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07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07-17
審理經過
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蔡檢刑訴(201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8、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12、徐某13、朱某14、肖某15、劉某16、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易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陳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丁白楊、孫克弼、被告人蔣某2及其辯護人龍賢富、被告人陳某3及其辯護人金繼紅、被告人劉某4及其辯護人李曠、被告人肖某5及其辯護人付成晨、劉自東、被告人陳某6、被告人趙某7及其辯護人王鑒非、被告人陳某8、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12、被告人徐某13及其辯護人楊鵬、被告人朱某14、肖某15、劉某16、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易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因需要補充偵查,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本案延期審理一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9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等人先后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為名,謊稱政府引進民間閑散資金進行項目運作,要求參加者交納3,800元至69,800元的入門費以獲得加入資格,但不向參加者實際交付產品,而是按照其發(fā)展下線人數和份數在傳銷組織中分別設立業(yè)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層級,同時規(guī)定低級別晉升高級別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依照層級排位、級別和發(fā)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呈金字塔形向下繼續(xù)發(fā)展下線,騙取財物,收入最高時可獲利1,040萬元,即“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
2011年5月,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等人經上級安排將團隊遷移至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發(fā)展。2012年12月,上述人員見該組織在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已經發(fā)展壯大,就將其中部分人員遷移至武漢市蔡甸區(qū)“恒大綠洲”小區(qū)繼續(xù)發(fā)展。由被告人蔣某2任組長、被告人趙某7任教育總監(jiān)具體來組織、領導恒大片區(qū)的傳銷組織。2014年3月,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共計12個團隊發(fā)展壯大后,趙某7等4個團隊又遷移回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繼續(xù)發(fā)展。
為便于組織管理,該傳銷組織安排老總級傳銷人員擔任組長、教育總監(jiān)、教育總監(jiān)配合、自律總監(jiān)、經晨總監(jiān)、自律總監(jiān)配合、能力總監(jiān)、片區(qū)申購統計、直總等職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下設若干團隊(經理室),經理室由經理級傳銷人員擔任。經理室由直總負責,對應設置了大總管、能力總管、能力配合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總管、經晨總管、申購總管等職務,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職責。
截至案發(fā),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8、徐某13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均累計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被告人陳某12、朱某14、肖某15、劉某16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均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被告人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易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具體事實如下:
被告人陳某1于2010年5月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自律總管、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申購統計,系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創(chuàng)建人之一,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27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300余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6,000余萬元。
被告人蔣某2于2010年3月份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組長,系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創(chuàng)建人之一,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25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01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10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3于2009年6月份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傳銷組織,其與被告人陳某1、蔣某2合作領導、管理整個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系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創(chuàng)建人之一,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24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98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100余萬元。
被告人劉某4于2012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家庭窗口、團隊經晨窗口、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組長,負責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的全面工作。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21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00余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200余萬元。
被告人肖某5于2010年年底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能力窗口、團隊自律總管、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自律配合、恒大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教育總監(jiān)、恒大片區(qū)組長,負責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的全面工作。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2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91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50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6于2013年3月加入該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3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累計79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420余萬元。
被告人趙某7于2011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申購總管、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2014年3月,其團隊遷回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后任團隊直總。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8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8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6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8于2010年7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大總管、團隊直總、片區(qū)經晨窗口、片區(qū)申購統計,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數層級數17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36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77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92013年3月份加入該傳銷組織,2013年12月份任老總,后任恒大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配合,負責配合教育總監(jiān)陳某6的工作。其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6層,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
被告人朱某10于2011年8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5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0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590余萬元。
被告人黃某11于2013年3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4年1月任老總,后任恒大片區(qū)經晨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4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88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46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12于2011年1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2月份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5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09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6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560余萬元。
被告人徐某13于2013年3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4年5月1日至案發(fā)任團隊直總兼任恒大片區(qū)能力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層級數9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數累計32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被告人朱某14于2012年11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4年1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0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3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52.67萬元。
被告人肖某15于2011年5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3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1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5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8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316.53萬元。
