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24刑初168號
灤平縣人民檢察院以灤檢一部刑訴[2020]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解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灤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保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解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灤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6-7月,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解某某2、陳祥(另案處理)等人,攜帶事先準備好的絲襪及冥幣,制作成“假錢包”,乘坐紀某駕駛的冀H×××××奧迪轎車到鄉(xiāng)村集市,一人負責扔“錢包”,撿包的嫌疑人謊稱要與被害人分錢從而獲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分錢需要抵押物品或者打佛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
1、2019年6月5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解某某2攜帶“假錢包”到平泉市集市。在集市上解某某2負責扔包,張某負責撿包,二人從平泉市七溝村村民劉某2處騙取金項鏈一條。經鑒定,劉某2被騙金項鏈價值5260.23元。
2、2019年7月10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解某某2攜帶“假錢包”到寬城縣集市。在集市上解某某2負責扔包,張某負責撿包,李曉旺負責望風,三人從寬城縣尖山村村民馬某處騙取金項鏈一條。經鑒定,馬某被騙的金項鏈價值4020元。
3、2019年7月16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陳祥攜帶“假錢包”到灤平縣集市。在集市上陳祥負責扔包,張某負責撿包,在騙取灤平縣下甸子村村民陳某金項鏈時被陳某識破,張某、陳祥未騙到財物,后逃離現場。而后,張某、陳祥繼續(xù)在灤平縣集市上尋找作案目標,以同樣方式從灤平縣村民劉某1處騙取金項鏈一條。此時,被告人張某、陳祥被陳某發(fā)現并被群眾追趕,陳祥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張某逃跑。經鑒定,陳某被詐騙未遂的金項鏈價值7792.1元。經鑒定,劉某1被詐騙的金項鏈價值3989.85元。
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合計詐騙財物21062.18元,其中既遂金額為13270.08元,未遂金額為7792.1元。被告人解某某2伙同他人詐騙財物9280.23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解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張某、解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解某某2、陳祥(另案處理)等人,攜帶事先準備好的絲襪及冥幣,制作成“假錢包”,乘坐紀某駕駛的冀H×××××奧迪轎車到平泉市、寬城縣灤平縣的鄉(xiāng)村集市,有人負責扔“錢包”,有人負責撿“錢包”。撿包的人謊稱要與被害人分錢,從而獲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分錢需要抵押物品或者打佛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
1、2019年6月5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解某某2攜帶“假錢包”到平泉市集市。在集市上解某某2負責扔包,張某負責撿包,二人從平泉市七溝村村民劉某2處騙取金項鏈一條。經鑒定,劉某2被騙金項鏈價值5260.23元。
2、2019年7月10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解某某2攜帶“假錢包”到寬城縣集市。在集市上解某某2負責扔包,張某負責撿包,李曉旺負責望風,三人從寬城縣尖山村村民馬某處騙取金項鏈一條。經鑒定,馬某被騙的金項鏈價值4020元。
