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81刑初348號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涿檢一部刑訴〔2020〕3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于2020年12月3日變更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一次開庭,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亞楠、蘇敬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及其辯護人韓冬煥到庭參加了訴訟,二次開庭,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亞楠、李長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及其辯護人韓冬煥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向周某、虞某等人宣稱有口罩出售。2020年2月5日,被害人周某通過微信向虞某以2.7元的單價購買5000個口罩,周某向虞某轉賬13500元,虞某將12500元轉給張購買口罩。后周某通過虞某介紹認識了張,周某通過微信向張以2.7元的單價購買15000個口罩,周某在2020年2月12日至2月15日期間分多筆向張轉賬口罩款43500元。周某在2020年2月15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2月19日分別收到口罩的快遞,但是每個快遞中只有2個口罩。隨后周某便聯(lián)系張退錢,張退還給周某28000元錢后于2020年2月19日失聯(lián)。
2020年2月12日至2月15日期間,被害人虞某陸續(xù)向張購買共計30000個口罩,并向張分多筆轉賬87200元,但虞某只收到3個口罩。
周某、虞某向張購買口罩期間,張分別向徐某和微信昵稱為“菁”的人購買口罩,共計支付了口罩款21500元,但未能購買成功,口罩款21000元已退還給張。張詐騙周某共計27500元。張詐騙虞某共計87200元。
2020年2月17日至2月18日,被害人蘇某經人介紹添加張微信后雙方在微信內商定,蘇某以每只3.7元的價格向張購買11000只防護口罩,張要求蘇某繳納全款后發(fā)貨,蘇某通過微信向張轉賬兩筆口罩款共計40700元。張在收到蘇某轉來的口罩貨款后,于2020年2月19日失聯(lián)。張詐騙蘇某共計407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支付寶賬單、微信賬單、銀行賬單、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定性無異議。量刑方面:1、被告人張不屬于預謀性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上游供貨方不發(fā)貨的行為誘導了張的詐騙意念。2、被告人張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3、被告人張無前科,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從輕處罰,建議在四年以下對其量刑。
經審理查明,張向周某、虞某等人宣稱有口罩出售。2020年2月5日,被害人周某通過微信向虞某以2.7元的單價購買5000個口罩,周某向虞某轉賬13500元,虞某將12500元轉給張購買口罩。后周某通過虞某介紹認識了張,周某通過微信向張以2.7元的單價購買15000個口罩,周某在2020年2月12日至2月15日期間分多筆向張轉賬口罩款43500元。周某在2020年2月15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2月19日分別收到口罩的快遞,但是每個快遞中只有2個口罩。周某聯(lián)系張退錢,張退還給周某28000元錢后于2020年2月19日失聯(lián)。
2020年2月12日至2月15日期間,被害人虞某陸續(xù)向張購買共計30000個口罩,并向張分多筆轉賬87200元,但虞某只收到3個口罩。
周某、虞某向張購買口罩期間,張分別向徐某和微信昵稱為“菁”的人購買口罩,共計支付了口罩款21500元,但未能購買成功,口罩款21000元已退還給張。張詐騙周某共計27500元。張詐騙虞某共計87200元。
2020年2月17日至2月18日,被害人蘇某經人介紹添加張微信后雙方在微信內商定,蘇某以每只3.7元的價格向張購買11000只防護口罩,張要求蘇某繳納全款后發(fā)貨,蘇某通過微信向張轉賬兩筆口罩款共計40700元。張在收到蘇某轉來的口罩貨款后,于2020年2月19日失聯(lián)。張詐騙蘇某共計407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抓獲證明2份、破案經過、在逃人員登記表,被告人張的供述,被害人蘇某、周某、虞某的陳述,證人崔某、徐某的證言,張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登記三聯(lián)單、黨員信息說明、社會危險性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VIVO手機照片,接收證據(jù)材料清單、支付寶截圖5張、微信截圖3張、身份證截圖1張、通話記錄截圖3張、微信聊天記錄134張,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張微信朋友圈照片9張,張中國工商銀行流水賬單、協(xié)查財產通知書,周某戶籍信息、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虞某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徐某支付寶轉賬記錄,張支付寶轉賬記錄,張微信名稱為“快了”“快了的小二逼”的微信轉賬記錄,市區(qū)刑警隊情況說明,光盤一張,無違法犯罪記錄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網絡向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無視國法,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義,實施多次詐騙,依法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作案工具應予沒收。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的刑期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27500元,退賠被害人虞某經濟損失87200元,退賠被害人蘇某經濟損失40700元。
三、在案扣押的VIVO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因未隨案移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明明
人民陪審員 張 北
人民陪審員 曹 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單 佳

