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4刑初356號
公訴機關以京昌檢刑訴〔2021〕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某于2020年1月9日6時30分,駕駛紫色福田牌輕型廂式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某路處時,與前方同方向正在騎自行車行駛的被害人葉某(男,歿年53歲)發(fā)生交通事故,輕型廂式貨車前部右側撞在自行車后輪上,將葉某連人帶車撞出,造成葉某受傷,兩車損壞。后葉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1月15日死亡。經鑒定,葉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經認定,蘇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葉某為無責。
被告人蘇某某于案發(fā)現場主動報警,后接民警電話通知,于2020年8月25日自行到案接受處理,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已經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某具有自首、賠償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政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