被告人劉某16于2011年7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家庭窗口、團隊經晨窗口、團隊能力窗口、團隊自律總管,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間,任被告人易某某團隊大總管。其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0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8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53.66萬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0年5月份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該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申購總管、自律總管,2013年12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活動人員層級數12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5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2年1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4年4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1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9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60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被告人楊某于2012年1月加入該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經晨窗口、團隊自律配合窗口、團隊能力窗口,2014年3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8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59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被告人易某某于2012年8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3年5月份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8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5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8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陳某1租住處查獲儲存大量傳銷資料的U盤1個、牌號為鄂A91xxx黑色寶馬車1輛等;從被告人陳某3處查獲傳銷人員層級圖、工資公式表及現金3125元。從被告人肖某5租住處查獲牌號為贛BOxxx黑色奔馳車1輛、現金8,600元及傳銷資料;從被告人趙某7租住處查獲牌號為鄂AF2xxx黃色現代轎車、鄂AQ1xxx白色寶馬車各1輛、現金9,942元及傳銷人員層級圖等傳銷資料;從被告人劉某4租住處查獲牌號為贛BOBxxx黑色奔馳車1輛及大量傳銷資料;從被告人朱某10、陳某9租住處查獲牌號為蘇ID5xxx寶馬車1輛、現金950元及傳銷資料;從被告人陳某12、黃某11、楊某、朱某14、徐某13、易某某及部分傳銷人員處查獲大量傳銷資料。公安機關凍結涉案銀行賬戶17個,共計300余萬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各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證人證言、查獲的有關傳銷圖等材料、扣押物品清單、銀行查詢、凍結材料、各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8、劉某某、陳某12、徐某13、楊某、于某某、朱某14、易某某、肖某15、劉秀軍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中,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8、徐某13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均累計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被告人陳某12、朱某14、肖某15、劉某16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均累計達到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均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當庭辯解、辯護意見:
⑴被告人陳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辯解公訴機關指控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300余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6,000余萬元不實。
被告人陳某1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①公訴機關指控陳某1發(fā)展下線1,300人證據不足;②涉案金額6,000余萬元是依據1,300人這一虛假前提推定出來的,事實上沒有這樣多。
⑵被告人蔣某2的辯解意見是,其是受上級指使到的武漢恒大片區(qū),其不是“資本運作1040工程”傳銷組織武漢恒大片區(qū)創(chuàng)建人之一。其于2012年到的恒大片區(qū),大約2013年9月就退出了組織,剛到恒大片區(qū)時,有五個組,每個組幾個人,離開恒大片區(qū)時,人數不超過100人,對涉案金額人民幣2,100萬元及累計425人有異議。
本院查明
被告人蔣某2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①認定被告人蔣某2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屬情節(jié)嚴重的證據不足。②2011年5月,被告人蔣某2等人經上級安排將團隊遷移至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發(fā)展,2013年9月,被告人蔣某2就已退出了該傳銷組織。此后,到2014年3月,被告人趙某7等4個團隊又從恒大片區(qū)遷移回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繼續(xù)發(fā)展,而被告人蔣某2并未參與。以上事實可以看出,被告人蔣某2并不是武漢恒大片區(qū)創(chuàng)建人之一,也不是該片區(qū)自始至終的實際領導者。在整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環(huán)節(jié)中,被告人蔣某2與其他組織、領導者相比,其所處的地位相對較輕,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③被告人蔣某2自愿認罪。
⑶被告人陳某3的辯解意見是,其不是“資本運作1040工程”傳銷組織武漢恒大片區(qū)創(chuàng)建人之一,對發(fā)展人數398人及涉案金額2,100萬元有異議。
被告人陳某3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①被告人陳某3在本案中僅起到輔助作用處于次要地位,應參照從犯量刑。②被告人陳某3間接組織、領導傳銷行為的惡劣程度較輕。③被告人陳某3系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較小。④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⑷被告人劉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劉某4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①公訴機關僅憑在陳某1處搜查到的虛假的、不符合真實情況的網絡圖認定劉某4“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有425人,其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200余萬元”,證據不足,認定錯誤。②案外人劉福生是被告人劉某4的父親,請求法庭解除案外人劉福生在中國農業(yè)銀行的帳戶余額611,891.17元的查封凍結。③被告人劉某4自愿認罪,系初犯。
⑸被告人肖某5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人數、金額均有異議。
被告人肖某5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①被告人肖某5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構成坦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②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③被告人肖某5在傳銷組織末端,起到上傳下達的作用,對人事、資金無權力。④被告人肖某5的涉案人數、金額請法庭核實,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⑤被告人肖某5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沒有脅迫行為,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⑹被告人陳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⑺被告人趙某7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趙某7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①被告人趙國琴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數為38人,是其任團隊直總,能夠實際控制和管理的該團隊人員總數,不應當包含整個恒大片區(qū)參與傳銷人員的總數,對公訴機關指控趙國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屬于情節(jié)嚴重持有異議。②被告人趙某7被逮捕后如實供述,配合辦案機關查明案情,且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⑻被告人陳某8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⑼被告人陳某9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⑽被告人朱某10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⑾被告人黃某11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⑿被告人陳某12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⒀被告人徐某13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徐某13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徐某13參與傳銷組織時間不長,危害性相對較小。起訴書指控涉案425人證據不足。涉案金額200萬元只有徐某13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公訴人提交的兩份相關層級圖有瑕疵,被告人徐某13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
⒁被告人朱某14的辯解意見是,對人數和金額有異議。
⒂被告人肖某15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⒃被告人劉某16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⒄被告人于某某的辯解意見是,其沒有脅迫別人加入傳銷組織,別人也沒有脅迫其加入傳銷組織,其沒有收取200余萬元。
⒅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⒆被告人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⒇被告人易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等人經他人介紹,先后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為名,謊稱政府引進民間閑散資金進行項目運作,通過廣泛發(fā)展人員購買份額,建立起上下級網絡關系,再由其上線人員對所購買份額逐級瓜分。該傳銷組織建立起“五級三晉制”的發(fā)展模式。五級是指業(yè)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層級,三晉是指業(yè)務員到主任,主任到經理,經理到老總的晉級,主任、經理、老總可以返點獲利。新參加者購買1-21份份額(第1份人民幣3,800元,第2-21份,每份人民幣3,300元),直接購買21份(69,800元),直接升任為主任。后由傘下人員繼續(xù)向下發(fā)展下線,依照層級排位、級別和發(fā)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收入最高時可獲利1,040萬元,即“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
2011年5月,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等人經上級安排將團隊遷移至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發(fā)展。2012年12月,上述人員見該組織在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已經發(fā)展壯大,就將其中部分人員遷移至武漢市蔡甸區(qū)“恒大綠洲”小區(qū)繼續(xù)發(fā)展。由被告人蔣某2任組長、被告人趙某7任教育總監(jiān)具體來組織、領導恒大片區(qū)的傳銷組織。2014年3月,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共計12個團隊發(fā)展壯大后,趙某7等4個團隊又遷移回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繼續(xù)發(fā)展。
為便于組織管理,該傳銷組織安排老總級傳銷人員擔任組長、教育總監(jiān)、教育總監(jiān)配合、自律總監(jiān)、經晨總監(jiān)、自律總監(jiān)配合、能力總監(jiān)、片區(qū)申購統計、直總等職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下設若干團隊(經理室),經理室由經理級傳銷人員擔任。經理室由直總負責,對應設置了大總管、能力總管、能力配合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總管、經晨總管、申購總管等職務,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職責。
截至案發(fā),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8、徐某13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均累計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被告人陳某12、朱某14、肖某15、劉某16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均累計達二百五十萬以上。被告人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易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具體事實如下:
被告人陳某1于2010年5月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自律總管、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申購統計,系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創(chuàng)建人之一,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27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300余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6,000余萬元。
被告人蔣某2于2010年3月份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組長,系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創(chuàng)建人之一,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25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01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10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3于2009年6月份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傳銷組織,其與被告人陳某1、蔣某2合作領導、管理整個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系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創(chuàng)建人之一,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24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98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100余萬元。
被告人劉某4于2012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家庭窗口、團隊經晨窗口、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組長,負責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的全面工作。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21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00余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200余萬元。
被告人肖某5于2010年年底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能力窗口、團隊自律總管、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自律配合、恒大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教育總監(jiān)、恒大片區(qū)組長,負責恒大片區(qū)傳銷組織的全面工作。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2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91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50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6于2013年3月加入該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3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累計79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420余萬元。
被告人趙某7于2011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申購總管、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2014年3月,其團隊遷回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后任團隊直總。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8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8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6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8于2010年7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大總管、團隊直總、片區(qū)經晨窗口、片區(qū)申購統計,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數層級數17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36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77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92013年3月份加入該傳銷組織,2013年12月份任老總,后任恒大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配合,負責配合教育總監(jiān)陳某6的工作。其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6層,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
被告人朱某10于2011年8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直總、恒大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5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0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590余萬元。
被告人黃某11于2013年3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4年1月任老總,后任恒大片區(qū)經晨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4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88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46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12于2011年1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2月份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5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09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6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560余萬元。
被告人徐某13于2013年3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4年5月1日至案發(fā)任團隊直總兼任恒大片區(qū)能力總監(jiān),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層級數9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數累計32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被告人朱某14于2012年11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4年1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0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3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52.67萬。
被告人肖某15于2011年5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3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1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5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8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316.53萬元。
被告人劉某16于2011年7月加入傳銷組織。歷任團隊家庭窗口、團隊經晨窗口、團隊能力窗口、團隊自律總管,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間,任被告人易某某團隊大總管。其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0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8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53.66萬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0年5月份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該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申購總管、自律總管,2013年12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活動人員層級數12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5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2年1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4年4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11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9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60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被告人楊某于2012年1月加入該傳銷組織,歷任團隊經晨窗口、團隊自律配合窗口、團隊能力窗口,2014年3月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8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4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59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被告人易某某于2012年8月加入該傳銷組織;2013年5月份任團隊直總,在傳銷團隊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層級數8層,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35人,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人數48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00余萬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凍結被告人陳某1銀行存款人民幣1,558,742.79元,被告人陳某3銀行存款人民幣210,977.42元,被告人劉某4銀行存款人民幣184,214.28以及其匯入劉福生帳戶人民幣613,023.58元和被告人劉某4以譚秀英的名義開設賬戶存款人民幣185,203.24元,被告人肖某5人民幣173,694.41元,被告人陳某6銀行存款人民幣30,171.33元,被告人趙某7銀行存款人民幣40,332元,扣押了被告人陳某1供犯罪使用的車牌號為鄂A91xxx黑色寶馬車,被告人劉某4供犯罪使用車牌號為贛BOBxxx黑色奔馳車,被告人肖某5供犯罪使用車牌號為贛BOxxx黑色奔馳車,被告人趙某7供犯罪使用車牌號為鄂AQ1xxx白色寶馬車,被告人陳某9供犯罪使用車牌號為蘇D95xxx白色寶馬車。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物證
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陳某1等20人租住處、本案案發(fā)地點等處查獲的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居住場所等物證照片、用傳銷所得購買的車輛、傳銷活動中使用的筆記本電腦、銀行卡等,證實被告人陳某1等20人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
2、書證
⑴被告人陳某1等2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各自所在傳銷人員結構圖、片區(qū)能力情況,證實本案被告人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結構。
⑵匯款憑證,證實參與傳銷人員匯款加入傳銷組織的事實。
⑶房屋租賃合同,證實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租賃場所從事傳銷活動的事實。
⑷講座學習資料、培訓資料、B-職能窗口示意圖及其工作要求、傳銷組織本周總結及計劃、來訪登記表、檢討書、請假條、副班學習總結、學習心得、經晨總結、經理室周報表、能力窗口周報表、申購總額表、自律總結及計劃、家庭周總結、工資表及賬目記錄、農行轉賬單、人員名單、能力報表、日程表等,證實被告人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傳銷人員參加傳銷活動的事實。
