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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甘刑初字第177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1   閱讀:

審理法院: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2)甘刑初字第17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2-07-04
合 議 庭 :  呂賢元楊惠玲謝凝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甘區(qū)檢刑訴(2012)第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1等20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甘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健生、代理檢察員房永萍出庭支持公訴,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08年以來,被告人魏某1、陳某2、王某3、李某4、商某5、魏某6、黃某7、趙某8、趙某9、郭某10、郭某11、楊某12、王某13、鄭某14、張某15、付某16、曹某17、李某18、莫某19、曾某20等人先后在張掖市甘州區(qū)以虛擬推銷“上海豪尊有限責任公司”的“歐蓓麗”品牌化妝品獲得高額回報為名,引誘、欺騙他人交納不少于2900元現(xiàn)金的方式加入傳銷組織作為下線,引誘下線繼續(xù)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達數(shù)百人,并嚴格按照層級和發(fā)展的下線人數(shù)、購買的數(shù)量來提成,騙取財物,嚴重擾亂了經(jīng)濟社會秩序。在傳銷組織中傳銷人員分為業(yè)務員(E級)、主管(D級)、主任(C級)、經(jīng)理(B級)、總經(jīng)理(A級)五個級別。被告人魏某1、陳某2、王某3、李某4、商某5、魏某6負責策劃、領導、指揮傳銷活動,系該傳銷組織的A級經(jīng)理。被告人黃某7、趙某8、趙某9、郭某10、郭某11、楊某12、王某13、鄭某14、張某15、付某16、曹某17負責傳銷活動的領導、管理工作,系該傳銷組織的B級經(jīng)理;被告人李某18、曾某20、莫某19負責傳銷活動的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工作,系該傳銷組織的C級主任。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卷內(nèi)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辨認筆錄、證人王釔冰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及從被告人處扣押的筆記本、記錄的人員名單、工資表、黃色金屬首飾、手機、手表、電腦、各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1、陳某2、王某3、李某4、商某5、魏某6、黃某7、趙某8、趙某9、郭某10、郭某11、楊某12、王某13、鄭某14、張某15、付某16、曹某17、李某18、莫某19、曾某20以推銷“上海豪尊有限責任公司”的“歐蓓麗”化妝品為名,將他人騙入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嚴重擾亂了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審中各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且自愿認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魏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罰金二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陳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罰金二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王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罰金二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商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罰金二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五、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罰金一萬九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魏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罰金一萬九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七、被告人黃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罰金一萬八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八、被告人趙某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罰金一萬八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九、被告人曹某1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罰金一萬八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被告人趙某9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罰金一萬八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一、被告人郭某10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罰金一萬八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二、被告人楊某1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罰金一萬八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三、被告人付某1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2月16日止。罰金一萬八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四、被告人郭某1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罰金一萬七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五、被告人王某1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罰金一萬七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六、被告人鄭某1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罰金一萬七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七、被告人張某1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罰金一萬八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八、被告人李某1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止。罰金一萬五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十九、被告人莫某19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止。罰金一萬五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二十、被告人曾某20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止。罰金一萬五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上繳國庫。)

二十一、扣押的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詳見清單,附后)。

二十二、涉案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公安機關已上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呂賢元

審判員楊惠玲

代理審判員謝凝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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