23)證人馬某5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簡某-王某1馬某5。

(24)證人王某20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簡某-王某17-王某20。

(25)證人李某19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7-簡某-王某17-李某19。

24、臨邑縣公安局提取被告人周某1手機短信(132××××3444)內(nèi)容打印件10張證實,被告人周某1與下線人員聯(lián)絡高頻交易活動有關(guān)事項,應下線要求為下線人員找回、重置高頻交易網(wǎng)站會員賬戶密碼等事實。其中,181××××5111為被告人孟某3使用的手機號碼。

25、天津百得利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車輛認購單2張、交易憑單2張、往來收據(jù)1張、劉某3身份證復印件1張、行車證復印件1張證實,何某2女友劉某3在天津百得利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刷卡919800元購買保時捷一輛,型號Cayenne,車牌號冀C×××××。

26、購房合同1份、銀行卡刷卡記錄2頁、房屋交款收據(jù)1頁、購房發(fā)票1頁證實,秦皇島金屋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銷售不動產(chǎn)8—*-107房產(chǎn),面積318.24平方米,金額515萬元;2015年5月18日何某2、何某1刷卡繳費40萬,5月23日何某2刷卡繳費475萬元;2015年5月23日何某2與金屋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別墅的事實。

27、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何某2組織HFTAG成員旅游名單(附HFT會員編號)、從中國國旅(浙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調(diào)取的人員名單、轉(zhuǎn)賬憑證(印有HFT)、T恤衫(印有HFT)、帽子、合同、電腦文件、截屏證實,被告人周某1發(fā)給何某2的,讓其組織旅游的HFT成員名單,內(nèi)有會員編號、姓名、護照號碼、性別、電話、出生日期、郵箱、同伴等信息。其中有蘇某3、王某34、張雪、董某5、董立新等HFT成員。從中國國旅調(diào)取的聯(lián)系人名單內(nèi)有代某1、劉某1、楊某1、石某、鞠某4等人。2015年8月25日中國國旅收到1392650元、8月19日收到關(guān)某1匯款35萬元;8月25日劉某1與中國國旅(浙江)國際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者139人的事實。

28、臨邑縣公安局2015年9月16日出具的偵查報告證實,根據(jù)周某1短信中所出現(xiàn)的短信,手機號碼為189××××5133自稱為玲姐的人,向周某1手機號碼為132××××3444發(fā)送消息稱:弟弟,郵箱:hhr×××@163.com,密碼hhrs123456789,資料在里面,麻煩你看看,我是玲姐。偵查員根據(jù)該短信的郵箱地址、密碼進入該郵箱后提取有關(guān)HFTAG集團宣傳視頻資料,并將提取過程及該視頻記錄、提取。

29、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份(【2015】鄂棗陽刑二初字第00025號、【2013】鄂棗陽刑二初字第00044號)證實,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1成立“開心部落”投資有限公司為名的傳銷組織后,組織、領導以發(fā)行虛假股票為名,要求購買者以購買股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趙培剛加入“開心部落”投資有限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30、李世功尾號為4377的賬戶給成進東的轉(zhuǎn)賬(孟某3)、孟某3尾號為5111的卡向周某1所持有的張藍之尾號為7502的卡轉(zhuǎn)賬明細、熊某尾號1876的卡向陳佳林尾號8319的卡轉(zhuǎn)賬明細證實,孟某3向周某1轉(zhuǎn)賬的情況。

31、定陶縣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證明證實,臨邑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經(jīng)定陶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協(xié)助,未找到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的涉案人員王瑞菊、謝守建、謝謹燦、游東偉等人。

32、農(nóng)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表236張證實,鞠某4及其下線人員賬戶高頻交易兌沖電子幣匯款、轉(zhuǎn)賬情況。

33、建行、農(nóng)行、招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539張證實,趙培剛、姚某2、孟某3、陳青娟、何某2等人名下資金往來明細。

34、中行、農(nóng)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322張證實,由孟春、孟某3等人名下資金往來明細。

3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證人夏某1、劉某3等人的個人身份信息。

36、孟某3、鞠某4團隊名下證人自述架構(gòu)圖證實,孟某3、鞠某4團隊名下人員的架構(gòu)圖。

(1)證人宋某4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宋某4、王彭交易賬號及密碼2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于海燕-高永海-宋某4-王彭。高永海發(fā)展了宋某4,自己發(fā)展了王彭的事實。

(2)證人李某24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于海燕-金秀梅-郭某6-李志文-李某24。李志文發(fā)展了李素仙、王加成和王加成同學的事實。

(3)證人劉某18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劉某19-唐雅昕-劉某18-劉海燕。

(4)證人于某7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白某3-于某7-李華-徐欣欣-季成。

(5)證人賽軍平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海燕-許某2-高穎-賽軍平,其發(fā)展了邵曉明、王志華、鄭偉的事實。

(6)證人于某8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趙某3娥-徐秀紅-周承紅-于某8-趙堂英。

(7)證人宮某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HFT賬號、交易密碼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于永濤-宮某,其發(fā)展了宮蕾、于洪鵬的事實。

(8)證人叢某2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老師-畢主任-劉某19,劉某19發(fā)展了自己和陳美倫、鄧小超、譚金榮的事實。

(9)證人王某36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隋麗娜-王某36。

(10)證人麻某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張某24-麻某-宋秀娜。

(11)證人鞠某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發(fā)展了其和畢明霞的事實。

(12)證人畢某1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畢老太-劉某19-畢某1,其自己發(fā)展了柳龍鳳、王英的事實。

(13)證人隋某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其上線是鞠某4,其自己發(fā)展了隋小娜、呂建波、劉淑連、于文軍、于洪娟的事實。

(14)證人張某24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張某15芹老公-李某25-王令紅-張某24,其自己發(fā)展了王雙蘭-張娜-周霞飛,麻某-宋秀娜,王令波-畢建璞的事實。

(15)證人崔某2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于海燕-于志強-鞠洪秀-崔某2、王曉燕,其上線是鞠洪秀的事實。

(16)證人劉某19自書高頻交易架構(gòu)圖1張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其上線是鞠某4,其自己發(fā)展了譚金榮、叢某2、鄧小超、畢某1、陳美倫的事實。

(17)證人梁某3提供的其購買的服務器賬號及密碼證實,梁某3購投資高頻交易的情況。

(18)證人畢某2提供的其參與HFTAG高頻交易的上下級架構(gòu)圖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鞠某4-梁俊蓮-秦某-畢某2-宋洪友、周某4、畢可富-王利民(宋雙)

(19)證人周某4提供的其參與HFTAG高頻交易的上下級架構(gòu)圖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秦新志-畢某2-周某4(董桂紅)-宋雙。