⑸武漢市蔡甸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關于認定陳某3、陳某1、蔣某2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其涉案行為屬于傳銷活動的函》,證實武漢市蔡甸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被告人陳某3、陳某1、蔣某2等人組織、領導傳銷團伙的涉案行為是《禁止傳銷條例》中規(guī)定的一種典型的傳銷行為。
⑹銀行查詢、凍結情況,證實公安機關將從被告人住處和身上查獲的銀行卡及相關賬戶在銀行進行查詢,共計查詢216個銀行卡信息,查詢涉案的49個賬戶明細,凍結17個銀行卡卡號資金共計300余萬元,及各涉案人員資金往來情況。
⑺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8、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12、徐某13、朱某14、肖某15、劉某16、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易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證實本案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⑴偵查人員周偉、左大鵬于2014年5月22日在見證人胡家勝見證下對被告人肖某5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鳳凰華庭小區(qū)某某室租住處進行搜查,并對搜出的大量關于傳銷的資料、總結、計劃書等物品進行扣押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扣押物證來源,其中除總結等材料外,還涉及贛BOxxx黑色奔馳車1輛,現金8,600元,銀行業(yè)務回單18張,
⑵偵查人員曾軼、李永康在吳娟的見證下于2014年5月22日對趙某7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龍江庭苑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黃色現代轎車鄂AF2xxx,白色寶馬鄂AQ1xxx、現金9,942元\老總名單及網絡圖、個人檢討、學習會議記錄、傳銷人員名單、個人簡歷等用于傳銷的資料。
⑶偵查人員余勛、黃帆于2014年5月22日對陳某1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錦繡中北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筆錄及錄像資料、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陳某1處查扣一本關于傳銷內容的手寫筆記本、1個存儲了大量傳銷資料的U盤、鄂A91xxx黑色寶馬車1臺、現金15,491.5元。
⑷偵查人員張傳洪、張以華于2014年5月22日對陳某3位于江蘇省金壇市麗錦嘉園某某室的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陳某3住處查獲11張傳銷人員層級圖、3張傳銷人員工資公式表、現金3,125元。
⑸偵查人員郭晟、秦奮于2014年5月22日對被告人劉某4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某某大道某丁國際花園小區(qū)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及錄像資料、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劉某4處查獲關于傳銷的培訓資料81張、人員登記表20張、名單1張、人員結構圖1張、銀行轉賬憑證7張、記賬紙2張、傳銷式宣傳照片冊1本(194張照片)、傳銷宣傳書籍2本,贛BOBxxx黑色奔馳轎車1輛、現金48,665元。
⑹偵查人員鄭沖、沈越于2014年5月22日對被告人朱某10、陳某9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龍江庭苑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錄像、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朱某10、陳某9處查獲傳銷人員手寫的總結、計劃、培訓資料等若干張、人員名單16張、工資表、報表、筆記本7本、蘇D5xxx寶馬車轎車1輛,現金人民幣950元。
⑺偵查人員李永康、姚軍于2014年5月22日對被告人陳某12、黃某11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龍江庭苑某某室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陳某12、黃某11處查獲經理室周報表6張、上周總結下周計劃7張、學習草稿及心得4張、收條等5張,學習資料9張、人員名單1張、身份證復印件3張,黃某11現金52元,陳某12現金2,600元。
⑻偵查人員李杰、張良學于2014年5月22日對被告人楊某、朱某14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龍江庭苑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楊某、朱某14處查獲各類總結、報表、計劃、學習培訓資料、筆記本6本、人員名單25張及朱某14現金103元。
⑼偵查人員李杰、張良學于2014年6月3日對被告人楊某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香樟水岸某某室(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筆錄及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所在經理室查獲傳銷組織請假條、獎懲記錄、賬目記錄、人員名單、票據憑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
⑽偵查人員李杰、張良學于2014年6月3日對被告人朱某14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雅麗花園某某室(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照片、扣押筆錄及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朱某14經理室查獲傳銷培訓資料、團隊租房費用等書證。
⑾偵查人員李安、鄧峰于2014年5月22日對傳銷人員楊甲、楊乙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香樟水岸某某室租住處(陳某12團隊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光盤、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楊甲、楊乙租住處(陳某12經理室)查扣傳銷用宣傳資料、房屋租賃發(fā)票、筆記本、晨會臺帳、傳銷人員檢討、工作總結和計劃等書證。
⑿偵查人員張懿誠、孫少文于2014年5月22日對傳銷人員曾庚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十里景秀某某室的租住處(于某某團隊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錄像、扣押筆錄及清單,證實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依法從曾庚租住處(于某某團隊經理室)查扣傳銷用學習資料、新業(yè)務員培訓資料、工作總結和計劃及傳銷人員租房相關費用明細等書證。
⒀偵查人員余勛、孫少文于2014年6月3日對被告人劉某某、肖某15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頤翠苑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劉某某、肖某15租住處查扣傳銷用筆記本、人員名單、通訊錄等書證。
⒁偵查人員張高杰、江磊于2014年5月22日對傳銷人員溫某某、黃某丁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陽城景園某某室的租住處(劉某某團隊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錄像、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溫某某、黃某丁租住處查扣傳銷資料,包括工作總結計劃書、學習記錄、來訪登記表、人員名單、通訊錄手寫本、租房手續(xù)等書證。
⒂偵查人員余偉、姚正剛于2014年5月22日對傳銷人員鐘庚、王某庚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七里香苑某某室的租住處(劉丁團隊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錄像、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包括有關書證、筆記本3本、現金2,xxx元,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鐘庚、王某庚租住處查獲傳銷用筆記本、人員日?;顒佑涗?、請假條及銀行單據。
⒃偵查人員余偉、姚正剛于2014年5月22日對傳銷人員劉庚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七里香苑某某的租住處(劉丁團隊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劉庚處查獲傳銷用接新人總結、請假條、筆記本及收據等書證。
⒄偵查人員李永康、饒俊于2014年5月22日對被告人徐某13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錦繡長江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圖片、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徐某13的租住處查獲傳銷用總結與計劃書、筆記本及房屋租賃合同3份、現金人民幣7,900元。
⒅偵查人員劉少雄、肖騰于2014年5月22日對傳銷人員郭某戊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百靈景都某某室的租住處(徐某13團隊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搜查錄像、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郭某戊的租住處查扣傳銷用筆記本8本、租賃合同3份、學習資料49張、人員名單4張、轉讓書1份。
⒆偵查人員余勛、孫少文于2014年6月3日對被告人易某某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頤翠苑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易某某的租住處查獲傳銷用筆記本、人員名單、人員照片、銀行單據、現金3,000元。
⒇偵查人員張成華、鄧峰于2014年6月3日對被告人易某某位于漢陽區(qū)陽城景園某某室的團隊經理室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易某某位于漢陽區(qū)陽城景園某某室的團隊經理室進行搜查,并查扣傳銷用手寫、軟面抄筆記本1本。
(21)偵查人員余勛、王波于2014年5月23日對證人陳某丁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恒大綠洲某某室的租住處進行搜查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丁的租住處進行搜查,查扣傳銷用、工作總結、日記本、工作手冊等書證。
4、電子數據
偵查人員從被告人陳某1住處搜出的U盤內的傳銷組織層級圖等電子數據,證明傳銷組織人員結構。
5、證人證言
⑴證人韋淇的證言證實,其現在是經理級,其下面有兩名主任(葛某某、彭某)、一名實習業(yè)務員(顧某某)。其的上線是束某某,束某某下面還有他弟弟束某某,束某某上線是朱某某(大經理),朱某某下面有朱某某和束某某,朱某某(大經理)下面有馬某某(大經理)等,朱某某的上線是馬某某(老總)。通過平時的交往其能夠確定馬某某的上線是朱某10,朱某10的上線是陳某9,陳某9的上線是陳某8,陳某8的上線是陳某3。
⑵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肖某5被抓獲的經過,并證實肖某5有一輛黑色奔馳牌E300轎車,自稱是做投資生意。
⑶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4被抓的經過,同時證實劉某4有一輛贛BOBxxx黑色奔馳汽車,并稱劉某4自稱是做建筑工程生意。
⑷證人梅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陳某1稱其系做外貿生意,有一輛寶馬X6轎車。
⑸證人束某某的證言證實,“1040陽光工程”傳銷活動的運營模式,其本人于2012年3月份通過徐建忠加入,購買了1份成為組織業(yè)務員,在組織內作為束某某(證人兒子)的下線,同時其發(fā)展了龍某某(證人妻子)(1份)、龍某某發(fā)展了邵某(龍某某舅弟)(2份),其本人成為業(yè)務組長。2013年3月搬到恒大綠洲小區(qū)。其所在團隊直總是朱某14、總管是周某某、自律總管束某某、能力是涂某某、自律配合是盧某某、經晨是涂某某,束某某是其的直接上線,除了朱某14是老總級別,其他都是經理級的,下面都發(fā)展了3人。其房里的周某某、蒙某某是周某某的下線,朱某14的上線是朱某10,其這個團隊從上到下30多人。恒大綠洲是一個片區(qū),有8個團隊。證人束某某確認的其所知道的團隊層級圖。
⑹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8月20日在葛某的介紹下加入傳銷,并投入了69,800元購買21份。其的上線是葛某,葛某的上線是朱某某,朱某某的上線是姜某,姜某的上線是楊某,其發(fā)展的下線有孟某,孟某的老公付某,其的女朋友李某,其在團隊是經理級別。團隊專門有人宣講如何獲得回報,只有發(fā)展了下線才能有回報,下線發(fā)展的越多,級別越高,回報也返的多。平常就是其的上線葛某管理其,其在住處由其負責幾個人的生活。
⑺證人董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上線為劉某16,劉某16的上線叫易某某。加入傳銷組織平時有4個人向其進行宣傳,人員不固定,其中有劉明偉、孫某某。其本人沒有發(fā)展下線。平時房間的人是輪流管理,生活AA制。
⑻證人盧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上線是葉某,葉某的上線是溫某某,溫某某的上線是劉某某,其下線是林某,林某發(fā)展了一個下線賴某某,
⑼證人黎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11月加入傳銷組織,所在團隊直總是陳某12,下面有總管楊甲、自律總管楊乙、還有溫某乙。其上線是溫某乙,發(fā)展的下線有黎某乙,其本人是團隊的自律配合。下線一般是交款給團隊的申購經理,沒有收據?!?040”工程項目指購買21份份額(即69,800元)成為主任級別,然后自己發(fā)展下線,通過提成最高可獲得1,040萬的收益?!胺蓊~”并沒有實質的東西。
⑽證人葉乙的證言證實,其參與的“1040”傳銷工程是發(fā)展下線拉人頭,上線獲取提成,工程沒有產品,實行“五級三階制”。其本人是2013年5月加入,上線是溫某某、其發(fā)展了下線盧某某,盧某某發(fā)展了林某、其表哥盧某某、彭某乙。其所在團隊的老總是劉某某,團隊總管黃泉、自律總管溫某某、團隊今晨盧某某、團隊能力黃某乙、原團隊總管某丙、團隊申購總管黃某丁。團隊總人數30多人。劉某某的上線是劉某4。團隊成員平時工作就是發(fā)展下線。同時其手繪了其所了解的層級結構圖。