3、2019年7月16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陳祥攜帶“假錢包”到灤平縣集市。在集市上陳祥負責扔包,張某負責撿包,在騙取灤平縣下甸子村村民陳某金項鏈時被陳某識破,張某、陳祥未騙到財物,后逃離現場。而后,張某、陳祥繼續(xù)在灤平縣集市上尋找作案目標,以同樣方式從灤平縣村民劉某1處騙取金項鏈一條。此時,被告人張某、陳祥被陳某發(fā)現并被群眾追趕,陳祥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張某逃跑。經鑒定,陳某被詐騙未遂的金項鏈價值7792.1元。經鑒定,劉某1被詐騙的金項鏈價值3989.85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的金項鏈一條,已發(fā)還給被害人劉某1。
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合計詐騙財物21062.18元,其中既遂金額為13270.08元,未遂金額為7792.1元。被告人解某某2伙同他人詐騙財物9280.23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解某某2退賠給被害人劉某2、馬某人民幣9280.23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諒解。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2019年五六月份,我朋友解某某2打電話讓我跟他出去溜達溜達意思是騙點錢花,因為我知道解某某2以前干過掉紙包撿紙包的事情。解某某2讓我準備詐騙用的冥幣和襪子,讓我找的黑車,第二天,司機接上我和解某某2、李曉旺去的平泉七溝鎮(zhèn)一個集市,我讓司機在平泉外環(huán)等著。我負責撿包,解某某2負責扔包,李曉旺沒有參與。我們看中了一個60歲左右的女的,脖子上戴了一條項鏈,我示意解某某2就她了。我先跟這個女的聊天,一邊走一邊聊天,解某某2就在這個女的前面掉了一個襪包,我們一塊看到了,我就趕緊撿起來,我打開一看說怎么這么多錢,我問這個女的認不認識掉包的男的,這個女的說不認識,我就說那走咱倆分錢去。我倆走到一個菜地,解某某2就過來問我和這個女的撿到錢沒有,我說沒有,這個女的也說沒有,我先讓解某某2翻了翻這個女的身上,這個女的身上確實沒有。這時,我順手把襪包放到這個女的兜里,我又翻了翻自己的兜,表示我沒有撿到錢,我又跟解某某2說這是我親戚,我倆都是信佛的人,要去打佛,解某某2說那你們怎么不去,我就給這個女的使了個顏色,我讓這個女的把項鏈摘下來,這個女的就把項鏈給我了,解某某2讓我跟他一起去找找錢,之后我跟解某某2就走了。2019年7月份,我和陳祥在灤河沿騙的是金項鏈,大概10多克,我讓陳祥的妻子交給公安機關了。(看馬某被詐騙案現場圖)戴黑色帽子的男子是我,灰色上衣男子是解某某2。我記得我們去過隆化、興隆、遼寧凌源、灤平等地的集市。
2、被告人解某某2的供述證實,2019年五六月份,我和張某在承德廣場碰見了,他說沒事跟他一起出去溜達溜達弄倆錢花,我問他怎么弄,他說跟以前一樣還是掉包騙錢。我和張某還去過平泉、寬城、遼寧凌源等地。所供述的行騙過程和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3、另案處理的陳祥供述證實,我是在灤平縣灤河沿集上實施詐騙時被群眾現場抓住。2019年7月15日下午,張某打電話說去金溝屯鎮(zhèn)集市上騙點兒錢,第二天早上,張某坐一輛黑色奧迪車在市里接上我,去的金溝屯,我倆拿上事先準備的騙錢工具去的集市上。張某在集上搜索目標人,后來張某確定一個帶一個小女孩的歲數較大的婦女,我在那個婦女前面,把事先準備好的黑色襪子裝著一沓冥幣,從兜里故意扔在地上讓那個婦女看到,張某撿起來,讓那個婦女看到黑色襪子里包著錢。然后張某以分錢的方式騙那個婦女去無人的玉米地里,隨后我過去問她們是否撿到錢。我自己丟了2萬元。我們在提錢的時候轉身不看她們,張某把騙錢的道具裝到那個婦女的挎兜里。張某說他們姐弟倆是信佛之人,不貪錢。說準備拿金項鏈打佛,說著要去解那個婦女的金項鏈,那個老太太捂著不讓解,那個小女孩也哭了,我們看騙不成,后來張某說自己撿到錢了,張某要從那個婦女包里拿出騙人的道具,那個女的又不給。后來張某自己把那個女的挎包打開把我們騙人的工具拿出來給我了。那個女的向我要100的好處費,我沒有給她。那個婦女說不給就報警,隨后我和張某都跑進棒地里去了。后我們倆回到集市,張某給我一個帽子,過了10多分鐘,我們又發(fā)現一個目標,我們采用相同的方法,我在前面丟錢,張某以分錢的方式將那個婦女騙到棒子地里,我再次出現問那個婦女和張某是否撿到錢,我自己丟了2萬元。