(20)證人宋某5提供的其參與HFTAG高頻交易的上下級架構(gòu)圖證實,其知道的高頻交易人員關(guān)系:畢某2-董桂紅-宋某5-鄒保華、刁學軍、小張。

37、證人王某39的報案材料(詳見證人證言)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工商銀行、威海市商業(yè)銀行的交易明細清單證實,證人王某39報案時提交的相關(guān)材料情況。

38、證人韓某2的自述報案材料證實,其經(jīng)鞠老師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其投入99萬元購買了33個賬戶,在URC虛擬貨幣又投入21萬元,總共投入120萬元,還有20萬元沒有收回,白兆嚴是吳厚玉帶到鞠老師處去考察高頻交易的,白兆嚴注冊了7個賬戶,其介紹了杜培國加入高頻交易,投入7.8萬元,還有一個賬戶上面的錢沒有回本。其給鞠老師轉(zhuǎn)賬用的是自己或者自己女兒的賬戶的事實。

39、證人朱某的報案材料、附資金往來記錄、銀行交易明細表證實,2015年4月27日鞠某4向其推薦HFT高頻交易,同日其向鞠某4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打款人民幣305.4萬元,由鞠某4在該平臺上為其開設賬戶127個。從2015年4月30日至7月5日,鞠某4先后10次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向朱某和朱光輝托管收益209萬人民幣,自7月5號之后不再支付給其托管收益,其聯(lián)系不上鞠某4,在鞠某4丈夫叢敏滋手機中和侯少軍、陳桂香的聊天記錄得知,說他們在群里盡量安撫大家,并去公安局門口監(jiān)視,看看有誰、有多少人報案的事實。

40、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治安大隊出具抓獲證明證實,2016年12月22日該局偵查人員在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抱海大酒店對面一寫字樓內(nèi)將上網(wǎng)逃犯師某2抓獲。

41、湖北省代收罰沒收入票據(jù)復印件一份證實,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1向棗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繳納罰沒款180000元整。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臨邑縣公安局制作偵查報告1份、光盤1張證實,臨邑縣公安局根據(jù)被告人周某1手機短信內(nèi)容,進入hhr×××@163.com電子郵箱,提取HFTAG集團宣傳視頻資料的事實。

(七)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周某1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及庭審提交自述材料供認,2014年一個自稱叫張浩的人在網(wǎng)上通過一個國外的聊天軟件WHATSATT向其推薦了高頻交易項目,其認為這個項目的平臺和獎金晉升制度很符合當時的大勢所趨,2014年7月份其又向孟某3、何某2、鄭玉虎、趙培剛推薦了高頻交易項目,并把張浩給他的賬號給了他們,講了這個項目的好處,把張浩給其的宣傳片也通過網(wǎng)絡發(fā)給了他們,宣傳片上有對HFT集團高頻交易項目的詳細介紹,有操作方式和獎金晉升制度等,由他們發(fā)展人員加入高頻交易。在高頻交易運行開始自然產(chǎn)生電子幣,但后來電子幣就不夠用了,他們就聯(lián)系其,其聯(lián)系張浩。因為張浩知道其炒股,搞資本運作,效益還不錯,就讓他們將錢打到其使用的張藍之的賬戶,然后把電子幣打到他們的高頻交易賬戶。其用這些涉案傳銷資金進行炒股、理財、成立信托基金等資本運作,賺到錢后其得一部分提成,這樣其將錢轉(zhuǎn)到袁某處炒股,同時也介紹趙培剛將傳銷資金介紹到袁某處炒股。有時候他們下邊的人賬號密碼丟了,就找其協(xié)調(diào),其找到張浩弄好后再告訴他們。其在傳銷活動中起到了協(xié)調(diào)他們與上線張浩關(guān)系的作用。其介紹由孟春(趙培剛介紹)賬戶資金3180萬元、王模(王紅模)賬戶700萬元、陳壯賬戶800萬元、陳文鑫賬戶1000多萬元、弟妹張藍之賬戶3850萬元、其個人資金170多萬元(通過羅強賬戶)、大唐英加投資公司老板趙培剛及老鄉(xiāng)孟強賬戶資金總計1億元左右,轉(zhuǎn)到深圳卓越投資有限公司袁某賬戶,口頭約定由袁某進行股票證券市場投資,袁某具體操作,其負責找投資者、拉資金,利潤二、八分成的事實。

2、被告人董某5的供述供認,2014年8月份其通過何某2(化名何樂)介紹,以購買服務器的名義繳費1.8萬元加入HFTAG集團參與高頻交易項目成為何樂下線,后以QQ發(fā)課件、面授、電話等方式宣傳項目獲利前景、講解晉升返利制度,繼續(xù)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其團隊業(yè)績達到3000萬美元、名下賬號HFT11×××57現(xiàn)已成為皇冠級別的事實;主要依靠見點獎和組織獎獲得返利電子幣后,將電子幣兌現(xiàn)給下線李某6及其他新加入的人,非法獲利幾十萬元的事實;HFTAG集團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電子幣)依據(jù),通過電子幣提現(xiàn)收取手續(xù)費和關(guān)閉提現(xiàn)通道的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以便貼現(xiàn)電子幣獲利的方式騙取現(xiàn)金的事實;其在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直接推薦加入的下線19人(其中包括已成為皇冠級別的李某6,已成為總裁級別的有張淑娟、郭文成),間接推薦加入的下線劉秋英(總監(jiān))等4人,通過賬號賺取的電子幣和用現(xiàn)金兌換電子幣已連接了大約40至50個服務器,使用自己和丈夫蘇某3、大伯哥蘇兆春銀行賬戶進行電子幣貼現(xiàn)轉(zhuǎn)賬匯款的事實;通過何樂提供的由孟春、何某1、楊某1等銀行賬戶、何樂下線周正謀的銀行賬戶、高頻交易微信群化名“常嘯”所提供的高建民、趙淑杰銀行賬戶、李某6所使用的李某6、孫進州、李某12、高云、郭新芳、蔣某1等幾個人的賬號兌換電子幣,聽何樂講過周某1化名叫“天下”是公司高層的事實;其有兩個QQ號碼,一個叫芳菲,號碼是1361837585,一個叫悠然,號碼是10×××59,其建了兩個QQ群,一個叫“開心樂園”,一個叫“新感覺”,用于高頻交易的交流。公司沒有實際產(chǎn)品,就是買賣虛擬的電子貨幣,主要是靠發(fā)展人員來購買服務器的數(shù)量來盈利的,發(fā)展的人越多,購買的服務器越多利潤就越大的事實。

