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33刑初142號
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以易檢一部刑訴[2020]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建美、耿芳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與被害人張某在微信中加為好友,田某某隱瞞自己真實姓名和性別,并以看病、購買物品為由騙取張某40000余元。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家長退賠張某42000元,得到了張某的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電子數(shù)據,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田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均予以認可,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與被害人張某在微信中加為好友,田某某隱瞞自己真實姓名和性別,并以看病、購買物品為由騙取張某40000余元。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家長退賠張某42000元,得到了張某的諒解。庭審中,被告人田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質證、認證的物證、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考量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田某某判處非監(jiān)禁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適用緩刑并實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許小亮
審判員 梁愛東
陪審員 梁 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許運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