那個婦女說沒有撿到錢,張某說那個婦女是他母親,他們都沒有撿到錢。張某說自己是信佛之人,不貪財。張某把作案工具冥幣塞進那個婦女褲兜里,這個過程張某說要把那個婦女金項鏈打造成金佛,那個婦女同意了。隨后張某就去解開婦女的金項鏈,那個婦女自己將金項鏈給了張某,張某不給那個婦女反應的機會,讓那個婦女先走,隨后那個婦女就走了,我們也就走了。在回車的路上,碰到了第一個被騙的婦女,我和張某就往胡同跑,那個婦女就在后面追,后來不少老百姓也追我和張某,我們兩個跑散了,我被群眾找到了。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實,我在準備坐車去灤平縣城看病,我走到東營趙喜堂修車那時,有一個男子有點兒胖,黑色上衣禿頂,他走到我前面,胳膊上挎著衣服,這時從他衣服里掉下來一個黑色四方形縫制的小包,那個胖子沒有發(fā)現自己丟了東西繼續(xù)往前走。這時他邊上一個瘦點兒黑色上衣的男子趕緊把地上的包撿了起來,他把黑包打開縫,我看到里面有不少錢,那個瘦點的男子對我說大姐,你也看到我撿到錢了,咱們運氣多好呀,咱們去邊上我也分你一份。后來我們就進了胡同,因為胡同里有人,我們就進棒子地了,到了棒子地里,那個瘦子準備分錢,這時那個胖點的丟包男子過來了,那個瘦的男子趕緊把他的手里的黑包塞進我的挎包里,那個胖男子問有個大姐說你們撿到我錢包了,你們看到了嗎,那是我治病的2萬元錢,那個瘦子就說自己是信佛之人,讓我把金項鏈摘下來打佛,那個瘦子就上我脖子處摘我金項鏈,我就捂著不讓摘,我小孫女哭了就上前撓那個瘦子,不讓那個瘦子摘。那個瘦子看我孫女大哭,就把他塞進我挎包里的黑色包拿了出來給胖男子了,他倆就要走,我說你們把我孩子嚇哭了,給我100元再走,那個胖子不給,我說不給我就報警,后來他們就跑進棒子地深處了。我出來之后感覺不對,后來我發(fā)現挎包里的5000塊錢只剩下300元,我就帶著孫女趙楠在東營街里看到那兩個人,我就在后面追,他們前面跑,我看到我親家說他們倆騙我錢和項鏈,我親家趙樹清說那就報警,他們倆就跑進一個胡同了,后來胖男子被趙喜閣給抓住了。隨后就報警了。我挎包里4700元錢沒有了。
2、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證實,我在灤河沿集上看見有個矮個子光頭的中年男子在旁邊地上撿了個黑包,那個矮個子男子就和我說撿了個包,里面有錢,你也看見了,咱倆一分得了。我對他說我不要,你撿的你要吧,然后他拽著我說走吧,咱倆去邊上分錢,千萬別和別人說。當時我有點動心,我就和他走了,一直走到玉米地,這時又過來一個男子,有點胖戴著草帽和我說錢丟了,丟了兩萬八千元,讓你們誰撿去了,我說沒有,那個矮個子男子說沒有,還指著我對那個高個子男子說這是我娘,我們要把我娘的金項鏈摘下來打佛去,我說我不打佛,然后那個光頭男子就要把我脖子上的金項鏈摘下去,我沒有讓摘,那個光頭男子說你把金項鏈摘下來放你兜里,咱們就分錢去,說著就把他撿到的那個黑包放到我褲兜里了,然后那個矮個子男子就把我脖子上的項鏈摘下來假裝放我兜里了,實際沒放我兜里,然后他們兩個就走了,我走了兩步覺得不對勁,就看我褲兜里沒有我的金項鏈,只有一個黑色襪子包,里面包著一打假錢,我就知道我被騙了。項鏈是四五年前我女兒花3000多元給我買的。
3、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證實,我和40多歲的男子說我沒有撿到,這名高個男子說有人看到我們撿到要上來搜查我們身體,我就說你搜吧,這名高個男子就搜我身上的兜,搜完我之后就搜那名40多歲男子,他們兩個就嚷嚷起來,這時,40多歲男子就用胳膊摟著我脖子,把撿到的黑色襪子及襪子里的錢塞我褲子兜里了,后來那名高個男子就讓40多歲男子領著找錢去,40歲男子讓我在這等他。過了40分鐘,我心里沒底,我就往外走,看到我家親戚幫我看看襪子里的錢,說是假錢,讓我報警,我脖子上的金項鏈不見了。
4、被害人劉某2的陳述證實,撿錢那個男的指著我和追上來的男的說你先瞅瞅她,追上來的那個男的就翻我的東西,我兜子、手機、被單子都給我翻了,正翻著呢,撿錢那個男的就用被單子把我腦袋蒙上,我說你蒙我腦袋干嘛啊,撿錢那個男的就說你脖子上有個蟲子,我給你打下來,我就把被單子拿下去了,追上來的那個男的要找撿錢男的借電話用,他們說著就走遠了。我開始收拾我的東西,發(fā)現我脖子上的金項鏈不見了,我一掏兜,發(fā)現用黑絲襪裝著一沓錢,我不知道錢怎么跑我兜里去的。我報警說金項鏈被搶走了。后來發(fā)現黑包里是冥幣。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紀某的證言證實,今年六月份,張某包過我的車,我接上張某后,還接過陳祥、解某某2。先后去過興隆、寬城、平泉、灤平等鄉(xiāng)村集市,(看馬某被盜案現場視頻)截圖1中帶黑色帽子上衣牛仔褂的男子是張某,截圖2中灰色上衣男子是解某某2。我一開始不知道他們干什么,我也懷疑過,他們下車總是戴著帽子,還總是回避攝像頭,但是我沒有多問。