⑾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實,其2013年4月19日在其老婆肖某15介紹下加入1040陽光工程,后發(fā)展了楊丁、易某丁、歐陽某丁、鐘某丁。其老婆肖某15是2012年11月在肖某5的介紹下加入。1040陽光工程按照“五級三晉制”發(fā)展人員,團隊的錢都打入申購總管劉某丁農行賬號,恒大綠洲共有8個團隊,直總是劉某某、陳某12、劉丁、徐某13、楊某、于某某、朱某14、易某某。2014年4月以前有12個團隊,搬出去了4個團隊。其本人屬于易某某領導的團隊,該團隊總管易某丁、自律總管陳某丁、申購總管鐘某丁、能力窗口劉某丁、經晨窗口陳某戊、自律配合窗口歐陽某丁、家庭窗口林戊。團隊在恒大住的有23-24個人,有一些人請假回家了,總人口應該有45個人。2013年3月份易某某團隊和徐某13團隊是一個團隊,徐某13當直總,總管是徐某戊、自律總管是易某某、申購總管劉某丁、能力窗口郭某戊、自律配合衷某戊、家庭窗口劉某16、經晨窗口陳某戊。2013年7月份,徐某13當直總、總管是劉某丁、自律總管是徐某戊、申購總管郭某戊、能力窗口易某某、自律配合是劉某16、經晨窗口是陳某戊、家庭窗口衷某戊。2013年11月,其老婆肖某15上了總,2014年3月團隊分成2個團隊,徐某13領導他下面的40個人的團隊,肖某15任直總,管理自己的團隊。易某某上了總后,肖某15就將團隊交給易某某管理。其親筆證詞記錄了其所在團隊人員情況,團隊管理人員,并手繪了其所了解的團隊層級結構圖。
⑿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6月份經陳某寅介紹加入傳銷組織,該組織的管理模式以及其所在肖某15、易某某團隊的管理人員分工(大總管劉某16、易某丁),其證實恒大片區(qū)有8個團隊。
⒀證人劉某戊的證言證實,其所在團隊直總是徐某13,總管劉某丁,自律總管郭某戊,申購總管鐘某丁,能力窗口徐某戊,經晨窗口張某戊,自律配合施某戊。
⒁證人王某戊的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6月在劉某16帶領下加入傳銷組織其所在團隊開始大總管是劉某16,自律總管易某某,申購總管徐某戊,自律配合王某己。2014年3月后是劉某16做大總管(5月1日后是易某?。瑒⒛扯∈亲月煽偣?,歐陽某丁是自律配合、鐘某丁是申購總管,直總是肖某15,直經是劉某16,目前在恒大片區(qū)有8個團隊。
⒂證人張某己的親筆證詞,證實其在徐某戊推薦下加入傳銷組織,你所在團隊直總是徐某13,大總管劉某丁,自律總管郭某戊,自律配合施某戊,能力窗口徐某戊,經晨窗口張某戊。
⒃證人陳己的親筆證詞,證實其在衷某戊推薦下2014年3月加入傳銷,總管是劉某丁,自律總管是郭某戊,能力總管徐某戊,錢匯入鐘某丁賬戶。徐某13是直總。
⒄證人楊某己的親筆證詞,證實其于2013年初在劉某丁與肖某15夫妻推薦下加入傳銷組織,其所在肖某15團隊大總管是易某丁、自律總管劉某丁、申購總管鐘某丁,能力窗口劉某丁、經晨窗口陳某戊、自律配合歐陽某丁。團隊大老總肖某15、肖某5、肖某己、肖某更、易某某。
⒅證人劉庚的親筆證詞,證實其在2013年10月30日在其妻子王某戊的推薦下加入傳銷組織,其所在團隊是肖某15團隊,大總管是易某丁、自律總管劉某丁、申購總管鐘某丁、能力窗口劉某丁、經晨窗口陳某戊、自律配合歐陽某丁。
⒆證人王某己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11月10日在易某庚的推薦下加入1040陽光工程,在該組織人員的誘騙下,其先后向該組織提供賬戶繳納人民幣共計249900元,并印證肖某15在2013年4月做了團隊直總,后易某某上總后接替肖某15成為直總。
⒇證人溫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3月在劉某4的推薦下加入傳銷組織,后成為他們組織的主任,是劉某某團隊的自律總管。劉某某團隊的人員上下線關系情況。整個恒大綠洲片區(qū)有8個團隊,管理大團隊的老板是肖某5,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是陳某6、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是朱某10。劉某某團隊以前的直總是陳某6,2014年5月1日劉某某升為老總后,就由劉某某管理。其加入團隊后獲利約1萬元。
(21)證人黃某丁的證言證實,其于2014年3月在王某庚的邀約下加入“1040工程”,并被安排做了申購總管,和一個叫劉某丁的人一共管理兩個團隊。其手下有方某庚、吳某庚兩個主任,他們下面有一個組長叫賴某某,賴某某下面有30多個業(yè)務員。其和劉某丁對團隊的管理就是到業(yè)務員住的恒大綠洲小區(qū),檢查寢室衛(wèi)生,督促他們盡快多交錢,提升業(yè)績。團隊內不允許越級打電話匯報情況,其只購買了一份,是靠前妻劉某某的關系做到了經理級的申購總管。王某庚是其上線,王某庚的上線是劉某某。其尚未獲利。
(22)證人楊甲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12月份在其弟楊庚的推薦下到了武漢市蔡甸區(qū)恒大綠洲小區(qū),給其看了一些資料,并且找個女的給其上課。那個女的給其介紹說她們有一個國家陽光工程項目,其購買后成為了主任級別。陳某12也是其團隊直總,負責整個團隊的管理;其是團隊總管,負責香樟水岸經理室的管理以及恒大綠洲小區(qū)下線人員的管理,并收集下線人員的情況向直總匯報,其上線是楊庚。
(23)證人楊乙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12月在楊甲介紹下加入武漢市的“虛擬連鎖經營店”組織,直總是陳某12,楊甲是總管經理。
(24)證人鐘庚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11月份來到武漢的時候才開始真正的參與搞傳銷,其是以連鎖經營的名義從事傳銷,過程中沒有見過什么產品,就是傳播的一種理念,靠發(fā)展下線,拉人頭來賺取提成,內部稱其為“1040”陽光工程,組織內部采取五級三晉制運作。
(25)證人王某庚的證言證實,其是被朋友劉丁將其騙過來做傳銷的,其在2013年9月17到了武漢后,就開始做傳銷了。傳銷組織通過資本動作方式進行傳銷活動,沒有任何產品和項目,就是不斷找新人進來交錢,靠發(fā)展下線,賺取提成,內部稱其為“1040”陽光工程,該組織采取五級三晉制運作。其屬于恒大綠洲片區(qū)。由8個區(qū)域團隊聯合起來經營的,整個恒大綠洲片區(qū)下面有8個團隊,直總分別是劉丁、楊某、陳某12、劉某某、易某某、朱某14、徐某13、于某某。其片區(qū)的自律總監(jiān)是朱某10。
(26)證人劉庚的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10月份通過其表哥藍庚介紹加入這個組織,加入后就發(fā)現該組織無任何實際業(yè)務。其所在團隊的管理層就是總管鐘庚、自律總管王某庚、申購總管是其本人、能力邱某某、經晨曾某庚、自律配合劉某庚。鐘庚是整個團隊的領導,歸直總直接領導。自律總管王某庚,專門管理團隊的紀律,就是管理團隊紀律制度的落實情況,發(fā)現違紀的采取通報罰款,寫檢查的形式懲罰。其主要負責對新加入的新人的考試及要求新人將錢打入申購總管指定的賬號,幫助直總收集剛當業(yè)務員的人員身份證和相片,然后,其再安排他們的住宿,其一共安排了六個人的住宿,現租了五套房,全部在恒大綠洲小區(qū)。
其在劉丁團隊任申購,級別是主任,辨認了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查獲的筆記本、請假條、接新人總結等資料并進行了解釋說明,恒大片區(qū)一共有8個團隊,直總分別是劉某某、陳某12、劉丁、徐某13、楊某、于某某、朱某14、易某某,直總下面還設有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自律配合、經晨、能力等職位,直總通過這些人具體分工來管理自己的團隊,劉丁團隊總管鐘庚、自律總管王某庚、能力邱某某、自律配合劉某庚、經晨曾某庚、申購總管是其本人。恒大片區(qū)有八個團隊,上層領導有蔣某2、劉某4,負責人是肖某5,肖某5下面有陳某6、朱某10和其他一些老總分工來領導恒大片區(qū)。“1040陽光工程”的連鎖經營內部采取“五級三晉制”的管理模式。其下線是魏某庚。
(27)證人郭某戊的證言證實,其是2012年年初被其愛人徐某13叫到武漢市來做傳銷的,先是在漢口那邊做“業(yè)務員”,做了幾個月后到2012年年底就跟著團隊到漢陽區(qū)這邊來了一直做到現在,由“業(yè)務員”做到現在的“經理”的職位。其是連鎖經營模式,“1040”陽光工程,沒有經營實體,也沒有一定的項目和任何服務,完全是靠不斷發(fā)展下線來發(fā)展。其現在是經理級別,職位是徐某13團隊的自律總管。其被徐某13叫來搞傳銷的時候,最先交了6.98萬元的會費,然后就成為主任,其開始發(fā)展其下線,只要賣到六十五份的份額就可以做到經理的職位,其是賣到了一百二十六份的份額就做了一個團隊的經理總管。這一百二十六份包括其二十一份,其的五個下線各買了二十一份。
(28)證人衷某戊的證言證實,其是2014年3月來武漢參與傳銷的活動的。當時,其姐夫徐某戊介紹其到武漢來做家具,把其和其老婆帶到恒大綠洲小區(qū),白天的時候,外面就有人來跟其講授傳銷的種種好處,其漸漸相信傳銷可以賺錢,給了其姐夫徐某戊69,800元,買了21份業(yè)務,他就說其已經是主任級別了。(團隊以)皇朝家俱、雅芳化妝品等產品為幌子,把一些親戚、朋友騙到這里,然后對其講課、洗腦,讓其相信投資其在做“1040”陽光工程可以賺錢,讓其投錢進來,通過他拉攏其他的人進來,給他分紅賺錢,從而形成一個傳銷的網鏈。內部采取“五級三晉制”的管理模式。其實,其知道無任何實際業(yè)務,純粹以發(fā)展下線作為計酬依據。
其所在團隊的直總是徐某13,總管是劉能瓊,自律總管是郭某戊,能力是徐某戊,自律配合是施某戊,經晨是陳某戊,易某庚所在的團隊是同一個申購總管,家庭窗口是其本人。
(29)證人曾庚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份的時候,其經其叔叔付某庚推薦過來的,其直接申購了69,800元,然后其就成為主任。其交了錢之后,開始發(fā)展下線,等發(fā)展了三個下線之后,其就晉升為經理了。其上線是叔叔付某庚,付某庚的上線是劉某庚,劉某庚的上線是馬某庚,馬某庚的上線是王某庚,王某庚的上線是于某某。其下面直接發(fā)展的有三個人,分別是王某辛購買了一份3,800元,宋某辛購買了21份69,800元,楊某辛購買了21份69,800元。其間接發(fā)展的下線,宋某辛發(fā)展了蒲辛等人,楊某辛發(fā)展了劉某辛等人。于某某的團隊總共有40多個人,在位20多人。
(30)證人易某庚的證言證實,其是2013年9月開始參與傳銷組織的。是其哥易某某介紹其進來的,他是其上線。其后來發(fā)展了其妻子何某辛、老鄉(xiāng)王某己、老表吳某辛。王某己下線是曾某辛,曾某辛下線是王某辛、劉某辛。吳某辛下線是劉某子,劉某子下線是黃某子,黃某子下線是劉某丑。其是團隊的大總管、自律總管是陳某丑、自律配合是歐陽某丁、申購總管是鐘某丁、能力是劉某丁、經晨是陳燕祥,易某某是團隊的直總。這個團隊在恒大綠洲有五個房,每個房間有四到六個人,總共有二十多個人。其知道的最高的老板是肖某5,肖某5發(fā)展了肖某15。易某某是林戊發(fā)展的。林戊是劉某16發(fā)展的。劉某16是肖某15發(fā)展的。易某某發(fā)展的下線有其、歐陽地金、鐘某丁,其發(fā)展了下線何書紅、王某己、吳某辛。王某己發(fā)展了曾某辛,吳某辛發(fā)展的下線是劉某子。其進入該組織交了69,800元錢,當時返給19,000元,其到現在位此總共掙到了二萬元錢的提成,所以其沒有獲利。
(31)證人陳某丁的證言證實,其是2013年8開始參與傳銷組織的,上線是其老婆劉某丁。其是主任級別,然后在上個月被大總管易某丁任命為自律總管。易某某是團隊的直總,他一般每個月到其租住的地方來一次,問下其近期發(fā)展的情況,并要其多發(fā)展些下線,其發(fā)展一個下線他就可以從其中提成。其老鄉(xiāng)肖某15發(fā)展劉某16,劉某16發(fā)展林戊,林戊發(fā)展易某某,易某某發(fā)展鐘某丁,鐘某丁發(fā)展陳某丑,陳某丑發(fā)展陳紅偉,陳紅偉發(fā)展陳燕祥,陳燕祥發(fā)展劉某丁,劉某丁發(fā)展了其,其又發(fā)展了林永恩。其進入該組織交了69,800元錢,當時返給19,000元,其到現在位此總共掙到了1,140元錢的提成,所以其沒有獲利。其所在易某某傳銷團隊有33人,該組織叫“資本運作”和“1040陽光該工程”,內部采取“五級三晉制”管理模式,通過設置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和申購總管、能力、經晨等職位進行分工管理,其在團隊內任自律總管(上任一個多月),自律配合是歐陽某丁、申購總管是鐘某丁、能力是劉某丁、經晨是陳某戊,直總是易某某。其于2013年8月在劉某丁介紹下加入,其上線依次是劉某丁、陳某戊、陳某丑、陳某寅、鐘某丁、易某某、林戊、劉某16、肖某15,其下線有林永恩。
(32)武漢市公安局蔡甸區(qū)分局、金壇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辦案人員出具的抓獲警告,證明被告人陳某3、陳某1、劉某4、蔣某2、趙某7、肖某5、陳某9、朱某10、楊某、朱某14、陳某6、陳某12、黃某11、徐某13、劉某16于2014年5月22日被抓獲到案,被告人劉某某、肖某15于2014年5月24日被抓獲,被告人易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被抓獲。被告人陳某8于2014年7月8日被抓獲。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被抓獲。
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⑴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證實,其于2010年5月份左右開始搞傳銷的,上線是李某寅。其的直接下線李某卯(已轉給高某卯)、曾某卯、梁某卯。2012年7月份左右來的武漢,之前其的團隊在李某寅的帶領下來到武漢在黃陂區(qū)的盤龍城居住,當時有蔣某2、陳某3、趙某7團隊。后來可能是因為在盤龍城那邊人員發(fā)展多了,對當地有影響了,要分出來繼續(xù)發(fā)展了。2013年初,蔣某2、陳某3、劉某4他們幾個商量要分出來發(fā)展,李某寅同意了,劉某4他們就遷到了蔡甸區(qū)的恒大小區(qū)。遷過來的是蔣某2、陳某3、趙某7和其下面的劉某4、黃某丑、黃某卯等人的團隊。其這幾個團隊整合在一起合作經營,統一管理,對外稱漢陽片區(qū)。
其是通過中層的一些人領導這八個團隊。剛來的時候,為了便于管理,其安排了蔣某2任組長,具體負責恒大片區(qū)的這幾個團隊的管理,組長下面設教育總監(jiān)、教育總監(jiān)配合、自律總監(jiān)、自律總監(jiān)配合、片區(qū)經晨、片區(qū)能力總監(jiān)、申購統計。這幾個人具體就是管理團隊中間已經上老總級別的人,各個團隊的具體事務交由各個團隊的直總(老總)負責。他們不會管理其這些上層老總的。上層老總有什么指示和要求就會通過組長組織會議傳達給下層各個老總,總監(jiān)收集下層各個團隊的情況及時上報給組長,同時組長有什么事情也是通過總監(jiān)傳達給各個下層老總。教育總監(jiān)具體負責團隊的文化及學習,教育總監(jiān)配合是配合教育總監(jiān)開展工作。自律總監(jiān)是負責管理恒大片區(qū)各個老總及團隊的紀律制度落實情況。自律總監(jiān)配合是配合自律總監(jiān)開展工作,還負責寫整個片區(qū)自律配合總結。經晨總監(jiān)是負責類似于團隊經晨工作。能力總監(jiān)是負責類似于團隊能力工作。申購統計負責類似于團隊申購統計工作。每個團隊的直總管理各個團隊的日常事務,他們下設經理室管理團隊成員,經理室有大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具體負責培訓新人、管理、申購等各項事務。
其通過會議來上傳下達,每周日組長安排老總級別的人開會,所有直總參加,傳達像其和陳某3、蔣某2這樣的上層老總的安排和指示。每周一,直總安排整個恒大片區(qū)的總管代表開會,傳達上級的指示、要求。每周二是總管安排會議,將會議精神傳達給各個經理室的成員。
其和蔣某2、陳某3他們是合作經營整個恒大片區(qū),其分屬江蘇、江西兩個支系。恒大片區(qū)雖然其沒去過,但劉某4、黃某丑、肖某丑他們幾個作為其的下線團隊在那里發(fā)展,團隊有什么事情通過組長向其匯報,剛從盤龍城遷過來時蔣某2任組長,她從下面幾個總監(jiān)處收集情況,如果有重大的和特殊的情況就向其講,其再向李某寅匯報。
其的下線像劉某4、肖某丑、黃某丑、曾某卯等人都是老總級別的了,其自己在恒大片區(qū)應該是四代老總了,劉某4這一支發(fā)展比較好,他是三代老總了,可以獨立出其的團隊了。
