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5刑初298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2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趙文英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
2020年9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華中牌中型專用客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qū)×××路交叉口時,與被害人薛某(男,歿年61歲)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薛某死亡,乘坐在三輪摩托車上的趙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薛某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趙某構成輕傷一級。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張某為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薛某為次要責任,趙某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另查明,關于被害人薛某近親屬的民事損害賠償事宜,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薛某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張某表示諒解。關于被害人趙某的民事損害賠償事宜,經通知其表示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酒精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人信息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薛某的戶籍信息及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調解協議書、諒解書、到案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系自首、已賠償部分被害人家屬并獲得諒解、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系自首、初犯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薛某家屬并獲得諒解,建議法院判處其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系自首、認罪認罰、部分民事賠償并獲得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據此,對被告人張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童 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紅
書 記 員 孫明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