2、證人付某的證言證實,我和陳祥是戰(zhàn)友。2019年7月16日我在灤河沿東營街上看到警察抓人,聽說是騙項鏈的,我今天來交那個被張某和陳祥騙的項鏈。昨天下午陳祥妻子給我打電話說項鏈找到了,讓我將項鏈交給公安局。
四、書證
1、案件登記表證實案件來源情況。
2、被告人張某、解某某2的人員詳細信息表證實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3、各被害人被詐騙項鏈實物及發(fā)票照片,證實各被害人項鏈外貌和克數情況。
4、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4條黃金項鏈總價格為21062.18元。(7月10日被騙項鏈4020元,6月5日被騙項鏈5260.23元,7月16日詐騙既遂項鏈11.91克,3989.85元,詐騙未遂項鏈23.26克,7792元)。
5、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民警對紀某駕駛的冀H×××××車輛進行檢查,發(fā)現車內有一黑色錢包、錢包里裝有冥幣一沓,張某身份證一張,銀行卡兩張。對黑色錢包扣留后發(fā)還給張某。
6、辨認筆錄,證實各被害人分別辨認被告人張某、解某某2等人以及現場辨認等情況。
7、到案經過證實張某到灤平縣公安局投案自首;解某某2系傳喚到案。
8、接受證據清單及發(fā)還清單,證實公安機關發(fā)還給被害人劉某1金項鏈一條。
9、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松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內0404刑初107號刑事判決書和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因犯詐騙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2016年11月10日刑滿釋放。
10、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解某某2因犯詐騙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11、收條和諒解書證實二被告人退賠被害人馬某、劉某2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質證,且二被告人均無異議,能夠證實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解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指控的第一筆和第二筆犯罪事實,系共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二被告人應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處以適當刑罰。在對二被告人量刑時,應考慮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張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4、被告人解某某2有詐騙犯罪的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考慮;5、被告人張某詐騙數額中有未遂部分,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6、二被告人全部退贓,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考慮。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60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解某某2犯詐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以上未繳納的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雙利
人民陪審員 陳福忠
人民陪審員 張榮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劉艷楠
書 記 員 王美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