其具體負責管理整個恒大片區(qū)團隊經營,發(fā)放工資單。各個團隊的申購將每月申購的份數統計后交老總核實,再上報給片區(qū)申購總監(jiān),申購總監(jiān)統計整個片區(qū)申購情況上報給組長,再由組長交給其核實,最后其再將情況上報給李某寅。李某寅按照公式計算工資(也就是返還金),制作好每個團隊的工資單后電郵發(fā)給其,其再發(fā)給下面的老總,他們按工資單返還金額,多余的部份一層一層往上交給上級老總,各級老總扣除各自該拿的工資,最后多余的其會轉給李某寅。
“1040工程”是一種傳銷模式,參與者必須購買一份(人民幣3,800元)成為股東,才有資格多買或者介紹(發(fā)展)別人來購買,最多只能介紹3個人來購買。自己購買和介紹的人購買的股份自下而上的層層累加。其中一級股東是1至2份,為業(yè)務員,第一份為3,800元,以后每股為3,300元;二級股東是3至9份,是組長;三級股東是10至64份,是主任;四級股東是65至599份,是經理級;五級股東是600份以上,達到老總級別。當做到四代老總時就要出局,然后由老總的下線再重復老總的過程。直接購買21份(69,800元),直接升任為主任,當即返現金19,000元。成為正式股東后每發(fā)展一個人都有返利(提成),發(fā)展下線人員越多所拿返利(提成)越多,級別越高。其本人的下線是肖某5。其現在是武漢的大老總級別,三代以內的下線只要發(fā)展人員購買1份,其、其下線、其下線的下線每人可提成500元,三代以外的下線再發(fā)展人員購買,就不能提成了,但是總老板可以提成。每個月底,有申購主管將該月新購買的分數、金額、購買者的情況制作一份表格,通過經理、主任層報至肖某5,由肖某5通過短信的方式告知其和劉某4,經其和劉某4核對同意后,由肖某5通知下面將購買者的返利、經理等管理層的工資先行扣除發(fā)放,剩余的錢通過轉賬方式給其和劉某4,偶爾也給現金,然后由其將錢轉賬給廣西南寧的李某寅,由李某寅核對后,扣除她本人應拿的錢,再將其和其三代以內下線的錢轉回來。其于2013年11月購買了一輛寶馬X6轎車為了吸引更多人加入。肖某5是劉某4的下線,因劉某4原來的上線黃小京退出,劉某4轉為其下線,肖某5也就成了其下線,2014年3月,因劉某4團隊規(guī)模做大,自動脫離,其和劉某4成為合作關系。
其U盤內有文件名為A陳業(yè)1208的電子表格,內容為11個層級圖,其中“總”是其直接下線人員層級圖?!靶l(wèi)紅”是其另一個直接下線梁某卯團隊的人員層級圖。U盤內文件名為A高業(yè)1208的電子表格內容為13個層級圖,這個表中是其另一個直接下線高某卯團隊的人員層級圖,該團隊以前是李某卯的,后用其老婆高某卯的身份證辦理了轉讓。B-1304010電子表格中“總”是其下線曾某卯等人發(fā)展份額數及拿返還金的情況,“業(yè)務”是其下線曾某卯等人發(fā)展份額數及返還金的具體分配情況,“款項”是總的申購份數和款項。C公式文件夾是拿返還金的算法。A陳業(yè)140508電子表格是其在2014年5月8日更新的其下線人員層級圖,與A陳業(yè)1208電子表格內的人員有些出入,新增加了一些人也走了一些人,里面有31個以名字命名的內容,這三十個人都是經理、老總級別的人,每個人下面都有個團隊,文件名下面就是具體的團隊人員層級圖。A高業(yè)140508電子表格也是2014年5月8日更新的“高某卯”下線層級圖,有14個以名字命名的內容,這些人也都是經理、老總級別的人,每個人下面都是個團隊。201405010文件夾內A年-獎金文件夾內容是發(fā)展申購后的返還金登記表,B-1404010文件夾是2014年5月8日更新的劉某4、劉某某、陳某12等人的發(fā)展份額及返還金額。
“1040陽光工程”完全依靠組織內部人員不斷發(fā)展下線收取新人的申購份額,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資金分配,只在有預期的發(fā)展人頭數及申購份額數的基礎上才有收入。其從加入到現在共獲利大約有一百二、三十萬元。徐某132014年5月18日書寫的《片區(qū)能力情況》、郭某戊2014年3月27日寫的《自律配合總結》表明片區(qū)總人數425人,在位216人(196人),其直接、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累計1,362人,內部層級27層,直接、間接收取傳銷資金6,875.34萬元(20,628份)。
⑵被告人蔣某2的供述證實,其于2010年3月在夏某丑介紹下加入“1040連鎖經營”項目并發(fā)展了陳某3。其2011年7月1日成為老總級別。2012年12月,“武漢恒大片區(qū)”開始運作,片區(qū)下有8-9個團隊,分別是劉某4直屬的劉某某團隊,陳某6下面的陳某12團隊,陳某3直屬的楊某、于某某、朱某14團隊。恒大片區(qū)大概有200人左右,每個團隊約20人左右,人員住在恒大綠洲。其本人負責工資發(fā)放,有大老板黃某丑、陳某1將工資發(fā)放到其個人農行卡上,同時交付工資發(fā)放清單,其按照清單將工資匯入陳某3卡內,再由其發(fā)給下線。其加入“1040”工程獲利30萬元左右。“五級三階制”指每個人進來買1份以上(每份3,300元),1-11份是業(yè)務員,12-64份是主任級別,65-599份是經理,600份以上是老總。主任升到經理要求下面發(fā)展5個人,還有2個主任級別的,經理到老總要求29人,有2個經理級別。其尾數“3113”、“2615”的農行卡來往資金都是傳銷涉嫌的資金,尾數“7483”建行卡是陳某3還的錢。其尚未出局,且2013年11月還在位公司發(fā)放工資。其在恒大片區(qū)擔任組長,具體負責協調管理恒大片區(qū)的幾個團隊,組長下面設教育總監(jiān)、教育總監(jiān)配合、自律總監(jiān)、自律總監(jiān)配合、片區(qū)經晨、片區(qū)能力總監(jiān)、申購統計等。每個團隊的直總(剛升上來的老總)管理各個團隊的日常事務,下設經理室管理團隊成員,經理室設大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具體負責團隊培訓、申購等各項事務。蔣某2、陳某3和陳某1合作經營整個恒大片區(qū)。對公安機關從陳某3處搜查出的人員組織結構圖所反映的人員層級關系及購買份額無異議。
⑶被告人陳某3的供述證實,其于2009年6月經蔣某2介紹加入“資本運作1040工程”,2011年5月在夏某丑、李俊益、李某寅帶領下到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蔣某2和其均升為老總級別。2012年5、6月份,其和蔣某2帶一個分支到恒大綠洲小區(qū)發(fā)展傳銷。后發(fā)展了100余名新成員。“資本運作1040工程”采取“五級三晉制”經營模式,其直接發(fā)展的下線有陳某8、于某某、陸某丑,直接獲利3萬元多,通過陳某8依次發(fā)展了31人(有陳某8傳銷團隊網絡結構圖)、通過于某某依次發(fā)展了42人(有于某某傳銷團隊網絡結構圖)、通過陸某丑依次發(fā)展了21人(有陸某丑傳銷團隊網絡結構圖)。團隊內每個人基本上只清楚三個層級以內的人員,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查獲的陳某8等人共11份傳銷團隊網絡機構圖、3份“五級三晉制”傳銷發(fā)展會員獎勵表是儲丑于2014年5月8日在長沙交付的。在武漢的傳銷團隊最大的老總是儲丑、陳某1、黃某丑,陳某3平時將一些工作要求傳達給陳某8、于某某、陸某丑三人,再由他們傳遞到下面的老總、直總。每周老總例會由肖某5組織,武漢的老總蔣某2、劉某4、陳某8、于某某、陸某丑、陳某6、趙某7、陳某9、朱某10、還有幾個不認識的老總都要參加。每次老總例會都由肖某5組織,由總監(jiān)陳某6、朱某10傳達大老板(儲丑、陳某1、黃某丑及儲丑的上線李俊益、李某寅)的指示及避免公安機關等政府職能部門的查處?!?040陽光工程”實質上是發(fā)展傳銷、拉人頭,完全靠上線發(fā)展下線的模式拉人進入組織進行傳銷,上線靠下線購買的份額提成獲利。個人一共獲利60余萬元。整個傳銷團隊的資金由儲丑管理,獎勵分配由儲丑計算。其出資25萬余元幫助陳某8、于某某購買65份幫二人沖經理。通過儲丑交付的11張人員層級圖確定,其直接發(fā)展了陸某丑、陳某8、于某某三人,陸某丑這一支發(fā)展了217人,于某某這一支發(fā)展了42人,陳某8這一支發(fā)展了136人。漢陽片區(qū)有8個團隊,這幾個團隊上層領導為陳某3、陳某1、黃某丑、黃某卯、劉某4等,這幾個人的共同上線是李某寅。為便于管理,按照各自發(fā)展支線將線下人員分成各個團隊,由組長負責恒大片區(qū)各個團隊的管理,下設教育總監(jiān)、教育總監(jiān)配合、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配合、片區(qū)經晨總監(jiān)、片區(qū)能力總監(jiān)、申購統計,這幾個總監(jiān)管理整個片區(qū)中間已經上老總級別的人和八個直總。其剛來時組長是蔣某2,現在是肖某5。
組長是起上層老總管理下層的上傳下達的作用,通過八個直總和八個團隊中間已經升為老總的人來管理八個團隊。八個團隊由直總負責,下面設經理室管理,每個經理室有大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負責各個團隊里的業(yè)務員。恒大片的劉某4、肖某5、肖某丑、陳某12、肖某15等人都是陳某1下線,江西的團隊基本上都是陳某1的,恒大片區(qū)由他負責。
總管是直總選出來管理經理室的人,自律總管負責各個經理室成員的紀律作風,能力總管負責經理室成員的培訓,自律配合協助自律總管做工作,經晨負責能力、學習,申購總管負責經理室接待,負責新人加入辦理手續(xù),講師每個人都可以講。其下面有三個經理室,分別是楊某團隊、于某某團隊、朱某14團隊。陳某3得到的返利通過儲丑轉賬至尾號為(2510)農業(yè)銀行卡,大概有五、六十萬元左右。依據2014年5月18日徐某13寫的《片區(qū)能力情況》、2014年3月27日郭某戊寫的《自律配合總結》表明恒大片區(qū)總人數425人,在位216人(196人),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398人,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內部層級24層,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2,166.22萬元。
⑷被告人劉某4的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6月經黃小京介紹加入“1040工程”傳銷組織,肖某丑的是黃小京、肖某5的上線。該組織分為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級別,其直接發(fā)展的下線為黃某某、李某丑、劉某某,黃某某的下線是劉某丑、劉某子,劉某子下面有20-30人,劉某丑下面有10-20人,李某丑下面發(fā)展了陳某子,陳某子下面有30-40人,劉某某下面發(fā)展了黃某丁等十幾個人,初步估算有80-100人。資金由陳某1負責分配,每個人分多少錢由陳某1告知。其下面有黃某某、李某丑、劉某某三個經理室,黃某某是名義上的,她沒有文化什么也不懂、沒怎么參加。經理室負責發(fā)展下線,跟進下線,經理室設總管、申購總管、自律總管。其下面的經理室由2個人負責申購,李某丑團隊經理室申購負責人是陳建林,劉某某團隊申購負責人是黃某丁,黃某某團隊不清楚是誰負責申購。其的返利由陳某1給其,以前是肖某丑給其。參加傳銷后獲利保守的說有大約60-70萬左右,(其從事傳銷)資金買了一輛奔馳車,車號贛BOBxxx,E260型。
2013年1月,團隊搬到蔡甸區(qū)恒大綠洲小區(qū),2013年7月其份額達到600份以上,三名直接下線都達到經理級別,其成為老總。其在2014年2月任恒大片區(qū)組長。依據從陳某1U盤查獲的資料層級圖,計算出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40人,其內部層級數21層,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6,745份)2,247.85萬元。
⑸被告人肖某5的供述證實,其于2010年底在肖某丑介紹下加入傳銷組織,2011年左右發(fā)展了肖某15和陳某寅及張某寅,2011年5月升為經理級別,2012年6月1日升為老總級別。目前其下線有2個老總,是肖某15和易某某,還有陳某寅即將升為老總。“1040連鎖經營”實際上是發(fā)展下線人員。恒大片區(qū)是幾個區(qū)域團隊聯合經營,有8-9個團隊,分別是劉某4直屬的劉某某團隊,陳某6下面的陳某12團隊,肖某丑下屬的劉丁、徐海東團隊,陳某3直屬的楊某、于某某團隊,朱某10下面的朱某14團隊,還有肖某15下面的易某某團隊。肖某5負責整個老總級別的團隊管理,其上面的大老板是陳某3和劉某4。片區(qū)有200人左右,其實際獲利大約50-60萬元。每個區(qū)域的團隊自己發(fā)放提成,其團隊由黃某丑向其尾號6337建行賬戶匯款,其取出來交由徐某13和易某某發(fā)給下面的人。截至2014年5月18日該片區(qū)8個團隊的人數是425人,在崗216人。
⑹被告人陳某6的供述證實,其于2013年3月加入“連鎖經營項目”。2013年5月至9月任經理級別,沒有職務,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任團隊直總,2014年4月1日至5月22日任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陳某12是大團隊的總管,黃某11是大經理級別,陳某12是劉某4的下線。該項目采用五級三晉制運作,團隊主要在武漢漢陽活動,有肖某5、陳某8、朱某10、陳某9、其本人,都屬于大經理級別,大老板叫陳某3、劉某4。其下線是陳小輝,上線是黃某11,其主要職責是安排團隊自律,并要求發(fā)展下線。江西大團隊下有六個小團隊,分別是陳某9、朱某10團隊、楊某團隊、朱某14團隊、陳某12團隊、劉某某團隊、易某某團隊,《片區(qū)能力情況》中表明片區(qū)總人數425人,在位216人,其累計發(fā)展人數79人,層級13層。
⑺被告人趙某7的供述證實,其于2011年6月在劉某寅推薦下加入傳銷組織,其直接發(fā)展下線魯某寅、繆寅、杜某寅,后通過這三個人發(fā)展了21人,此外劉某寅名下的唐某寅等7人也歸其管理。該組織采取五級三晉制。其團隊發(fā)展人員數可以通過銀行卡上的匯款名單進行統計。其在蔣某2當大老板時負責給朱某10和于某某團隊打款,現在只負責自己團隊轉款,錢和轉款明細是儲丑給的,此外其還負責整個團隊的申購補份情況,還講過傳銷課程3、4次。肖某5是漢陽片區(qū)的組長,負責恒大片區(qū)12個團隊的管理,下面陳某6、陳某9、朱某10、周某寅、黃某11、徐某13、陳某8等人負責管理12個團隊中已經上老總級別的人和12個直總。12個團隊是一個整體,實行嚴格的統一會議制度。包括劉某某團隊、陳某12團隊、劉丁團隊、徐某13團隊、楊某團隊、于某某團隊、朱某14團隊、易某某團隊、趙某7團隊、危寧新團隊、談金長團隊,還有一個不記得名字。后面四個團隊于2014年3月分期搬走了。12個團隊的上層領導其知道的只有陳某3,劉某4、蔣某2、陳某1、肖某5。其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間任其團隊直總,兼任恒大綠洲片的教育總監(jiān),2014年3月團隊搬回盤龍城。其內部層級9層,傳銷資金數額300萬元,恒大片區(qū)傳銷人員總數604人,在位人數296人。其獲利40萬元左右,購買寶馬車一輛。
⑻被告人陳某8的供述證實,其于2010年7月左右經陳某3介紹并交69,800元加入“1040陽光工程”,2012年5月份,其隨團隊來到武漢盤龍城片區(qū)繼續(xù)發(fā)展,2012年12月份其隨團隊到武漢市蔡甸區(qū)恒大綠洲片區(qū),當時有趙某7等八個團隊經營,其擔任申購統計,其發(fā)展了妻子馬某寅,馬某寅走后由其女兒陳某9頂替,陳某9發(fā)展了朱某10,當時況人數422人,片區(qū)新加入人員3人,片區(qū)總人數425人。