3、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經(jīng)周某1介紹并獲贈1個HFTAG9601234賬號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利用手機操作高頻交易,后又用自己賬戶返利的電子幣及一部分現(xiàn)金注冊了至少500多個服務器的事實;集團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電子幣)依據(jù),通過電子幣提現(xiàn)收取手續(xù)費和關(guān)閉提現(xiàn)通道的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以便貼現(xiàn)電子幣獲利的方式騙取現(xiàn)金的事實;其在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直接推薦了董某5(皇冠級別,網(wǎng)名芳菲、悠然)及堂哥何樹江、鄭麗麗、張麗等3名親屬加入,2015年5月份其名下團隊業(yè)績達到3000萬美元、同時除去董某5的服務器名下其他服務器業(yè)績總和達到1000萬美元后,其名下的HFTAG9601234賬號成為一線皇冠級別的事實;其利用傳銷組織的獎勵制度已獲得返利電子幣300萬左右,非法獲利500多萬元在秦皇半島二區(qū)買了一棟別墅,在天津購買了一輛保時捷卡宴,落在其女朋友劉某3名下;向他人宣傳高頻交易好處積極發(fā)展他人加入后,將自己獲取的電子幣貼現(xiàn)給下線及向上線周某1兌沖下線董某5等所需電子幣的事實,其使用其農(nóng)行的賬戶(已銷戶)以及楊某1、何某1的賬戶專門來做高頻交易,周某1提供了由孟春、張藍之等人的農(nóng)行、工行、建行賬戶;以及2014年10月份左右與周某1一同參加公司組織的泰國旅游時,聽過兩個外國人講高頻交易。2015年8月份,由于已經(jīng)不能提現(xiàn)了,怕會員鬧事,周某1讓其組織了去日韓的旅游,并將旅游者的名單和詳細信息給了其,其聯(lián)系了一個心靈成長的培訓公司,總經(jīng)理叫董芮寧,董芮寧向其推薦了浙江國旅公司組織了這次旅游,其將旅游的會員名單給了國旅公司,旅游的費用每個人不超過5000元,還有100萬元押金,是讓劉慶春的朋友劉某1代交的費用,周某1郵寄其HFT的帽子和T恤、U盤,其發(fā)給國旅旅行社和會員了。其在HFT大約掙了一千多萬元,實際到手500多萬元,其用這些錢在河北買了一棟別墅,2015年7、8月份其在天津買了一輛90多萬元的卡宴,落在其女朋友劉某3的名下的事實。

4、被告人李某6的供述供認,2015年2月初經(jīng)上線董某5宣傳、介紹加入HFTAG集團(高頻交易集團),現(xiàn)在其名下共有大概750個服務器,其中3個已經(jīng)是皇冠級別的事實;集團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獎勵(電子幣)依據(jù),通過電子幣提現(xiàn)收取手續(xù)費和關(guān)閉提現(xiàn)通道的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以便貼現(xiàn)電子幣獲利的方式騙取現(xiàn)金的事實;其在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在永和伯爵酒店租用會場給名下一些級別較高的領導層和有興趣加入的新人開過三次會,每次每人收80電子幣,會上宣傳、講授高頻交易內(nèi)容、晉升和獎金制度的事實;高頻交易主要依靠見點獎和組織獎獲得返利電子幣非法獲利后,將電子幣兌現(xiàn)給下線及其他新加入的人的事實;其直接推薦加入的下線至少16人(其中包括山東、河南、浙江、四川等地鉆石級別的郭某4等4人,總裁級別的段某、總監(jiān)級別的羅某1等4人,經(jīng)理級別的王某12等8人),間接發(fā)展的下線有李彥芹(總監(jiān))及張華等經(jīng)理級別的24人,其知道鞍山的代某1曾經(jīng)在2015年年初找其去參加高頻交易的人講課,還找其買過電子幣,代某1是鞍山市的第一人,也是遼寧的第一人,其還聽過石某和谷艷玲做HFT做的非常好。谷艷玲是代某1的下線。通過公司后臺網(wǎng)址可以查詢轉(zhuǎn)幣、服務器架構(gòu)圖,其使用高云和計文漢、孫進州、蔣某1、妻子李某12等人的銀行賬戶用于HFT高頻交易轉(zhuǎn)賬,其下線給其匯款都是做高頻交易的,除此之外沒有以任何名目和其他途徑接受下線給其的匯款,下線的匯款都是從其這購買電子幣的。平常其向上線匯款也是用的這些銀行賬戶。高頻交易出事之后被除了李某12和孫某5的銀行卡,其余人的銀行卡都被其剪毀了;其購買電子貨幣都是向董某5或董某5與何樂聯(lián)系,通過董某5及其提供的董某5、蘇某3、蘇兆春三個銀行賬號匯款大概有幾百上千萬,并向何樂提供由孟春、趙淑杰、高建民、何某1、吳姓人等銀行卡賬號匯款的事實;公司服務器客戶端有兌換渠道,自己從未通過兌換渠道提現(xiàn)2015年7月13日提現(xiàn)渠道關(guān)閉的事實,截止案發(fā),其服務器里有800萬電子幣,換成人民幣4000多萬元;聽董某5講過是其上線何樂把高頻交易帶入中國、何樂是中國做高頻交易的第一人,負責中國區(qū)網(wǎng)站技術(shù)的人叫周某1的事實;公司沒有實際產(chǎn)品,就是買賣虛擬的電子貨幣,主要是靠發(fā)展人員來購買服務器的數(shù)量來盈利,發(fā)展的人越多,購買的服務器,越多利潤就越大的事實;按照高頻交易的獎金和晉升制度,只有不斷的發(fā)展人員加入買入更多的服務器才會使利潤最大化,所以發(fā)展和推薦他人一起來做高頻交易的事實。

5、被告人張某7的供述供認,2015年3月份經(jīng)郭某4介紹、幫助下,投入7.8萬元注冊了3個賬戶加入高頻交易集團,后又用自己賬戶里的電子幣注冊了14個賬戶,其直接推薦了簡某(總監(jiān))等10人加入,名下有許某1等20余人,幫助高柜云等12人托管賬戶17個,已賺取電子幣7.36萬個,價值44.16萬元,非法獲利39萬元,現(xiàn)已是總裁級別的事實;集團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電子幣)依據(jù),通過電子幣提現(xiàn)收取手續(xù)費和關(guān)閉提現(xiàn)通道的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以便貼現(xiàn)電子幣獲利的方式騙取現(xiàn)金的事實,高頻交易可以通過公司提現(xiàn),但是要繳納10%的手續(xù)費,提現(xiàn)渠道沒有關(guān)閉的時候一般也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交易來買賣電子幣,特別是渠道關(guān)閉之后,只有不斷的發(fā)展新人進來注冊服務器,電子幣才會頻繁的買賣,賣家才能把賬戶上的電子幣兌換成為實實在在的錢;其在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應李某6要求2次分別組織十幾人到鄭州李某6處開會培訓,每次每人收80個電子幣,并向他人宣傳高頻交易好處積極發(fā)展他人加入后,將自己獲取的電子幣兌現(xiàn)給下線及他人或通過微信群調(diào)劑電子幣向他人兌現(xiàn)。

