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2306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1〕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張某于2021年3月8日9時30分許,駕駛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普通客車,頭北尾南停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學校西門外道路東側停車位。在被告人張某打開駕駛位車門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害人曹某接觸,造成曹某倒地受傷,兩車損壞。被害人曹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1年3月9日死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曹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人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報警,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于2021年6月19日自行到案。現(xiàn)已對被害人親屬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家屬諒解,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已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張某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故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辛祖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成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