⑼被告人陳某9的供述證實,其于2013年7月,經其父親陳某8介紹下加入1040工程,后其發(fā)展了其丈夫朱某10、馬某寅,朱某10有二個下線楊某、朱某14,其自己發(fā)展了馬某寅,馬某寅發(fā)展18人,團隊負責人是經理,經理下面有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經晨總管、自律配合。團隊定期開會,會議由陳某6負責召集。其和朱某10在1040工程中是經理級,是僅次于老總級的第四級,其擔任教育總監(jiān)。一共拿了5萬多元提成。漢陽恒大片區(qū)從事1040資本運作的一共有八個團隊,分別是劉某某、陳某12、劉丁、徐某13、楊某、于某某、朱某14、易某某八個直總負責的團隊,每個團隊下設經理室,經理室包含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經晨總管、自律配合、經理等人。八個團隊統一歸肖某5和陳某6領導。漢陽片區(qū)的管理層是漢陽片區(qū)老總級別以上的人員里面產生,共有20多個,包括8個直總和其他老總(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肖某己、陳某6、朱某10、陳某8、馬某某、黃某11、肖某15、周某寅、郭明棟、陳某9),陳某9負責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配合,負責配合陳某6開展工作?!?040”連鎖經營沒有產品,就是靠發(fā)展下線、拉人頭來賺取提成。運作模式是“五級三晉制”。截至2014年5月18日,恒大片區(qū)共有八個團隊,傳銷總人數425人。
⑽被告人朱某10的供述證實,其實際加入傳銷時間是2013年3月,其上線是陳某9,陳某9的上線是陳某8,其下線有楊某、馬某某、朱某14,漢陽片區(qū)的老總級別以上的有⑴8個直總,分別管理漢陽片8個團隊的老總:劉某某、陳某12、劉丁、徐某13、楊某、于某某、易某某、朱某14;⑵其他老總: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肖某己、陳某6、陳某8、馬某某、黃某11、肖某15、周某寅、和其本人。組長是肖某5,在陳某3安排下負責8個團隊的管理,陳某6是教育總監(jiān)、陳某9是教育總監(jiān)配合,朱某10是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周某寅是自律總監(jiān)配合、黃某11是片區(qū)經晨,徐某13是片區(qū)能力,陳某8是申購統計。陳某3、肖某5一類的老總通過這群中層領導對8個團隊進行管理,8個團隊的直總只負責管理自己的團隊。8個團隊屬于聯合經營?!?040陽光工程”運作模式是“五級三晉制”,恒大片區(qū)總人數是425人,其直接下線楊某的團隊有34人、馬某某團隊有21人、朱某14團隊有45人。其加入以后,通過返利共賺了30多萬元。
⑾被告人黃某11的供述證實,其2013年3月在陳某12介紹下加入傳銷組織,上線為陳某12,下線為陳某6。漢陽片最高老總是劉某4。其從事的“1040”連鎖經營是不斷拉人頭的傳銷,采取五級三晉制運作模式,大老總負責一個片區(qū),片區(qū)內的老總由大老總進行管理,每個老總自己帶有小團隊,小團隊內有經理、主任和業(yè)務員,小團隊不橫向聯系,直接對大老總負責。其加入團隊后加上其自己購買的一共發(fā)展了670份左右,獲利4萬元左右。由劉某4計算、發(fā)放提成,還有一個肖某5也是片區(qū)大老總。郭某戊2014年3月27日總結寫的8個團隊各自人數、在位人數、片區(qū)總體人數425人,在位人數196人,新人15批,這些都是片區(qū)各自律配合開會后由自律配合之間的牽頭人員將各個團隊情況匯總后寫的總結。片區(qū)、團隊指蔡甸區(qū)新農恒大片區(qū),現在恒大片區(qū)有8個團隊,基本情況就是郭某戊《自律配合總結》中匯報的情況。8個團隊的上層領導其知道的有劉某4、陳某3、黃某卯等人,片區(qū)組長是肖某5,下面設總監(jiān),管理八個團隊中間已經上老總級別的人。
⑿被告人陳某12的供述證實,其在2011年底在石玉推薦下加入“1040連鎖經營”,2012年發(fā)展了黃某11、溫某乙。其2012年4月升為業(yè)務經理,2013年9月升為高級業(yè)務員(老總),目前是直總,有自己的一個團隊,下面有7、8個經理。“1040連鎖經營”是不斷拉人頭的傳銷工程,下線人員發(fā)展越多,上線人員提成越多,運作模式是五級三階制。其所在團隊目前有20多人,經理室總管是楊甲、自律總管楊乙、自律配合黎某某、經晨蔡某寅、申購是黃某丁,劉某4是其上線。(傳銷)總人數425人,在位人數196人。
⒀被告人徐某13的供述證實,其在2012年4、5月份在肖某己介紹下參加“連鎖經營項目”即“1040陽光工程”,2014年4月1日當上老總。組織內部采取五級三晉制運作,其是團隊的直總,總管是劉某丁、自律總管是郭某戊、能力是徐某戊、申購是鐘某丁、自律配合是施某戊,經晨是張某戊,家庭窗口是衷某戊。其團隊在恒大綠洲居住的人有13人,恒大綠洲片區(qū)有8個團隊,以前由劉某4管理,后來由肖某5和肖某己來管理。經其統計截至2014年5月18日,恒大片區(qū)共有425人,這一數據是根據8個團隊能力牽頭的黃某乙提供的資料得來。其對其本人及其團隊人員劉某戊手繪的團隊人員結構圖進行了辨認。
⒁被告人朱某14的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11月在馬某某介紹下加入傳銷組織,2012年底發(fā)展了周某某、吳某寅、朱和保。其2014年1月升為直總級別,之前一直是經理。其上線依次是馬某某、朱某10,他們兩個人的上線是陳某9。其下線周某寅發(fā)展了朱寅,吳某寅發(fā)展了曹某寅、李寅祥,朱寅發(fā)展了周某某、束某某,束某某發(fā)展了束某某、龍寅忠,朱寅保發(fā)展了朱寅風、許寅偉。其手繪了層級圖確定其從2012年11月至案發(fā)一共發(fā)展了約40人。有29個人買了21份產品。發(fā)展下線的錢交給每個小團隊的申購總管,再由申購總管交給大老板陳某3、劉某4。經理到老總按照五級三晉制獲利,其參加以來獲利10萬元左右。
⒂被告人肖某15的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5月在肖某5的介紹下加入“1040陽光工程”,并發(fā)展了朱某玲、劉某16、楊生三個下線。其在2013年7月升為經理,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擔任團隊的經晨,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任直總。在擔任經晨時,團隊的直總是肖某5。直總就是教團隊成員如何發(fā)展下線。其在武漢管理易某某團隊,該團隊是劉某16發(fā)展起來的,劉某16發(fā)展了林戊,林戊發(fā)展了易某某,易某某管理一個團隊。該團隊有25人。該組織沒有經濟實體,通過繳納6.98萬元獲得加盟和發(fā)展下線的資格,每個人發(fā)展三名下線,不斷類推發(fā)展下線抽取人頭費。人員的晉級和分工根據下線數而定,內部采取“五級三晉制”管理模式。團隊設置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和申購總管、能力、經晨、家庭窗口負責管理,其所在團隊大總管易某庚、自律總管陳某丁、自律配合歐陽某丁、申購總管鐘某丁、能力劉某丁、經晨陳某戊,直總易某某。返利的錢由上線的人(肖某5)存到其賬號內。其對2014年7月2日繪制的人員層級結構圖沒有異議,對郭某戊2014年3月27日寫的《自律配合總結》內有關片區(qū)總人數及其所在團隊人數情況沒有異議。
⒃被告人劉某16的供述證實,其于2013年12月在肖某15介紹下加入“資本運作”和“1040陽光工程”,歷任團隊家庭窗口、經晨窗口及能力。當時做家庭窗口及經晨窗口時團隊總管是肖正建、做能力時的總管是徐某13。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歷任團隊自律總管、總管,時任直總為徐某13。其2014年5月21日和肖某15一起升為老總,自己或下線總共購買了600份的會費。其所在易某某團隊的人員有33人,該組織采取“五級三晉制”管理模式,通過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和申購總管、能力、經晨等進行分工管理。其所在團隊大總管是易某庚、自律總管陳某丁、自律配合歐陽某丁、申購總管鐘某丁、能力劉某丁、經晨陳某戊。其對郭某戊寫的《自律配合總結》、徐某13寫的《片區(qū)能力情況》及公安機關認定的人數、層級、金額沒有異議。
⒄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0年4、5月在陳某3介紹下加入傳銷組織,2012年年底隨團隊從盤龍城搬到蔡甸恒大綠洲小區(qū),當時一共有陳某8、趙某7、李建華、肖某5、劉某4、黃某卯六個團隊,2014年3月,陳某8團隊分為楊某團隊、其的團隊、朱某14團隊,劉某4團隊分成劉某某團隊、陳某12團隊,肖某5團隊分成徐某13團隊、易某某團隊,黃某卯團隊變?yōu)閯⒍F隊。趙某7團隊和另外幾個團隊搬走了,剩下其的團隊、楊某團隊、朱某14團隊、劉某某團隊、陳某12團隊、徐某13團隊、易某某團隊、劉丁團隊八個團隊。恒大片區(qū)最上層老總是陳某3、陳某1、劉某4等人,平時通過中層領導肖某5、陳某6、陳某9、朱某10、周某寅、黃某11等人來管理八個團隊。組長肖某5通過八個直總與八個團隊中間已經升為老總的這些人來管理八個團隊。八個團隊實行嚴格的統一會議制度,每個周末,肖某5和陳某6組織其老總一級開會,傳達陳某3等上一層老總的指示,每個星期,老總都會安排各個團隊的總管一起開會,然后各個團隊總管再組織各個團隊的窗口負責人開會。余下各個窗口也是每個星期要碰頭,由片區(qū)各個窗口牽頭人通知組織。其在2012年4、5月還在黃陂盤龍城時在陳某3團隊做了2個月團隊申購、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團隊做申購總管。2013年11月上總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是團隊的直總。(公安機關)在陳某3處搜查處的人員層級圖,符合其直接下線和間接下線及每個人購買的份額。
⒅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1月在劉某4推薦下加入“連鎖經營模式”,其在2013年3月升為經理,2014年4月成為團隊直總,發(fā)展了黃某丁、劉某寅作為下線,黃某丁發(fā)展了陳某寅,劉某寅發(fā)展了溫某某、方某庚。傳銷組織從下到上依次是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其現在是老總級別,職務是直總,管理一個經理室,目前該經理室交給陳某6管理。經理室負責發(fā)展下線,設總管黃泉(現空缺)、申購總管黃某丁、自律總管溫某某、自律配合葉某、經晨盧某某、能力窗口黃某乙進行管理。其至今獲利十多萬元。偵查人員從其租住處查獲的物品,其中一個黃色筆記本(表面有NOTEBOOK字樣)里面的內容是其親自寫的記載其團隊在恒大綠洲小區(qū)的房源分布及住宿人員情況。對偵查人員從肖某5處查獲的署名“劉某某”的總結系其2014年5月11日親手書寫,周某寅、陳堅、邱某某、郭某戊等人寫的自律配合總結是立足整個恒大片區(qū)管理層面寫的總結,是恒大片區(qū)各個自律配合開會后將各個團隊情況匯總后寫出的,總結講的本片區(qū)、團隊是指蔡甸區(qū)新農恒大綠洲片區(qū)。8個團隊的上層領導其知道的有陳某1、蔣某2、劉某4等,他們通過肖某5及片區(qū)總監(jiān)對團隊進行管理。恒大片區(qū)組長肖某5,下面設教育總監(jiān)陳某6,教育總監(jiān)配合陳某9,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朱某10,自律總監(jiān)配合周某寅,片區(qū)經晨黃某11,片區(qū)能力徐某13,申購統計陳某8。其管理的團隊總共有三十多人,該組織采用五級三晉制,提成僅限于本人發(fā)展的下面三層以內,當上老總后就可以領取工資。本人獲利十幾萬元左右。提成是根據團隊招新及購買份數情況而定,每次提成都是上面老總將錢匯入其農業(yè)銀行賬戶里面(尾數4975)。陳某1U盤內調取的與其相關的人員結構圖屬實,對偵查機關認定其發(fā)展人員累計39人,層級11層沒有異議,郭某戊、徐某13總結中確定的片區(qū)傳銷人員總數425人屬實。
⒆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1月28日在朱某10的推薦下加入傳銷組織,任高級業(yè)務員(老總)。贏利方式是拉人頭、提成。晉升高級業(yè)務員(老總)發(fā)展的下線須累計到601份,其是2014年1月1日上的老總。其在位的下線有15個,不在位的下線有19個,有一張人員結構表,打紅色鉤鉤標記的就是在位的下線。其上線是朱某10,朱某10的上線依次是陳某9、陳某8、陳某3、蔣某2。下線結構是三個經理,分別是李鴻亮、姜某、陸蓓,李鴻亮的下線有楊朝嵐等人。有8個傳銷團隊,其本人所在楊某團隊,直總是其本人,總管姜某、自律總管韓某丑、申購總管孫玉霞、自律配合朱某某、能力窗口葛某、經晨窗口孫某、家庭窗口楊朝嵐。8個團隊上線管理人員有教育總監(jiān)陳某6、自律總監(jiān)朱某10、能力配合陳某9。組長肖某5,體總劉某4、陳某3。此外,直總以上還有肖某15、趙某7、陳某8、蔣某2。2014年1月10日其做老總后知道趙某7是恒大片的教育總監(jiān),陳某6是自律總監(jiān)。由于老總級別人員眾多,老總級人員分為A、B兩組,A組由趙某7、陳某6負責,還有陳某8、馬某某等人,B組由肖某5和朱某10負責,還有丁某某、朱某14、陳小輝。這些老總有些自立門戶去其他省市做傳銷,剩下的合成了一組。其本人2014年3月當上直總。共計獲利17萬余元。其發(fā)展人數34人,內部層級8層。
⒇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7、8月在林戊介紹下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目前其任直總。該組織內部稱為“1040陽光工程”,采取“五級三晉制”管理模式,其團隊總共有49人,設置直總易某庚、總管陳某丁、自律總管、能力、自律配合歐陽某丁、經晨陳燕祥、申購總管鐘某丁、家庭窗口林戊等職位對團隊進行管理,其作為直總通過總管管理團隊。團隊有生活管理和會議制度,新人交的錢會存到申購總管賬戶,提成由其上線肖某15打入其賬戶,其依據肖某15提供的單子將金額打到各個下線的賬戶。恒大綠洲片區(qū)有8個團隊聯合經營,分別是劉某4直接管理的劉某某團隊,肖某丑管理劉丁團隊、徐某13團隊,陳某3管理的楊某團隊、于某某團隊、朱某14團隊,肖某5和肖某15管理的易某某團隊。片區(qū)的領導有組長肖某5,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陳某6、片區(qū)自律總監(jiān)朱某10,他們接受上級老總的指示來具體管理8個團隊。如要請假先跟自律總監(jiān)朱某10打電話,再跟片區(qū)教育總監(jiān)陳某6打電話,最后還要跟組長肖某5請假,三個人都同意才能離開。其本人一共賺了7萬元錢的提成。其供述對劉某丁2014年7月2日繪制的與其相關的人員組織結構圖沒有異議,對徐某132014年5月18日寫的《片區(qū)能力情況》內容進行說明.
被告人劉某4的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有:
⑴寧都縣會同鄉(xiāng)人民政府、寧都縣會同鄉(xiāng)南田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劉福生(被告人劉某4之父)自1998年起是該村種雞、三黃雞養(yǎng)殖專業(yè)戶,平均每年產值30余萬元。
⑵榮譽證書,證明劉福生于2010年被評為養(yǎng)殖大戶。
⑶中國共產黨寧都縣委員會寧字(2011)9號關于表彰2010年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通報,證明劉福生因養(yǎng)殖專業(yè)受到表彰。
⑷劉福生養(yǎng)殖現場照片,證明劉福生養(yǎng)殖種雞、三黃雞。
本院認為