6、被告人孟某3的供述供認,2014年8月初周某1免費為其開通了5個服務器賬號介紹其加入高頻交易組織,其又免費給上海的陳青娟3個服務器賬號直接發(fā)展其為下線,后通過電話解答下線高頻交易咨詢、提供持有的李世功、熊某銀行賬戶幫助下線向上線周某1兌沖電子幣、通過周某1解決下線人員高頻交易交易密碼等問題的事實;HFTAG集團集團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電子幣)依據(jù)的事實;其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推薦加入高頻交易的下線人員有陳青娟(皇冠級別)、鞠某4(皇冠級別)、張念宏(張軒維)等人的事實;公司沒有實際產(chǎn)品,就是買賣虛擬的電子貨幣,主要是靠發(fā)展人員來購買服務器的數(shù)量來盈利的,發(fā)展的人越多,購買的服務器越多利潤就越大的事實;其用熊某、李世功、成進東的銀行卡,其從李世功的賬戶上轉(zhuǎn)去的錢都給周某1提現(xiàn)了,給周某1的現(xiàn)金都是這個賬戶上的錢,這三個賬戶提現(xiàn)的都是給周某1的現(xiàn)金,都是到深圳當面給周某1。其直接收取下線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并以兌沖電子幣為名給上線周某1提供的陳佳玲、張藍之、周某5等銀行賬戶匯款二、三千萬元,主要依靠見點獎金和兌沖套利非法獲利四、五十萬元的事實;其被扣押的黃色筆記本里記錄了其給別人轉(zhuǎn)幣的記錄,其知道趙培剛、何樂也在做高頻交易,其操作高頻交易的筆記本電腦遺忘在深圳羅湖區(qū)黃金海岸足浴城衣櫥一直未敢取回的事實;周某1給了其一些高頻交易內(nèi)存卡,其寄給陳青娟一些的事實。

7、被告人鞠某4的供述供認,2014年9月份經(jīng)陳青娟介紹投入1.8萬元購買1個服務器賬號加入高頻交易組織,后陸續(xù)注冊了7個賬號,并按照公司的獎勵晉升制度層層發(fā)展下線人員加入,2015年5月份其名下團隊業(yè)績達到1000萬美元時升級為皇冠會員,提成其名下人員業(yè)績的21%的事實;集團網(wǎng)站設有虛擬貨幣平臺及套利平臺,按照皇冠、鉆石、總裁、總監(jiān)、經(jīng)理、主任、會員的順序組成層級,以靜態(tài)獎金(見點、推薦獎)、動態(tài)獎金(級差獎)、組織獎金(團隊提成)為名,按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所謂連接服務器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電子幣)依據(jù)的事實;其在未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通過向熟人推薦和宣傳的方式,直接發(fā)展了孫萬霞(總裁級別)、葛海平(鉆石級別)、李某30(鉆石級別)、武某2(經(jīng)理級別)、衣志剛(經(jīng)理級別)、于某7(主任級別)、鞠紅燕和張金國(普通會員)等人,間接發(fā)展了于海燕(鉆石級別,葛海平直接發(fā)展)等人加入的事實;其下線在外面發(fā)展人講不清楚的時候,其就給他們看HFTAG的宣傳視頻和教他們?nèi)绾卧谄脚_上操作,其利用自己的農(nóng)行、招行銀行賬戶接受下線人員以兌沖電子幣為名的轉(zhuǎn)賬匯款,并向陳青娟個人農(nóng)行賬戶、陳青娟的上線孟總提供的熊某農(nóng)行賬戶轉(zhuǎn)賬匯款兌沖電子幣,除了購買電子幣,其和陳青娟和孟某3沒有其他的業(yè)務往來,其靠見點獎和組織獎非法獲利三十余萬元的事實;曾聯(lián)系孟總解決名下人員高頻交易賬號密碼等問題,陳青娟發(fā)展的張念宏是HFT高頻交易淄博地區(qū)的領導,2015年8月底參加公司組織的韓國日本5日游,由浙江國旅公司組團,2014年12月份參加過高頻交易公司組織的泰國旅游活動,去泰國之前其去深圳見到了陳青娟和孟某3、張念宏,當時一起去旅行的有河北的師某2、榮成的王宏偉和王善英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質(zhì)證,本院認證如下:

(一)證人證言

1、孟某3、鞠某4團隊證人證言:

被告人孟某3的辯護人提出“對證言中沒有提及皇冠級別需要并拓展三個部門的證人所作證言不予采信”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鞠某4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有些證人自畫的架構(gòu)圖系猜測出來的,與事實不符;根據(jù)證人證言可以得出,沒有一起是鞠某4主動向他人介紹”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本案證人證言系由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搜集,來源合法,證人所作證言系其知道的案件相關(guān)的事實,不應因其沒有提及皇冠級別需要并拓展三個部門的內(nèi)容而否定其證明能力,繼而否認其參與該傳銷活動;證人依據(jù)自己知道的參與人員自畫架構(gòu)圖,在層級上與最終認定架構(gòu)有一定出入,但不影響參與人員數(shù)量的認定,對于全案人員層級架構(gòu)并非依據(jù)某一證人證言孤立認定,而是根據(jù)全案證據(jù)綜合認定;根據(jù)證人宮某的證言,鞠某4曾找張某15琴欲介紹其加入HFT高頻交易,根據(jù)證人胡某1、李某25、王某3鞠某、隋某等的證言,鞠某4在自己家中為他人播放高頻交易宣傳片、講解獎金制度和晉級制度等,該行為基于高頻交易宣傳內(nèi)容已對下線人員產(chǎn)生誘惑。故對上述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鞠某4的辯護人還提出“李某30的下線沒有一個人提到鞠某4,孫某12于2014年7月份經(jīng)李某30介紹加入高頻交易,與鞠某4加入時間差不多,結(jié)合李某30的證言,可得李某30不是鞠某4的下線,李某30發(fā)展下線的行為與鞠某4無任何關(guān)系”的質(zhì)證意見。對于李某30是否是鞠某4下線問題在鞠某4供述部分處予以論述。

2、何某2團隊證人證言:

被告人何某2提出“上述證人其都不認識,聽說過代某1,但不知道其是誰的下線;東戴河、北戴河旅游是大家自發(fā)的,實行AA制,大家只是進行一些分享,投資理財?shù)取钡馁|(zhì)證意見;被告人何某2的辯護人提出“代某1和張某5說上線是李曉奇,這些人不能算是何某2”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董某5提出“東戴河的旅游其一次也沒有參加過,北戴河的旅游其也只是盡東道主之誼”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何某2團隊的證人證言系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搜集,具有客觀性、合法性和真實性,不因被告人何某2不認識而不具有證明能力;根據(jù)證人代某1、石某、張某5等人的證言,代某1的上線是王鈺、王鈺的上線是張某5、張某5的上線是李雅杰、李雅杰的上線是李曉奇、李曉奇的上線是何某2,何某2多次到鞍山進行講課、傳達HFT新的消息、兌換電子幣并組織旅游,足以認定張某5、代某1及其下線屬于何某2團隊,系何某2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根據(jù)證人劉某1、楊某1、代某1的證言,東戴河、北戴河的旅游系由何樂組織,參與人員繳納一定費用,在東戴河何某2為大家講述高頻交易的事情;在北戴河住宿的金山賓館是由董某5聯(lián)系,何某2和董某5以團隊領導人講話,這次活動一是旅游,再就是相互交流怎么干。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3、李某6、張某7團隊證人證言:

被告人李某6提出“上述證人其大部分都不認識”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李某6的辯護人對韓敏、王某17、許某1三名證人證言提出“相互之間存在矛盾”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張某7提出“證人很多其不認識,簡某是其帶去齊河的,大家關(guān)系很好,相當于一起加入的,不是其介紹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根據(jù)許某1、韓敏、王某17的證言,許某1直接發(fā)展韓敏,韓敏直接發(fā)展王某17,韓敏與王某17系上下兩個層級,三名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不存在矛盾;被告人張某7的供述與證人簡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簡某系于2015年3月份經(jīng)張某7介紹加入HFTAG集團,在組織層級上處于張某7的下線;上述證人證言系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搜集,具有客觀性、合法性和真實性,不因被告人不認識而不具有證明能力。故對上述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二)書證

1、書證4董某5QQ群截圖2張:

被告人董某5提出“QQ群‘開心樂園’與高頻交易沒有關(guān)系,有關(guān)系的是QQ群‘新感覺’,該群里是30多人”的質(zhì)證意見。

本院認為

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董某5供述其利用昵稱為“芳菲”的QQ號建立兩個QQ群“開心樂園”和“新感覺”用于高頻交易,并直接發(fā)展“巔峰”,“巔峰”推薦趙淑云加入高頻交易,“巔峰”系在QQ群“開心樂園”內(nèi),被告人董某5未能提供證據(jù)用以證實該群用途,故對其該項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對書證4予以采信。同時,對其發(fā)展人數(shù)的認定不孤立依據(jù)QQ群予以認定。

2、書證5臨邑縣公安局整理的涉案人員架構(gòu)圖:

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提出“周某1不應該是第一個”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何某2提出“何樹江的賬號是由其管理,他本人不知道”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何某2的辯護人提出“架構(gòu)圖上的有些人雖然有名字,但是并沒有參與高頻交易”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孟某3提出“其不應該在周某1下面第一層,其應該是下面很多層”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孟某3的辯護人提出“陳桂香系鄭玉虎下線成員”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鞠某4的辯護人提出“按照架構(gòu)圖鞠某4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數(shù)在60人左右;陳桂香屬于鄭玉虎一支,不屬于鞠某4”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董某5的辯護人提出“因為只有董某5和下線李某6的供述,無其他證據(jù),所以除李某6外的其他24人不宜認定為董某5的直接下線,認定李某6下線為123人的證據(jù)亦不充分”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李某6的辯護人提出“人員架構(gòu)圖的制作未取得架構(gòu)圖所涉全部人員證實,無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許某1、韓敏、王某17的證言與架構(gòu)圖所顯示層級之間存在矛盾”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認為,綜合本案的證人證言、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等人的供述,能夠證實周某1系促使高頻交易活動在中國展開實施、組織建立并擴大的第一人,因此在整個涉案人員架構(gòu)圖上系第一層;根據(jù)被告人何某2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供述及當庭訊問,其直接推薦了何樹江,何樹江給其2.9萬元,賬號由其代管;根據(jù)涉案銀行流水及證人朱某、吳某2的證言,能夠證實陳桂香與鞠某4、孟某3之間具有銀行轉(zhuǎn)賬,陳桂香系鞠某4下線,與鞠某4一同去蓬萊,且要求其發(fā)展的下線將錢款匯給鞠某4,鄭玉虎系與孟某3平級,無證據(jù)證實陳桂香系鄭玉虎下線;被告人董某5對其直接推薦和間接推薦的人員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及所處級別進行了詳細的供述,能夠與銀行流水記錄基本印證;根據(jù)許某1、韓敏、王某17的證言,許某1直接發(fā)展了韓敏,韓敏直接發(fā)展王某17,韓敏與王某17系上下兩個層級,與偵查機關(guān)制作的人員架構(gòu)圖并不存在矛盾,不影響涉案人員發(fā)展人數(shù)的認定;綜合本案證據(jù),能夠看出本案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眾多,現(xiàn)有證人證言近400份,涉案組織人員架構(gòu)圖系偵查機關(guān)根據(jù)依法收集的各被告人的供述、自書的架構(gòu)圖及相關(guān)的證人所作證言及自書架構(gòu)圖綜合認定后進行制作,依法予以采信,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3、書證9之(9)袁某銀行往來記錄、書證11中孟某3名下資金往來明細:

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對書證9之(9)真實性無異議,提出“并不能證實周某1涉案金額”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孟某3的辯護人對書證11中孟某3名下資金往來明細提出“僅能證實孟某3與陳桂香具有資金往來,并不能說明實際發(fā)展人員及涉案數(shù)額”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認為,袁某銀行往來記錄、孟某3名下資金往來明細系偵查機關(guān)依法在相關(guān)單位調(diào)取,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據(jù)證人袁某的證言,其賬戶相應金額系由周某1介紹、轉(zhuǎn)入,對于是否認定為系周某1的涉案金額,于辯論階段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綜合予以認定。如上一點所述,根據(jù)涉案銀行流水及證人朱某、吳某2的證言,能夠證實陳桂香系鞠某4下線,因鞠某4系孟某3下線,且陳桂香與鞠某4、孟某3之間均具有銀行轉(zhuǎn)賬,故能夠依據(jù)孟某3與陳桂香之間的資金往來確定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及涉案的數(shù)額,對孟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4、書證13周某1手機短信內(nèi)容打印件、書證16中國國旅旅游相關(guān)材料:

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提出“不能證實周某1授權(quán)何某2組織旅游”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根據(jù)書證13及被告人周某1自書材料,被告人周某1與下線人員聯(lián)絡高頻交易活動的有關(guān)事項,同時應孟某3要求找回、重置高頻交易網(wǎng)站會員賬戶密碼的短信內(nèi)容,足以證實被告人周某1實際參與了高頻交易活動;根據(jù)何某2的供述,旅游活動系其和周某1商議后,周某1安排其組織,旅游名單由周某1提供,從中國國旅調(diào)取的旅游名單中包含鞠某4、李某30,有證據(jù)證實非系何某2團隊成員,而是孟某3團隊人員,據(jù)此可以認定旅游名單系由周某1提供,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三)辨認筆錄及照片

被告人張某7對其辨認李某6的筆錄及照片提出“其不認識李某6,其不可能認出李某6”的質(zhì)證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7于2015年8月11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辨認出李某6,并進行簽字摁手印,故對其該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四)山東弘裕建設會計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遼寧華理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1、被告人何某2提出“代某1不是其下線”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何某2的辯護人提出“根據(jù)鑒定意見,收取下線資金包括張某5,因張某5不是何某2的下線,同時趙培剛不是何某2的上線,無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因此不能將所有往來資金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的質(zhì)證意見。

2、被告人孟某3提出“其中一部分款項是周某1幫其理財?shù)?,跟高頻交易沒有關(guān)系”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孟某3的辯護人提出“僅有銀行流水不能單獨證實被告人的涉案金額,陳桂香的打款數(shù)額不應記在孟某3的名下;孟某3與鞠某4實際只有一人之差,但涉案數(shù)額卻有3000萬左右的差額,說明鑒定意見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的質(zhì)證意見。

3、被告人鞠某4提出“款項里面包括自己賬戶來回轉(zhuǎn)的,也有幾筆不是高頻交易里面的錢”的質(zhì)證意見。

4、被告人董某5提出“其中一筆101萬元系重復計算”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董某5的辯護人提出“鑒定意見僅是一個流水資金的數(shù)額;除李某6、李某12、高云等有證據(jù)顯示是李某6操作的賬戶外,其他的相應人員沒有其他的證據(jù)相互印證”的質(zhì)證意見。

5、被告人李某6提出“很多其經(jīng)營電梯公司的資金項目也被計算在內(nèi);2015年2月份之前的資金與本案沒有關(guān)系;其個人農(nóng)行、工行等銀行之間的轉(zhuǎn)賬也被計算在內(nèi)”的質(zhì)證意見。被告人李某6的辯護人提出“鑒定意見中羅某1的一筆錢款是其投資款,不是高頻交易款,應在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的質(zhì)證意見。

6、被告人張某7提出“其于2015年3月份開始加入高頻交易,在此之前的款項不是高頻交易的款項”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根據(jù)證人由孟春的證言,周某1、何某2及孟某3的供述,司法鑒定意見能夠證實趙培剛參與HFTAG高頻交易活動,并利用由孟春及個人辦理的銀行賬戶進行上下線之間的涉案資金流轉(zhuǎn);根據(jù)證人代某1、石某、張某5等人的證言,代某1的上線是王鈺、王鈺的上線是張某5、張某5的上線是李雅杰、李雅杰的上線是李曉奇、李曉奇的上線是何某2,何某2多次到鞍山進行講課、傳達HFT新的消息、兌換電子幣并組織旅游,足以認定張某5、代某1及其下線屬于何某2團隊,系何某2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根據(jù)涉案銀行流水及證人朱某、吳某2的證言,陳桂香與鞠某4、孟某3之間具有銀行轉(zhuǎn)賬,陳桂香系鞠某4下線,即系孟某3的下線;根據(jù)相關(guān)的證人證言及被告人董某5的供述,孫玉霞、呂茜、胡艷飛、張淑娟、邢志超、劉秋英、張小軍均系董某5的下線,該七人向董某5的轉(zhuǎn)賬屬于涉案資金流轉(zhuǎn),張淑娟轉(zhuǎn)賬1013622元重復計算一次,故董某5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收取下線人員款為人民幣8873092元;司法鑒定意見系基于被告人供述、相關(guān)證人證言、涉案銀行賬號流水等證據(jù)作出,統(tǒng)計的各被告人通過轉(zhuǎn)賬收款、付款數(shù)額,未包括被告人自己銀行賬戶之間及實際控制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zhuǎn),統(tǒng)計分析的起始時間均系各被告人供述的加入HFTAG公司的時間,在此之前的流水情況并未計入涉案金額。故對被告人董某5提出的質(zhì)證意見予以采納,對其他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五)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何某2對其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供述提出“其沒有誘惑他人加入高頻交易,其自己主要依靠買賣電子幣賺取差價及自己服務器靜態(tài)收入,即非法獲利主要是買賣電子幣賺取差價”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被告人何某2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時根據(jù)相關(guān)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何某2將含有高頻交易獎金制度和晉升制度的課件傳給下線,并進行現(xiàn)場講解或電話講解,因其名下人員多,其主要是依靠推薦獎(推薦越多獎金越多)和組織獎(團隊業(yè)績越高可獲提成比例越高)獲利;根據(jù)高頻交易的運行模式,參與人員將電子幣轉(zhuǎn)化為現(xiàn)金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公司服務器客戶端的公司兌換渠道兌換,公司需收取10%的手續(xù)費;二是通過團隊內(nèi)部參與人員之間的電子幣買賣進行兌換。高頻交易組織新加入人員需要一定數(shù)量的電子幣進行注冊,該電子幣的來源即為已參與人員的電子幣;隨著發(fā)展人員的增多,電子幣在團隊內(nèi)部人員之間的流通買賣亦頻繁起來,根據(jù)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guān)證人證言,因公司渠道兌換需要收取手續(xù)費,因此電子幣兌換為現(xiàn)金最終是通過人員間的買賣最終流向新發(fā)展人員購買注冊服務器。何某2提出的該質(zhì)證意見不能否定其電子幣買賣行為在其團隊發(fā)展下線人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故對其該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2、被告人李某6對其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的供述提出“其在永和伯爵的培訓并沒有講業(yè)務方面的東西,只是講了國學和英語培訓,其服務器獲取的電子幣均在賬戶內(nèi)并沒有提現(xiàn)”的質(zhì)證意見;對被告人張某7的供述提出“其鄭州培訓時其沒有收取他們的費用,只是轉(zhuǎn)了80個電子幣給其,張某7他們?nèi)ム嵵菥褪窍胍娖浣涣饕幌赂哳l交易方面的事情”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6的供述能夠與張某7的供述及簡某、張某9、李某15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李某6在鄭州永和伯爵培訓組織的培訓除了講述國學內(nèi)容外,還向大家宣傳了HFTAG高頻交易公司的情況、晉升制度和獎金制度等;參與人員需交80個電子幣(相當于人民幣480元)作為學習費用,雖然電子幣非現(xiàn)金,但在高頻交易運行模式下,電子幣可兌換為現(xiàn)金,因此收取電子幣亦屬于有償收費,故對被告人李某6的該項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3、被告人張某7對其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的供述提出“其沒有引誘他人加入高頻交易,只是和別人分享賺錢的信息”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7的供述能夠與證人王某16、陳某6、劉某10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張某7在微信群傳播高頻交易的資料,在自己家中或王某16門市向他人講解高頻交易相關(guān)制度,組織臨邑區(qū)域參與人員去鄭州學習培訓,該行為基于高頻交易宣傳內(nèi)容已對下線人員產(chǎn)生誘惑,故對其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4、被告人鞠某4及其辯護人對鞠某4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供述提出“李某30只在其處購買電子幣,不是其推薦的人”的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對于李某30是否是鞠某4的下線,被告人鞠某4在偵查機關(guān)予以供認,李某30系其直接發(fā)展的下線,鉆石級別且在其下線中算是需求電子幣數(shù)量大的人;證人李某30稱自己于2014年年底通過QQ群中一網(wǎng)友加入高頻交易,2015年夏天去香港旅游時才結(jié)識鞠某4;證人孫某12的證言證實其系2014年7月份經(jīng)李某30介紹開始做高頻交易項目;李某30涉案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尾號6660的銀行卡與鞠某4涉案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尾號0819銀行卡于2014年7月3日即存在銀行交易流水記錄,綜上,證人李某30的證言與證人孫某12的證言及銀行流水相互矛盾,被告人鞠某4對其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的該部分供述予以否認,并無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被告人鞠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李某30不是鞠某4下線”的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

