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冀0302刑初745號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2019]7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詐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馮墨順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毛某某在本市海港區(qū)以為被害人葛某1朋友曹某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打點為由,多次從被害人葛某1手中騙取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2018年7、8月間,被告人毛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海港區(qū)的房屋內(nèi)多次容留李某、鮑某、黃某某吸食毒品。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等相關書證;證人曹某、毛某、李某、劉某、姚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葛某1的陳述;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庭建議對毛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對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幅度內(nèi)裁量。
被告人毛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沒有異議,但對于涉嫌的詐騙金額存在異議,應扣除曹某給劉某的賠償款5.8萬元。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沒有異議,但量刑時,請求法庭考慮以下情節(jié):首先,被告人涉嫌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沒有產(chǎn)生其他嚴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次,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主觀上沒有營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主觀惡性較??;第三,被告人具有“坦白”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第四,本案涉及的容留人員中,李某系被告人前夫,一直處于同居狀態(tài)。3、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有悔改表現(xiàn),可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無前科劣跡。5、被告人毛某某生育一女,現(xiàn)16歲,需要照顧。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詐騙的事實
2015年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毛某某在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以為被害人葛某1朋友曹某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打點為由,先后多次從被害人葛某1手中騙取錢財。葛某1以現(xiàn)金、銀行卡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共計給付毛某某581679元,毛某某以其名下卡號為62×××29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01的中國銀行卡、手機微信、收取現(xiàn)金等方式接收葛某1給其的581679元。2016年1月6日毛某某賠償給曹某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劉某58000元,劉某為曹某出具諒解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確認的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葛某1的陳述;證人曹某、毛某、李某、劉某、葛某2、姚某的證言;葛某1辨認毛某某的辨認筆錄,劉某出具的收條及諒解書,曹某刑事判決書,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情況說明及線索移交說明;被害人葛某1提交的銀行存款單、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銀行流水明細、收條,被告人毛某某的銀行交易明細,被害人葛某1與被告人毛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憑證截圖;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在逃人員登記表,戶籍證明信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2018年7、8月間,被告人毛某某在其租住的秦皇島市海港區(qū)的房屋內(nèi)先后四次容留李某、鮑某、黃某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確認的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鮑某的證言;毛某某辨認李某、鮑某的辨認筆錄,李某辨認毛某某、鮑某、黃某某的辨認筆錄,鮑某辨認毛某某、李某、黃某某的辨認筆錄;秦皇島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情況說明;案件來源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581679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毛某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詐騙金額應扣減毛某某代曹某向劉某退賠的58000元的辯護意見,毛某某已當庭認可詐騙金額包括58000元在內(nèi),同時對于賠償劉某的該筆款項,曹某當時并未授權毛某某辦理且不認可是毛某某本人出資,故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毛某某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時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毛某某的詐騙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予退賠。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其執(zhí)行刑期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毛某某退賠被害人葛某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816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艷紅
人民陪審員 魏鳳山
人民陪審員 高永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楊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