合議庭評議認為,以上證據證明了劉福生在寧都縣會同鄉(xiāng)南田村養(yǎng)殖種雞、三黃雞的事實,被告人劉某42012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后,于2013年4月23日向該帳戶匯款人民幣15萬元,2013年4月24日向該帳戶匯款人民幣15萬元,2013年4月26日向該帳戶匯款人民幣15萬元,2013年5月12日向該帳戶匯款人民幣199,999元,2014年4月13日向該帳戶匯款人民幣8萬元。該帳戶存款系被告人劉某4加入傳銷組織所匯資金,且與被告人劉某4的供述能相互印證,其辯護人關于偵查機關凍結的劉福生帳戶款系劉福生收益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⑴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某1直接或者間接意見參與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300余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6,000余萬元不實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偵查機關查獲的電子數據和被告人陳某1等人傳銷人員層級圖,且有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和被告人陳某1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均足以認定被告人陳某1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累計1,300余人,故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異議,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陳某1直接或者間接意見參與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結合“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計算模式及其相關證據,指控被告人陳某1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6,000余萬元事實清楚,故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⑵被告人蔣某2關于其是受上級指使到的武漢恒大片區(qū),其不是“資本運作1040工程”傳銷組織武漢恒大片區(qū)創(chuàng)建人之一。其于2012年到的恒大片區(qū),大約2013年9月就退出了組織,剛到恒大片區(qū)時,有五個組,每個組幾個人,離開恒大片區(qū)時,人數不超過100人,對涉案金額人民幣2,100萬元及累計425人有異議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其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100余萬元證據不足,其不是武漢恒大片區(qū)創(chuàng)建人之一,與其他組織、領導者相比,所處的地位相對較輕的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蔣某2與被告人陳某3、陳某1等人加入傳銷組織并發(fā)展至一定階段后,在武漢恒大片區(qū)創(chuàng)建并繼續(xù)發(fā)展傳銷組織,系武漢恒大片區(qū)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武漢恒大片區(qū)人員結構數量、被告人陳某3所發(fā)展人數的層級圖以及被告人蔣某2和被告人陳某3的供述,且有相關物證、書證、電子數據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佐證,足以認定被告人蔣某2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25人,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100余萬元,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401人。被告人蔣某2雖然于2013年離開恒大片區(qū),但仍繼續(xù)從原傳銷組織中獲取返利,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fā)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fā)展的層級數和人數。故被告人蔣某2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⑶被告人陳某3關于其不是“資本運作1040工程”傳銷組織武漢恒大片區(qū)創(chuàng)建人之一,對發(fā)展人數398人及涉案金額2,100萬元有異議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某3在本案中僅起到輔助作用處于次要地位,應參照從犯量刑,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陳某3與被告人蔣某2、陳某1等人加入傳銷組織并發(fā)展至一定階段后,在武漢恒大片區(qū)創(chuàng)建并繼續(xù)發(fā)展傳銷組織,系武漢恒大片區(qū)傳銷活動中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被告人陳某3所繪人員發(fā)展層級圖證實了被告人陳某3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398人,且有相關物證、書證、電子數據和同案人的供述佐證,以“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計算方式并結合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3其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100余萬元,故被告人陳某3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
⑷被告人劉某4的辯護人關于起訴書僅憑陳某1處搜查到的虛假的、不符合真實情況的網絡圖認定,被告人劉某4“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有425人,其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2,200余萬元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劉某4的層級圖證實了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數,以“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計算方式認定被告人劉某4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有本案相關物證、書證和被告人劉某4及其同案人的供述足以證實上述事實,故被告人劉某4的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⑸被告人趙某7、徐某13的辯護人、被告人肖某5、朱某14關于被告人趙某7、徐某13以及被告人肖某5、朱某14對所發(fā)展的人數及其金額所提出的異議。經查,偵查機關查獲的傳銷人員結構圖,經被告人簽字確認,本案相關物證、書證、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均證實了的傳銷人員的人數,被告人趙某7、徐某13、肖某5、朱某14對上述人數確定其傳銷金額亦無異議,故被告人趙某7、徐某13的辯護人和被告人肖某5、朱某14上述辯護、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⑹被告人肖某5的辯護人、被告人于某某關于其未脅迫他人參與傳銷組織,別人也未脅迫其參與傳銷組織的辯解意見。被告人肖某5、于某某等人歸案后,供述了其傳銷組織系“虛擬經濟”以錢生錢的經營模式。該經營模式的實質是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未被脅迫也未脅迫他人不影響其構成本罪,故上述辯護、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8、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12、徐某13、朱某14、肖某15、劉某16、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易某某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中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8、徐某13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均累計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被告人陳某12、朱某14、肖某15、劉某16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均累計達到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易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上述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均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非法傳銷屬聚眾型有較嚴密組織的非法活動,傳銷組織內部參與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其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或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或對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可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凡組織、領導者,均為共同犯罪的主犯,不宜再作主從犯劃分,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以及各自的量刑情節(jié)等,決定對二十名被告人綜合予以量刑處罰。本案被告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陳某1、蔣某2、陳某3、劉某4、肖某5、陳某6、趙某7、陳某8、陳某9、朱某10、黃某11、陳某12、徐某13、朱某14、肖某15、劉某1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對被告人于某某、劉某某、楊某、易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1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蔣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蔣某2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3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4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肖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5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陳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6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趙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趙某7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陳某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8的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陳某9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9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朱某10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10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黃某1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黃某11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陳某1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12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徐某1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13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朱某1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14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五、被告人肖某1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15的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六、被告人劉某1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16的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七、被告人于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八、被告人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九、被告人楊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楊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十、被告人易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易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十一、已凍結的被告人陳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1,558,742.79元及孳息;被告人陳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210,977.42元及孳息,被告人劉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184,214.28元及孳息以及其匯入劉福生帳戶人民幣613,023.58元及孳息和被告人劉某4以譚秀英開戶,且系違法所得人民幣185,203.24元及孳息,被告人肖某5違法所得人民幣173,694.41元及孳息,被告人陳某6違法所得人民幣30,171.33元及孳息;被告人趙某7違法所得人民幣40,332元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陳某1供犯罪使用的車牌號為鄂A91xxx的寶馬車一輛,被告人劉某4供犯罪使用車牌號為BOBxxx奔馳車一輛,被告人肖某5供犯罪使用車牌號為BOxxx奔馳車一輛,被告人趙某7供犯罪使用車牌號為AQ1xxx寶馬車一輛,被告人陳某9供犯罪使用的車牌號為蘇D95xxx的寶馬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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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念慈
人民陪審員余昌盛
人民陪審員馮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甘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