上述其他證據(jù)被告人及辯護人無異議,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某6的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證據(jù)有:講課照片一組用以證實李某6講課內(nèi)容與高頻交易無關(guān)。

上述證據(jù)經(jīng)舉證,公訴機關(guān)提出“照片無法體現(xiàn)講課全貌”的質(zhì)證意見。經(jīng)查,上述照片體現(xiàn)的內(nèi)容為李某6新注冊的公司河南匯福實業(yè)有限公司國學總裁班,未能體現(xiàn)講課的全貌,同時無法證實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證據(jù)有:調(diào)取自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一科的孫建青交通肇事案卷復印件一宗,用以證實被告人周某1在德州市看守所反映孫建青交通肇事后利用齊光杰身份在逃,該信息經(jīng)德州市看守所轉(zhuǎn)至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臨浦中隊偵查,經(jīng)偵查后孫建青交通肇事案移交起訴,被告人周某1向看守所舉報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構(gòu)成立功。

上述證據(jù)經(jīng)舉證、質(zhì)證,公訴機關(guān)無異議,予以采信。

因各被告人及各辯護人所提的辯解、辯護意見存在共性之處,本院綜合全案證據(jù)就案件事實部分及量刑部分予以綜合認定,因部分辯護意見同質(zhì)證意見,在質(zhì)證階段已涉及部分在此不再贅述。

(一)案件事實部分

控辯雙方對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定性均不持異議,在案件事實部分主要存在以下三個焦點:一、各被告人在客觀上是否具有引誘行為問題;二是各被告人直接發(fā)展及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問題;三是各被告人涉案銀行賬戶收取下線的資金數(shù)量問題。

1、在客觀上是否具有引誘行為問題

經(jīng)查,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以高頻交易集團(HFTAG)利用覆蓋全球的高頻交易套利系統(tǒng)為投資者提供穩(wěn)定無風險的套利投資服務為名,宣稱托管盈利可獲得投資額2.6倍預期收益,在未與公司簽訂合同、核實公司合法性和高頻交易真實性的情況下,向他人宣傳高頻交易項目、講解獎金及晉升制度,組織人員培訓等,基于高頻交易穩(wěn)賺不賠、瞬間套利的內(nèi)容,其行為均已具備誘惑他人加入的結(jié)果,故對相關(guān)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在主觀上不具備引誘的故意,未實施引誘行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發(fā)展人數(shù)、層級問題

經(jīng)查,偵查機關(guān)雖未能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jù),但制作的HFTAG集團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人員架構(gòu)圖能夠與各被告人的供述、相關(guān)的證人證言及銀行流水、鑒定意見相互印證,故對各被告人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直接和間接發(fā)展的人數(shù)及層級依據(jù)架構(gòu)圖予以認定。

3、各被告人涉案銀行賬戶收取下線涉案資金問題

經(jīng)查,本案各被告人的涉案資金情況系由山東弘裕建設會計司法鑒定所依據(jù)各被告人的供述、相關(guān)的證人證言、涉案銀行賬號原始流水記錄、賬號查詢結(jié)果、涉案人員組織架構(gòu)圖等證據(jù)對相關(guān)的貨幣資金流入、流出進行分析、統(tǒng)計后所作的鑒定。經(jīng)審查,鑒定結(jié)論中被告人董某5通過轉(zhuǎn)賬收取下線人員款中張淑娟人民幣1013622元存在重復計算,故在認定最終數(shù)額時予以扣減,董某5收取下線人員款為人民幣8873092元;其他被告人收取下線人員款依據(jù)鑒定結(jié)論認定。

4、涉案財物處理問題

(1)隨案扣押贓款處理

①根據(jù)本案相關(guān)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銀行流水,經(jīng)山東弘裕建設會計司法鑒定所依法鑒定,本案整體資金中有76367588元流入袁某賬戶,于何某1處扣押人民幣1998592元及張某8主動繳納人民幣30000元均系傳銷資金,綜上,隨案扣押贓款共計人民幣7839618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②于鞠某4處扣押人民幣10萬元,何某2處扣押人民幣17000元,孟某3處扣押人民幣28300元,均系扣押隨身現(xiàn)金,處理方式為折抵罰金。

(2)扣押被告人何某2涉案房產(chǎn)與車輛問題

經(jīng)查,證人于某1、劉某3、何某1的證言,車輛認購單、交易憑單、購房合同、銀行卡刷卡記錄等書證及被告人何某2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何某2利用高頻交易賺取的錢款購買保時捷一輛,型號Cayenne,車牌號冀C×××××,登記所有人劉某3;在秦皇島金屋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購買不動產(chǎn)房屋一處:秦皇島市海港區(qū)秦皇半島二區(qū)8號樓107號,面積318.24平方米,金額515萬元。上述車輛與房產(chǎn)系贓款購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3)凍結(jié)錢款問題

①浙江國旅凍結(jié)錢款

經(jīng)查,根據(jù)證人關(guān)某1、劉某1、黃某1等人的證言、人員名單、轉(zhuǎn)賬憑證等書證及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能夠證實2015年8月何某2組織HFTAG成員參加中國國旅(浙江)國際旅行有限公司開展的旅游活動,其中保證金100萬元未退還何某2,系涉案傳銷資金。中國國旅(浙江)國際旅行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賬戶12×××83已被偵查機關(guān)凍結(jié)人民幣100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②陳桂香凍結(jié)錢款

凍結(jié)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賬號為62×××65,截止2017年6月1日余額為人民幣107956.54元。

經(jīng)查,陳桂香系鞠某4上線,根據(jù)銀行流水,鞠某4尾號6460賬戶向陳桂香9765賬戶轉(zhuǎn)賬2015667.22元,根據(jù)鞠某4供述資金系購買電子幣的資金。同時李某30的證言亦能證實其因購買電子幣向鞠某4提供的陳桂香賬戶付款,故對陳桂香尾號9765賬戶被凍結(jié)的資金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③馬艷艷凍結(jié)錢款

凍結(jié)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賬號62×××76,截止2017年5月24日余額為人民幣30920.8元。

經(jīng)查,根據(jù)被告人周某1供述及鑒定意見,被告人周某1在知曉袁某賬戶被凍結(jié)后,通過涉案張藍之的賬戶向馬艷艷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賬號62×××76)轉(zhuǎn)賬3027648元,偵查機關(guān)依法凍結(jié)馬艷艷賬戶,對該賬戶被凍結(jié)資金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案件量刑情節(jié)

關(guān)于案件量刑部分,本院綜合案件事實及證據(jù)綜合認定如下:

(1)各被告人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所起作用問題

被告人周某1應外國人張浩要求在國內(nèi)宣傳并介紹何某2、孟某3、趙培剛、鄭玉虎加入高頻交易項目,為高頻交易組織在中國境內(nèi)的建立、擴大起關(guān)鍵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經(jīng)他人介紹加入高頻交易傳銷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對高頻交易組織在省、市、縣域的建立與擴大起關(guān)鍵作用,相較周某1的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故對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周某1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某7系從犯。

(2)各被告人其他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jié)

經(jīng)查,綜合本案的證據(jù),被告人周某1系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在偵查機關(guān)供述了應外國人張浩的要求向國內(nèi)的孟某3、何某2、鄭玉虎、趙培剛推薦、宣傳了高頻交易項目這一事實,庭審中對自己存在具體參與高頻交易相關(guān)活動,協(xié)調(diào)下線同上線張浩的關(guān)系,將涉案傳銷資金介紹至袁某處理財?shù)氖聦嵱枰怨┱J,依法可認定為自首;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周某1在德州市看守所提供孫建青交通肇事后逃逸利用他人身份生活的偵破線索,該案經(jīng)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交警大隊臨浦中隊偵查人員偵查后移送蕭山區(qū)檢察院起訴,有監(jiān)管場所犯罪線索轉(zhuǎn)遞函、周某1詢問筆錄、案發(fā)經(jīng)過、起訴意見書、孫建青于蕭山區(qū)看守所所作訊問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周某1的行為依法構(gòu)成立功。故對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周某1構(gòu)成自首、立功”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雖然被告人鞠某4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的第三次供述中提及師某2的相關(guān)信息,但作為HFTAG高頻交易組織的參與者,師某2不宜認定為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應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同案犯,被告人鞠某4僅依靠所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構(gòu)成《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故不應認定為立功,故對被告人鞠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鞠某4系立功”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雖然被告人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在庭審中對涉案人數(shù)及資金予以辯解,部分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未認清公司性質(zhì),也是受害人的意見,但鑒于上述被告人歸案后在偵查階段均能夠做到如實供述,對案件的偵破起到推動作用,且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可認定為坦白,同時也反映了被告人在主觀上惡性相對較??;無證據(jù)證實上述六名被告人具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故對六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坦白,主觀惡性較小及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3)各被告人收取下線資金數(shù)額問題

本案不同于傳統(tǒng)的傳銷模式,無實際產(chǎn)品,上下線之間買賣的系虛擬的電子幣,存在上線發(fā)展下線后無電子幣需要從上線的上線處購買電子幣的情形,購買電子幣的錢款則需要在下線、上線及上線的上線之間流轉(zhuǎn),由此出現(xiàn)各被告人之間的流水存在重合的部分,即各被告人流水總額大于實際發(fā)展下線所收取金額,該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4)本案社會危害程度問題

經(jīng)查,綜合全案關(guān)于傳銷規(guī)模及涉案資金數(shù)額的證據(jù),能夠認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侵犯公民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及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管理秩序方面已達到“情節(jié)嚴重”,據(jù)此來確定量刑幅度;鑒于本案組織、領導傳銷模式區(qū)別于傳統(tǒng)限制人身自由的傳銷模式,未實施脅迫他人加入的行為,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以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服務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的犯罪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周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經(jīng)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再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推動案件的偵破,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周某1、何某2、孟某3、鞠某4、董某5、李某6、張某7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3]鄂棗陽刑二初字第00044號刑事判決書中關(guān)于被告人周某1的緩刑部分。被告人周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與前罪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已羈押的100天,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八萬元(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何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依法扣押人民幣17000元,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人民幣183000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孟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依法扣押人民幣28300元,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人民幣171700元已繳納)。

四、被告人鞠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依法扣押的人民幣100000元,折抵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李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董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張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八、隨案移送的扣押贓款人民幣7839618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車輛保時捷一輛(型號Cayenne,車牌號冀C×××××,車輛識別代碼WP1AG2928FLA21233,發(fā)動機號碼CJT252060),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查封房屋秦皇島市海港區(qū)秦皇半島二區(qū)8號樓107號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偵查機關(guān)已依法凍結(jié)在案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洋壩頭支行中國國旅(浙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賬戶(賬號12×××83)內(nèi)的人民幣100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凍結(jié)在案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陳桂香名下賬戶(賬號62×××65)內(nèi)的人民幣107956.54元及孳息,連同凍結(jié)在案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縣大同街支行馬艷艷名下賬戶(賬號62×××76)內(nèi)的人民幣30920.8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樊曉光

審判員任睿

審判員郭云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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